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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2、不用3、直接写执照上地址4、不用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要注意是“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专利代理机构初审1-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 法定依据(一)《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7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二、申请条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一) 组织形式:专利代理机构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组建。 合伙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人协议书):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四)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三、申报材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转换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应提交原代理机构的退伙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解聘书。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四、办理程序(一) 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二) 省知识产权局对电子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电子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建议您上网搜索一下“专利代理条例”看一下,那里面介绍的很详细哦。大概内有: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专利代理资质不好申请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条件是:1、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3、应当依法申请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2、有独立的经营场所;3、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名称变更流程(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提出变更申请前,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公章;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地址变更流程(一) 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三、合伙人变更流程(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或者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原件一份;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4、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5、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