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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一定要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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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一定要撤回吗

专利申请撤回是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将专利申请收回。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撤回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撤回即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书面文件,默示撤回则主要以消极的不作为表示。如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按要求使用填写统一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要有声明提交人,即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的不得反悔原则。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根据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该申请即告结案。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会给申请入一份“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专利申请撤回需要注意的时限问题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在公开后撤回的专利申请,重新申请将会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非正常申请专利撤回后

这要分情况讨论,不过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不能恢复的。如果被撤回的专利没有公开,那么可以另行提出申请,甚至可以要求被撤回专利的优先权;如果被撤回专利已公开,那么不能另行提出申请,但可以以被撤回专利作为优先权基础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是申请人自行办理撤回,则需要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撤回,除了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还需要有申请人盖章的委托声明。这些撤回声明合格后,后续会收到审查员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后重新申请不影响专利本身,也不需要等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就可以再次递交,撤回后再次递交对专利本身及申请人没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非正常申请专利主动撤回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专利申请撤回是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将专利申请收回。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撤回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撤回即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书面文件,默示撤回则主要以消极的不作为表示。如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按要求使用填写统一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要有声明提交人,即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的不得反悔原则。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根据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该申请即告结案。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会给申请入一份“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专利申请撤回需要注意的时限问题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在公开后撤回的专利申请,重新申请将会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非正常专利申请允许撤回

可以撤回。不清楚您撤回专利的目的是什么,也不清楚您的专利申请进入到哪个阶段。不同阶段,撤回的手续不同。A、如果国家已经受理,您还没有缴纳申请费,您不交申请费即可。B、如果您已经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您不交费即可。C、如果您已经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已经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交了费,那撤回的可能性就很小了。D、如果是发明专利申请,有下述两种情况:1、专利申请还没有进入公布阶段,第一种情况,您不希望专利文件公开,则您需要尽快提交“撤回请求”,这样该专利申请将不会进入公布阶段。第二种情况,您认为专利申请可以公布,则您什么也不需要做,专利在公布之后,会在申请日起将近36个月的时候给您发通知书,提醒您提交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请求、同时缴纳相关费用,您不用理睬即可。2、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则,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您不不答复,即可。过段时间,专利局会给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您也不用理睬。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

(引用专利法)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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