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况,如果有申请的科研基金,并且科研基金里包括了发表论文的费用,可以报销审稿费和版面费,但是其他资金是不能用来报销的。
论文版面费报销规定,论文发表后持论文,和发票到科技处登记、核实、审批签字后凭发票到财务
机关事业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违反规定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1、是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2、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3、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
要看情况,如果有申请的科研基金,并且科研基金里包括了发表论文的费用,可以报销审稿费和版面费,但是其他资金是不能用来报销的。
要分3种情况来分析:一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二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三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可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才能定性与处理。当然,如果上级单位巧立名目将报销所需的有关资金下拨给下属单位,然后再把有关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则应以“小金库”来定性处理,不再单独分析这种情况。扩展资料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民政部日前印发《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从审批、住宿、用餐、用车、场所、经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行为作出制度性规范。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办法》规定,民政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实行报备和审批制度。部长外出由部办公厅提前3天向国务院报备;副部长及部党组其他成员外出向部长报告,由部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向办公厅报备。各司(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报告。其他司(局)级干部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办法》明确,民政部公务接待应坚持公务必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除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外,派出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接待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应
论文版面费报销规定,论文发表后持论文,和发票到科技处登记、核实、审批签字后凭发票到财务
论文版面费这个开支具体要看不同企业或者公司单位的制度和政策,有些地方是可以报销的,但是,有些地方则没有这个制度,所以具体看不同情况吧。
应该可以
看您发的什么期刊杂志了,一般普刊的版面费在1000到2000左右,核心或者SCI一般在3000到5000左右,不过版面费都是可以报销的。如有帮助,可。以。找。我。无误请采纳
看作者的单位或者学院是否有报销的这个制度了,如果有,那么作者在成功发表论文的时候就可以向期刊单位索要发票,一般提供版面费发票即可报销。但是一般刊物开具的发票都不是版面发票是公司发票,作者需要询问清楚这类型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报销,一般都是认可公司发票的。当然如果作者的单位和学校不允许报销的话那么作者有发票也没用了。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作者您~
抄袭他人论文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他人作品,或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分析:抄袭是侵犯著作权的通俗说法。一般达到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则属于侵权行为。具有独创性的小说、动漫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均属于抄袭的对象。侵犯著作权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扩展资料“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几种具体行为的认定: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即意味着在案发时谋利行为还未开始,但行为人已经收受了财物。承诺可以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不管明示还是默示,都很难用证据去证明,只能结合其他相关事实予以认定。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一般情况下,行贿人行贿时都会将行贿目的予以告知,受贿者自然明知他人的请托事项。但也有行贿者会“放长线钓大鱼”,起初赠送财物时并不提出任何要求,等到“感情”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再向行为人提出要求。3、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从我国已有的审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中,部分领导干部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人为地将收受财物行为和为他人谋利行为相分离,即先办事后收钱,而且事能办成功才收钱,避免因事情办砸而遭人举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到礼金属于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的给予相应的惩罚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到礼金属于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的给予相应的惩罚处分。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规定,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