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一个图,那么在发明内容后写【附图说明】 图1是……图。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不是要求你一一列出元件符号,因为那是在台湾申请的繁体格式的专利说明书中所要求的,而在中国大陆申请的专利无需列出元件符号表。我想应该是你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图上所列元件未作充分说明或说明得不清楚,或是【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元件后未加上对应的元件符号。
纽乐康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申请人应该提供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申请人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 故说明书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非常重要。 实用新型专利附图的制作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进行: (1) 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3) 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用图1、图2等表示,并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4) 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5)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6)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附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7)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8)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9)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10)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以上专业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以下是专利实施细则里面涉及附图的相关内容,详细的还请参看《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 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 未使用中文的;(三) 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第四十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二)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四)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六)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七) 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至第(七)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一)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二)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在提交一份技术交底书,附上正确的图,就可以了。官方已经下了补正,说明你可以重新提交申请的材料,那就再交一次,什么不合格,那就交什么。
换一个附图就可以了。如果他后续要你变更申请日你同意就可以了,很简单的。
提起申请两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 补正的话,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个补正书,然后提交替换页2份、补正书一份就可以了。表格下载地址在国知局网站左侧有个“表格下载”,点进去能找到100006补正书
这么说是个实用新型啦?
大的系统中可以用100,200,300等标注组件,对于其中某个组件(例如100)的零件图,可以用101,102,103标注其组成部件、
不用纠结这个,用实线就好。
貌似不会补正,已经忘了不知道你这个括号是从哪里来了,如果是权利要求里面复制过来的,告诉你一个小窍门,权利要求书里面其实可以附图标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