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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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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只有这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只能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时间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小康为您解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明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它们的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在此说明,虽然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在答复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此时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此时申请人的修改权限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申请人想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话,一定要利用上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只有这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只能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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