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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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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奖励政策

到你申请人地址当地科技局申请资助。杭州资助全国之最。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3/9/16发的通告《关于发放2011年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公告》,你可以查一下内容详情 摘录其中关于申请要求的部分权利人所需提交材料及代理机构办理程序(一)权利人所需提交的材料1、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代领,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职务发明需开具单位收款收据。(二)代理机构办理程序1、核实材料;2、资助信息入数据库(不能入库的请拨咨询电话87086572);3、确定信息入库后发放资助资金。

浙江省专利奖励政策2020

肯定是可以申请的

上海的专利示范企业评上了没有钱但是企业申请专利之后,可以获得专利专项资助的,当然也会有一个上限我们企业是2001年就评上的

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一个企业或多个个人可减缓70%;一个个人可减缓85%;此外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的奖励政策。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浙江省发明专利奖励政策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贵州省专利奖励政策

需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获得省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项目、科研项目和2项省级重点项目、科研项目。以上项目需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治。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和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5、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6项并正式公布实施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六条 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和运用激励机制,支持专利申请,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专利运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保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专利人才的培养,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工作者与国(境)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发明专利列入业绩和学术成果评价条件。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获得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不少于2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  (二)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5%,从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3%,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三)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取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后3个月内从转让、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费用纳税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对专利运用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员,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报酬。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运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产业化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搭建研究开发和转化实施平台,建立专利转移机制,推进专利开发运用。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对纳入标准的专利给予扶持和奖励。第十五条 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运用。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四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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