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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广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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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二、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开始对新药实行专利保护并对符合一定规定的药品实行行政保护。对国内企业来说,搞清楚药物的保护状况,不仅对于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是十分有益的,而且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方向的确立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就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来讲,主要有专利保护、 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传统的保密方式以及商标保护。 传统的保密 这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业者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 新药的行政保护 中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中药新药的申报过程中,国家对其类别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卫生部制定下达了《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新药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国内制药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国际竞争,只有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 有专家认为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执行力强等特点,企业对中药品种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应该说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中药品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1)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 (2)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它主要针对中药作为一个品种上市的调节与管理,但是却不能解决该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 (3)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如果两个厂家同时开发一种产品,一方在开发初期将独立研制的产品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申报了专利保护,另一方即使获得了新药证书,也无法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其生产还将受制于获得专利保护的一方。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药品的开发与申请专利是密不可分的。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 (2)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2~4年,这段时间内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性”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对申请人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进一步完善技术主题,适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时申请复方制剂及用途等相关发明,以及药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这种立体交叉式的申请可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张伟波 一、加入WTO对我国中药产业的影响和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 我国已加入WTO,意味着将更大幅度地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加入WTO后,我国将医药产品的关税降低到与其他WTO缔约方相等的关税水平,国外品牌药、新药会大量涌入。而随着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也将迫使自己注意新技术、新工艺在药品生产中的应用,如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面施行GMP生产等,从而使国内药品价格大幅攀升。国内外药品价格差距的缩小,以及国外药品品牌、质量的优势,使国外药品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加大。 同时加入WTO也意味着我们必须按WTO制定的规则办事。当今世界,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是产业的高度专利依赖性和专利药品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按照1991年12月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药品将严格地实行药品专利和行政保护,企业将再也不能随意仿制新药。这几年由于WTO谈判进展缓慢,国内制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的保护下赢得了仿制新药的时间,但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推进,我国专利法的修订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完善,仿制国外的产品将越来越困难,新药仿制几乎不可能,而研制一类新药需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显然,中国医药企业很少有能力进行这种新药的开发。同时,世界许多国家在新药开发方面寄托于植物药,美国植物药市场销售额近几年增长率达15%。未来传统国际医药市场的潜在销售可达400亿美元。我国有5000年的中药知识积累和储备,而且这些知识的积累与储备全部是来自于临床经验的生物活性知识积累与储备,这为通过寻找先导化合物取得局部突破创造了极其有利的先决性条件。因此,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展现在中国医药产业面前。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成为继物力、财力、人才三大经营资源后的“第四经营资源”。WTO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去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保护,导致了不仅国内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相互无偿仿制,而且对于国外仿制我国的中药产品也束手无策。1992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一次将药品(包括中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地促进了中国医药科技事业的发展。 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国内医药企业更加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使中药现代化事业在21世纪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地发展,使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利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促使走出国门的中药在国际上站稳脚跟,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和企业均应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严峻,国家应当加快制订和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保护企业和中药研制单位的利益,防止我国中药知识财富的流失。 二、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开始对新药实行专利保护并对符合一定规定的药品实行行政保护。对国内企业来说,搞清楚药物的保护状况,不仅对于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是十分有益的,而且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方向的确立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就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来讲,主要有专利保护、 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传统的保密方式以及商标保护。 传统的保密 这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业者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 新药的行政保护 中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中药新药的申报过程中,国家对其类别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卫生部制定下达了《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新药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国内制药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国际竞争,只有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 有专家认为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执行力强等特点,企业对中药品种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应该说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中药品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1)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 (2)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它主要针对中药作为一个品种上市的调节与管理,但是却不能解决该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 (3)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如果两个厂家同时开发一种产品,一方在开发初期将独立研制的产品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申报了专利保护,另一方即使获得了新药证书,也无法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其生产还将受制于获得专利保护的一方。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药品的开发与申请专利是密不可分的。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 (2)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2~4年,这段时间内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性”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对申请人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进一步完善技术主题,适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时申请复方制剂及用途等相关发明,以及药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这种立体交叉式的申请可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中药商标保护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中药商标保护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灵活运用。统一商标又可称为主商标,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中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商标,成为企业的象征。个别商标是指中药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商标。它主要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档次、不同品种及新的中药产品。当然,企业也可采用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相结合的策略,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如“三九胃泰”,“丽珠得乐”就是成功的范例。 (2)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我国传统的中药和西药相比、较少使用商品名,通常只有通用名称。对于中药企业而言,由于目前中成药的生产主要以古典名方或传统制剂为主,这些通用名经过历史的积淀,也蕴涵着无穷的文化品位和市场价值,因此将其淡化而重新启用商标名,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对中药新品,即专利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的产品上应重点突出商标名;2古典名方或传统制剂的新的生产厂家或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厂家,可尝试启用新的商标名,而淡化通用名。3在市场上已有较高商标知名度的产品,可以通过商标宣传来巩固自己的市场。 (3)重视商标宣传。 (4)防止商标名淡化。对商标名如果宣传、使用不当,或被人无意或恶意是地滥用,也会由于商品过于知名而导致商标名淡化,即该商标失去显著性,在消费者心目中已成为该产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最终成为产品的属类商标。要防止商标失去显著特征而变成通用名称,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1在商标上一定要注明“注册商标”或“R”,以免他人发生误解。2在宣传和使用上要注意把商标与他的通用名称结合起来,如尼康照相机,让公众知道商标名和通用名称的区别。3一旦发现他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以阐明商标名与通用名称的区别。4在一个新产品被开发成功之后,应创造一个对公众来说可以使用,可以接受的通用名称,否则公众就会避繁就简,逐渐把商标作为通用名来使用。5在药物说明书上,将两者描述清楚。 (5)避免注册不当。 (6)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 总之,中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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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只要变更材料符合要求,专利局不管是受让人还是出让人提出的变更申请。问题2:准备著目录变更请求书、专利权转让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问题3:可以由原委托机构处理变更,也可以自行变更(在问题2的材料上增加解除代理关系的变更,以及代理关系解聘书)。问题4:代办处好像是可以办理,具体请自行电话咨询当地代办处,代办处地址,自行百度。

一、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 然后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五、申报流程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进入初审阶段-授权-办理登记手续-领证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进入初审阶段-实审程序-实审合格授权-办理登记手续-领证。专利申请准备阶段+专利申报流程,较为复杂和麻烦,所以最好是找专利代理公司。如:广州荣宝知识产权,专业价格合理!望采纳!

有两种方法,①自己向广州代办处申请  ②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相同点:最终都是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找代理只是帮你们代办了。不同点:专利代理机构写专利比企业技术人员更专业。写专利文稿不是简单的描述技术方案,会涉及到对这个领域的理解,你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斟酌,还有对专利法的理解等。可以说给技术撰写专利,就是相当于在给它“穿衣服”,勇士应该配盔甲的! 如果花费数年去研发一个技术,却因为申请专利的时候掉了链子,关键时刻(一旦面临诉讼)损失会挺大的。国内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这三种专利,都有官费。其中发明3450(费减后560)、实用新型专利500(费减后75)、外观专利500(费减后75)。一般来说一切顺利的话,发明专利需要2-3年时间授权,实用新型5-10个月时间授权,外观专利4-8个月授权。要申请专利,企业和个人基本都是有委托代理所来申请的,有三点好处①熟悉流程 ②写专利更专业 ③为企业省去麻烦和排除风险   毕竟术业有专攻。建议找代理所的时候,可以问问当地知识产权协会,然后再寻找一些官方数据,譬如:2017年代理所专利授权量排行榜、专利代理量排行榜等。 也可以联系俺。总结,一般有新产品新技术了就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了,可让事务所帮你们检索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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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你可以大致搜索和浏览一下,多选择几家进行对比。如何选择:1、公司规模、发展的历程2、团队专业程度、办事效率3、同行及客户评价反映4、可尝试拨打客服,通过客服的服务态度也可以了解该公司的服务质量5、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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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优劣?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如果不在乎是否授权的,要以价格为主,找的代理公司的价格越低越好;但,希望高授权率的,或注重专利质量的,甚至是那些需要保护技术及市场的企业,要以价值为重,务必委托优质代理公司。那么,如何从众多的代理公司中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从行业的情况来看,选择专利代理公司,不如选择合适的撰写人及质控人。非常重要一点是,无论是有名的大型代理公司还是实力派小型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撰写人是否熟悉你所在的技术领域,撰写人是否理解并准确把握你的技术核心。因为不同的技术领域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因此最好选择熟悉和擅长你所在技术领域的代理公司的撰写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所谓优秀、著名的代理公司,挂名的代理人并不真正从事专利撰写,而是投向了收入更高的专利翻译、官方答复及无效诉讼等工作,专利撰写工作通常交给了经验欠缺的新人来代替。另外,当选择与出名的代理公司合作时,即使指定某个代理人作为撰写人,但由于资深代理人往往专职服务于有稳定案源的大型企业客户,中小型企业客户很难获得预期的代理人。最需要指出的是,注重质量、注重保护的科技类专利申请,就需要配备懂专利、懂研发的专利+技术复合型高端人才做专利分析、侵权分析,才能正确地深入理解委托人的技术核心、创新思路,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数以千计万算的专利文献、技术文献的技术分析、权要对比等海量且高、难、尖的工作,才能将防御性权利要求与进攻性权利要求等方面的申请策略撰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使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项难以被攻破,具有坚固的稳定性与最宽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撰写专利的权利要求时还要考虑发明人所在行业产业的布局、未来发生诉讼的举证证据赔偿等因素,才能恰当其份地进行相应技术路线的规避设计,这些工作对于仅有法务知识及专业基础而没有足够研发经验的代理人根本难以做到。然而,既懂技术、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中高端人才年薪要比资深代理人的年薪要高很多,往往是数倍至二、三十倍,通常是供职于世界顶尖高科技公司顶级专家。所以,目前国内能从事高端专利的代理公司近似空白,究其原因主要是收支失配的人力成本问题,这也是目前专利代理行业的一个痛点。因此,一些科技类客户需要撰写优质专利时,在国内排名前几位的大所挨个咨询,发现没有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撰写人,于是聘请500美金/小时,耗时1周左右的美国人才来撰写,代理费是14万。不排除个别实力派初创公司为了谋求长远的发展而牺牲短期的利润,用高成本低回报方式接一些低价单做,能委托懂技术懂专利的此类创业公司,性价比、授权率就非常高。专利代理公司的名气排名、资质认定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实现。当然,如果你对这个行业的认识是空白的,相信排名、资质不失为面对未知环境相对安全的标准。然而,撰写专利不像机器生产产品,撰写你专利的是撰写人及质控人,因此撰写人及质控人的能力水平起到决定因素。因此,客观地说,在申请专利时选择代理公司,本质上就是选择撰写专利的撰写人及质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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