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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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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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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5.《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1999年2、3、4、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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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电子信息类文献综述

一、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研究文献研究的数量关于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的文献研究起步于1998年,1998年上海医科大学图书馆莫梅琦、徐一新在《图书馆杂志》上发表的《网络环境下用户教育模式研究》,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用户教育模式,指出网络环境改变了用户获取信息的传统方式,用户教育成为当今网络信息服务中的热门。1998年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张立发表了《高校用户潜在网络信息需求的显化》,指出随着社会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的推进,网络化的信息服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由此,开始出现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1998~2009年间,共发表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论文319篇,这些论文分别来自包括图书馆学专业及人文社会科学其他专业167种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从论文年代分布来分析发展进程,12年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0年,起步阶段,有18篇论文发表。第二阶段:2001~2005年,高峰阶段,研究论文逐年增多,5年中共有208篇论文发表,占总文献量的2%,并逐渐形成研究热点,这一时期可以看作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高峰平台期。第三阶段:2006~2009年,稳步阶段,4年共发表论文93篇,占总文献量的2%。文献研究的内容网络信息服务的理论研究方面。随着社会信息的网络化,图书馆已不再是获取信息的唯一场所,信息资源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信息服务资源的网络化、信息服务效率的高效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流,图书馆依托互联网这一数字化信息手段,利用信息处理技术与计算机终端设备向用户提供多方位的远程服务。通过对12年来发表的319篇论文主题的归纳分析,发现关于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理论研究占论文大多数(60%以上),如《文献信息服务业何去何从?——网络环境下的重组和功能实现》(祁延莉等,2003)、《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朱雅兰,2001)、《图书馆网络服务纵横谈》(高贤,2001)、《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网上信息的特色服务》(徐卫星,2002),等等,都从网络信息服务的概念、意义、作用、内容、方式、手段及馆员知识结构等诸多方面,对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作了充分论述。网络信息服务的模式方面。用“网络信息服务*模式”为关键词,对319篇论文进行再次检索,共检索到25篇文献,占8%。这些文章都对网络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了研究论述,尤其是其中的6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论述得比较深入。《基于Internet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模式及应用研究》(常昕,2007),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理论基础,由于信息服务模式是随着信息服务的主要支撑技术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在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主要支撑技术基础上,对个性化信息服务基本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个性化信息服务功能模型;《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模式研究》(沈英等,2007),在充分调研和对国内外图书馆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文献调研和实例研究等多种科学研究方法,对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模式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从运营机制、服务类型、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和用户管理等方面详细论述了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模式;《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的探讨》(章丽华,2001)一文中,论述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战略性转变的有效途径;《中南大学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罗新星,2008)一文中,重点阐述了中南大学图书馆现有的联机公共目录查询、虚拟阅览室阅览、网络参考咨询、网络数据库服务、辅助性读者服务、信息资源导航、统一平台跨数据库文献检索等多种服务模式,分析了7种服务模式的功能、技术和流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总结与分析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在研究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从网络信息服务的概念、意义、作用、服务方法、人员培养、运行模式及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讨,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一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文献增长迅速。从“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以“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为检索策略,检出文献(1998~2009年)319篇中可以明显看出增长的概况。二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热点。网络信息服务研究在不同时期的研究热点、热度有所不同,研究成果的数量也有起伏变化,特别是2001年以来,国内对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论文呈明显增长趋势。主要表现为:第一是信息服务手段现代化。互联网改变了传统图书馆信息服务赖以生存的内外环境,使图书馆成为全球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成为图书馆的发展方向,众多的论文都从这一点出发,研讨了现代图书馆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第二是信息服务资源网络化。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不但要加快、加强资源库的建设,还要依托互联网环境,以网站为开发与服务平台,以丰富的电子资源、数字化的馆藏和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为主要内容,以信息传递、资源共享为特色的新型服务模式。第三是信息服务人员高素质。人员素质是决定信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要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的素质,除需要引进人才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对现有的服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他们参加各种培训、学术研讨提供方便,从而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水平和档次。三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用户缺乏网络知识和检索知识。图书馆用户对网络知识和检索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一些用户与网络之间存在知识与技能障碍,用户所需的信息无法从网络上获得,丰富的网络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第二,网络信息资源缺乏规范化统一标准。图书馆在信息加工、信息处理、数据录入等方面标准各异,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的目录及统一的发布标准。第三,图书馆缺乏复合型人才。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下,图书馆馆员需要掌握现代网络信息检索知识和技术,在服务中起到网络信息导航员、网络系统维护专家、信息资源协调者等不同角色的作用,而实际上由于网络化建设、运行超前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锻炼,所以形成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局面,直接影响网络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四,网络信息服务缺乏合作。资源共享、服务共享是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的最终目标,网络的开放性和分布性决定了用户地域的分散性和广泛性,导致用户需求繁杂多样,依靠任何一个单一馆藏都无法从根本上满足读者需求,而许多图书馆竞相发展自己的网络系统,由于互不沟通,重复组网建库,使大量信息重复存储在各馆系统内,又因数据格式、标准体系不同及信息服务能力的差异,形成了一处处的资源割据。第五,理论探讨多,应用研究少,缺乏深度和创新。我国的研究者从各个方面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理论探讨多,应用研究少;研究的学科特色不够突出;理论研究的文章观点大量重复、雷同;研究成果较为空泛,实用性不强;缺乏有说服力的实例。二、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研究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信息服务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模式来完成的,所以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也具有很长的历史。不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是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服务模式也同步发展并处在不断探索中。国内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综述(1)信息服务模式的分类第一,三模式分类法。①传统的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服务还将继续存在。传统的信息服务包括馆藏文献的外借、阅览、复制、宣传报道服务、参考咨询服务、定题信息服务、专题信息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以及二次文献的书目、索引、文摘等形式的文献信息服务等。②网络化的传统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文献信息机构利用网络进行外借、阅览、定题、专题、参考咨询,以及书目宣传、报道和检索等信息服务。③新型的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许多新的信息服务方式:网络数据库服务、搜索引擎、文献信息的全文检索服务、光盘信息服务、信息推送服务等。第二,四模式分类法。①联机公共目录查询(OPAC)。通过联机书目查询系统,用户可以查询图书馆的馆藏书目信息。②数据库检索服务。包括光盘数据库、在线数据库、自建特色数据库、镜像数据库。③辅助性读者服务。包括简讯要闻、读者指南、网上咨询、读者反馈等。④电子化参考咨询服务。包括定题服务、虚拟图书馆、网上科技查新。第三,二模式分类法。①传统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这实际上是传统信息服务网络化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基于文献检索的流通服务、基于网络阅览的文献传递服务、网上参考咨询服务、光盘远程检索服务。②新型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基础网络信息服务、数据库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网络信息资源导航服务、信息推送服务、数字图书馆服务及其他。第四,还有一种基于网络范围的另一种三模式分类法。①基于图书馆内部局域网的信息服务。主要有提供图书馆书目文献联机目录和索引、网上预约服务、新书通报、定题服务、光盘数据库检索服务。②基于校园网开展信息服务。建立图书馆信息服务器、光盘局域网上网服务。③基于互联网开展信息服务。主要是建立各馆的网上在线目录体系,链接外部的虚拟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利用互联网网络资源开展服务。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数字化图书馆的出现和广泛应用。(2)信息服务模式其他研究研究者的主要观点有:①网络环境的形成,不仅使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得以广泛应用,而且使传统的文献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中进一步得到拓展,网络信息服务将成为主要的服务方式。②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已初具规模,初级网络信息服务如简单浏览与检索服务已较为成熟。③新的信息技术不断涌现,如信息转播技术、指引库技术、智能代理技术和推送技术等。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服务模式也同步发展并正在不断探索中。④面对社会信息化和信息服务产业的挑战,高校图书馆存在如何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产品来革新其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更好地利用网络开展信息服务的问题。国外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综述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其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综合服务水平也很高,具有代表性。美国网络信息服务项目相当丰富,主要有下面几类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1)专题数字馆藏服务美国许多高等学校都根据其学科特点,对馆藏的特色文献进行了数字化,并且在网上提供组合利用。(2)电子参考服务不少高等学校都设有研究咨询服务,为信息用户在识别和定位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方面提供深入的帮助。(3)网络出版美国各高等学校图书馆积极和出版机构合作,探索新型学术信息出版和交流形式。(4)用户培训教育提供馆藏使用培训,还提供对用户研究和教学中信息技术的使用培训。(5)网络教参服务提供教程和学习资料两类电子信息。这些教材版本均与教育支持软件集成,以便学生进行注解和讨论。(6)个性化主动信息推送服务实时推送用户定制的专业信息或其他想要的信息。(7)提供学习研究用的各种工具集成各种对校园学术研究和教学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与工具。(8)联机目录查询提供万维网模式的馆藏目录查询。三、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国内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图书馆信息服务观念随着时代的演变不断发展、完善。我国是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纵观历史,图书馆服务的理念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机械到科学、从片面到全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公开藏书”服务观念的萌芽由于受到封建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早期的藏书楼将藏书保存起来,作为其工作的主要职能。起初的藏书通常只允许封建统治者使用,平民百姓无从阅览。到宋朝以后,一些个别藏书者同意平民百姓借阅图书。为了扩大藏书的流通范围及传播力度,明末的曹荣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要用传抄和刊刻的方法促使书籍实现传播、流通,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反响力并不是很大。到了清朝道光年间,出现了以藏书楼为原型的“共读楼”,“共读楼”的作用是可以允许少量读者进入其中进行阅览,其管理者还制定了借阅细则,在细则中规定了开馆时间、借阅数量、管理办法等,这个借阅细则是当代图书馆工作准则的最早形态,也是早期较为完善的借书规则。古代公开藏书的目的是启迪大众的智慧,所以古代信息服务的特点为:第一,服务局限性较大,服务对象仅仅是少数有文化的人,但对平民百姓的服务却十分匮乏;第二,空间局限性较大,阅览范围仅限于室内,室外阅览无从提及;第三,出现了早期借书制度和规则。(2)“面向大众”服务观念的产生在1901年至1905年期间,书刊借阅活动及有关借阅方面的宣传活动被大力开展,其主张扩大读者服务范围,并采取积极热情的服务态度,体现了进步、新潮的服务思想。到1909年,《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由清政府颁布,它的宗旨是全面开放,供人阅览。“五四”运动之后,革命先驱李大钊提出自己对图书馆的教育职能的理解,他认为图书馆不单单是存放书籍的地方,而且是教育人的地方;李大钊提倡将图书馆的藏书进行对外开放,让更多的人享受阅读书籍的快乐。有了先进思想的指导,当时的图书馆服务工作开展迅速,少数图书馆可以不定时地延长开馆的时间,为读者提供更多的阅读空间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有些图书馆还设置了流通代理处等设施和场所,并开展种类繁多的阅读指导活动。读者服务工作随着近代图书馆的产生而产生,它的服务工作特点是:第一,服务对象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人员;第二,服务方式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第三,服务时间延长,服务空间扩大。(3)“读者第一”服务观念的形成1949年以后,图书馆在服务理念及服务方式上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图书馆逐渐摒弃影响图书馆发展的落后思想,形成了资源共享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服务工作类型日趋多样化,服务范围和服务效率不断扩大和提高,图书馆服务工作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现代图书馆服务工作表现为:第一,读者成为图书馆服务工作的重心,图书馆已经彻底脱离了“藏书楼”的概念,已成为服务大众的文化教育场所和机构;第二,网络信息服务发展日趋完善,有替代普通流通服务之势;第三,服务手段及方式日趋现代化。国外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的演变自从有了语言文字,人类就开始以泥板、竹、木为书写的载体,将最初的知识信息以符号文字的形式记录在载体上,这就产生了早在公元前2600年前,位于伊拉克境内的巴尔拨尔图书馆。从世界范围内看,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图书馆经历了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例如,希腊在雅典创建了第一个图书馆,亚述帝国在尼尼微建立了皇宫图书馆,阿拉伯文化鼎盛时期,巴格达城图书馆的数量高达30多所等。当文艺复兴运动兴起、改革运动开展时期,也就是西方近代图书馆起源时期。当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迫于机器生产需要高素质工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开始在欧洲广泛普及,从此文献需求量大大增加,致使原来封闭的图书馆向社会大众开放。与此同时,近代大学图书馆和专业性质的图书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欧洲中世纪之前,西方并没有“大学”这一概念。这一时期之后,大学随之出现。但是,西方早期的大学并没有设置图书馆,但是教授可以拥有自己的私人藏书。所以,学生只能向书商买书或者向自己的老师借书。15世纪与16世纪之交时期,西方大学图书馆迅速发展,并且服务内容与规模也随之发展。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当时,公共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二战之后,信息技术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发展迅速,计算机等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向自动化、集成化、现代化迈进。全新、先进的技术使图书馆传统的服务方式得以改变,图书馆在各个方面有了本质的飞跃。20世纪的20~30年代,这一时期是图书馆理论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世界图书馆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因为,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出版了《图书馆学五定律》,这一定律为世界图书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20世纪的40~60年代,也发生了对图书馆发展来说较为有意义的事件。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正式通过,情报学的诞生,计算机技术在图书情报界的应用等。到了20世纪70~80年代,国外图书馆的发展由于受到信息技术的冲击,几乎呈停滞状态。到了90年代,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无论对当时、现在乃至未来,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结论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庞大,信息需求的多样化、时空化对信息的整序和有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外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研究对图书馆服务的理念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机械到科学、从片面到全面进行了完整的剖析,从而进一步对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创新研究,并且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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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文献综述范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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