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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取消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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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取消五年

理论上要求拿到证五年内需要执业,但在现实中也没谁五年没执业资格证就被取消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是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第十九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第二十六条被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国务院批准,同年九月十二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可以是因为专利权人的自愿转让而发生,例如买卖、交换或增与;也可以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发生,例如专利权人死亡或失去存在。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一旦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或按其遗嘱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专利权人如果是单位或者企业法人时,一旦发生改组、合并或者解散,其专利也依法转移给有权继承该权利的单位或企业的法人。 专利权的转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所有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出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即失去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就成为新的专利权所有人。这与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不同的。 (2) 专利权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只能是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因为一项专利涉及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的客体是一个单一体,它不能就发明的某一特定的技术应用仅在国家领土的某一地区,或者只就发明的某一特定的技术应用等行为中的某一种行为转让专利权,而是应把专利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这与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不同的。 (3) 单位持有的专利权转让要经批准 专利权的转让,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是自由的,原则上可以自己决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归全民所有,所以它们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如果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还要报请上级主管机关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4) 以合同方式实现专利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了个别是无偿增与的,大多数是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卖方)应将专利权交给受让人(买方)所有,而受让人接受其专利权,应支付约定的价款。 (5) 履行专利权转让手续 专利权转让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专利代理许可取消

专利已经授权的话,可以直接去专利局缴年费,越过他们,注意带上自己的身份证。PS:专利授权满3年之后,从第4年开始,就不能给予费用减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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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2019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第十九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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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代理条例取消五年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 专利代理许可取消
  • 专利代理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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