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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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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指南

一、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二、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专利审查指南》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5节,将第4节第(2)项移至第5节并作修改,第5节的内容如下:  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2)项(i)修改为: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3段,将第4段作为第3段,并新增1段作为第4段,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节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3)项修改为: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2010

3月2号

用书上基本看自己的需求,因为现在大多数都是一些线上的课程和做题APP之类的,可以配合着可以听杨熙老师的《熙说》音频,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进行详细的讲解。先看审查指南,可以快速的掌握和基本知识和专业性的名词之类的。课程和做题方面你可以去搜搜一些平台都有做专代方面的一些课程,有免费的,还有做题可以去知识产权课堂的做题系统,有历年的真题和解析,比较全面。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和专利权转让证明打开电子申请客户端、点主动提交 找到专利号 点增加 找到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 和其他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里导入专利权转让证明。

CPC 制作和编辑电子文件1 打开CPC客户端,点击主动提交按钮,或在中间文件制作下选择“主动提交”。2 在弹出的“电子申请编辑器”中,点击“新建”。3 在弹出的“创建新申请信息”中按照窗口内容,输入申请类型、申请号、发明名称,注意申请号省略小数点。4 编辑著录项变更:在中间文件下选择“增加”,选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会弹出编辑著录项的变更,如下图所示,针对著录项信息变更的不同逐一进行填写,填写完毕,点击确定,并点击保存按钮。5上传著录变更证明材料,同样在中间文件下点击“增加”按钮,选择“著录变更证明”,若没有此选项,可在弹出的框中,在更多中加载,最后一定要进行保存操作。6保存完成后,窗体自动切换到初始界面,选择一项专利根目录下所有信息,点击签名,在弹出的“签名”对话框中,选择签名证书,点击“签名”按钮,总体进度100%后,点击退出。7此时中间文件出现在发件箱中的待发送里,点击选择后,选择发送,等待发送,发送完成后,会成功接收到电子回执,此时一项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的电子手续就上报成功了。

专利审查指南2006

来要分的,看你给不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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