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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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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随着大学扩招而导致的生师比矛盾日益突出,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呈现逐年下滑态势。结合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经历和对科技论文写作课程的教学实践,针对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和指导过程的特点,提出对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几点思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改革方法。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也是目前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1][2]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大学全面扩招阶段,各个院校招收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而师资的增长速度却没有跟上。这一方面导致生师比矛盾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高校录取人数的增加导致学校生源质量下降,这对维持原有本科生培养质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3][4][5]以上两个客观外部因素均导致了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呈现逐年下滑的态势。为此,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出台文件--《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04]14号),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成为高校教学和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本文以数学类专业为例,通过分析导致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主观内部因素入手,在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几点思考。一、 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表现和原因(一)选题问题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根据近几年的观察,我们发现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难度在不断下降,题目越来越贴近课本基础知识而远离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同往年相比,有新意的题目越来越少,重复率很高。这也导致了越来越难评选出真正的优秀毕业论文,多人一题的现象很普遍。(二)完成度问题从论文的完成度来看,出现的问题更多。以往教师还能要求学生针对某一问题进行少许创新,提出自己的想法,体现自己的工作。现在教师只要求学生把问题弄懂、写清楚就行,只要把别人做过的事情重复一遍就行,只要格式上没有问题就行,只要不明显抄袭就行。就算标准降低到如此,许多学生的论文还是惨不忍睹:格式极不规范,字体字号错乱,前后不统一;图表没有图题、表题,缺少序号,图表采用截图,清晰度不够;摘要不像摘要,写不清楚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如何解决,有何收获;英文摘要全靠软件翻译,词不达意,语句不通;正文结构不合理,缺少引言和背景介绍,直接进入正题;参考文献格式不规范,在正文中没有标记引用。更有的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抄袭前几届学生的论文或者网络数据库中的学位论文,在答辩时一问三不知,连自己所研究的问题都讲不清楚。表面上看,这些问题是由于学生素质下降、找工作难分散了精力、论文准备时间短、学习态度不端正等因素造成的。事实上,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学生身上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最直接的原因是学校和教师没有重视毕业论文。首先,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高校扩招导致学生的就业压力增加,学生的就业率成为学校行政部门最关心的事情。而毕业论文的撰写阶段正好与学生找工作的时间重合,并且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就业的关系不大,所以主管部门不仅没有对毕业论文质量提出高要求,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学生对毕业论文敷衍了事。其次,由于生师比不断上升,每个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加重,指导教师在每个学生身上投入的精力相对减少,造成学生毕业论文得不到教师的充分地指导和有效监督。最后,由于缺少对指导毕业论文的奖励机制,教师的辛劳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教师花大力气指导出优秀毕业论文,却没有得到任何考评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回报,这样教师自然越来越不重视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二、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特点数学类本科主要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和统计学三个专业。其中统计学虽然属于独立的一级学科,但在大部分高校都是放在数学系下面招生,和数学专业的培养方式类似。与理工科其他专业相比,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具有理论性强、工具性强和实践性弱三个特点。首先,数学专业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偏重科研基础训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是历史最悠久的数学专业,其目标是培养掌握数学科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具备运用数学知识、使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过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能在科技、教育和经济部门从事研究、教学工作的人才。在该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大多数专业课程都比较理论化,很少有课程涉及具体的应用环节。这就导致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类研究生化,大多是简单的数学理论科研问题。而对于当前的数学专业本科生来说,由于专业功底差,基础不扎实,或者从事数学研究的兴趣不高,要想把数学理论问题做好的难度很大。前些年,数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大多数都是和数学理论相关的题目。最近几年,数学理论类毕业论文题目越来越不受学生欢迎,即使有学生选择也只是些科普综述性的题目。其次,数学专业具有很强的工具性。随着本科生培养方案越来越倾向于应用型人才,为了提高就业率,数学类专业都根据自身特点增加了很多工具性课程。比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强化数学建模、金融建模等课程,统计学专业强化数据处理和分析类课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强化编程类、计算机应用和数据挖掘等课程。这也使得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逐渐和某一工具性课程相结合,研究或实现某一工具算法的使用过程。这类毕业论文既能体现专业背景,又能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越来越受学生的欢迎。最后,数学专业的实践性较弱,缺少对口的一线工作岗位,适合做间接开发和二手数据处理。不同于建筑、机械、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实践型专业,数学属于研究型基础专业,所学知识更适合做一些间接研究型的工作,如教师、研究员、数据分析师和开发工程师等。换句话说,数学专业属于万金油专业,没有具体的对口职业限制,学生掌握的只是工具,用来做什么要看学生的兴趣。因此,数学类专业在毕业论文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和职业规划来制定相关的题目。在我们指导过的毕业论文中,有做金融证券建模分析的,有做农业数据分析的,有做数据挖掘的,有做社会调查问卷分析的,只要是能用到数学工具来解决某一个实际问题,我们都认为是符合专业定位的好论文。三、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三点思考根据以上发现的问题和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特点,我们提出以下三点思考,目的是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这三点分别是上层的政策保障,中层的经济刺激和底层的过程优化。这三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学校管理层要拿出政策强化本科毕业论文的地位,这样才能引起学生和教师的重视。其次,要有相应的考评激励和经济鼓励,这样才能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再次,在具体指导过程中要改进原有的做法,这样才能实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目标。(一)制订政策提高毕业论文的地位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教育厅[2004]14号)中明确指出,毕业论文(设计)水平是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在整个指标体系中占有突出位置。虽然高校的主管部门要求高校重视毕业论文的质量,但是没有给出评价毕业论文质量的详细指标体系,只是含糊地要求毕业论文选题要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因此,各高校在执行过程中只是要求达到选题和专业相关、格式正确、一人一题这样的简单指标即可,这导致参与者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意愿不强烈。对于这一问题,学校管理部门一定要带头立好规矩,要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在院系教学工作评估中的比重,要制订详细的制度,从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随机抽查、论文答辩等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对毕业论文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把能否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不能放松要求。对毕业论文的质量检查要有详细的量化指标,比如选题难度、个人工作所占比例、创新性工作所占比例、完成度等。只有对院系和学生两头严格规定,才能引起双方的共同重视。(二)提高毕业论文的奖励除了设定外部压力,提高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外,还要有一定的内在奖励政策作为辅助,增强内生动力。不然,再严格的规定也只会使大家表面附和,心底抗拒,应付了事。随着学生的增加,学院为了鼓励教师多带毕业论文,提高了带毕业论文的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教师多带毕业论文的热情。但是这种激励的效果仅限于选题阶段,导师为了多带学生,会想办法出一些好题目吸引学生。然而,在招到学生后,后续的指导过程没有任何奖励,即使带出了优秀毕业论文,学生和教师也不能获得任何额外奖励。因此,不仅教师无心栽培优秀毕业论文,学生也不愿意花时间去争优。同上课相比,如果评教成绩高,教师在评职称和评先进时会得到加分,而带毕业论文,带多少和带的质量高低对评职称评先进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很多教师宁愿把精力放在教学和科研上,也不愿花在指导毕业论文上。这就需要管理部门拿出相应的政策奖励和经济奖励,对获优秀论文的学生、指导教师以及在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要予以表彰,大力宣传表扬,对院级和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评职称条例中增加指导优秀毕业论文的条款,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可以作为年度评优的首推对象,以充分发挥评比表彰在教学实践中的激励作用。(三)优化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外部压力和内生动力都具备后,就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鼓励学生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大多数优秀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学生很早就和指导教师建立了联系,有的是参加数学建模比赛,有的是进入导师课题组、旁听讨论班和参与部分研究工作。建议在大学第二年开展本科生研究计划,通过数学建模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等,提前为学生分配导师,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学习和科研训练,提高科研能力和其他能力。还可以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了解学科前沿,学习研究方法,培养发现问题、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开设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让学生了解学位论文的准备过程和写作方法,保证格式正确,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错。引入研究生的送审制和预答辩制,如果论文达不到要求,要限期整改,不然不允许答辩。使用防抄袭工具对毕业论文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者不允许送审,坚决杜绝抄袭等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况发生。四、结束语本文结合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经历和对科技论文写作课程的教学实践,针对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这一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制度保证毕业论文的地位,提高学生和教师的重视度。其次,出台奖励政策作为辅助,增强内生动力。最后,在具体指导过程中,要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学科竞赛等方式,提前和导师建立联系。这一系列措施,将有助于提高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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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谈数学困难生的辩证施教摘要:目前中职生数学学业不良学生的比例很大,如何转化数学学业不良学生便成为教师普遍关注的紧迫课题。文章结合教学实践,提出了要转化数学学业不良现象必须做好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学困生;改革模式;辩证施教;学法指导    初中后期被遗忘的一群孩子基本上都进入了中职学习,他们基础差,特别是数学这门学科基础更差。如何转化数学学业不良学生便成为我们教师普遍关注的紧迫课题。这些学生由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认真地、持续地听课,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当短;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仅仅是简单的模仿、识记;上课时,学习思维跟不上教师的思路,造成不再思维,不再学习的倾向;平时学习中对基础知识掌握欠佳,从而导致在解题时,缺乏条理和依据,造成解题思路的“乱”和“怪”;心理压力较大,不敢请教,怕被人认为“笨”。要想打破这个局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所有学生都能教好的观念   现代教学观告诉我们,每个人均有独特的天赋和培养价值,关键在于要按照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天赋,适应其特点进行教育。有材料表明,大多数学业不良学生的某些指标不仅在学生总体中具有中等水平,有的还具有较高水平,这为教师端正教学观,改革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实证性依据。数学学业不良学生的困难是暂时的,必须承认通过教育的改革,他们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适当发展。   (一)耐心疏导增强主动性   学习困难生在数学学习上既有困难又有潜能,因此教学的首要工作是转变观念,正确地对待学习困难的学生,认真分析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有意识地“偏爱差生”,允许学生数学学习上的反复,从中来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自信心。中职生在过去的数学学习中受到鼓励的相当少,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获得学习成功的体验,充分地鼓励肯定他们,促使他们对数学产生兴趣,使他们感到自己能学好数学。  (二)成功教育树立自信心   数学学业不良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学生由于在以前的学习中屡遭失败,使他们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存在着一种失败者的心态,学习自信心差。教师只有充分相信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帮助学生不断成功,提高学生自尊自信的水平,逐步转变失败心态,才能形成积极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内部动力机制。如实施成功教育,创设成功教育情境,为学业不良学生创造成功的机会。事实上,每个学业不良学生都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只不过因各种原因冲淡而已。因此,教师必须引导学业不良学生在教师的“成功圈套”中获得能够实现愿望的心理自我暗示效应,从而产生自信心,进而感到经过努力,自己完全可以实现自己的抱负,达到转化数学学业不良学生的目的。  (三)情感唤起学习热情   数学学业不良学生的转化涉及到生理学、心理学、教育管理、教学论等多个方面。教师不光是知识的传授者,还肩负着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的重任。学业不良学生有多方面的需要,其中最迫切的是爱的需要、信任的需要,他们能从教师的一个眼神、一个手势、一个语态中了解到教师对他们的期望。因此,教师要偏爱他们,平时要利用一切机会主动地接近他们,与他们进行心理交流,和他们交朋友。哪怕是对他们的微微一笑,一句口头表扬,一个热情鼓励的目光,一次表现机会的给予,都可能为其提供热爱数学,进而刻苦钻研数学的契机,都会给学生一种无形的力量。  二、实施“低、多、勤、快”的教学模式   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为他们学好数学准备了条件,但单靠有信心,还是不够的。因此在学生树立起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后,更重要的工作是创造条件使学习困难的学生真正地学习和掌握数学知识,让他们感到是自己学好了数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立足于课堂教学的改革,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力。  (一)低起点——引导学生积极参与   多数中职学生对学过的数学知识需要复习与提高,才能顺利进入中职阶段的数学学习,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教学中将教材原有的内容降低到学生的起点上,然后再进行正常的教学,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低起点”引入法:  直接使用教材中易于接轨的知识作为起点。如 “不等式的性质与证明”、“三角函数”等内容,按教材中引入法为起点。   以所授内容中最本质的东西作为教学的起点。如在“不等式的解法”教学中,将“区间分析法”作为掌握的重点,并以“区间分析法”为主线进行教学。首先从验证一元一次不等式开始,进而到一元二次不等式、高次不等式、分式不等式的解法。这就是抓住本质降低起点。   以已学内容的运算法则,基本方法为教学起点。由于数学知识的逐步复杂及深化,原先的数学概念其含意会变化发展,但运算法则不变。例如因式分解的概念随着数域的变化而变化;关于一元二次方程的根的概念,随着数的概念的扩充而发生变化;幂的运算法则,其定义开始在正整数范围内,随着负整数、分数指数和根式的引入,幂指数便扩大到任意实数,其运算法则照常适用。  以基本原型作为教学的起点。数学概念一般不同于其他概念,对于通过抽象思维活动总结出来的概念,应尽可能通过直观教学。例如棱柱概念的掌握,先让学生观察实物,在具体直观认识的基础上,观察其主要特征,抽象概括出:“有两个面互相平行,其余各面都是四边形,并且每相邻两个四边形的公共边都互相平行。这些面所围成的几何体叫做棱柱。”这就是在具体性基础上抽象出来的概念。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学生感到直观形象,记忆深刻,应用起来也比较方便。   以已学过的知识、例子作为起点,通过新旧知识的雷同点进行类比教学。如“解不等式”可以与“解方程”进行类比;“解二元二次方程组”可以与“解二元一次方程组”;“分式”可以通过“分数”;“相似形”可通过“全等形”进行类比引入教学。

数学及应用数学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首先写数学及应用数学得一些特性,然后学习说说自己学习的心得方法体会,最后告诉人们数学及应用数学的一个方向。

应该先选一个题目做研究,有了研究成果,才可能产生论文。论文不是随心所欲编出来的。

数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数学中的研究性学习数字危机中学数学中的化归方法高斯分布的启示a2+b2≧2ab的变形推广及应用网络优化泰勒公式及其应用浅谈中学数学中的反证法数学选择题的利和弊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 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 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 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 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 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中文名:论文外文名:The paper类 型: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作 用:描述研究成果意 义:表达自己的学术成果要 求:有引言,正文,参考资料等字 数:一般1000以上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劳教制度探讨

我们学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是8000+,我写了一万四多点。

关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小建议(非常有用)  1、确定题目以及写作提纲  2、参考资料,知网查阅多看论文  3、格式,各种表格,形式符合要求非常重要  4、同一个选题的同学可以请教下(同学会给你很多建议的)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 [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 [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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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方向都没有吗?感觉可以写的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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