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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运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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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运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强化专利管理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附设的科研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的指导。第二章 科研管理中的专利工作内容第四条 申请国家、部门级各类重大科研计划的项目,在进行开题前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论证工作中,应对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现状、指标及相应国际标准进行剖析,要着重对核心技术新颖性进行检索。申报的科研项目,除按相应计划管理规定提交材料外,必须附有新颖性检索报告。如有相关专利存在,则必须同时提交该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影印件。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要对拟鉴定技术的核心内容提交新颖性检索报告及其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详细对比材料。第六条 在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认证工作中,对引进技术中涉及的专利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专利审查,以便为准确认定专利所有人、持有人、专利有效性及保护地域、是否技术秘密等问题提供依据。提交同类技术在中国境内已有情况或消化吸收情况材料。第七条 拟出口的技术,必须就该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新颖性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如有涉及他人专利的内容,需就所涉专利已申请国别、保护地域、时效及其它有关法律状况组织审查,提供同类技术现有情况报告,对拟出口技术的产权、出口性质等情况作出说明。在技术出口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对该技术接收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状况的调查。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涉及的专利检索、新颖性审查材料,以法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情报检索机构出具报告为依据。第三章 科研机构日常专利管理业务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要加强对开展专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在本单位科研处、科(室)增设专利管理业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不另增加编制)具体业务工作。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利管理业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科研人员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和办理专利申请;  (四)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参与专利许可贸易的谈判和签约;  (五)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办理有关专利的维持、续展和终止等事宜;  (六)跟踪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参与调处单位内部专利及成果纠纷,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外办理有关专利诉讼事务;  (八)依法办理本单位非职务发明的认定,处理有关专利申请事宜;  (九)负责本单位技术或产品进出口工作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十)管理和运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  (十一)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专利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当好科研管理决策的参谋,参与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要重视专利文献的作用,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方向,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技术贸易以及技术协作与交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产品信息,拓宽视野,使科研决策更加科学化,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分别在每年的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将本单位半年和全年的科研立项、取得成果、专利申请、专利或成果实施情况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在科研管理业务范围内实施对所辖科研单位、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的管理的指导,并将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草拟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理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以上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下设海南省专利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第五条 各市、县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医院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请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省专利技术引进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当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专利管理局和业务归口的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审核;专利权人应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科研选题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其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须按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与海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上缴部分,作为省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于符合专利权条件,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收入中列支,并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专利代理人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招聘录用管理规定

定岗定编;招聘计划;渠道费用;招聘流程;招聘测评;背景调查;入职手续;试用评估。

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明确公司招聘原则和操作流程,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适用范围 2.1适用部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人员招聘。 2.2适用职位范围:班组长以上各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应届毕业生,司机、仓管、保安、文员、维修等生产辅助人员,生产工人、检验员等一线计件人员。 2.3适用招聘范围:对公司外部人员的招聘,对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员工招聘。 3 .管理职责 3.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实施人员招聘,综合知识的面试,身份及学历等证件的验证,建立人员测试、识别机制等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定与报批,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的面试,人员的试用、使用、管理及考核。 4 .管理规定 4 . 1 招聘原则 4.1.1先内后外原则。指每一个职位需求产生后,应首先考虑公司内部有无合适人选,在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的基础上,才考虑对外招聘。 4.1.2统一归口原则。各部门所有人员的招聘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统一把关后再向用人部门推荐。 4.1.2同一部门内采取亲属回避原则,即新聘人员与用人部门无直接亲属关系。 4 . 2 用人标准与任职要求 4.2.1应聘人员必须认同公司文化,忠诚、敬业,身体健康; 4.2.2主管以上干部要求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或能力突出者; 4.2.3专业技术人员如2年以下工作经验的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经验者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学历者优先; 4.2.4专业管理、财会人员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学历者优先; 4.2.5文员、仓管员、维修工、司机、保安要求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大专或以上毕业者优先; 4.2.6一线工人、检验员年龄要求18—40岁之间,一线工人初中或以上文化;检验员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大专或以上学历者优先; 4.2.7清洁工要求18—50岁之间的女性,小学或以上文化。 4 . 3 招聘计划 (详细内容发你QQ)满意请采纳

招聘管理制度是人力资源部开展招聘管理工作的作业原则和依据。人力资源部需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编制更新一次该制度,以备第二年参照使用。一份完整的招聘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定岗定编 根据过去一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制定出公司整体及各岗位的定岗定编原则。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制定出第二年的编制计划,由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编制计划具有严肃性,确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当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临时用工需求,需先调整编制,由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招聘计划 一般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架构、定岗定编、岗位职责等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结构调整、人力资源管理规划、人才供求关系、现有人员素质结构等提出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 渠道费用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统一寻找、开发、管理和评估所有招聘渠道的部门,其他部门配合,不自行管理招聘渠道。每年11月底之前,人力资源部评估当年度各招聘渠道,对不同类型的招聘效率和费用情况,并根据招聘计划制定第二年的招聘渠道以及对应的招聘费用预算方案。 招聘流程 规定招聘流程,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标明责权部门、作业时限、作业需要的表单以及注意事项。招聘流程一般始于招聘需求,到信息发布、简历筛选、组织相应的笔试和面试、背景调查、薪酬谈判、确定是否录用、上岗手续办理,以评估人才到岗后是否合格而终止。 招聘测评 规定公司人才通用的录用标准以及不录用的标准;规定针对不同岗位需要的具体笔试或面试程序;规定不同的职级或岗位面试录用的决定权。 背景调查 规定本公司拟录用人员中,需要做背景调查岗位的涵盖范围;规定背景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规定背景调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规定背景调查的原则是什么。 入职手续 规定入职手续的办理流程、入职需要提供的各类资料、入职需要签署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入职后的相关培训。 试用评估 规定不同岗位的试用期限有多长,规定试用期过后的转正流程是什么;规定候选人是否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及判断方式;规定人才转正一段时间后,如何评估其 能否达到招聘预期。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公开面向社会招聘或内部晋升。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适合于工作岗位需要为原则。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各部门填报《人才招聘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招聘;行政人事部将在收到简历后进行简历筛选及初试,合格者行政人事部将安排相关部门经理进行复试,部门经理(主管)以上级别或有特别需求者须经过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第三次复试后方可录用。  第四条 复试合格者行政人事部门将对其学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其到会从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必检项目有:肝功能、B超、心电图等。经检查有乙肝等传染病、有重大病史的公司将不予以录用。  第五条 新进员工通过审核及体检后,经公司领导签署同意聘用意见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试用手续。  第六条 新进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入职培训,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填写个人《员工情况表》、交登记照片4张、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交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领取门禁卡等手续,未领得门禁卡者不得进入公司工作。《员工情况表》必须在到职当日填写,由部门经理写明薪资待遇和使用期限后在当日送交人事部门备案。各分公司人事需每周向中搜总部人力资源部提报新员工入职情况。商务部员工须经过岗前培训与考核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 部门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的招聘,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时代光华小小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公务员录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本省各级用人机关录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给予照顾。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程序进行。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  (四)组织实施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  (四)组织实施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汇总并上报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省、设区市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第八条 各级用人机关按照同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本省公安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由省人事部门会同前述省直用人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一条 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设区市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经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部门备案。  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汇总、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机关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公告的具体方式;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第十四条 省级用人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由省人事部门按招考范围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设区市各级用人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由设区市人事部门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县级以上用人机关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五)报考省级用人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对特殊职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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