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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开展企业兼并购中的环境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6-04-18 14:20

  在企业拓展新项目、执行并购或剥离活动中,对于过往纠纷、诉讼案件、经济问题等法律风险,产值、利润、现金流等财务风险,以及技术、设备状况和生产管理等技术和运行风险普遍给予较大关注,却往往忽视或低估了环境风险的存在。未在交割前组织开展环境尽职调查(EDD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企业周围的规划不适合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企业无意识违反所在国环保法律法规、场地出现历史遗留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并引发潜在的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以及企业缺乏预防和响应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等诸多问题。因此,及时开展环境尽职调查是企业主动规避和降低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1 环境尽职调查

 

  1.1 环境尽职调查的背景和概念

 

  环境尽职调查是一种评估环境风险和潜在责任的技术手段,属于宏观尽职调查的分支内容,主要用于在企业投资、收购、并购、剥离或新建扩建厂区时,依据相关的环境标准,系统地确认其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污染责任,帮助投资者对于现在和未来企业运行中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

 

  狭义的环境尽职调查起源于美国。在美国政府颁布的30余部环保法律法规中,《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CERCLA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尤为严格,同时也是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涉及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被企业称为黑洞虚拟的怪兽”[1]。为减轻CERCLA规定的环境方面的责任问题,投资者在购买之前如果进行了全面的环境问询,并且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那么就可以对投资前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再负担法律(主要是指 CERCLA)责任。在实践中,由环境专家所做出的环境尽职调查报告,可以被视为进行了全面的环境问询的证明,通常包括Phase IPhase II两部分(至少应包括Phase I),所依据的标准是由美国试验和材料协会(ASTM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基于CERCLA所制定的,分别为:Phase I环境现场评估标准(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sPhase 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标准编号E1527-05)Phase II环境现场评估标准(Standard Practice for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Phase II 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 Process,标准编号E1903-11)。简单来讲,Phase IPhase II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侧重于进行书面材料和现场的确认,问询相关的当事人,识别和评估出各项环境风险;后者则是侧重于前者无法量化的主要风险进行取样、分析和化验,进一步确定污染的量化情况。

 

  广义的环境尽职调查通常还会借鉴ASTMPhase IPhase II标准中提出的现场评估方法,但依据的标准已超出了CERCLA的内容范围。例如,项目融资期间EDD依据的标准就分别包括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机构(IFC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所制定的通用和各专业EHS指南、经合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等地区性国际组织签署的公约要求,以及资源国政府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类环保法律法规。

 

  1.2 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的意义

 

  在企业拓展新项目时,最大的环境风险在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以及各类环保不合规行为。通过环境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已有的土壤和地下水等污染,可以尽早厘清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并就环境风险的解决方案和赔偿金额进行谈判,避免将来的损失或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同时,环境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土壤和地下水的本底值可参考写入项目环评,并能够作为新业主在运营时的本底数据,形成良性的衔接和循环。此外,各资源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日趋严格和完善,环境监管力度不断提升,且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中未涉及的部分建立地方性规定或建立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性规定,大大提升了企业确保合规的难度。因此,在交易框架中的环境尽职调查,不但可以帮助企业量化环境价值,而且能够指导企业认清环保合规的挑战和方法,从而在整个交易周期中控制实际和预期的环境风险。

 

  从相关方的角度考虑,开展环境尽职调查可以满足投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要求,与国际并购流程接轨,同时调查期间积累的数据也可以进入项目资料室成为买卖双方提供环境风险的依据,环境尽职调查报告相当于为新业主提供了一份环境保险”(视具体条款而定)。从成本分析的角度考虑,环境尽职调查的费用跟项目并购金额和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相比,几乎可以忽略,而且买方可以通过主动寻求环境保险等方式实现风险的共担和成本的摊薄。

 

  1.3 环境尽职调查的特点

 

环境尽职调查的范围非常广泛,除去不涉及环境环节的并购或剥离(如银行、IT公司、娱乐业等),诸如油气行业、化工、电子、轻工、重工等行业都是环境尽职调查的客户。从专业覆盖上而言,环境尽职调查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延展到健康、安全、社会等领域,形成HSSE(HealthSafetySocialEnvironment)尽职调查。相对于主要依据文件评价开展的一般尽职调查而言,环境尽职调查需要特别突出现场评估和确认的过程,重点关注过去和现在产生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从场外流入场内的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饮用水安全,环保费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环境许可等环保合规性问题,以及记录保存情况。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的方式和HSE审核(Audit)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突出具体问题和责任归属,通常以ASTMIFC等国际标准为依据,偏向于技术层面;而后者突出管理原因和改进措施,通常以HSE管理体系为主要依据,偏向于管理层面。

 

2 如何开展环境尽职调查

 

  2.1 环境尽职调查的职责分工

 

  环境尽职调查的管理团队可以由买方组建,也可以由卖方组建,或同时组建,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委托投资银行或律所管理。具体承担环境尽职调查的执行团队通常是由内部HSE资源和外部HSE资源(独立第三方)共同组成。

 

  EDD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包括:从战略高度识别并购项目环境风险,收集并购对象的环境资料、建立环境信息库,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选定第三方EDD咨询机构,协调EDD活动(信息库和现场调查),审阅外部顾问的EDD报告,最终基于EDD报告向项目领导小组(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EDD结论和建议,此外还可能参与商务谈判的准备工作、协调咨询机构为商务谈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咨询机构等执行团队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评估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公正性,严格按照ASTMIFC等标准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环境尽职调查清单,扩大信息收集的渠道,负责文件评估、现场踏勘等工作,编写EDD报告并征求相关方意见、最终提交给EDD管理团队,降低被收购方的抵触情绪、维系和谐的调查与谈判氛围,为商务谈判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2.2 环境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

 

  一般的环境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或目录都会包含以下内容:

 

  2.2.1 公司环保基本信息

 

  环评报批稿、后评价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意见;污染防治设施历史变化情况;历史处罚情况;安全环保相关负责人名单,提供树形图(注明专兼职)

 

  2.2.2 环保资产

 

  环保设施清单;现有的污染治理协议,如接管协议,危险废物转移协议;当前污染物总量情况;环保设施新建或改建的成本;环保处罚的欠款。

 

  2.2.3 环保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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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许可;批建相符性分析;日常监察要求相符性分析;上市核查要求相符性分析(如果有上市要求)

 

  2.2.4 环境、社会潜在风险

 

  周边的居民是否已经拆迁;是否存在投诉、环境诉讼历史,是否被NGO举报;现有场地污染情况;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调研政策、规划情况,分析潜在的政策风险。

 

  2.3 环境尽职调查的主要步骤

 

  环境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是两个阶段的环境现场评估,分别依据ASTM E1527-05ASTM E1903-11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除此之外,环境尽职调查还可能在上述两个阶段的前期或后期增加一个初期评估或环境修复环节,最终形成三个阶段的环境尽职调查。

 

  2.3.1 初期评估环节

 

  通过初期收集的较为有限的环境资料,从战略高度识别项目的环境风险。此阶段需要了解项目背景和评估需求,结合公开信息资料或其它渠道获得的项目信息,对于项目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确定下一步的评估重点。

 

  2.3.2 第一阶段环境现场评估

 

  Phase I的目的是结合文件评估,开展初步现场评估以发现潜在的环境风险点。Phase I通过现场勘查、资料审阅、业主与政府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料与信息收集,获得现场和周边设施的记录,发现可能的现场污染,发现潜在的污染受体(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此阶段通常不要求采集或分析土壤或地下水样品。

 

  2.3.3 第二阶段环境现场评估

 

  Phase II的目的是根据Phase I的评估结果,进一步验证主要环境风险,此阶段通常需要进行取样、分析和化验,是对于Phase I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延续。Phase II是将全部主要的环境风险进行补充量化的过程,必要时可以折算为货币化的环境责任。

 

  2.3.4 环境修复环节

 

  在通过Phase IPhase II确定了环境风险和潜在责任之后,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某些必要的环境修复或治理措施,以避免风险的扩大给买卖双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一些第三方咨询机构将这一环境修复环节称之为“Phase III”

 

  2.4 环境尽职调查的结果和应用

 

  环境尽职调查的结果是提交一份完整的EDD报告,其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背景、工作范围、主要方法)、项目涉及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差距分析)、环境现场评估结果(Phase IPhase II的主要发现)、主要环境问题(水源、水处理、大气及气候变化、固废、土壤和地下水、噪声、环境敏感区域、生物多样性、植被情况等)、结论和建议 。

 

  环境尽职调查的结果,可以作为价格谈判的筹码,同时也可以通过调整交易结构来规避风险。例如,将某些环境问题突出的资产剥离出交易范畴。对于识别出的重大环境问题,双方可协商一个整改修复计划,并将整改修复的完成情况作为完成交易的必要条件。此外,环境尽职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EIA)、环境管理计划(EMP)HSE相关方案、预算的重要参考资料,指导买方在交割后顺利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3 环境尽职调查的发展展望

 

  环境尽职调查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而在国内和欠发达国家的影响力当前则十分有限。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油气行业面临的环境问题将日益尖锐,围绕土壤和地下水出台的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将愈发严格苛刻,各相关方也不断提出诸如赤道原则等新的环保要求,同时还面临着碳排放、节能减排等国际压力,加之复杂的社区关系影响,逐步提升新项目尽职调查中环境尽职调查的比重和投入将成为必然的趋势。

 

  此外,一些咨询机构过于倚重发达国家的环境尽职调查方法,将重点过度侧重于污染场地的调查分析及趋势预测,而弱化了诸如污染物总量是否能够满足后续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的政策和规划约束,是否存在偷排、危险废物违法处置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这些问题和比较明显的原有场地污染问题相比,往往更隐蔽,后续危害更严重。因此,有必要针对国内日益严格的环境监管需求,结合国家、地方各类环保法规政策,将现状调查及潜在环境风险分析作为环境尽职调查的主体,有助于让买方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到更重要的信息,有助于评估卖方的环境价值、潜在成本,进而了解隐藏的环境陷阱。

 

  最后,企业还应注意确保前期调查的时间和质量,组建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保证充分识别项目潜在的各种环境风险,查清历史遗留环保问题,明晰接管后可能承担的责任,避免因并购或剥离带来额外的环保负债。

 

  4 结束语

 

  环境尽职调查可以科学、系统地评估环境风险和潜在责任,是有效控制项目长期风险与成本的重要手段,建议企业将环境尽职调查程序纳入到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新项目管理的要求中,在决策机制中考虑环境风险的评估内容,避免HSE违规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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