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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引导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05 15:33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提升到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之中,并且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任务,极大地鼓舞了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不仅推进城市生态建设,而且致力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科学整治,开展了美丽村庄建设活动,有效促进了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同时,由于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不健全,各地在农村环境整治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是:有的工商资本借发展生态农业之名,进行非粮化、非农化开发,损害着农民权益;县乡两级政府缺乏规划引导,有的村庄随意改造,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建后待拆项目增多;有的村庄不顾财力,盲目举债,相互攀比,影响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与农民收入增长;有的乡村,环境工程建设缺乏科学论证,雷同复制,照搬城市小区建设模式,将改善村容村貌作为干部政绩显示,把农村的生态、生产与生活相分隔,搞村里宽大街、大广场、商务会所,造成百村一面”;也有的村急于求成,快速推进,填河砍树,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损坏乡村自然风貌;有的村环境工程建设投资,缺乏民主决策与村民监督,村干部主观决策,大额投资而无规范流程,甚至出现村干部贪污受贿行为。虽然上述问题不具有普遍性,许多是苗头性问题,但实际上已经引起农民群众的不满,干扰着乡村文明建设进程,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重视并及时纠偏。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要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要求,督促县级政府尽快编制出台县域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规划,划定城镇扩展边界,进而各乡镇依此规划确定乡镇区域内各自的中长期功能区定位建设规划,让农民群众对镇村环境建设有明确的方向指引与规划依据,从而科学推进乡村环境建设工程,避免盲目建设与来回折腾。

 

  2、要坚持分步适度推进。各乡镇政府要担负领导责任,指导各村依据实际财力、农民意愿,以小步快进方式推进乡村环境整治。县级政府不能搞运动式乡村文明跃进活动,不能搞指标分配与突击评比,而应树立典型,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先行一步,条件不具备的村庄每年有小的进步,制止各种不切实际的短期达标

 

关于科学引导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的建议


  3、要控制村级集体过度负债。要依据实际财力,鼓励村集体、广大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及民营企业等共同参与、多方动手治理乡村环境。即使村集体投资的环境整治项目,也要逐步安排,按规划推进,及时制止过度举债的形象工程。乡镇政府要把年度新增债务作为村干部政绩的必考内容加强考核,不能只看村容村貌的产出而忽视、干扰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这一中心指标的提升。

 

  4、政府部门要尽责履行职能。县级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财政、城管等部门,要主动延伸服务到乡村。不进行行政干预,但必须做好政策指导与信息服务,对村庄环境整治工程把握好可行评估建议。对以生态整治为名大拆大建,实际损害农民利益、泯灭乡村风光特色的做法,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正常的环境整治工程,也要就工程质量、环境标准与财务风险,做好事前指导、事后评估。

 

  5、要加强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对于用村集体财力进行的环境整治工程,也要规范投资行为,重大投资预算要事先与村民代表或村民议事会协商。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资决算要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以确保村级财力更加有效地为乡村文明建设服务。对农民群众意见大的环境整治行为,或者不顾规划的盲目整治行动,县乡两级政府要听取民意、及时处置。对个别村干部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6、正确引导农民住房改善。乡村环境整治的难点与重点是农民住房的改建。按照政策要求,既要保护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又要引导农民自愿地将已有住宅置换成城镇住房与社会保障。要纠正两种偏向:一讲保护宅基地物权,就放任农户自由建房,或者一讲住房置换,就一律禁止农户改善住房。政府为坚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规划红线,是要严格审批农户住房申请,但在落实建房管制、推进农房置换的同时,要制止行政强制农民上楼,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分类推进、堵疏结合的原则,有序引导农房自愿公正转换,这样可以吸纳民间资金主动参与乡村环境整治进程。

 

  总之,在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整治过程中,各级政府不能强迫刮风,也不能无所作为。要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创新,也要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指导,做好典型示范,落实民主管理,从而使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成为真正的美丽工程、惠民工程。

 

  作者: 来源:商品与质量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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