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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构建思考发展问题研究论文(共3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08:24

 

 第1篇: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一、概述


  随着我国大量使用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要想改变这一尴尬局面,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成了突破口,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了关键必走之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污染较小,同时可再生能源分布全国各地以及种类、数量来源较为广泛。建设好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和谐一体同步发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不可或缺的。恰好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只要有序有效解决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那么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之路总能是健康的。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如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等可供开发利用。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由于自身的地理位置较为复杂多样,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和区域跨度较大。加之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经济、技术能力不同,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的难度。可再生能源分布极其不均衡,而我国人口主要聚居在农村地区,这里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资金较少甚至一些地区基本没有,没有在这些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丰富的地区建立适当数量的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水电站、沼气池等基础设施,每年让大量的可再生能源白白散失了。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受各种条件限制,如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落后等,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修建水电站、太阳灶、太阳房等基础设施前期投入巨大,并且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其产品向社会市场推广面临着成本价格劣势。例如生物柴油价格是普通柴油价格要高出许多倍,那么更多的消费者当然要选择普通柴油进行消费,造成可再生能源难于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不但生产成本没有收回,而且没有利润可言,造成市场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产业的推动作用不大,使可再生能源长期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三、尽快出台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和法律


  (一)完善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保障体系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能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造成能源日益短缺,同时我国主要使用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能源带来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致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从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以保障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世界性话题”。如此一来,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相关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离不开合理规划和科学开发,需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保障体系的完善。


  应当不断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不断增加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服务保障体系。尽快出台相应的、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改革传统化石能源的价格机制,使得可再生能源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逐步占有一定量的市场份额。同时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领域的资金投入,加大科研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部门,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家应当从融资、税收以及财政政策等多方面给予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扶持和优惠,对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及相关部门给予低息或者免息贷款优惠,对那些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等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广大消费者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实现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只是从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政策,很难彻底解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长期性地规范我国整个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这块的立法,不断完善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初期调查、科学规划和科学开发及利用的各个环节立法。完善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引导和相关技术的支持、以及消费市场的推广,对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调控与国家财政补贴,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列入到国家能源发展的优先地位,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鼓励和支持。


  积极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从《可再生能源法》层面进行立法保障是不可缺少的。对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发电代替火力发电,开发和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产品,如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生物柴油、生物燃料乙醇等替代石油,支持农村大量发展沼气产业,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发展农村小水电站等进行立法。这样更多的企业向可再生能源产业倾斜,便可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社会大量使用可再生能源产品,必将带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可以增加对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能源价格调控,以及对企业使用传统能源提高使用标准和准入要求,这样既符合节能减排的目的,又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随着我国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沙尘暴天气频发、京津冀地区PM2.5经常“爆表”,全球气候变暖,雾霾天气频发,《可再生能源法》也可以从这个点进行立法完善。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为太阳能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太阳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还需要完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以及电能收购制度,并网优先和电价保障等的实施细则进行立法。


  四、结语


  我国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充分开发利用它对我国能源战略布局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解决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是迫切的,需要完善政策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开发利用人员培养、增加资金投入等都是需要的。


  作者:曾龙

  第2篇:浅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利用


  1新能源概述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目前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当今社会,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氢气等。按类别可分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小水电,化工能(如醚基燃料)等。


  2可再生能源概述


  2.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利用、循环再生的一种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随着世界石油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人类历史进程中长期依赖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如薪柴、秸秆等属于生物质能源,另外还有水力、风力等,这些能源大部分都来自太阳能的转化,是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


  人类近代社会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其能量来源实际上也是源自太阳能的转化,但它们是地球在远古时期的演化化过程中形成和储存下来的,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一旦用完就无法恢复和再生,因此属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


  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意义


  2.2.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2.2.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2.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4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4.1科学评估,加强产业引导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4.2加大投资力度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足够投入,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4.3实现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垃圾焚烧、地热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应重点发展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话(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质燃料等。


  4.4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


  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调整能源利益结构。


  作者:朱国华

  第3篇: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构建的思考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某些地区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给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电价由市场自由决定,从而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清洁、永续、持久健康地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未形成的原因


  1.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尽管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中采取德国式的固定电价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是,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为此,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是这些规定中都没有刚性地提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更没有落实该制度的详细规定。


  2.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现有的固定电价制度的冲突


  配额制规定能源的价格与数量均由市场决定,而我国目前的上网电价法则是通过电价补贴进而扩大市场。因此二者之间难免会有冲突。


  二、构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需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构建不仅利于我国能源方面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某种意义来说更是契合当代发展的潮流,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上,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第一大国,对待全球气候问题上应承担自己的义务,国家已经承诺在202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达到15%,2030年该比重达到20%。要实现上述承诺,就要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目标的完成。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已经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固定电价制关系


  二者都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制度,都具有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双重功能。一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靠行政手段突破新能源电力企业初期遇到的高成本问题,另一方面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者的区别在于:配额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由市场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价格。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确定某个时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总目标,在以配额义务指标分散到各个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者。市场确定价格就是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生产电力。这个过程牵涉着可再生能源责任证书。可再生能源电力通常以普通能源电力价格上网,其市场价格的波动体现在证书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变动。


  固定价格制下政府确定电力上网价格,政府掌控价格,保证了电力企业一定的利润空间,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新能源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努力积极扩大生产,形成较大的电力市场,由市场最终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综上,二者都是运用了政府与市场这两只手,我们不能说哪种制度运用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说该制度优于另一个制度,也不能说哪种制度有了政府做依托就有利于实现总目标,因此我认为当下关键是处理二者的协调问题,毕竟配额制的实行是在固定电价制已经实施若干年后进行的。因此,从国家层面考虑,起初实行配额制时要将能够解决市场需求的配额制与能解决补偿问题的固定电价制同时引用,二者互相补充,当我国的电力市场发展较成熟时,完全实行配额制。


  四、可再生能源配额的分配机制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分配应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可能有两种形式:①将配额强制分配给电网公司,要求在其收购电力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②将配额强制分配给发电企业,要求其所发电力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占一定比例。除此之外,配额的分配也应考虑按行政区划来进行,无法完成指标的企业和政府,不排除仿照节能减排的规定进行约束。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依据是各省(区、市)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电力输送能力。全国被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丰富地区,同时具备较高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规划目标,西北地区属于第一类地区,配额指标为10%;第二类地区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同时具有一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规划目标,目标范围为8%;第三类地区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一般丰富的地区,但是具备接受外来送电的基础条件,目标范围为4%;第四类地区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不丰富的地区,电网结构方面也不具备大规模消纳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现实条件,因此承担较低的配额指标,即2%。


  五、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监管与考核


  在明确各承担主体的配额义务基础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对省级地方政府、电网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评价。各省级地方政府应负责实现本辖区配额的实施方案,国家级电网企业对所属全部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负责。为了提高各主体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积极性,还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发电企业的考核体系;②将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电网企业的考核体系;③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讨论稿)》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未达标的省份,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


  为了保证配额义务的如期完成,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通常设立高效、权威的执法监督机构。一旦发现有关义务主体到期不能完成配额指标,则对违反义务者进行处罚。例如2002年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中就规定,不能在达标期内完成义务者,应承担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为调动地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性,可以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抵减本地区能源总消耗、排放量以及提供相关激励基金等措施,使相关主体承担发展和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王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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