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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9-18 13:45

摘 要:当今社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与社会现实冲突,因此想要保护计算机软件还有很艰难的道路。面对这种现状,业内人士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这种方法被称作商业秘密保护法。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研究,对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保护;产业发展
一、主要问题
  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的领域非常广,可以说其他的领域几乎没有像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这样,不但时常变化而且经常是引起大家争议的焦点,现如今,计算机的相关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发展着,随之而来就是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法规也在不断地变化着。现在大家对计算机软件主要争论的焦点是计算机的可专利性,这个问题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不管是哪方都各抒己见都有自己的理解,所以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在最近这几年,我们可以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很高兴的看到,一部分的权利人能够增强自己的法律保护意识,他们大部分能够做到较多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为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但在我们的调查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利用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
 (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不够充分;
 (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2.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晰。
 (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主要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3.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业内人士心里都知道,计算机软件存在商业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意识却有待提高。比如说在某些企业的领导层里,他们没有基本的保密意识,因此未能采取对其保密的措施,还有的企业虽然有对其保密的意识,但意识不深刻措施采取的力度不够,也导致保密制度不够健全。
  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证据不到位。
  虽然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诉讼的有很多,但是最后能够胜诉的人却很少,造成了一种被动的局面,其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就在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
二、对策 
  1.版权限制
  大部分的软件作品可以被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其方法是通过对未经软件版权所有者许可的非法复制进行严禁禁止,这样就能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创作者的大部分利益。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逻辑结构最终执行的功能性或工具性,计算机软件处理问题的设计构成、算法模型和处理过程、运行方式等,这些价值都来自于软件创作者的创作构思。
  2.在企业管理层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该在软件的工程开发初级阶段,就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尽早的及时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大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加强文档的管理。
  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立项论证报告、阶段性开发文档包括立项、论证、编写、调试、测试、各阶段的软件版本及终级软件版本等技术文档资料。
  4.企业应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
    企业应该将一个大项目分成若干个项目,由不同的小组担任完成各自的任务,分工明确,严格把关,每个小组只需完成自身应该完成的项目即可,主要的方案最终由企业主管负责人做监控。企业在把重要商业秘密的项目交给相关小组人员后,应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小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对调离或退休的知悉该秘密的人员,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一般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会与员工签订两种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区别很大。第一,保密方式不同。保密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没有时间限制。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 年至5 年,并受法律的限制。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方法,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5.重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工作。
  由于软件本身具有的一些弱点,使得其证据保全与其他的保全有所不同。为了提高证据的效力最好找计算机软件的公证人员帮助。
  6.在诉讼中应当提交的证据种类。
 (1) 软件开发文档包括源程序和目标代码程序,纸介质和磁介质中的文件应当保持一致。
 (2) 软件开发的原始文档,如安装程序、文件目录、过程名、变量名、数据流程图、程序框图等、系统调用的说明、测试报告、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
 (3) 有关请求损失赔偿的证据。如若对上述所述内容能引起注意,可在诉讼中举证时使软件权利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6.其他说明性的材料。
 (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 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3) 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4) 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
 (5) 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
 (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
  (7) 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7.严格把握和控制向他人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范围。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参考文献:
  [1]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2007 年11 期; 43~45
  [2]黄东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N].经理日报; 2002
  [3]黄国民: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 1995年05 期;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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