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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水保法实施后如何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发布时间:2015-11-05 10:22

摘 要:本文首先对我国新水保法的特点进行描述;并结合自身实际,浅析了现阶段,水保监督执法人员在从事监督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新水保法; 监督执法
绪论
  2011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在水土保持法制建设方面进入一个新的平台。由于长期从事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环境破坏较为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也渐渐从破坏后治理转为破坏前保护的阶段,在水土保持方面尤为突出。而新水保法的成功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尤为重要的是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与原则,并提高了惩治力度,这大大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新水保法的制定和执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意识和难题,执法者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水保违法事件。基于此,本文着重了分析新水保法实施后水保监督执法的特点,为今后的水保执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新水保法特点
  新水保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从整体的法律立意,还是从内涵描述,与之前的水保法相比,都具有很大的进步,并具有旧法所不具备的诸多特点。
1.1凸显规划作用
  在新水保法的内容里加述了有关合理规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并对水保规划及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产业规划明确了关系,使其成为我国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执法方面的指导性纲领文件(1)。例如其中规定了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新水保法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和科学编制规划的原则。
1.2加强政府责任
  在新水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这就使水土保持在法律上确定了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领导角色,同时也加强了政府的干预性和责任性;另外,也明确规定政府在未完成目标时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1.3细化监管制度
  旧法中在监管制度方面的叙述较为笼统,使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优势。而新水保法全面加强了对于生产、生活中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对于其中具体的禁止行为、地址选取、以及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执行以及惩罚措施等均作了细化和明确。
1.4强化法律效果
  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一切行为做出规范性指导,同时提供惩治措施或者奖励制度。新水保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这就强化了其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责任种类和处罚手段。其中,在法律责任的种类方面,第47条增加了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在第51条增加了在水土流失重点区从事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在处罚手段方面,则增加了诸如滞纳金制度、处置违法机械设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水保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新水保法虽然已经正式实施了一年多,但由于之前旧法执行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以及新水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认识不足而出现的弊端,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方面仍存在一些的问题。
2.1水保意识不到位
  水土保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关乎到国民经济和长治久安的大计。然而在现阶段,还有一部分人并未认识到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由于缺乏水保意识,在贯彻并执行水保相关法规时,缺少一定的严肃性和紧迫感,不仅重视不够,甚至还存在侥幸心理,亦或存在畏难心理。这就给水土保持执法增加了难度。
2.2审批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部分地区或者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建设项目需首先拿到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才能在计划部门拿到批复,然而部分部门存在忽略水保方案直接批复建设项目。尤其是在相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并列入发展计划,然而,在具体的规划实施和审批上,与系统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3补偿费征收难度大
  在一些地方或者地区,相关的行政领导为了单方面发展经济,竟然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出了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对其进行折扣处理的优惠政策,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大大增加了补偿费征收难度。同时也印证了部分行政执法官员对于水保法及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而有时一些企业缴纳补偿费时,寻找各类理由进行推脱或者抵赖,使得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阻挠。
2.4规范水平不先进
  新水保法实施后,各地区对其执行的力度不统一,规范水平也存在差距。例如在一些试点区域执行的效果较好,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进展,而在更为广阔的其他地区,则收效甚微(2)。执法人员的力度不同、法律认识不同造成规范水平存在差异,这就阻碍了水土保持工作在大范围内的合力开展。
2.5配合效果不默契
  在水保监督执法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配合不默契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各个部门必须合理、规范执行。例如建设项目需经过水行政部门的认可及批复才能在计划部门拿到批复,然而部分部门存在着还未经水行政部门认可批复便批复了建设项目。还有部分地区的各类行政单位甚至利用水土保持方案争夺权力和资金支持,给水土保持执法增加了难度。
2.6地方干预不科学
  在一些地方,部分领导水土保持意识不强,造成了干预不科学的现象发生。例如在开发项目中尽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但是为了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竟然以牺牲水保为代价,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剔除施行水保规划,造成了违法难究、有法难依的局面(3)。
2.7法律意识不够强
  不仅仅行政部门,还是群众,甚至是水土保持监督部门都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弊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环境遭到破坏,而水保执法监督存在不到位、不严格。在有些地区尽管群众存在保护环境的意识,但是由于缺乏参与机会或者监督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2.8执法素质不够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级行政部门的建设日趋完善,其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也更加明确和具体。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情况。由于部分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文化程度欠缺,对其认识不足,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行政、自收自取的现象,给监督执法造成了很 大的损害。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各类问题的发生,根据实际监督执法情况,总结了较为可行的一些建议。
3.1规范执法
  新水保法实施后对于水保监督执法,首先需要做到执法规范。不但要建立有利于水保监督的相关制度和机构,同时增设群众监督员、群众管护员,加强宣传力度,发挥群众影响力,做到全民参与,实现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群众化的特点(4)。
3.2严格审批
  对建设项目的审批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实际的项目审批程序,各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在审批过程中越权审批。在审批过程中,相互进行监督,建立自上而下合理的法律秩序。
3.3完善制度
  为增加法律法规的可行性与操作性,并加快水土保持法的执行步伐,要对水土流失现状进行全面清查。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相关的执行制度、处罚制度和监督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确保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秩序。
3.4加强民主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民主性,也是为了保证水保事业的公平公正性,使得全社会都在同一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相关的活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增加群众的参与力度,设立并扩大听证程序;在年终或者季终向全社会公开财务,最终实现民主监督。
3.5重视培训
  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过程中,要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再培训原则。不仅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执法力度,还要定期进行政治教育,力图能够培养出一支优秀、严格的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使得监督执法活动顺利、高效的进行。
结束语
  鉴于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水保监督执法,为保证其合理、合法、严格执行,需要对其进行重视。而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还要培养一群较高法律素质的执法人员,本文在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过程中,总结现阶段所出现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于水保监督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山东水利.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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