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
摘 要:河道管理范围中的建设项目管理是我国河道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管理水平将会严重影响到该河道的防洪能力,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其建设项目管理进行概述,并从相关法律和洪水影响评价规范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目前在项目管理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在改善方面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 河道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建设项目管理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随着我国水运交通事业的日益发展,河道管理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在实现对我国水行业利益保护的同时,做好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审批功罪,实现对河道管理中的高水平项目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项目管理概述
所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就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项目,具体包括河道整治、水利(水电)开发、临河的桥梁、管道、码头、穿河、跨河、渡口、道路、穿堤、缆线、排污口、取水口、相关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河道管理的实际范围在我国《防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两岸堤防上的滩地、沙洲、行洪区、堤防、护堤以及相关水域;而针对没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而言,其管理的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水位之间的滩地、沙洲、行洪区以及相关水域。
二、我国目前在建设项目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项目管理中的法律规范有待加强
首先,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而言,属于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许可法》的管理范畴,因此在审批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所涉及到的内容极为广泛,同时也不是针对河道管理行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因此在具体的审判审查过程中很难实现条文和现实的一一对应。针对这一问题,虽然同时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其具体操作的规定依旧不十分明确,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加强。
(二)洪水影响评价行为的不规范性
1.需要进行洪水影响评价项目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我国《防洪法》上的相关规定,在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所建设出来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要就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相关评价,在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编制的同时,提出相关的防御措施。这里针对蓄滞洪区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应该如何定义“洪泛区”呢,如果单纯的依照字面的意思解释成为洪水泛滥的地区,那么河道以及河滩都会被定义为泛洪区。
2.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上的界定
由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种类较多,按照其规模可以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工程;而依照过程项目对防洪工作的影响方面可以分为较小影响、较大影响以及重大影响的工程。因此在具体的相关管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对其项目的规模大小以及对洪水的影响程度予以充分的考虑,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进行界定。
三、针对项目管理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立法界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建设前,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可分为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为利于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建议其管理程序应与基本建设程序对应并同步。但从高效、便民服务、手续简化而又利于行业管理的角度,审查审批程序可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审查的内容分别对应为:1.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水利部门专家评审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还应附有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流域综合规划部门的意见;涉及排污口的项目应附有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初步设计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3.开工申请,施工图(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协议。跨汛期破堤施工的项目还应有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意的应急度汛方案。在堤防上修建工程的项目,其相关堤段的维护、管理、防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并签订协议。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为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进行项目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查审批时,进一步规范其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规范化应包括:申报程序化,要求标准化,文本格式化,个项纲要化,信息公开化。所谓“个项纲要化”,是指对于各个不同的申报项目,应就《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行政许可公开范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范围和条件以及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内容,以指导纲要的形式逐一细化和明确。特别要明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范围和相应防洪工程等级的设计资质。
(三)加快制订和完善有关水利规划
《水法》要求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工程保护范围,《防洪法》要求的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的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等等,目前基本尚未出台,不利于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有了规划的指导,建设项目管理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既有利于水行业保护,也有利于减少国家或个人盲目进行涉河建设项目投资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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