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
摘 要: 司法作为法律控制的领域,更多地强调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这可能会使司法领域成为民主虚置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重拾民主、考虑民意对司法的正当影响,对解决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抵牾和冲突有所助益。通过传媒表达出来的民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过程,只有经过合法性检测的民意才具有正当性;司法机关亦应当提供将民意导入司法程序的制度通道,使民意与司法通过传媒架设的合法交涉程序形成共鸣。
关键词:传媒; 民意; 司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研究——基于现代传媒控制的视角》(项目编号:10CFXJ04)的阶段性成果。
1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
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社会公众对特定的人物或者事项,在根据其自身接受的标准作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倾向。民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事实了解——价值判断——达成共识。首先,社会公众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媒介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形成对该事件的认知。在此基础上,他们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念、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等为标准作出对该事件的初步判断,这样就形成了最初的民意。之后,随着事件发展的进程,社会公众会分化为不同的群体表达不同的意见,形成不同的民意,这些民意的反复表达就致使社会舆论的生成,对事件以后的发展起到相关的作用。
民意最主要的表达途径就是通过传媒。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更新、更便捷的途径。民意对政策的形成、修改与废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时甚至影响着司法的审判结果。例如在近年来著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民意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明显。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具有一种“议程设置”的功能。“议程设置”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最早由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于1972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传媒的这种“议程设置”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民意的走向。
民意的表达受制于传媒构建的意见环境,媒介建构的话语空间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则。一方面,司法机关认为传媒不应该在事件本身做大规模的宣传报道,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其二,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传媒从业人员认为从自己的职业特征出发必须对任何事件做出详细的报道,否则就是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会损害媒体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媒介和司法机关的不同立场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分歧。
由此,如果传媒能够积极地发挥其“议程设置”的功能,对于发生的新闻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不断发挥媒介本身的正面功能,积极引导民意的形成和发展,这样必然能够促使民意以正确的方式走进司法程序中;相反,如果传媒放弃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忘却了新闻从业人员所具有的社会责任,就必然会导致虚假新闻、不良信息的扩散,而最终的结果也必然会致使一种充满着愤怒、不解、缺乏理智的民意广为传播,如果这种民意进入司法的话必然会给司法公正和独立带来极大地挑战。
2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司法程序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价值。首先,民意进入司法是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个方面事务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将民意引进司法程序正是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其次,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程序也是司法公开的体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官的裁判要自觉接受大众传媒的监督、要尊重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和民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再次,作为职业化法律执行者的法官而言,他们很容易从自身经验出发,以法律的规范思维考虑案件,这样就容易死板的理解法律,导致某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因其主体的广泛性而具有多角度思考问题的可能,这很好的弥补了司法的死板僵化。最后,由于传媒的巨大影响,传媒控制下的民意正常情况下更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而在民意监督下公开公正的判决又能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当然,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也给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事实上,大多数民众在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判断时是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的,加之一些媒体利用民众这种心理,夸大案件报道时的情感因素,民意很容易被引导。由于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自由的表带意见。这必然会给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带来很大的压力,致使道德思维影响了法官的逻辑判断,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3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进入司法的合法途径探析
司法独立和传媒报道二者之间存在着相悖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完全按照法律逻辑思维做出合理适当的裁决。而媒体对于案件的过度报道使得众多人对案件充满了不解和疑惑,由此而产生的民意必然会给司法独立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需要积极的关注不同的民意,实现司法、传媒、民意的良性发展。
3.1 规范媒体自身对于民意的作用
规范媒体可以使民意的来源富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防止媒体对民意的操纵。
在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新闻信息是由传播者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传递给受众,而受众一般会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知识经验、性格特点等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解读,然后将自己的意见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反馈给传播者,而传播者又会根据受众的反馈情况来传播新信息。这样就构成了一个新闻信息传播的社会流程。在这个流程中,传播者、受传者、新闻信息、媒介和反馈五个要素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息传播流程中各个要素应该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传播者作为信息的发
出者在这个流程中承担者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传播者的个人或者传媒组织的职责就在于不断的在现实生活中获取事实,将事实转化为新闻信息传播给受传者。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机构,是信息传播的载体,它在信息传播的社会流程中也承担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受传者作为信息传播的终端,是信息传播的最终的接受者,也是信息传播的最终目的。而受传者也不断的会将接收到的信息做出自己的解读,最后形成自己的意见反馈给传播者。这样,传播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部分各司其职,共同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做出各自不同的贡献。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个要素都逐渐的丧失了自己原有的正面功能,传媒出现了众多异常的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必然会给受众带来许多负面、不真实的信息,这也必然会导致消极民意的广为传播,而致使积极地民意得不到很好的传播。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发挥自身的正面功能,积极地引导舆论,不断的传播和表达真实健康的民意。
(1)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
传播者作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体承担着传播主流的社会价值观,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功能,全心全意为受众服务的责任。
然而,反观今日新闻界一些传播者的所作所为,却令人忧心忡忡:“有偿新闻”已不罕见,更有甚者,捏造事实,博取“卖点”,在物质诱惑面前,很多记者丧失了公正、公平报道的职业道德。凭手中的报道权“吃、拿、卡、要”,忽略甚至放弃了自己的社会职责,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新闻工作人员必须杜绝一切非合理性因素,恪守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不断向受众提供真实可靠、积极向上的新闻产品;同时,新闻传播者还要遵守职业道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受众理性的看待问题。
(2)从传播媒介的角度来看
传播媒介在民意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传播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传播信息、舆论引导、文化传承以及精神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媒介通过传播这些积极方面的内容为受众所信任和依赖。受众也可以批判的去接受媒介传播的这方面的信息,从而理性的对待社会事件的发展,这样必然能够杜绝非理智的、盲从的民意形成,有利于真实、健康、有用民意的传播。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媒介通过传播否定、消极甚至破坏等负面内容不断制造着众多所谓的消极的民意,致使一些不能够真实反映群众呼声的声音存在于各种媒体之中。因此,新闻媒介必须积极发挥其舆论引导和监督的功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推动经济发展、引导人们思想、培育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引导一种积极合理、健康向上的民意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3)从受众的角度来看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归宿,也是信息服务的最终受益者。作为受众来说,自觉地接触重要、健康、有用的信息是自身素质的重要体现。受众也只有在新闻报道的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才能够上升到民意的层次。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受众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去接触媒介传播的一些不良信息,而且很多受众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并不能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自身的文化背景做出合理的解读和判断,致使他们在解读一些信息的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异化和扭曲,由此造成的受众对传播者的信息反馈也必然是一种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健全的反馈。因此,作为受众来说必须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不断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尤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到不盲目、不跟风,以理智的思维做出合理的判断分析,发出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声音。
媒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成为受众进行意见表达和交流的平台,一旦有重要新闻事件发生,受众都可以通过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来表带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民意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并得以不断传播。然而媒介所传播的民意并不见得都具有代表性。由于众多媒介行为的失当,许多不合理、不健康的民意也广为传播。因此,媒体应该客观、理性的去搜集、了解民意并且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和谐为原则去引导、反映民意,既保证民意的广泛性又要保证民意的真实性,将不真实且过于偏激、故意扰乱社会的民意予以过滤,不断将新闻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不夸大、不虚构、不扭曲,让民众在了解新闻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
3.2 司法机关对于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吸收
3.2.1 构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和谐关系
规范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是司法引导民意的重要内容。规范媒体与司法间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为此可以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① 在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及时的通过媒体传达最新的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采访需要,不断加大案件发展的透明力度。
② 明确新闻媒体有关司法报道的内容、标准及要求的界限。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媒介对于不同的法律案件的报道的内容、评价标准和界限,媒体必须认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免妨碍司法公正。
③ 建立司法诉讼传媒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追究媒介对于法律案件的不当报道,情节严重者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3.2.2 深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介吸收民意
司法机关要及时准确的将司法活动过程以及相应结果予以向媒体、社会大众公布。
司法机关还应该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要突出重视网络的作用,网络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媒体”,是因为网络以其匿名性、高度虚拟性、快捷性、广泛互动性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优势,成为了当今社会人群特别是中青年的新宠,并且可与民意进行更充分的互动。健全网上信息收集、分析和回应机制,及时对涉法评论和言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传媒、司法与民意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传媒成为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传媒一方面通过不同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民意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制于传媒构建的话语空间。因此,传媒必须克服自身传播过程中的各个缺陷,为传播健康、真实的民意提供舆论支持。此外,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的民意的要求。当然,这种民意必须是由传媒所传播的健康、真实的民意,这种民意必须是以不影响司法独立
和公正为前提。由此,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使得传媒传播的民意能够通过有效合法的途径进入到其审判程序里面,这样既坚守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又充分考虑到了民意的要求,才能够既保证民意能够及时得到表达的同时又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赵福涛.论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D] .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
[2] 赵福涛.论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D] .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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