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 要:新闻自由讲究的就是民主自由,两者是刚好相悖的理论,但他们确实同样的存在与法律规范与道德准则中的,所以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难免会遇到自由与隐私的冲突,如何找到其中的平衡点,就是我们尤其是记者的新闻能力的标杆了。
关键词:新闻自由; 名誉权; 知情权; 隐私权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历来都是彼此矛盾的存在着的,他们彼此在新闻关系中存在着,又是那么的彼此相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有很多,尤其是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的负面新闻,几乎都伴随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可以说,两者的定义完全对立,又因为新闻这一特殊要素而经常走到一起,难免造成矛盾与冲突的激化,这就需要我们爱新闻的报道中,去寻找一个平衡点来平衡两者的关系,从而减少由新闻事业所带来的矛盾。
1 新闻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1.1 新闻自由的内涵
笔者认为,所谓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事业中的体现,它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经常说的知情权就是新闻自由的体现方式。其实从字面的意思来讲,新闻自由也就是自由的新闻,自由报道,自由发表,不受任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任何新闻都是具有传播性和通透性的,没有什么是可以阻止我们去了解这个世界的。而新闻的发表也应该是不受任何渠道所干涉的,所以说,新闻自由不仅是属于新闻传播者的,更是属于广大受众的。
而所谓的自由总是要有一定的标准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尤其是因为新闻事业的传播性,其标准更是严格而有序。所以说,新闻自由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获知消息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可能关乎切身利益或有助于其思考并做出决定的信息;二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对事实的了解,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和一般公民,以新闻媒体为主。
1.2 新闻自由的价值
说到新闻自由的价值,我们首先应该有新闻这个词说起。新闻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无所不在的,小到你的视觉信息,感官信息,达到国内国际的报道都可以称之为新闻,可以说新闻是唯一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的事物。而所谓新闻自由,就是新闻这种不受限制的传播的基本条件。时至今日,在民主化的社会进程中,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使得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接受新闻并创造新闻,所以说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的必要方式,也是其价值所在。新闻自由不仅会成就新闻传播,也会成就传播者,尤其是重大事件中。凤凰电视台记者闾丘露薇曾多次前往阿富汗以及伊拉克进行现场战地采访,可以说这是一种为了新闻事业而甘愿奉献的精神,当然,这样的自我标准不但发扬了新闻自由的意义,更使得闾丘露薇甚至凤凰电视台得到了新的升华。简单的说,我们追求新闻的真实性或者时效性,都是一种对于新闻自由的认知,在大多数媒体人眼里,只要是新闻就要新闻自由,只要是新闻自由就一定要从全方位的发现其价值所在。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像闾丘露薇那样深入战地冒着生命危险的采访与报道才能自我实现,其实不管你是不是新闻工作者,你都可以在新闻自由中得到自我的实现,只要我们肯追逐新闻事件的真理。
2 名誉权的内涵与价值
2.1 名誉权的内涵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遍的基本人权。名誉权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目的。基于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在世界各国,无论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或诉讼法这样的部门法,均对名誉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全面的保护名誉权,就是因为保护名誉权体现了两个重要的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和促进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
名誉权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评价规则以保护人的良好生存状态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会制裁那些对他人给予不公正的甚至恶意的评论的人。世界各国也都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名誉权,甚至把严重的诽谤和侮辱行为认定为犯罪。
2.2 名誉权的价值
(1)人生价值:名誉之于人来说,就是一块招牌,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招牌上全是污点。所以说,一个人的名誉,往往就是这个人的价值表现。(2)尊重价值:名誉可以使一个人备受唾弃,相对的也可以使一个人名垂千史。良好的名誉可以受人尊重甚至使人敬仰。(3)肯定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第一印象有时并非是第一次面对面的印象,而是从他人口中的话语或倾向来判断的对此人的印象。所以说好的名誉是具有传播性的。
3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领域,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错综复杂,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但是不可否认从本质上说,他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在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中保持现代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当今社会新闻自由己经不仅仅是言论自由的延伸,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并且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媒体的新闻传播促进公众信息的流通提供形成民意和监督政府的渠道,在整个民主社会的运行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价值。如果重视和保护名誉权要以忽略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为代价,那么必定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活动的自由,由此导致的一个畅所欲言的宽松社会环境的缺位必将使人们缄默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恶和违法现象,这不仅会纵容侵害公民权利包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而且会使个人的名誉权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相协调的绝对化的极端个人权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另一方面,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自由、尊严的重要手段,名誉权的保护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以牺牲名誉权为代价来保护新闻自由,那么就必须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予以容忍,法律就会限制受害人的请求。人们的名誉权将不再受到他人的尊重,社会的个体将由于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失去安全感成为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关系的失衡最终将会破坏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基础。两种权利的利益基础基本相当,那么主张两种权利的协调,对各方都应有所限制以实现平衡,某一利益是否重大,取决于利益主体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的价值观。
4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是相冲突的,这个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了。当然,新闻的传播属性和人文的尊重都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顾及的,所以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交锋也不足为奇。这种交锋多半是集中于社会人士的负面新闻上的,从普遍的认知来说,有焦点的事件都是新闻素材,尤其是负面报道更容易点燃大众的兴趣,而这显然是要侵犯到当事人的,所以总会造成我想让你说你偏偏不说的情况,这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的基本表象,可以说是各有各的理可说,水都认为自己没有错,从而两者的矛盾加深。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所以逐渐的从个体人的矛盾转换成了阶级概念的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价值与名誉权的冲突其实是分很多方面的,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操守或者不同的价值都有可能构成冲突。
4.1 价值原因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新闻自由的价值取向侧重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评述,真实地表达社会现实,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侧重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社会的正确认知,实现个人在私生活中的自主权利。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存在交叉和重叠,权利的相互性特征导致保护某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或侵害另一种权利。
4.2 社会原因
法律制度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不可避免地受其他各种社会条件影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分析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时,不能忽略其社会原因的存在。
4.3 法律原因
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多样化,基本权利主张之间的相互对立是极为正常的现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由于立法者在认识能力或立法技术上存在相对缺陷,由此可能造成法律的漏洞。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当人们在充分行使一种权利时,其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与另一个权利所允许的自由活动空间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这就是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
5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概念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制约的,这也对新闻事业造成了影响。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厘定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首先我们要确立的就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分歧间的基本原则,根据原则办事可以为我们规避很多潜在的冲突。
5.1 人权保护原则
近二十年来我国形成了“以人为本”私法精神的人格权保护制度。私权是维持身体完整、确保人格尊严的重要工具,而公权则以保障私权的实现为终极目的。因此,私权优先于公权应成为法律公理。在私法领域中,一般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发生冲突,应当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法律应该为公民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新闻报道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时,新闻媒体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名誉权绝对优先于新闻自由权。
5.2 公益优先原则
新闻自由是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然而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孟德斯鸡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早己成为国际上的共识。
5.3 利益平衡原则
由于权利的配置导致一方主体遭遇明显不公时,执法者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形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大小,来重新进行权益的配置。要按照“以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得出妥当的结论,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加以保护”。
5.4 公正评论原则
该原则来源于美国宪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个人和出版物有权利评论和批评政府官员、知名作家、知名演员等受公众注目者的工作,但必须在不怀恶意的条件下进行。任何批评和评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禁止失实的批评。
5.5 司法倾向原则
这是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最为重要的原则,也是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从法理上讲,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同样皆为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利益,但二者在满足个人与公共利益的方式上,又存在相对的独立性甚至矛盾性。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处理新闻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应首先摒弃形而上的思考方式,而把两者放在现实的社会背景及法律的宏观价值取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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