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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灾备标准和产业发展现状

发布时间:2015-07-03 11:27
随着

 2004年9月,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意见》(信安通[2004]11号),进一步贯彻了中办发[2003]27号文件精神。文件要求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要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平战结合”三大原则。同时,灾难备份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提倡资源共享,可以采用自建、共建和利用社会化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难备份设施建设,提倡使用社会化灾难备份服务,走专业化 服务道路。
  2005年4月,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的通知》。指南指明了灾难恢复工作的流程、灾备中心的等级划分(6个等级)及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框架。
  200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建设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中要求信息系统建设要从实际出发,促进资源共享,重视灾难备份建设,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
  2006年5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信部科[2006]209号)。纲要中,明确将“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技术”作为今后的发展重点。
  200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名列其中。这意味着国家加快推进信息系统灾难备份战略,促进灾备技术标准体系、关键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以提高

 2004年10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企业需要确定本单位的灾难恢复目标和建设模式,制订完善的灾难恢复计划。
  2008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第一次对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灾备建设进度和灾难恢复能力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统筹规划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自《指引》生效起5年内至少达到《指引》规定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指引对最低的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进行了详细描述

和规定:针对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rto应小于等于36 h、rpo应小于等于8 h;针对信息系统短时间中断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影响保险机构部分关键业务功能,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系统必须具备:第3级电子传输和部分设备支持,rto应小于等于72 h,rpo应小于等于24 h;针对间接支持关键业务功能或对系统中断具有一定容忍度的系统,必须具备第2级备用场地支持,rto应小于等于7 d,rpo应小于等于36 h。
  (3)证券业
  2005年4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通知要求:证券期货业需提高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灾难恢复能力,为业务的可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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