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析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5-07-02 14:36
摘 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确定,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既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笔者试着从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之间的联系入手,分析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而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检察工作;影响;要求
  
  一、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的必然联系
  
  (一)以人为本观念的历史渊源与深刻内涵。

 2.更加关注检察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科学发展观蕴含的发展目标中,人的全面发展是其核心内容,并且通过人的全面发展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同样应确立和深化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识,只有切实将广大干警的自身发展与检察工作的发展相结合、相适应,不断提高干警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能力,有效提高干警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水平,加快培养一大批检察业务专门人才,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执法观,即坚持唯物、辩证的执法观,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自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这一规定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立法与实践的基本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不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终也就无法维护社会稳定;而不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和保护人权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错案,不能认为99%的案子办对了,只有个别出了问题就情有可原。一个案子错了,也会给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三)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统一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从两个效果上考虑,克服单纯办案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我国法律对处于改革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对一些不完善的事物作出前瞻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改革中最活跃的经济领域案件时,必须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把握改革脉搏,使执法工作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一篇:网络应用服务审计系统的探析

下一篇:论析远程教学网络应用服务器端的体系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