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与方式创新
发布时间:2015-07-02 14:36
摘 要 本文从分析“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不同特点入手,提出应当加强国资法的教学培训工作,拓宽对象的范围、灵活运用多种教学培训模式,选择合适的师资,提高国资法教学培训效果。
关键词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
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
对于国资法的培训而言,关键是撰写或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的深浅难易与接受对象的经历和知识结构相关。
三、国资法教学中师资的选择和培训问题
无论是国资法的教学还是培训,都需要优秀的师资,对于师资的选择决定了以上这些模式的运用效果。对有关国资法的教学机构和培训机构而言,师资的选择应当根据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资法的教学和培训是与实际联系很紧的课程,师资的实践经验越丰富越好,其实应当根据受众的水平选择合适的模式,根据选择的模式选择合适的师资。同时,强化对师资在教学培训模式的运用和实践经验的丰富两方面的培训工作。
关键词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
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
三、国资法教学中师资的选择和培训问题
无论是国资法的教学还是培训,都需要优秀的师资,对于师资的选择决定了以上这些模式的运用效果。对有关国资法的教学机构和培训机构而言,师资的选择应当根据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资法的教学和培训是与实际联系很紧的课程,师资的实践经验越丰富越好,其实应当根据受众的水平选择合适的模式,根据选择的模式选择合适的师资。同时,强化对师资在教学培训模式的运用和实践经验的丰富两方面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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