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生态伦理观与网络文化传播之适切性
发布时间:2015-07-02 14:39
论文摘要:网络文化存在生态危机。为此,我们应该要像保护人类自然的生存环境那样保护网络生态环境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我们应该树立一种网络生态伦理观的忧患意识。同时,本文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策略。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生态;伦理;策略
维持生态平衡是人类必须直面的一个研究课题。同样,网络信息资源中也存在着信息生态问题,也就是说,网络是人与信息的生态系统,也需要我们努力地加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文试就网络文化传播生态环境的危机与策略问题作些探讨。
一、网络文化传播之生态危害表现
道德伦理失范。杜拉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由于网络技术的超乎寻常的高速发展,现实的道德规范很难适应这种高速的新环境,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道德的冲突。道德的冲突,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网络生态道德失范问题:黄毒泛滥、版权侵犯、病毒传播、黑客骚扰等。
信息污染。信息污染是指网络上充斥着信息垃圾,妨碍了人类对有用信息的吸收和利用。遨游在互联网世界里,就会或多或少遭遇到垃圾邮件、病毒侵蚀、过时信息等的“轰炸”。
自由主义泛滥。网络突破了传播学上人际传播的单向传播模式,而代之以多元联动。在网络中,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和逻辑行事,可以较少地受到别人的压制和束拘,形成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王国”。由此,一些禁不住诱惑的人就开始堕入“情网”,并不由自主地越陷越深。
人际关系冷漠。由于网络文化的同律化、标准化、程序化,使人的思维简单化和直观化,致使人们的知识匮乏、审美能力下降。而人际传播关系也不断疏远,人际交往变成了“人机交往”。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入网者将会有更多的时间耗费在网络上。于是,出现了漠不关心现实生活的情状,这样,冷漠、孤僻等心理问题油然而生,进而导致人际间的亲情、友情等道德关系的破裂与沦丧。
侵犯隐私与网络犯罪。人们的一举一动会在网络上留下符号烙印,也很容易被追踪,因此让一些不法分子很轻易地获得“网民”的隐私。那些不法的数据采集商利用各种电子手段收集“网民”有关个人的点滴情况,并储存于计算机中,同时出售给违法公司。网络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对网络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是最为严重的破坏网络生态环境的行为。心理失衡。心理失衡时有发生。心理失衡也有人称其为“信息综合症”,是指与信息有关的症候群。有的因失去信息而感到精神上的匮乏,继而产生信息孤独感;有的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成为“信息恐惧症”。
文化霸权危机。“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信息量的80%,而80%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却只拥有信息总量的20%,信息富裕与信息匮乏的最高比例达100:1。信息大量集中于富国的结果,使得信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发展中国家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另一种形式的贫困威胁——信息贫困。”发达国家经由网络向目标国受众不断地传播文化信息,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强加于人。
二、网络文化传播出现生态危机的原因
网络文化传播过程中造成生态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网络的特殊性有关,也与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有关。
网络文化的特殊性。所谓网络文化,“是一种蕴涵特殊内容和表现手段的文化形式,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依赖于以信息、网络技术及网络资源为支点的网络活动而创造的特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网络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文化。这种新兴的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多元性、互动性、自主性、虚拟性等主要特征。它抛开了人类的肉体,抛却了限制与拘束,只留下人类自由精神的遐想与畅达。
网络生态空间观念的误区。许多人对“网络社会”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只是把网络看成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一种“媒体”,远未把网络放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如此崇高的程度,至少,在如今,还没有谁把网络看作是人类真正的“第二生存空间”。所以,即使有人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也不会像破坏自然环境那样遭到同样程度的谴责。由于对网络生存空间的淡漠和对网络虚拟性理解的偏差,导致了有些人对人类“第二生存空间”环境问题的曲解。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它是真真切切存在的。然而,人们把这种虚拟性常常看成是一种虚幻性,结果导致了理解上的偏误。这与“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理论相比,其自觉性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信息崇拜”的负效应。信息崇拜,是指过分夸大信息的价值甚至将其神化。罗斯扎克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对信息的崇拜极其容易造成对信息的滥用、误用,造成网络信息污染,导致信息膨胀乃至信息高速公路的堵塞,从而极大地破坏网络生态环境。
传统德育教学的滞后。网络道德失范不仅仅是网络单方面的原因,也与我们传统德育本身存在的不足有关。如果我们具备比较崇高的道德品质、优秀的素质水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会大大减少出现失范行为的可能性。
黑客哲学的泛化。“黑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自视的黑客伦理或黑客哲学。他们怀疑权威,又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水平。由于“黑客”在互联网的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于是他们成为一些青少年崇拜的对象。黑客哲学要旨是崇尚信息自由共享,反对信息垄断,蔑视权威。这些观念的极端化使黑客在网络中“耀武扬威”。
语言文化霸权的威胁。互联网络上使用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不懂英语几乎寸步难行。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的:“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英语将成为标准。”
这对于非英语民族和国家来说,就意味着在网上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机会被剥夺了。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强国必然会依据其网络上信息流的绝对优势,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侵略。
三、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伦理观策略
1.确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生态观念。“‘生态’本是指自然界的万物依自然本来的规定而和谐地处在合理的生命循环之中,是自然界和谐性的一种表述。由于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学界近年将‘生态’嫁接到由人的存在而衍生的‘伦理’、‘文化’、‘哲学’,乃至‘宗教’等文化的概念上,从而形成了“生态伦理”、“生态文化”、“生态哲学”等观察领域。”在网络文化传播中,当我们用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去分析网络与网络运行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时,便形成了网络生态环境系统。
2.树立系统的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生态讲究的是整体性与全局性的观念,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网络其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它反映的是人与网络之间的生态平衡问题。在这种整体的系统中,“网民”利益与网络利益互相依存,互为作用,具有内在的互动性与紧密的联系性。整体性、互惠性和长远性是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网民”对网络利益的保护与支持,实际上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网民”对网络利益的损害也即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网络生态伦理要求按照生态伦理学的道德标准、基本原则和规范去指导和约束“网民”的网上行为,以便保护网络的顺利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要言之,网络生态伦理观念就是寻求一种适于人类与网络共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体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在承认和肯定人类满足与追求其基本需要和合理消费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生态发展的客观要求。
3.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对“网民”应不断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培养人文精神,提高他们的公德修养和规则意识,使“网民”树立起信息安全意识,按照安全制度规范操作与处理信息。作为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构建良好的并有利于思想道德教育的网上环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又生动活泼的德育教育活动,拓展“网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4.受众应该加强自律。网络主体要进行自我塑造与自我约束。自律的关键方法是遵循“我为网络、网络为我”、“从我做起”等意识的培养,通过反省,检查克服自己陋习,并在实践中,不断身体力行,这样,才能达到道德自律境界。同时应建构网络监督机制,加以综合治理。
5.持续提高网络技术。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约束是防止外来信息入侵的较好方法。目前,过滤软件、分级系统、防火墙是当前主要的维护健康的信息环境的主要手段。如今,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反“黑客”技术等等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将信息安全技术列为国防、科研的重点。在我国,由于网络技术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因此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更显迫切。
6.建立行业协会组织。2004年9月,新浪、搜狐、网易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成立了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旨在为积极响应2004中国互联网大会“构建繁荣、诚信的互联网”和“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号召。结成同盟后,三大门户网站将共同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用户倾力打造“满意的产品质量、放心的资费标准、贴心的客户服务”,并通过此举以及在产业中的影响力,促进无线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成熟的发展。这对中国网络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和促进。
7.确定网络生态原则。“网络社会”应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应该制定一些立网原则,“根据我们的初步探讨和总结,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成为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除外,还应加上平等原则、透明原则、生态原则、伦理原则等。网络受众,必须自觉地遵循这些原则。
8.制定网络规范法律。“法律的存在能帮助预防不道德和破坏行为,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范围内进行他们的活动。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没有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
目前,不少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计算机安全法》,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通称“多媒体法”),英国的《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等。迄今,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但从整个信息环境来看,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当前信息网络化发展不相适应。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生态;伦理;策略
维持生态平衡是人类必须直面的一个研究课题。同样,网络信息资源中也存在着信息生态问题,也就是说,网络是人与信息的生态系统,也需要我们努力地加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文试就网络文化传播生态环境的危机与策略问题作些探讨。
一、网络文化传播之生态危害表现
道德伦理失范。杜拉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由于网络技术的超乎寻常的高速发展,现实的道德规范很难适应这种高速的新环境,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道德的冲突。道德的冲突,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网络生态道德失范问题:黄毒泛滥、版权侵犯、病毒传播、黑客骚扰等。
信息污染。信息污染是指网络上充斥着信息垃圾,妨碍了人类对有用信息的吸收和利用。遨游在互联网世界里,就会或多或少遭遇到垃圾邮件、病毒侵蚀、过时信息等的“轰炸”。
自由主义泛滥。网络突破了传播学上人际传播的单向传播模式,而代之以多元联动。在网络中,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和逻辑行事,可以较少地受到别人的压制和束拘,形成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王国”。由此,一些禁不住诱惑的人就开始堕入“情网”,并不由自主地越陷越深。
人际关系冷漠。由于网络文化的同律化、标准化、程序化,使人的思维简单化和直观化,致使人们的知识匮乏、审美能力下降。而人际传播关系也不断疏远,人际交往变成了“人机交往”。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入网者将会有更多的时间耗费在网络上。于是,出现了漠不关心现实生活的情状,这样,冷漠、孤僻等心理问题油然而生,进而导致人际间的亲情、友情等道德关系的破裂与沦丧。
侵犯隐私与网络犯罪。人们的一举一动会在网络上留下符号烙印,也很容易被追踪,因此让一些不法分子很轻易地获得“网民”的隐私。那些不法的数据采集商利用各种电子手段收集“网民”有关个人的点滴情况,并储存于计算机中,同时出售给违法公司。网络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对网络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是最为严重的破坏网络生态环境的行为。心理失衡。心理失衡时有发生。心理失衡也有人称其为“信息综合症”,是指与信息有关的症候群。有的因失去信息而感到精神上的匮乏,继而产生信息孤独感;有的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成为“信息恐惧症”。
文化霸权危机。“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信息量的80%,而80%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却只拥有信息总量的20%,信息富裕与信息匮乏的最高比例达100:1。信息大量集中于富国的结果,使得信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发展中国家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另一种形式的贫困威胁——信息贫困。”发达国家经由网络向目标国受众不断地传播文化信息,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强加于人。
二、网络文化传播出现生态危机的原因
网络文化传播过程中造成生态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网络的特殊性有关,也与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有关。
网络文化的特殊性。所谓网络文化,“是一种蕴涵特殊内容和表现手段的文化形式,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依赖于以信息、网络技术及网络资源为支点的网络活动而创造的特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网络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文化。这种新兴的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多元性、互动性、自主性、虚拟性等主要特征。它抛开了人类的肉体,抛却了限制与拘束,只留下人类自由精神的遐想与畅达。
网络生态空间观念的误区。许多人对“网络社会”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只是把网络看成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一种“媒体”,远未把网络放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如此崇高的程度,至少,在如今,还没有谁把网络看作是人类真正的“第二生存空间”。所以,即使有人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也不会像破坏自然环境那样遭到同样程度的谴责。由于对网络生存空间的淡漠和对网络虚拟性理解的偏差,导致了有些人对人类“第二生存空间”环境问题的曲解。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它是真真切切存在的。然而,人们把这种虚拟性常常看成是一种虚幻性,结果导致了理解上的偏误。这与“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理论相比,其自觉性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信息崇拜”的负效应。信息崇拜,是指过分夸大信息的价值甚至将其神化。罗斯扎克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对信息的崇拜极其容易造成对信息的滥用、误用,造成网络信息污染,导致信息膨胀乃至信息高速公路的堵塞,从而极大地破坏网络生态环境。
传统德育教学的滞后。网络道德失范不仅仅是网络单方面的原因,也与我们传统德育本身存在的不足有关。如果我们具备比较崇高的道德品质、优秀的素质水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会大大减少出现失范行为的可能性。
黑客哲学的泛化。“黑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自视的黑客伦理或黑客哲学。他们怀疑权威,又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水平。由于“黑客”在互联网的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于是他们成为一些青少年崇拜的对象。黑客哲学要旨是崇尚信息自由共享,反对信息垄断,蔑视权威。这些观念的极端化使黑客在网络中“耀武扬威”。
语言文化霸权的威胁。互联网络上使用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不懂英语几乎寸步难行。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的:“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英语将成为标准。”
这对于非英语民族和国家来说,就意味着在网上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机会被剥夺了。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强国必然会依据其网络上信息流的绝对优势,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侵略。
三、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伦理观策略
1.确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生态观念。“‘生态’本是指自然界的万物依自然本来的规定而和谐地处在合理的生命循环之中,是自然界和谐性的一种表述。由于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学界近年将‘生态’嫁接到由人的存在而衍生的‘伦理’、‘文化’、‘哲学’,乃至‘宗教’等文化的概念上,从而形成了“生态伦理”、“生态文化”、“生态哲学”等观察领域。”在网络文化传播中,当我们用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去分析网络与网络运行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时,便形成了网络生态环境系统。
网络生态系统符合系统的一般特点,但它不仅是强调技术因素的网络系统,而是与网络发展有关的社会环境、信息环境与信息主体共同组成了一个网络运行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强调各因子之间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所以,在网络系统上,只要某些或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产生整个系统的生存风险,即网络生态危机。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我们要保持生态文明观念,坚持用生态观念去看待网络运行环境,保护网络生态环境、追求生态平衡,竭力创建以及维护好网络生态运行环境,使网络运行沿着人们设想的轨迹运动,树立人与网络生态运行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生态观念,并使之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树立系统的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生态讲究的是整体性与全局性的观念,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网络其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它反映的是人与网络之间的生态平衡问题。在这种整体的系统中,“网民”利益与网络利益互相依存,互为作用,具有内在的互动性与紧密的联系性。整体性、互惠性和长远性是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网民”对网络利益的保护与支持,实际上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网民”对网络利益的损害也即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网络生态伦理要求按照生态伦理学的道德标准、基本原则和规范去指导和约束“网民”的网上行为,以便保护网络的顺利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要言之,网络生态伦理观念就是寻求一种适于人类与网络共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体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在承认和肯定人类满足与追求其基本需要和合理消费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生态发展的客观要求。
3.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对“网民”应不断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培养人文精神,提高他们的公德修养和规则意识,使“网民”树立起信息安全意识,按照安全制度规范操作与处理信息。作为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构建良好的并有利于思想道德教育的网上环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又生动活泼的德育教育活动,拓展“网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4.受众应该加强自律。网络主体要进行自我塑造与自我约束。自律的关键方法是遵循“我为网络、网络为我”、“从我做起”等意识的培养,通过反省,检查克服自己陋习,并在实践中,不断身体力行,这样,才能达到道德自律境界。同时应建构网络监督机制,加以综合治理。
5.持续提高网络技术。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约束是防止外来信息入侵的较好方法。目前,过滤软件、分级系统、防火墙是当前主要的维护健康的信息环境的主要手段。如今,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反“黑客”技术等等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将信息安全技术列为国防、科研的重点。在我国,由于网络技术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因此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更显迫切。
6.建立行业协会组织。2004年9月,新浪、搜狐、网易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成立了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旨在为积极响应2004中国互联网大会“构建繁荣、诚信的互联网”和“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号召。结成同盟后,三大门户网站将共同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用户倾力打造“满意的产品质量、放心的资费标准、贴心的客户服务”,并通过此举以及在产业中的影响力,促进无线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成熟的发展。这对中国网络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和促进。
7.确定网络生态原则。“网络社会”应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应该制定一些立网原则,“根据我们的初步探讨和总结,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成为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除外,还应加上平等原则、透明原则、生态原则、伦理原则等。网络受众,必须自觉地遵循这些原则。
8.制定网络规范法律。“法律的存在能帮助预防不道德和破坏行为,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范围内进行他们的活动。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没有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
目前,不少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计算机安全法》,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通称“多媒体法”),英国的《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等。迄今,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但从整个信息环境来看,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当前信息网络化发展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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