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流转模式及运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6 10:54
摘 要: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使提单技术与edi技术相结合,将电子提单带进了海运界。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从而引发了其如何流转的问题。结合传统提单的转让,简要介绍及评析了目前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进而对电子提单的流转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流转;流转模式
1 电子提单的流转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可见,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从而电子提单的流转也异于传统提单。首先,表现为电子数据的电子提单,如何像传统提单那样进行背书,以实现提单的转让。其次,作为无形的数据电讯,电子提单持有人如何实现实际“占有”并“交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探讨一下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
1.1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简介
尽管已经有很多国家的海运单据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已把适用范围扩展至电子提单,但是对电子提单的流转均无具体规定。目前对于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转让单据的尝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以下称“seadocs模式”)、1990年cmi《电子提单规则》所规定的模式(以下称“cmi模式”)和bolero系统提供的模式(以下称“bolero模式”)。
(1)seadocs模式。
seadocs方案是由国际独立油船主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和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发起的,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统中,建立一个seadocs登记中心。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存储于登记中心处。转让提单时,转让方通过电子系统通知登记中心。登记中心保存该电子信息并在传统提单上注明,同时向受让方发送“测试密钥”和相关信息。最终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有权提取货物者。
(2)cmi模式。
cmi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国际贸易交易各方如果要采用cmi《电子提单规则》,必须首先订立协议,约定使用电子提单而非书面提单,并且同意适用《规则》。接下来的流转程序如下:
首先,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然后,托运人按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电讯(receipt message)。该电讯除包括电子提单的记载事项外,还包含了一个用于日后转让的密码。这样托运人就成为了已装船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如果电子提单持有人欲转让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该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向第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经第三人确认并接受该电子提单后,承运人销毁前手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一个新密码。该第三人成为电子提单的新持有人。最后,电子提单最终持有人(或指定的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经承运人核实密码并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即可将货物交于收货人,并销毁密码。
(3)bolero模式。
电子提单的最新尝试是名为bolero的试用性方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凡是使用bolero模式的各交易方都必须是bolero系统的用户,都必须同意受bolero规则手册的约束。用户都通过系统的核心报文平台(cmp ,the core messaging platform)与其他用户发送讯息及向bolero系统的“权利登记处”(the title registry)发出指示进行电子提单的创建、修改和流转。下面将以一宗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为例说明bolero模式的运作:
bolero托运人和bolero承运人首先达成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bolero承运人向bolero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内容为确定承运人收取货物以及提单通常所载内容。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据以创建一份bolero提单(bbl),指定托运人为bolero提单持有人(shipper andholder),同时指定进口方为指示人(to order party)。
如果托运人希望将报文所包含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他必须将同是bolero用户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 bolero格式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在接到此报文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为内容的报文,就完成了一项电子提单的转让。最后,提单持有人或其代理在目的港根据承运人或港口要求证明身份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与该提单持有人,一份bolero提单的流程至此结束。
1.2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简评
(1)seadocs模式。
seadocs方案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提单转让的方法,此第三方的身份是登记人和保证人。seadocs方案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遗憾的是,由于seadocs方案在实践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害等多种问题,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2)cmi模式。
据前文内容可知,cmi模式下承运人承担着按提单所有人的意思核发、取消、更换密码及核实密码后交货的义务,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着核心作用。《规则》还规定电子提单的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以确保持有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所以说,cmi模式的电子提单流转以通知制度代替了背书方式,以掌握电子提单密码的方式表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实现了电子提单流转与纸质提单流转的同样功能和效力。
(3)bolero模式。
因为bolero中传递的每一份报文均是一个携带有电子签名的特殊电子邮件,所以bolero能够确定讯息的发出者和防止讯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更改,从而确保了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与确定性。但是享受bolero服务的高额成本费用使得bolero不得不面对如何去扩展业务、吸收会员的问题,这给bolero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1.3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比较
鉴于seadocs的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终究未脱离书面提单,存在着很多弊病,并以失败告终。本文将不再赘述,在此仅对cmi模式与bolero模式加以简要比较。
cmi模式与bolero模式的共同点如下:(1)两种模式建立的基础相同,即通知制度。两种模式下的贸易当事人都同意使用其信任的第三方作为电子提单创建、流转、修改、注销的登记机构。(2)两种模式的核心技术支持相同,即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实现了电子提单信息的安全传送,体现了两种模式注重安全保障以确保电子提单运用的宗旨。
(2)两种模式的开放程度不同。cmi模式可以向任何用户开放,对于该电子提单模式的选择适用是贸易当事各方的自愿行为。而bolero模式实行会员制,其规则不适用于非成员。
此外,cmi模式,比较灵活,并且对技术和成本的要求甚低,但安全性却相对较弱。对于bolero模式,由于其系统封闭,所以安全性很明显,但是它要求身份认证,建立会员制制度,由此而产生的高额会员费用又不利于其推广应用。总之,相比较而言,两者各有优势。
2 对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思考
本人认为阻碍电子提单流转的最根本障碍是电子提单的无形性。正是由于电子提单的无形性,使其不能像传统提单那样,让转让各方对提单实现实际占有。离开了实际占有,提单转让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要实现电子提单的流转,关键是要让电子提单的持有人相信其能像对传统提单实际占有那样对电子提单实行控制。这一要求要通过采用电子方式的交易系统实现。而该交易系统的核心是一个“第三方机构”。
2.1 “第三方机构”的功能
在整个电子提单系统中这种“第三方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为用户传递报文;按照用户的指示进行电子提单的创建、修改及流转;记录电子提单的内容、相应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及变更;监控并记录保存传递的信息。
2.2 “第三方机构”的性质
该“第三方机构”一般不直接与用户进行商事交易,而是在其交易中以受信赖的中立机构的身份出现,提供纯粹的传输信息、记录信息及提供信息等信用服务。它不代表任何交易一方的利益,其唯一宗旨在于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反之,如果它介入到交易当中,或成为交易一方时,必然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则难以被交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因此,该第三方机构应该是具有中立性与可靠性的独立的法律实体。
2.3 “第三方机构”的设立
这种“第三方机构”的设立应实行政府许可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予以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因为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种第三方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才能对其进行规范,从而使其获得商界的信任,被交易的当事人接受。
此外,电子提单安全高效的流转还有赖于电子提单系统可靠性的提高,这主要是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构建更安全的电子提单网络安全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来实现。当然,要推广该系统还应提高其开放性并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贾林青.海商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张倩倩.电子提单前景展望 [j].时代经贸(学术版),2006,(12).
[4]徐锦.国际电子贸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d].上海:上海海运学院,2000.
关键词: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流转;流转模式
1 电子提单的流转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可见,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从而电子提单的流转也异于传统提单。首先,表现为电子数据的电子提单,如何像传统提单那样进行背书,以实现提单的转让。其次,作为无形的数据电讯,电子提单持有人如何实现实际“占有”并“交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探讨一下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
1.1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简介
尽管已经有很多国家的海运单据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已把适用范围扩展至电子提单,但是对电子提单的流转均无具体规定。目前对于使用电子通讯技术转让单据的尝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以下称“seadocs模式”)、1990年cmi《电子提单规则》所规定的模式(以下称“cmi模式”)和bolero系统提供的模式(以下称“bolero模式”)。
(1)seadocs模式。
seadocs方案是由国际独立油船主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和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发起的,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统中,建立一个seadocs登记中心。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存储于登记中心处。转让提单时,转让方通过电子系统通知登记中心。登记中心保存该电子信息并在传统提单上注明,同时向受让方发送“测试密钥”和相关信息。最终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有权提取货物者。
(2)cmi模式。
cmi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国际贸易交易各方如果要采用cmi《电子提单规则》,必须首先订立协议,约定使用电子提单而非书面提单,并且同意适用《规则》。接下来的流转程序如下:
首先,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然后,托运人按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电讯(receipt message)。该电讯除包括电子提单的记载事项外,还包含了一个用于日后转让的密码。这样托运人就成为了已装船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如果电子提单持有人欲转让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该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向第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经第三人确认并接受该电子提单后,承运人销毁前手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一个新密码。该第三人成为电子提单的新持有人。最后,电子提单最终持有人(或指定的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经承运人核实密码并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即可将货物交于收货人,并销毁密码。
(3)bolero模式。
电子提单的最新尝试是名为bolero的试用性方案。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凡是使用bolero模式的各交易方都必须是bolero系统的用户,都必须同意受bolero规则手册的约束。用户都通过系统的核心报文平台(cmp ,the core messaging platform)与其他用户发送讯息及向bolero系统的“权利登记处”(the title registry)发出指示进行电子提单的创建、修改和流转。下面将以一宗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贸易为例说明bolero模式的运作:
bolero托运人和bolero承运人首先达成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bolero承运人向bolero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内容为确定承运人收取货物以及提单通常所载内容。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据以创建一份bolero提单(bbl),指定托运人为bolero提单持有人(shipper andholder),同时指定进口方为指示人(to order party)。
如果托运人希望将报文所包含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他必须将同是bolero用户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 bolero格式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在接到此报文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为内容的报文,就完成了一项电子提单的转让。最后,提单持有人或其代理在目的港根据承运人或港口要求证明身份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与该提单持有人,一份bolero提单的流程至此结束。
1.2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简评
(1)seadocs模式。
seadocs方案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提单转让的方法,此第三方的身份是登记人和保证人。seadocs方案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遗憾的是,由于seadocs方案在实践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害等多种问题,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2)cmi模式。
据前文内容可知,cmi模式下承运人承担着按提单所有人的意思核发、取消、更换密码及核实密码后交货的义务,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着核心作用。《规则》还规定电子提单的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以确保持有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所以说,cmi模式的电子提单流转以通知制度代替了背书方式,以掌握电子提单密码的方式表示对电子提单的占有。实现了电子提单流转与纸质提单流转的同样功能和效力。
(3)bolero模式。
因为bolero中传递的每一份报文均是一个携带有电子签名的特殊电子邮件,所以bolero能够确定讯息的发出者和防止讯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更改,从而确保了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与确定性。但是享受bolero服务的高额成本费用使得bolero不得不面对如何去扩展业务、吸收会员的问题,这给bolero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1.3 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比较
鉴于seadocs的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终究未脱离书面提单,存在着很多弊病,并以失败告终。本文将不再赘述,在此仅对cmi模式与bolero模式加以简要比较。
cmi模式与bolero模式的共同点如下:(1)两种模式建立的基础相同,即通知制度。两种模式下的贸易当事人都同意使用其信任的第三方作为电子提单创建、流转、修改、注销的登记机构。(2)两种模式的核心技术支持相同,即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实现了电子提单信息的安全传送,体现了两种模式注重安全保障以确保电子提单运用的宗旨。
两种模式的区别如下:(1) 两种模式下“第三方登记机构”的担当者不同。尽管两种模式采用的都是通知制度,但cmi模式下具体“第三方登记机构”由承运人来担当,cmi电子提单的每次转让均会回到承运人处。这使得承运人的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同时承运人作为贸易运输的交易方,不具有独立性,难免存在承运人滥用权力甚至单方欺诈的可能。而bolero则由具有独立第三方身份的“权利登记处”承担有关交易方信息的传输与储存职能。
(2)两种模式的开放程度不同。cmi模式可以向任何用户开放,对于该电子提单模式的选择适用是贸易当事各方的自愿行为。而bolero模式实行会员制,其规则不适用于非成员。
此外,cmi模式,比较灵活,并且对技术和成本的要求甚低,但安全性却相对较弱。对于bolero模式,由于其系统封闭,所以安全性很明显,但是它要求身份认证,建立会员制制度,由此而产生的高额会员费用又不利于其推广应用。总之,相比较而言,两者各有优势。
2 对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思考
本人认为阻碍电子提单流转的最根本障碍是电子提单的无形性。正是由于电子提单的无形性,使其不能像传统提单那样,让转让各方对提单实现实际占有。离开了实际占有,提单转让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要实现电子提单的流转,关键是要让电子提单的持有人相信其能像对传统提单实际占有那样对电子提单实行控制。这一要求要通过采用电子方式的交易系统实现。而该交易系统的核心是一个“第三方机构”。
2.1 “第三方机构”的功能
在整个电子提单系统中这种“第三方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为用户传递报文;按照用户的指示进行电子提单的创建、修改及流转;记录电子提单的内容、相应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及变更;监控并记录保存传递的信息。
2.2 “第三方机构”的性质
该“第三方机构”一般不直接与用户进行商事交易,而是在其交易中以受信赖的中立机构的身份出现,提供纯粹的传输信息、记录信息及提供信息等信用服务。它不代表任何交易一方的利益,其唯一宗旨在于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反之,如果它介入到交易当中,或成为交易一方时,必然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则难以被交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因此,该第三方机构应该是具有中立性与可靠性的独立的法律实体。
2.3 “第三方机构”的设立
这种“第三方机构”的设立应实行政府许可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予以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因为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种第三方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才能对其进行规范,从而使其获得商界的信任,被交易的当事人接受。
此外,电子提单安全高效的流转还有赖于电子提单系统可靠性的提高,这主要是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构建更安全的电子提单网络安全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来实现。当然,要推广该系统还应提高其开放性并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贾林青.海商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张倩倩.电子提单前景展望 [j].时代经贸(学术版),2006,(12).
[4]徐锦.国际电子贸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d].上海:上海海运学院,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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