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空间交往行为视角下对网络道德缺失的
发布时间:2015-07-06 11:07
论文摘要: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为人们开创了一个虚拟性的数字空间,给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如今网络空间运行已经17年,运行方向也从初始的无序状况与探索阶段逐步迈入秩序性的轨道。针对当前网络空间中出现的侵权行为、网络暴力以及网络欺诈等等道德缺失现象,分析问题的种类与产生原因,从发挥社会主流伦理价值观的引导、政府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功效三个方面出发,来探究新时期网络道德的构建途径。
论文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交往;途径构建
当前社会,网络的运用已经逐步融合进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大至政府机关、大小企业、学校医院,小至家庭和个人,都在依靠着网络进行运作与活动。各类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人们可以轻松获取各自所需,各类网站也层出不穷。这是通过人类智慧构造的一个虚拟社会来延展人类现有的生存空间,增加人类生存的张力,并塑造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在这里,人类的想象力有了它的用武之地,人类的确能从中获得现实社会中无法获得的创造力与契机。但是,就目前相对于网络信息几何级的增长速度,网络使用者的心理承受力、自控力与自我素质地增强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却有着滞后性,这一状况对网民交往行为管理和网络伦理道德底线形成巨大挑战。
一、网络道德缺失及其问题分类
1.网络道德缺失的内涵及特点
网络道德缺失是相对于网络道德秩序而言,由于电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低空间限制性,进行网络活动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制约,极易放纵自身行为,丢卸自身社会责任,在逆反与侥幸心理作用下,出现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网络不文明行为。
首先是群体性价值观扭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利益的渴求与国外文化的涌入对于我国人们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被不少人认可甚至把传统的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看成了过时的东西,在这其中网络使用者尤其受到极大影响。网络的开放与便捷性,在促进人们交流与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会使得不良价值观辐射性扩散,如在近些年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产生了很多被人们称为“愤青”的网民,他们似乎对于现实极度不满,常常借助网络对社会和秩序进行过激的抨击,还有一些网民则对于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冷漠,只关心自我,过分强调个人主义。这些根本性价值观地扭曲引起了网络环境的恶化,使得网络道德进一步面临失范威胁,而道德缺失又引起了网络生态环境的危机,使得网络交往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是较为严重的低龄化趋势,当前中国大多数网民由年轻人组成,根据中国人民网的第十一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7.3%,其次是18岁以下(17.6%)和25~30岁(17.0%),30岁以上的网民随着年龄的增加所占比例相应减少。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1%,35岁以上的网民占17.9%。低龄化带来了网民情绪较容易产生大幅度波动,容易产生过分偏激的非理性行为,而多元化信息流的碰撞催生了青年亚文化的井喷。长期以来,主导文化对青年亚文化的压制以及理论研究导向的忽视,导致青年亚文化研究的严重匮乏,甚至被一定程度的压抑,这些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阶段性地释放,如果没有能进行及时地引导与梳理,会对网络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网络道德缺失问题的分类
就目前而言,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已日益明显化,甚至延伸至现实社会造成了消极影响,具体可以分为:
(1)网民在交往中表现出礼仪缺乏及修养不足。如在匿名留言板中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发表恶意伤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安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的虚假信息(攻击性的日志,不良博客记录,低俗留言贴)等,在博客中对于社会发生的公共性事件进行无责任、无依据的发泄型评论,肆意地抨击合理的政策法规等等。
(2)网络技术的非理性运用。一些技术人员无视网络规则滥用科技手段和自身权限,如黑客们恶意攻击网民,传播恶意插件和病毒邮件,制造大范围的骚扰信息,创设木马网页和恶意网站等,对大多数普通的使用者造成了精神与物质的损失。
(3)网络侵权以及欺诈行为。如盗取其他网络用户的账号,利用qq、msn、bbs等交流通讯软件伪装身份欺骗他人,无视文章作品、影视音乐版权问题,随意的共享及传播甚至进行私下的有价贩卖,利用网络传播精神污染物(暴力、黄色信息,对于社会安定具有不良影响的谣言和信息),如近些年各种各样的“门”事件以及网络大范围影响的谩骂事件等等。
二、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网络道德的缺失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其中内部原因主要是从网络交往的主体、客体之间缺乏自律及责任感以及交往载体的虚拟性方面思考,而外部原因则是由于目前社会的监督性不足。
1.网络交往行为的责任缺失
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总会受到来自法律、道德、俗规以及权威的限制,而现在丰富多样的网络平台,给予使用者们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将现实中的传统道德束缚力大大的降低,使得网络使用者有了对于绝对自由和彰显个性的渴望,在网络上的行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例如,很多网络谣言以及攻击谩骂性质帖子的发起者,他们往往隐匿在重重网络终端之后,这种低罪恶或者无罪恶承担的技术可能性会使得人们被自身的不良欲望引诱,从而做出网络道德缺失的举动。部分的使用者在这些举动之中寻找释放的快感,而由于普及范围广与速度快,使得去抑制与追究这样的行为十分困难,成本也非常的巨大,造成一部分的网民有恃无恐的追求自己想要的“绝对自由”而不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2.缺乏显性监督
当前我国网络运行的现状是缺乏显性有力的监督力量,首先是政府监管部门。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管制机构,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等都承担相关的责任,这就使得从设立网络的法规到实际操作没有统一的途径,部门多了,相互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的难度也就多了,无法有效实行监督。有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于保护主义,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这些带有偏向性色彩的规则有时没有和上级进行沟通,对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没有起到良性作用。
其次是社会民众与媒体监督。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工作会议上因为其抽的名贵香烟“九五之尊”而引起网民的兴趣,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结果揭露了其开名车上班、戴名表等与其收入不相符的地方,最终使其被相关部门处罚。这个事例被很多媒体称作是网络监督的代表作,公众通过匿名的网络为媒介,连结了社会的力量来对现实社会中的较为强大的个体与集体进行监督,表明了网络监督是能够起到实际效用的。但是,对于虚拟空间上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依然是较为缺乏与无力的,其中两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技术问题与政府部门的支撑。
3.法制法规尚待健全
我国目前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只有1997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余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定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属于政府的行政规则和部门性规章,网络时代的信息飞速传播,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变化与情况出现,很多失范行为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一些临时的规章能够被用来控制与应对新的情况,但是由于其立法地位较低难以产生好的效力。
在现行的民法与刑法中,对于网络行为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处罚条款,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音乐、影像等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与空白,对于网络不文明行为,言语攻击、骚扰甚至是过度的人肉搜索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条款,难以对其产生好的约束作用。
三、构建网络道德的新途径分析
网络载体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它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如同一款高性能的上传下载软件,人们既可以使用它来分享信息与研究技术,也可以使用它来传播不良信息、进行木马入侵,交往平台的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与媒介,网络上的道德缺失行为并不是单纯因为网络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与高度自由,寻根溯源在于个人的价值观与责任感,在于其行为的出发点,所以网络道德新秩序的构建应当去思考如何利用其多元化的价值观、开放交流的特性来传播与树立科学的网络价值观,同时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与立法来辅助。
1.加强网络空间里社会主流文化与责任感的凝聚力,发挥其“路灯作用”
当前众多的网络交流者责任感缺失,对于网络社会的秩序发展有着非常恶性的影响,随着网络覆盖范围的扩大与上网人群的低龄化趋势,各种亚文化群体的出现,使得人们一些扭曲的价值观与不良的非理性思想蔓延,这些思想开始不断地占据网络思想的空间领土,甚至一定程度上开始侵蚀主流的道德意识与责任感,使得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网络空间出现涣散的趋势。当然也有一些具有创新思维与积极开拓的思想出现,对于社会的前进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这些新的思想无法形成系统道德准则与完整的价值观,难免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思绪迷茫与思想混乱,使得很多不明真相的网络使用者被拖入混沌的漩涡之中,一些具有一定技术但是居心叵测者甚至会以此造成混乱与谣言从中获利。
要想规范网络的道德,首先应该把现实社会中,那些已经成型的、符合社会与人类发展规律的道德规范与责任感意识融入到网络社会之中,并加强其自身的凝聚能力,在开放与多元化的网络空间中树立一个主流的、科学的道德规范准则,这准则是由现实中拓展至网络,已经经历过实践合理性的认证,并具有完整的体系,可以为网络秩序的建立提供理性行为准则与责任意识。这些主流的道德思想与责任意识如同主干道两旁的路灯,网络使用者可以在网络上浏览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言论,甚至可以把网络当做精神的家园,同时他们也可以根据路灯找到回家的道路,因为路灯的存在而不至于迷失方向、陷于混沌与黑暗之中。
2.可以适当发挥网络空间第三组织的监督作用
目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着许多第三方的组织群体,如同现实社会的非官方研究所与慈善组织等,这些群体有的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如以前的中国红客联盟、爱国者等,有的是众多爱好者组成的社区如各种热点论坛的网络经营者,还是就是大型的门户网站,这些组织群体在网络空间有着众多的关注者与联系者,他们都在特定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宏观的调控,让其在合法、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与舆论影响力,调动其自身的资源,为构建网络道德规范提供坚强的舆论支持,这些将会为网络社会文明发展的观察者,为官方提供及时的资讯以及网络民情,为其政策的制定贯彻以及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提供科学的参考建议。
3.制定、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对网络无序行为进行引导、控制
网络交往中的无序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上而下发起的理性行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操作性的问题,在某些环节或者操作者的失误之下产生了无序的结果,第二种则是由广大网民从民间发起的无序性活动,这些活动往往具有质疑、声讨以及泄愤性的特征,这对于网络秩序的影响是极其致命的。
对于第一种行为可以采取及时的更正以及适当的引导,对于第二种则是需要强制性的控制与隔离,运用网络主流意识及官方力量进行控制,这其中最有效、最能从根本上预防的方法是完善当前的相关的网络法律,根据实际的状况灵活应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合法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把其放到与现实财产相对应的位置,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个人与群体严厉追究,对于网络暴力以及群体不理性行为在控制、引导的基础上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目前不少的失序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不少处于空白的区域,要通过法律手段,使得人们树立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价值观。
总而言之,网络活动是把双刃剑,具有正负两面效应,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说的那样,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带来的巨大机遇与发展的新空间,但是其自身的道德秩序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既需要从内因着手,不断地提高网络参与主体的素质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监管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得其能够真正的造福于社会与人类。
论文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交往;途径构建
当前社会,网络的运用已经逐步融合进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大至政府机关、大小企业、学校医院,小至家庭和个人,都在依靠着网络进行运作与活动。各类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人们可以轻松获取各自所需,各类网站也层出不穷。这是通过人类智慧构造的一个虚拟社会来延展人类现有的生存空间,增加人类生存的张力,并塑造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在这里,人类的想象力有了它的用武之地,人类的确能从中获得现实社会中无法获得的创造力与契机。但是,就目前相对于网络信息几何级的增长速度,网络使用者的心理承受力、自控力与自我素质地增强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却有着滞后性,这一状况对网民交往行为管理和网络伦理道德底线形成巨大挑战。
一、网络道德缺失及其问题分类
1.网络道德缺失的内涵及特点
网络道德缺失是相对于网络道德秩序而言,由于电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低空间限制性,进行网络活动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制约,极易放纵自身行为,丢卸自身社会责任,在逆反与侥幸心理作用下,出现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网络不文明行为。
首先是群体性价值观扭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利益的渴求与国外文化的涌入对于我国人们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被不少人认可甚至把传统的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看成了过时的东西,在这其中网络使用者尤其受到极大影响。网络的开放与便捷性,在促进人们交流与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会使得不良价值观辐射性扩散,如在近些年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产生了很多被人们称为“愤青”的网民,他们似乎对于现实极度不满,常常借助网络对社会和秩序进行过激的抨击,还有一些网民则对于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冷漠,只关心自我,过分强调个人主义。这些根本性价值观地扭曲引起了网络环境的恶化,使得网络道德进一步面临失范威胁,而道德缺失又引起了网络生态环境的危机,使得网络交往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是较为严重的低龄化趋势,当前中国大多数网民由年轻人组成,根据中国人民网的第十一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7.3%,其次是18岁以下(17.6%)和25~30岁(17.0%),30岁以上的网民随着年龄的增加所占比例相应减少。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1%,35岁以上的网民占17.9%。低龄化带来了网民情绪较容易产生大幅度波动,容易产生过分偏激的非理性行为,而多元化信息流的碰撞催生了青年亚文化的井喷。长期以来,主导文化对青年亚文化的压制以及理论研究导向的忽视,导致青年亚文化研究的严重匮乏,甚至被一定程度的压抑,这些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阶段性地释放,如果没有能进行及时地引导与梳理,会对网络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网络道德缺失问题的分类
就目前而言,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已日益明显化,甚至延伸至现实社会造成了消极影响,具体可以分为:
(1)网民在交往中表现出礼仪缺乏及修养不足。如在匿名留言板中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发表恶意伤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安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的虚假信息(攻击性的日志,不良博客记录,低俗留言贴)等,在博客中对于社会发生的公共性事件进行无责任、无依据的发泄型评论,肆意地抨击合理的政策法规等等。
(2)网络技术的非理性运用。一些技术人员无视网络规则滥用科技手段和自身权限,如黑客们恶意攻击网民,传播恶意插件和病毒邮件,制造大范围的骚扰信息,创设木马网页和恶意网站等,对大多数普通的使用者造成了精神与物质的损失。
(3)网络侵权以及欺诈行为。如盗取其他网络用户的账号,利用qq、msn、bbs等交流通讯软件伪装身份欺骗他人,无视文章作品、影视音乐版权问题,随意的共享及传播甚至进行私下的有价贩卖,利用网络传播精神污染物(暴力、黄色信息,对于社会安定具有不良影响的谣言和信息),如近些年各种各样的“门”事件以及网络大范围影响的谩骂事件等等。
二、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网络道德的缺失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其中内部原因主要是从网络交往的主体、客体之间缺乏自律及责任感以及交往载体的虚拟性方面思考,而外部原因则是由于目前社会的监督性不足。
1.网络交往行为的责任缺失
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的自由,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总会受到来自法律、道德、俗规以及权威的限制,而现在丰富多样的网络平台,给予使用者们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将现实中的传统道德束缚力大大的降低,使得网络使用者有了对于绝对自由和彰显个性的渴望,在网络上的行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例如,很多网络谣言以及攻击谩骂性质帖子的发起者,他们往往隐匿在重重网络终端之后,这种低罪恶或者无罪恶承担的技术可能性会使得人们被自身的不良欲望引诱,从而做出网络道德缺失的举动。部分的使用者在这些举动之中寻找释放的快感,而由于普及范围广与速度快,使得去抑制与追究这样的行为十分困难,成本也非常的巨大,造成一部分的网民有恃无恐的追求自己想要的“绝对自由”而不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2.缺乏显性监督
当前我国网络运行的现状是缺乏显性有力的监督力量,首先是政府监管部门。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管制机构,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等都承担相关的责任,这就使得从设立网络的法规到实际操作没有统一的途径,部门多了,相互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的难度也就多了,无法有效实行监督。有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于保护主义,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这些带有偏向性色彩的规则有时没有和上级进行沟通,对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没有起到良性作用。
其次是社会民众与媒体监督。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工作会议上因为其抽的名贵香烟“九五之尊”而引起网民的兴趣,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结果揭露了其开名车上班、戴名表等与其收入不相符的地方,最终使其被相关部门处罚。这个事例被很多媒体称作是网络监督的代表作,公众通过匿名的网络为媒介,连结了社会的力量来对现实社会中的较为强大的个体与集体进行监督,表明了网络监督是能够起到实际效用的。但是,对于虚拟空间上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依然是较为缺乏与无力的,其中两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技术问题与政府部门的支撑。
在技术问题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绝大部分参与者都会使用匿名或虚假的身份,在最平常的网络聊天时,一般网络使用者几乎很难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一个无业游民也可以自称是高级公务员,这就造成在网络交往中频繁发生感情欺骗与金钱欺诈,普通的网民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以及个人能力,去辨析信息与聊天对象,这使得在网络行为失范事件发生时,受害者往往无法追究,而相关部分也取证困难。在政府支撑方面,由于网民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需要政府的网络监管部门给予帮助,但是目前由于网络监督部门的政出多门,使得网民不知道去找谁求助,甚至找到了也很难挽回损失,这些都对网络道德秩序构建起着十分负面的影响。
3.法制法规尚待健全
我国目前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只有1997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余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定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属于政府的行政规则和部门性规章,网络时代的信息飞速传播,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变化与情况出现,很多失范行为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一些临时的规章能够被用来控制与应对新的情况,但是由于其立法地位较低难以产生好的效力。
在现行的民法与刑法中,对于网络行为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处罚条款,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音乐、影像等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与空白,对于网络不文明行为,言语攻击、骚扰甚至是过度的人肉搜索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条款,难以对其产生好的约束作用。
三、构建网络道德的新途径分析
网络载体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它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如同一款高性能的上传下载软件,人们既可以使用它来分享信息与研究技术,也可以使用它来传播不良信息、进行木马入侵,交往平台的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与媒介,网络上的道德缺失行为并不是单纯因为网络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与高度自由,寻根溯源在于个人的价值观与责任感,在于其行为的出发点,所以网络道德新秩序的构建应当去思考如何利用其多元化的价值观、开放交流的特性来传播与树立科学的网络价值观,同时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与立法来辅助。
1.加强网络空间里社会主流文化与责任感的凝聚力,发挥其“路灯作用”
当前众多的网络交流者责任感缺失,对于网络社会的秩序发展有着非常恶性的影响,随着网络覆盖范围的扩大与上网人群的低龄化趋势,各种亚文化群体的出现,使得人们一些扭曲的价值观与不良的非理性思想蔓延,这些思想开始不断地占据网络思想的空间领土,甚至一定程度上开始侵蚀主流的道德意识与责任感,使得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网络空间出现涣散的趋势。当然也有一些具有创新思维与积极开拓的思想出现,对于社会的前进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这些新的思想无法形成系统道德准则与完整的价值观,难免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思绪迷茫与思想混乱,使得很多不明真相的网络使用者被拖入混沌的漩涡之中,一些具有一定技术但是居心叵测者甚至会以此造成混乱与谣言从中获利。
要想规范网络的道德,首先应该把现实社会中,那些已经成型的、符合社会与人类发展规律的道德规范与责任感意识融入到网络社会之中,并加强其自身的凝聚能力,在开放与多元化的网络空间中树立一个主流的、科学的道德规范准则,这准则是由现实中拓展至网络,已经经历过实践合理性的认证,并具有完整的体系,可以为网络秩序的建立提供理性行为准则与责任意识。这些主流的道德思想与责任意识如同主干道两旁的路灯,网络使用者可以在网络上浏览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言论,甚至可以把网络当做精神的家园,同时他们也可以根据路灯找到回家的道路,因为路灯的存在而不至于迷失方向、陷于混沌与黑暗之中。
2.可以适当发挥网络空间第三组织的监督作用
目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着许多第三方的组织群体,如同现实社会的非官方研究所与慈善组织等,这些群体有的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如以前的中国红客联盟、爱国者等,有的是众多爱好者组成的社区如各种热点论坛的网络经营者,还是就是大型的门户网站,这些组织群体在网络空间有着众多的关注者与联系者,他们都在特定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宏观的调控,让其在合法、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与舆论影响力,调动其自身的资源,为构建网络道德规范提供坚强的舆论支持,这些将会为网络社会文明发展的观察者,为官方提供及时的资讯以及网络民情,为其政策的制定贯彻以及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提供科学的参考建议。
3.制定、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对网络无序行为进行引导、控制
网络交往中的无序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上而下发起的理性行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操作性的问题,在某些环节或者操作者的失误之下产生了无序的结果,第二种则是由广大网民从民间发起的无序性活动,这些活动往往具有质疑、声讨以及泄愤性的特征,这对于网络秩序的影响是极其致命的。
对于第一种行为可以采取及时的更正以及适当的引导,对于第二种则是需要强制性的控制与隔离,运用网络主流意识及官方力量进行控制,这其中最有效、最能从根本上预防的方法是完善当前的相关的网络法律,根据实际的状况灵活应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合法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把其放到与现实财产相对应的位置,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个人与群体严厉追究,对于网络暴力以及群体不理性行为在控制、引导的基础上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目前不少的失序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不少处于空白的区域,要通过法律手段,使得人们树立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价值观。
总而言之,网络活动是把双刃剑,具有正负两面效应,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说的那样,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带来的巨大机遇与发展的新空间,但是其自身的道德秩序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既需要从内因着手,不断地提高网络参与主体的素质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监管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得其能够真正的造福于社会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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