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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9 11:31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网络电子期刊许可协议的谈判、签订及相关注意事项,并介绍了美国加州大学模式,以期引起同行的关注。
【摘要题】专题探讨
【关键词】电子期刊/许可协议/出版商
【正文】
  随着WWW的盛行,网络电子期刊逐渐成为学术出版的主流,由于其多采用许可协议的方式租用使用权,从而使得许可协议模式成为图书馆订购或利用网络电子期刊的主要手段,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licensingagreement)已成为图书馆或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方式基本是由许可方(信息资源提供商)提出许可使用的协议初稿,规定被许可方(通常是图书馆)的使用权利、责任及义务,双方如果对协议的条款没有异议即可签约。但由于许可方不了解图书馆用户的具体需求,提出的条款往往比较苛刻,或不切合实际;与此同时,作为被许可方的图书馆对这种新的贸易形式也不太了解,不知道谈判的余地有多大,由此面临许多问题。
    1 许可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在采购过程中,与电子期刊提供商谈判及签订许可协议的基本及关键步骤包括:安排试用、审核许可协议、就计价问题进行谈判。首先必须提供试用,这样才能为图书馆提供一个评价电子期刊的有用性及是否易于存取、用户是否足够及任何额外的硬件需求的机会。图书馆也将尝试解决任何潜在技术问题及明确培训问题。审核许可协议将有助于图书馆员找到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答案,诸如:图书馆反对许可协议中的什么条款?需要删除或改变什么术语?需要增加什么条件?可以接受许可协议中使用权限及授权用户的定义吗?图书馆能够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所有规定/限制吗?其主要任务将是审核许可协议中的专门条款,强调用户、信息使用及用户存取。最后的步骤是就计价问题进行谈判,对绝大多数图书馆来说主要是考虑价格是否合理。
  在此过程中,联盟或图书馆有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并熟悉及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条款,不可将此重任委托给订阅代理。当对许可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术语存在疑问时,可与法律律师或采购部门协商后修订措词;如果不了解许可协议中的某个条款时,可要求将其重新写出。还要审阅许可协议中的每一个附件,以了解联盟或图书馆是否能够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所有要求及限制。
  为了有效地完成这些步骤,负责许可协议谈判的联盟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很好地掌握图书馆策略目标,很好地了解图书馆的软硬件环境、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及本地用户服务政策。在谈判时,为了达到双赢,双方应了解其它团体的意图和限制条件,也应尝试从其它团体的角度来看待、理解许可协议问题。图书馆员应理解信息提供商必须保护他们的投资,而信息提供商应理解图书馆要为其用户群服务,而且信息提供商通常也乐于和图书馆合作解决问题、澄清术语,并使双方签订许可协议。毕竟,许可协议是由信息提供商为保护其利益而让其律师写成的,没有图书馆及图书馆用户的参与,它只是考虑了单方的利益。对于图书馆员和出版商而言,每次审阅及谈判,都是一个学习经历,出版商也从中了解图书馆需要什么、拒绝接受什么。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列出一个清单,在与信息提供商谈判时就不会漏掉重要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资源可能非常独特或用户需求度很高,而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太合理的条款。但在续订时,可要求再次谈判;同时,核对并了解其它信息提供商是否也已开始提供存取该资源。
  虽然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已成为图书馆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但由于电子资源与厂商的多样性,迄今仍未有标准的许可协议能够套用于所有的状况,所以图书馆联盟必须谨慎审阅与修正每一份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以免影响到读者与联盟成员的权益。当许可协议不符合图书馆的需求时,要积极谈判,图书馆联盟有权去改变许可协议条款,以获得一个既使联盟、图书馆及用户受益,又符合合理利用方针的许可协议。
    2 有关注意事项
  2.1 电子资源的合理使用(FairUse)
  图书馆的使命就是支持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传统出版环境下,“合理使用(FairUse)”的理论已经被出版界与图书馆界广泛接受。1976年版权法section107允许为了教育目的(教学、学术研究)使用和复制版权着作。Section108条款为图书馆的复印或复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然而,随着电子出版时代的来临,虽然早已在1998年10月28日签订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但仍有许多厂商以电子出版环境不同于传统出版环境为借口,在许可协议条款中具体地、详细地说明如何利用电子期刊、什么是授权利用的、什么是禁止利用的,企图停止合理使用权的继续适用,以保护信息提供商的利益。为此,全球图书馆界必须形成一股团结的力量向厂商要求合理使用权能够适用于电子资源。
  图书馆应该意识到在许可协议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强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而这会影响到图书馆及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图书馆员有责任就此进行谈判。在进行谈判时,不要放弃版权法案107条及108条授予的权利,以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及用户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间找到平衡点。
  事实上,由于电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不同于传统资源的功能与加值特性,为使这些功能与特性能被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信息提供商应开放让其数据库被合理使用于非商业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应加诸过分的限制于经过授权的个人用途,例如厂商应准许使用者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无限次下载、储存、打印其数据库内容。
  此外现行着作权法已有载明对合理使用、教育用途与图书馆豁免权(LibraryExemption)等相关条文,在审阅电子资源合约时应留意是否含有违背前述条文的条款。例如,图书馆在合约中应争取允许电子资源能使用于馆际互借(InterlibraryLoan)。馆际互借是1976年的版权法108条赋予图书馆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许可协议应允许图书馆提供论文的打印复本或电子复本,以满足馆际互借的要求。但是在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中,许可方(信息提供商)常常要求被许可方图书馆把产品的使用权限制在本单位内部的用户范围,而不容许授权使用的图书馆或用户将该产品传递给其它单位或用户。例如在美国科学协会关于ScienceOnline的许可协议中包含一个限制电子馆际互借的案例 ():由于电子出版物易于复制的特性,AAAS明确禁止以任何电子或数字形式对ScienceOnline(包括Science及ScienceNow)的论文或内容进行馆际互借。Academic Press(AP)也在其许可协议中规定不可由电子期刊提供馆际文献服务,但是如果该馆已订购过纸本期刊,可在符合馆际互借条款规范下,由其电子期刊印出纸本,提供文献服务,每笔服务需记录其期刊刊名及刊期,定期汇整记录给AP,细节再议。这些规定固然保障了出版商的利益,但与图书馆界多年来倡议的“资源共建共享”理念及积极推动的相关措施,不啻背道而驰。由于图书馆界的反对,目前已有一些信息提供商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如Elsevier允许每年每种期刊可以提供五篇电子期刊全文作为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之用,Kluwer规定会员可以用电子期刊印出之纸本进行馆际互借。因此,图书馆联盟及有关单位在能与出版商谈判时,要力求突破,以免阻碍信息的传播,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
  2.2 明确地说明数据库内容
  在许可协议中应描述图书馆购买或租赁了什么,这可确保图书馆方面不对网络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内容产生误解。JSTOR在其许可协议中声明,数据库是由学术期刊的过刊组成,过刊应从每种期刊的创刊号开始,一直到1年以前出版的卷期。同时,图书馆可以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注明信息提供商向图书馆通知数据库内容变化的条款。
  2.3 审慎界定授权用户与使用地点
  当联盟或图书馆订阅一电子资源时,究竟有哪些使用者能够使用呢?对于信息提供商而言,总是希望将授权用户限制在一较小范围的群组中,而这往往与联盟或图书馆的期望相违背。因此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务必要注意其中“授权用户”的定义,并审慎选择较宽松的定义与信息提供商磋商。

  此外,引进电子资源时必须注意到可以合法使用该资源的地点,例如:是否仅能在图书馆馆内使用?或者可以在校园外透过某种特定的认证机制使用?从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数据库是使用IP的方式来控管。最近ElsevierSDOS正研拟开放以ID/Password的方式来控管,如此一来只要是合格的使用者便可随时随地使用。
  2.4 要求提供使用统计
  精确及时的使用统计是有效管理电子期刊所必须的,它是反映数据库利用率的重要指标,可以帮助馆员制定馆藏发展决策,确定是否需要引进、续订或停订,并让图书馆同时了解是否有必要更积极地宣传某些资源,从而使电子期刊成本效益最大化。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提供商持续、有规律地提供使用统计数据。基于这些原因,应在合约中添加这一要求,让厂商了解使用数据对于图书馆的重要性。
  2.5 要求给予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
  许可协议必须包括存档及永久使用的议题。由许可协议可知,被许可方图书馆购买的是网络电子期刊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真正拥有该资源,所以许可协议应提供被许可方购买的网络资源的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以明确授权使用的资源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避免知识的潜在损失。如许可方可以让被许可方免费或以适中的费用续订使用合约;或向被许可方提供资源存档的替代物(如光盘、印刷型产品、磁带或可以在局域网上运行的产品)。如生物学家公司的许可协议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终止订购时,图书馆将获得用于永久保存的光盘,该光盘收录有图书馆在合同期内订购的期刊卷期。
  2.6 重视合约转让问题
  在绝大多数的许可协议中,会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图书馆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却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信息提供商将其与图书馆的合约转让给另一方。图书馆应该要求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即在信息提供商的公司倒闭、被出售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时,要保护图书馆的利益,防止由于原提供商的断层、政策的改变,而对图书馆权益及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影响。如果合同被转让,图书馆有权重新谈判或取消现有的合同。
  2.7 关注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一般合约中都附带有赔偿条款,但往往会被图书馆所忽略。以下是赔偿条款在合约中经常出现的形式:图书馆是否需要为其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Misuse,Abuse)数据库的行为负责?图书馆是否必须负责监督其读者对电子资源的用途,例如:图书馆是否必须确定读者只将电子资源用于学术用途?信息提供商有否保证其数据库未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抑或一旦发生数据库侵害第三者知识产权时,厂商是否承诺愿意负责?上述第1、2种形式主要界定图书馆是否需要负责其读者对数据库的使用行为,在签约时务必考虑自身的技术资源(TechnicalResources),切勿承诺采取能力范围外的技术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以及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
  那么,什么叫做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呢?国内曾经发生有读者以计算机程序自动到某电子期刊系统中在短时间内下载大量全文资料,因而造成对方系统不胜负荷,此即属于不当使用数据库的范围。一般而言,电子资源提供商多会采取将该读者所属单位暂停使用权数天作为惩罚。
  由于电子出版环境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读者也较传统出版环境更容易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因此图书馆在道义上应该承诺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加强宣导)来避免读者对电子资源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若发生不当使用或滥用时,也应该与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停止该类行为。但是,在合约上不应让图书馆或联盟负起个别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只要图书馆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用户有关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滥用时,图书馆就不应对滥用资源的个体用户的行为负责。Sherden建议应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图书馆将通知用户有关资源的使用限制,并执行这些限制;但是,对于因无知或图书馆非授权用户的行为,图书馆不应负责。推而广之,只要图书馆或联盟并未故意帮助或鼓励个别读者违反合约载明的条款,并且当个别读者违反条款时能协助厂商解决,图书馆或联盟也不应该为个别读者的此类行为负责。
  2.8 可要求延长合约
  图书馆应该能够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收录有这样的条款,即根据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资源的天数来延长合约。机构合作委员会(TheCommitteeOninstitutionalCooperation,IC)认为,如果由于许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许可方使用超过连续24小时时,许可方要同意被许可方不需额外的费用按相应的时间延长使用时间。
  2.9 其它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图书馆或联盟在谈判与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留意的事项还有:(1)了解并关注谈判过程,注意谈判条件的变化。许多信息资源提供商要求图书馆通过联盟购买电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请图书馆参加联盟合约的谈判,这一过程与图书馆员传统的、有序地选择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过联盟购买的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可能达不到图书馆的期望,所以图书馆必须确定是否想要购买,该电子期刊数据库是否符合本馆的馆藏政策。在谈判中,图书馆还应该明确其愿意支付多少费用(2)浏览并比较不同许可协议。这将有助于图书馆员了解出版业目前许可协议的标准,也有助于图书馆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谈判的内容。
    3 美国加州大学许可协议模式
  图书馆除了需
要制订馆藏发展政策外,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许可协议来跟信息提供商谈判。很多出版社(如ELSEVIER)订出了许可协议供客户参考,明确规定各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可是加州大学并不受制于出版商,他们自己制定了一个许可协议,所以谈判及签订时可能会以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为主。在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许可协议中必须指明当数据库被移除时,加州大学对于已经付费的信息有永久使用权;信息提供商必须明确描述图书馆及其使用者的权利,同时也须相信图书馆有监控合法使用信息的能力;加州大学是一公共机构,它必须广泛地对加州提供服务,加州大学的授权使用者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及所有校区、相关医院、实验室、研究计划、访问学者、远程教育等的使用者,这些使用者可从任何地方(如家中、外国、校内)使用信息;电子信息的内容必须可在任何作业平台、网络环境上存取,这些存取必须以图书馆界所使用的标准(如Z39.50-1996)为基础;许可协议中必须同意所有的信息可被非商业、教育、指导、研究为目的的使用者“合理使用(FAIRUSE)”,使用方式含无限制的浏览、下载及打印;为便于读者的使用,信息提供商不能限制图书馆增强或转换资料(ENHANCEORREFORMAT),如将电子信息与其它馆藏连结起来,或加上批注等;使用者使用记录、检索记录必须受到保护。
  总之,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已成为图书馆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也成为国内外图书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大型的商业出版商及学术协会出版商具有标准的许可协议,这通常作为谈判的起点,在没有检查之前不得签署协议。研究图书馆学会ARL()及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COLC(http://consortia)已制定了指导方针,以帮助制定符合图书馆需求的协议。研究国外图书馆参与网络电子期刊许可协议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可以指导我国图书馆界与国外网络电子期刊出版或代理商谈判,以争取最优的价格模式,获得最大的使用权限,防止知识的潜在流失及用户违反使用协议带来的争议等;另一方面为我国网络电子期刊利用方式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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