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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11-16 12:00

摘 要: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而然很多软件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版权经常被别人滥用,可以说版权滥用现象在今天非常严重、同时普通的相关法律根本起不到任何的作用。下面本文就与计算机版权被滥用的相关问题、以及应该采取哪些法律进行保护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计算机 ; 版权 ; 滥用

我国在入世以后,为了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发展迅速的各行业不仅仅在发展经济与开拓市场上下功夫,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的增多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应的法律条文也相继诞生。如何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计算机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自出现那天开始无论对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必将成为人们未来获取信息的主要工具。它在给人们带来各种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便,比如在今天滥用他人软件版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问题的严重化,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要想让信息开发者设计出更多的软件来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所服务,就必须要对他们设计出的软件进行版权保护。1. 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计算机与我们的电视相比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优势,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里面所安装的软件的先进程度远远高于普通的电视。正是有了这些软件的存在,才使计算机可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也正是因为这些软件的存在,我们才可以用它进行各种操作。虽然计算机与电视相比有这么多优点,可是它的软件一旦中毒,所有的系统都将陷入瘫痪,而这一问题对于人们的工作来讲是相当致命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重点保护计算机里面存在的软件的主要原因。
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第一:计算机中的软件由相应的程序和文档组合而成,而程序在里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程序本身却没有任何的效用,只有将它们放在特定的介质中才能正常运行,而让人们头疼的是,软件是一种无形的东西而不是特殊的物质。
第二:计算机的软件是非常容易复制的,并且软件本身还具有成本低、快捷、方便、不容易丢失同时不易被别人察觉的特点。而这些都造成了计算机的软件极易受到侵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
第三:计算机软件开发比较困难,并且工作量非常大、时间长而且投资的费用更是无法估计。同时我们也知道,软件的更新速度更是飞速发展的,有些软件甚至刚刚设计出来就已经被淘汰。开发的高额利润与软件更新的速度致使很多人根本经不起侵权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四: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与思想互相渗透、密不可分,这一特殊的性质使得软件具有文字作品与实用工具的双重功效,也就想成了计算机的软件不仅具有版权性还有专利性。
第五:计算机程序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版权保护的难度。
除此之外,各国的法律都明确的指出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专有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些特性变得越来越虚弱、越来越模糊。
计算机的软件作为计算机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分量与位置。而然就在计算机软件正处于高速的发展时期时,由于软件本身的可复制性造成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相当普遍,几乎每一件计算机事件都离不开软件盗版,在一定程度上给计算机的软件行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西方国家因盗用计算机软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仅仅在几年内就从1998年的28.1亿上升到1990年的44.61亿。美国在1990年更是因这一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亿美元,美国使用商用软件的联盟通过计算得出,因复制或者假冒的软件产品,使全世界的软件行业造成每年高达140亿美元的损失。面前这一严重的软件问题也在我国慢慢地发展,北京的中关村因为科技人才,仪器设备,情报信息与科研成果的密集而被国人称之为美国的硅谷,而然在这个科技相对发达的地方,因为各种盗版与假冒软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它的发展速度。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很多大企业根本不敢把过多的钱用于软件项目的开发。上面存在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很好的告诉我们,要想实现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必须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只有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才能使软件行业在计算机领域实现快速的发展。计算机的软件作为人类智力发展的成果,我们完全可以把它归为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这也是我们能够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保护的唯一途径。
2. 可以进行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既然计算机软件对我们的发展这么重要,那么,究竟哪些计算机软件程序需要加强保护呢?
2.1目标吗程序
我们知道,计算机是通过相应的代码程序表现出来的,而程序分为源代码与目标吗两种。那些由很多符号组成的汇编指令、或者相应的程序语句,一行行并且由很多字符组成的语句就是源代码。那些由很多二进制数字组成的编码就是目标代码。第一种代码如果申请保护会普遍得到大家的认可,可是,第二种代码是否也应该得到保护在美国曾经发生过非常激烈的争论。
今天,后者已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与国际上保持一致,也是讲两种代码同时纳入计算机版权保护的范围。比如在相关的计算机条例中就明确指出:计算机程序既包括源程序也包括目标程序,只要在相同的程序下,无论是源文本还是相应的目标文本都被当成同一种作品,也就是说,无论是符号化的指令系列还是相应的语句序列,只要符合相应的计算机程序的内涵,就必须要进行版权保护。不过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目标码程序与源程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凭借一种软件的目标码进行评价,必须要比照相应的源代码或者有相应的特殊标记才能判断。
2.2固化程序
至于这项程序,我国直到今天也没有研究出它是不是应该具备相应的版权。学术界目前普遍认为计算机这一程序应当包含所有的程序,不仅包括软件程序还包括硬件程序,也就是说完全可以把固化程序纳入计算机的程序范围。对于这种说法笔者是非常赞同的,因为固化程序完全符合《软件条例》提出的要求,所以能仅仅因为它与有形的物体有关就将其排除。
3.不可以进行版权保护的程序
我们知道,计算机有很多程 序都需要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计算机程序都可以得到版权保护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依然由很多计算机程序无法进行版权保护:
3.1无法执行的有关程序
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经过修改后可以进行使用的程序都可以进行版权保护。而对于那些修改后仍然无法使用的程序是得不到版权保护的。也就是说,任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必须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对于那些无法正常使用、甚至于根本没法使用的程序没必要进行保护。在这一方面计算机软件与普通的文字作品有着很大的区别,它对于软件的使用功能看的相当重要。
3.2简单的程序
对于一些非常简单的计算机程序原则上也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这些程序并没有多少研究价值,有些甚至在短时间内就会被淘汰。虽然设计者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些劳动与相应的版权保护根本不成正比,甚至于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这类程序也得不到版权保护。
3.3违反道德或者法律的程序
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国家禁止的作品或者其它东西不受法律保护。比如:非法开发或使用计算机、往机器里输入病毒、显示色情内容的程序,这些不但得不到保护,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机型交流沟通的主要手段,要想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服务,必须要加强对他的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 卢海君.  论角色的版权保护——以美国的角色保护为研究视角[J]. 知识产权. 2008(06)
[2] 何炼红.  论功能性作品版权保护的理论困惑及解决路径——重估习惯的力量[J]. 现代法学. 2009(05)
[3] 应明.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J]. 知识产权. 2008(03)
[4] 徐莉,连明伟.  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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