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
近20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快递行业迅速发展,行业发展态势非常好,然而社会上因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现如今快递单据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已经成为广大网络购物消费者最担忧、最畏惧、最头疼、最关心的安全威胁之一。鉴于此,快递行业监管部门及企业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探讨并实施相关解决方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1 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安全威胁
1.1 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与推广,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近20年来,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网上购物交易规模急剧增长,推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快递行业发展十分迅猛。近期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2016-2021年中国快递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表明,我国2015年快递业务收入高达4 039.3亿元,同比增长26.1%;业务总量累计完成5 078.7亿元,同比增长37.4%,可见我国快递行业正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1]。目前我国快递产业非常庞大,快递市场竞争激烈,快递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由于我国网民规模庞大,相比于国外,我国快递行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未来快递行业的发展潜力和空间都还很大,前景一致看好。
1.2 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存在的安全威胁
近年来,快递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及相关部门对这种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和打击从未停止过,然而打击效果却不太明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就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除了利用其商业价值外,一些非法分子还可能利用非法手段对被泄露个人信息的消费者进行骚扰、敲诈、勒索、抢劫、绑架[2],甚至杀人。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是多么的重要,而保护的关键就在于快递公司把网上购物的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这一过程,因为这是安全隐患频发的环节,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容易、最可能被泄露的环节。
2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分析
2.1 快递公司监管不力,从业人员以公谋私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与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紧密相关,同时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快递公司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快递单据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快递单据的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疏忽大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关心和重视,对快递营业点及加盟商的监管不力,管理松散、不够严格,对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加盟商的职业道德素质审查考核机制不健全,对快递加盟商的准入门槛及要求不够高。一般快递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道德、综合素质等普遍偏低,以致快递从业人员缺乏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从而使得那些职业道德素质低的员工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为了一点点私利,以公谋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贩卖快递单据,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出去。
2.2 电商卖家因刷店铺信誉而私下交易快递单号
网上进行购物时,许多消费者不再只是注重商品的“物美价廉”,因同样或类似的商品在网上会有很多店铺同时销售,同样价格的商品也会有不止一家店铺出售,所以选择商品时,除了看重商品质量和价格外,还特别注重所选择的商品所在店铺的信誉级别,以及商品的成交量和顾客好评等因素,这就使得刚刚运营的新店铺生意很难做,一些新店铺为了满足网络购物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需求,不折手段地通过购买真实的快递单号来进行虚拟交易,以提高商品交易数量和商品好评率,从而短时间内达到快速“刷钻”的目的[3],进而提高网络店铺的信誉级别,增大网络店铺的成交概率。在整个虚拟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躲避电商平台内部的监管机制,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真实的发货单号;②满足特定条件的发货时间及发货地址;③具有真实单号的快递单存根。一些网络店铺就是利用电商平台监管的漏洞和盲区,私下从各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那购买消费者的快递底单,甚至有些网店与快递从业人员达成协议,长期保证密切合作关系。一些网络平台也向电商卖家提供购买快递单号的服务,非法运营从中获利,真实内幕可想而知,即消费者个人信息已被泄露,隐私权遭到侵犯。
2.3 消费者自身不够重视,随意丢弃快递单据
许多网络购物消费者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往往在签收快递包裹后,取出商品后,直接将贴有快递单据的商品包装外盒随手丢弃,殊不知商品包装外盒上的快递单据中具有自己最重要的信息:姓名、年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购买的商品等非常重要的个人隐私。如果这些信息被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勒索、抢劫,后果可想而知。此外,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安全威胁认识还远远不够,操作过程不是非常熟悉,将自己真实详细的地址设为网络购物的收获地址,丝毫没有觉察到威胁的存在,还有就是没有定期对所使用网络购物设备(电脑、手机、平板等)进行杀毒及清理维护,随意下载未知来源的垃圾软件或应用,访问垃圾网站,这就让黑客有了可乘之机,秘密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能力薄弱
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和快递行业都是刚刚兴起不久的行业,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行业市场格局急剧变化,且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发展需求。因此,要加快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出台适应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跟上快递行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在监管上存在着许多盲区和漏洞,监管部门的执法功能与工作内容不够具体详细,执法权力分配欠妥,不够合理完善;监督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工作难度大、工作强度大,而监管部门的人员有限,监管能力薄弱,对全国各省市乡镇村如此多的快递公司营业点不能进行很好的监督和管治,给了那些非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即可利用国家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漏洞和盲区,不择手段获取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3 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及策略
3.1 快递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
快递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切实为广大消费者考虑,加大快递营业点和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快递单据上个人信息的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等环节中的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建立一套安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此外,必须提高快递加盟商的准入门槛,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聘用标准,并定期对加盟商进行审核考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及定期审查考核,增强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于那些非法以公谋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应该给予严惩,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3.2 电商平台严格监管店铺卖家,加大惩处力度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该加强对网络店铺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平台自身管理的盲点及漏洞进行加强监管,不断优化对网络店铺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刷店铺信誉等级、刷好评、刷成交量、刷人气等的网络店铺,一定要进行严惩,绝不轻恕,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永久封店,剥夺网络店铺卖家的永久经营权。情节更严重者,追究网络店铺店家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鼓励举报网络店铺非法刷店铺信誉等级、刷好评、刷成交量、刷人气等行为,对举报者给予的奖励。此外,对于其它网络平台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禁止快递个人信息的贩卖,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3 消费者个人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保护个人信息十分重要,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们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从而杜绝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换而言之,也就是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为了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切记务必做到以下四点[4]:
(1)当签收快递包裹后,要记得将包装外盒上的快递单据涂黑直到无法辨认其上的信息或者直接撕下来,将其撕碎后再扔掉;
(2)个人快递收货的地址尽可能不要与居住地址一致,可以将收货地址定位到公司、小区门口、楼下等,最好不要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姓名最好使用昵称,不要使用真名,联系方式最好不要使用自己经常用的号码,可以是能够联系到自己的公共号码,比如办公室的号码、物业的号码等;
(3)尽可能不要贪图网上购物的一些小便宜,比如限时秒杀、免费试用等,这很有可能是商家借此机会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陷阱;
(4)谨慎使用公共免费WIFI,不要下载安装一些未知来源的垃圾软件或应用APP,要为自己的电脑、手机、平板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清理杀毒,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等。
3.4 构建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针对目前快递行业所存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且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及市场特征,规划、制定、完善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政策法规,构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2013年2月1日河北省已出台实施的《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该规定还明确指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5]。当前现有的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搜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应该不断细化和及时更新相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才能更好地规范快递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隐私不受侵犯。
4 结束语
随着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消费者要增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意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从而使我国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孟强 来源:物流科技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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