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征及其法理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流方式已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福祉。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有悖于德性的甚至违法的言论或行为得以显现并迅速传播“网络暴力”就是其典型代表“人肉搜索’、“道德审判“网络民族主义”等形式是“网络暴力”最基本的表现形态=“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忽视了言论自由本身的责任。但我们不应该把目光仅停留在“行使权利”或“行驶权利的方式”的研究层面,我们更应关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征及其法理基础。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公共意志的表达,与其主体的数量优势是密不可分的。在“网络论坛中存在着‘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一种意见一旦具备了这种性质,就会产生一种强制力一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并可能招致社会制裁的危险。”①所以,我们认为,行为主体特征是“网络暴力”的重要参量,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能够定义“网络暴力”:它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其实“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平媒暴民”已存在多年,只不过“网络暴民”由于其发言成本低、联合成本低、影响范围更大而已。②所以,网络的便民特性比传统媒体更能容纳这种草根性的冲动与无知。本文关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特征,旨在进一步透析网络主体的行为逻辑,如: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何以更容易形成种类各异的意见?各种参差不齐的行为主体为何能够在网络中通过特定的表达方式“聚集”成一个暴力群体?这一“暴力”群体的暴力行为又何以能够变得如此地具有攻击性等问题。
二“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网络特性
相对于传统表达自由主体之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主体行为的危害更大,更难以规制和预防。在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方式、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分配机制都发生了转变。这样一种转变拓宽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渠道。也因为网络一系列特点,使得网络空间“超越了主权和国家意识,超越民族国家式的政府的控制,使得以政府和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政治范畴发生转变。”③公共生活的议事模式由一种相对“精英主义”的架构转为了一种相对“大众主义”的结构。由此,整个议事过程中的草根性与“年轻化”问题,也凸现在社会和国家面前。
首先,主体的草根性=“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并允许其更多地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的讨论,实现了向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④网络的进入门坎低,对于主体的身份没有什么额外的限制,不同于电视、报刊之类的媒体有诸如行政许可和巨额成本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你可以自由地将你的思想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网络论坛的参与者首先考虑的是打字和输入的速度,用词准确性、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在许多情况下都难以成为讨论者顾及的因素,夸张和不实之辞是网上交流常有的现象。”⑤正因如此,网络空间的存在使得普通民众并不需要付诸过多的成本,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一种自我表达的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对于主体的参与资格没有过多的限制,而且对于主体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也无太多规定,充其量在网民进入某一论坛或者某一网站时,出现一些警告性的条款,而即使网民违反这样的规则,除了无法阅览网站内容之外,并无其他附加的惩罚。就这样,大规模素质参差不齐个体,聚集在一个并无太多现实法律规制或者传统习俗限制的虚拟空间,必然会引发出一些传统的社会情境中未曾出现,而又让人措手不及的问题。网络的草根性从技术上保证社会主体最大程度的实现了言论自由,有助于每一位公民更好的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可以说中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但其“既是一个里程碑,又是一个警告。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拥护民主的论辩,表明……只要遵奉民主、公意这一原则,那么,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政府义务履行之间的分裂状态即可消除。但是它同时表明眼前存在的危险……卢梭的‘公意'它可能永远正确,却是现代暴君专制的原型”⑥也就是网络中的“大多数人的暴政”。
其次,主体的年轻化。我们从2010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月在北京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年龄在10到40岁之间的网民占据上网总人数的81.9%。这里并非说网民的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但是按照人类生长的规律,个体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现实接触面的逐步扩大,生理和心理才会趋向成熟与稳定。在10-40这个年龄段上,无论是前期、中期还是后期,都是属于个体不断发展的阶段,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处于青年阶段的人在控制自己的情绪上,往往较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容易冲动。尤其是在一个聚集了大量同类、并可任意展示自己观点的空间上,个体更容易兴奋,更倾向于表露自己,急于得到同龄人和社会的认同。所以,在表达观点或者做出行为时,这个年龄段的人往往考虑问题比较片面,表达出带有攻击性或出格描述的言语。大都数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趋于成熟,尽管这只是一个概率上的统计,无法上升为一种应然的状态。但是在大都数人进入中年以后,即使没有完全的成熟理性,但一定程度上会“脱掉孩子的特性,例如自私、顽固、不考虑常俗”⑦。而这些特点怡怡对社会主体间在相互交往中减少冲突和摩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个新型规则尚未建立,而传统规则又已失效的虚拟空间里。
所以说,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大众媒介,具备了许多传统媒介不具备的功能和优势,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网络主体的兼容性。在传统媒介中,普通民众或者年轻学生以及打工者很难获得发言权,即使有上报的机会,这种机会也更多的是以一种受体的方式出现,缺乏主动性。比如,某一社会个体成为某家报纸或者电台的采访对象时,他更多的是作为商家借机炒作的工具。而网络虚拟社区的设置不仅使得普通民众在公共生活的舞台上获得了发言权,更使得个体聚结而形成一种新的群体性关系。这样的群体性关系通常是虚拟的、短暂的、即兴的、随机的,因此群体成员之间并无真正的约束机制或正式的行为规则,更遑论责任这样的话题。正因为如此,一个缺乏规则自治而又容易聚合的特殊群体就此形成。而一旦现实中出现了一些热点事件或人物时,网络就成了一个最佳的传播载体。所以网民通过网络对问题或者事件进行讨论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对问题的讨论不免会出现争议,争议问题的正反两方面也都会有一定的支持者或者反对者。而一旦这样的支持者或者反对方在观点上形成了共识,整个团体出现某些价值取向“群体极化”这样一种现象就呈现于网络之上。“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⑨而且毫无疑问地,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者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频繁沟通。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极端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也会丧失自身道德,违背社会伦理,⑩并造成分裂的结果,最终铸成大错并带来一定的社会混乱。
三、“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群体特征
社会中的主体仅具有某些特征并不必然会导致对于社会或者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主体特征所具有的双重性,并不必然地使得“恶的倾向”会绝对地得以实现并有害于社会。所以,深入到该群体内部,分析其群体性特征才能探悉导致网络中“恶的倾向”被极度的释放与放大的原因,理解这样一个群体为何能够呈现出同一趋势。法国群体心理学者勒庞认为“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社会主义者、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瑏这样的研究也说明了,群体中个人的本性因为受到群体的鼓舞或者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思想,更多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一些原始本能。”2正如狄更斯的《双城记》中记载的那样,法国大革命的群众仅仅因为某人是贵族出身或同某贵族发生过性关系就将他们送上断头台。这样的关于群体的描述怡怡反映了当下网络中的集体行为的特征。
首先,相对于现实生活,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倾向更为严重“网络暴民”仅仅因为对方的言论、思想与自己不合,或者对方没有加入自己的阵营,就诉诸“暴力”将对方送上了“言论的断头台”。这样的一些本能的行为,很少举动是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而付诸实施的,基于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网络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极为复杂的问题转化成口号式的简单观念。而在这种“朴素真理”支配下的网络民众,正如埃里克?霍菲所描述的那样“但凡‘忠实信徒’都具有‘闭眼塞耳’能力,对于‘不值得看或听’的事不屑一顾,而他们所以能够坚定不移,力量亦是缘于此……而忠实信徒之所以能够在面对周遭世界不确定和不真实时屹立不动,正是因为他们自信奉行的是绝对正确的教义。”瑏在此逻辑支配下,原本当初都怀着自己观点加入群体的网民,渐渐的被集体的观念给同化,出现了社会学上令人不解的个体理性、集体迷失等状态。即刚加入集体时,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行为准则,个体的行为基本还是处于一种理性或者算计的控制之下;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成本以及行为结果等因素;而一旦进入群体之后,为了取得行动的一致性,个体的个性以及对于个人行为的设计渐渐被集体这个概念遮蔽,最终导致个体主体性的丧失,进而成为集体这个庞然大物的组成部件,而没有了自己的意志。
其次,缺少了现实生活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约束,网络群体将趋向于集体的无责任性。个体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网络中的群体更是如此,这就是勒庞所说的“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这样的精神统一性的确保证了群体中行为主体的一致性,但当这种一致性成为一种压迫力量时,后果往往比现实中的从众行为更具危害。比如不假思索的教条主义、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等等。用勒庞的话讲“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活着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2之所以网络群体能够产生如此偏执的心理,主要是因为现实社会的约束个体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网络的虚拟控制中不同程度地失去了效力。现实中孤立的个人,他会很明白,在孤身一人时,他无法轻松地攻击他人,而且攻击之后也无法躲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即使他受到了这样的诱惑,他也会三思而后行。但在虚拟空间里,他就会感觉到数量的优势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滋生“杀人越货”的念头,加之“法不责众”的思维,他会立刻屈从于这样的诱惑。因为,从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治层面出发,这种虚拟空间的消失在群体中的个人责任和目标就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于这样的“无名氏”是很难起到作用的。所以“法不责众”在他们的眼中看来,就是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网络社会不仅为群体性活动提供了一个更为宽容的平台,它还为网民提供了可以逃避责任的保护伞。通过网络的连结和促进,群体所独有的特征得到空前的加强:无论是群体数量,还是群体成员间沟通的质量及相互聚集的速度,都是现实社会群体所无法达到的。这种状况使得网络群体成员的无意识、无责任感瞬间膨胀,并使他们感受到了一种无所不能的感觉;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群体赋予自身的势不可挡的力量。所有这些都使网民敢于发泄本能的欲望。于是,这使得网络主体获得了这样一种环境:即欲望不仅失去了现实社会中传统规则的控制,而且还获得了一种心理上的“从众的安全感”。这种在物质与心理共同失去压力的情况下,由着本能、欲望毫无顾忌的发泄,必然导致一种无法控制的网络失范行为,以至造成侵害他人的权益。然而,无论于实践纬度,还是理论视角,人与人之间的宽容意识、责任意识都是社会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的基础,其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仅需要对某一问题形成是非观念或划分界线,它更要求“在人格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上,以理解宽谅的心态和友善和平的方式,来对待某种异己观念,乃至异己者本身的道德与文化态度、品质和行为。”
四、结语
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不仅是对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上的一些过激言论或行为已经触及到法律的红线。因此,不仅是普通大众对这样的现象深感不适“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范,制定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甚至考虑到刑罚手段的介入。自由与责任是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孕育的一对连体婴儿,当自由借助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与其责任相背离时,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不断壮大的个人控制以及建基其上的公众力量将如何影响民主?网络、新形式的电视和传播媒体又将如何改变公民自我治理的能力?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机制,或是个人自由本身,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先决条件?”瑏当社会不具备足以维持民主运行的条件时,由于社会规范或者经济文化条件发展的滞后性,规范控制或者文化约束方面的发展并不足以与科技的发展相对应时,由网络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不论是“铜须门”事件^“女子虐猫事件“史上最毒后妈”、还是“华南虎事件”它们表现出来的道德正义情感固然令人欣慰,但其中凸现的“道德情感”却因网络空间便利又很快异化成为了对当事人的“生命不能承受之侵”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网络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交融的虚拟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有效的社会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增强他们的分辨是非的能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瑏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网络暴力的惩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在此,我们不奢求对网络监管作出系统的政策建议,本文的要旨在于分析“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特征,为监管部门的相应决策提供可资参考的理论基础。
作者:张瑞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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