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戏剧的定义:“教育戏剧学”的概念内涵的
近几年来,大陆引介和学习教育戏剧的热潮不断升温,欧美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风行已久的DIE、TIE或创造性戏剧终于有机会在大陆的基础教育中崭露头角,其中所倡导的用于课堂教学的各种戏剧性方法在激发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以及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方面的巨大潜力更是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照此趋势来看,我们建立一门作为教育学与戏剧学交叉子学科的“教育戏剧学”将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
显然,教育戏剧将是未来这门“教育戏剧学”的核心概念。然而,国内学者对“教育戏剧”一词所对应的概念究竟为,并给出了教育戏剧的分类示意图:
从逻辑上来看,这种划分只是界定了教育戏剧的外延,并没有给出其内涵也就是教育戏剧的定义。然而,面对国内教育学界和戏剧学界众说纷纭的局面,给出这样一个定义委实不易,有鉴于此,对相关概念进行一番彻底而严苛的辨析将是唯一的选择。下面我们将从教育戏剧概念混乱的现状与成因分析入手,对汉语语境下“教育戏剧”(语词)应该用来指称什么(概念)展开思考,并尝试性地给出一个教育戏剧的定义。
一、教育戏剧概念的泛化与混淆
1. “教育戏剧”与DIE、TIE——教育戏剧概念的第一种泛化形式
提起“教育戏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英国的DIE(Drama in Education),张晓华将其定义为:“运用戏剧与剧场之技巧,从事于学校课堂的教学方法。” [2 ]这一概念与我国中小学课堂中的“戏剧教学法”同义。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对于这种课堂中所使用的戏剧方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称呼,大多数著作将其称为Educational Drama(教育性戏剧)、也有称作Development Drama(开发性戏剧)、Dramatic Curriculum(戏剧化课程)、School Drama(学校戏剧)、Drama Teaching(戏剧教学)等等。直到Gavin Bolton 写成《迈向教育戏剧理论》(Towards a Theory of Drama in Education)一书,DIE的说法才渐渐成为了主流。
除DIE外,在教育戏剧的发源地英国还有一种通过相对完整的戏剧演出实现教育目的的带有剧场性质的教育活动,也就是TIE(Theatre in Education),一般被译为“教育剧场”。与一般的戏剧演出不同,教育剧场的表演者们常会中断演出就故事情节中的一些社会、道德乃至政治问题向台下观众提问并激发讨论,甚至会邀请观众上台即兴扮演戏中的某个人物,探索情节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并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
尽管华语世界中的“教育戏剧”{1}一词最初就是对DIE的直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戏剧的概念却出现了一种泛化趋势,也就是把“教育戏剧”用作DIE和TIE的统称,李婴宁为上海戏剧学院戏剧文学系05级戏剧教育。这种泛化颇可理解,因为一方面汉语中的“教育戏剧”一词的确很适用于现实中的TIE活动,另一方面人们也需要用一个词来指称包含DIE和TIE在内的整体,而除了“教育戏剧”之外,似乎也没有更好的选择。这就是教育戏剧概念的第一种泛化形式。
2. 教育戏剧与创造性戏剧——教育戏剧概念的第二种泛化形式
英国有“教育戏剧”(DIE),美国则有“创造性戏剧”(Creative Drama,也译为创作性戏剧{2})。在普通学校的课堂中,两者所描述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服务于课堂教学目的的戏剧方法。与英国一样,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对于这种戏剧形式的称呼也并不统一:从最开始的“Creative Dramatics”到早期的“Informal Drama”(非正式戏剧)、“Creative Play Acting”(创造性戏剧扮演),再到后来的“Process Drama”(过程戏剧)、“Development Drama”(开发性戏剧)等等不一而足。1975年,时任美国儿童剧场协会(CTAA)理事长的卡门·简宁斯邀请一批权威学者对于相关名词进行修订,正式提出用“Creative Drama”代替原先的“Creative Dramatics”,并由Davis与Behm撰文给出了创造性戏剧的权威定义:“创造性戏剧是一种即兴的,非演出的,重在过程的戏剧形式,在此形式中参与者们在一个领导者的指导下对人类经验进行想象、扮演与反思。” [6 ]
我国有许多学者都认为创造性戏剧与教育戏剧(DIE)是相同的概念。比如张晓华就认为:“创作性戏剧发展至今,已是美国在中小学阶段教育戏剧的一般通称。” [7 ]林玫君在介绍教育戏剧概念时则说“教育戏剧”就是“创造性戏剧之英国版本” [8 ]。然而,如果对两个定义本身进行分析,创造性戏剧与教育戏剧在逻辑上似乎并不能完全等同:教育戏剧(DIE)简言之就是应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戏剧方法,而在创造性戏剧的经典定义中,丝毫未见“学校”、“课堂”、“教学”、“教育”之类的字样。换言之,创造性戏剧主要强调的是其方法体系的即兴性、非演出性和过程性以及与一般舞台戏剧的区别,并不一定局限于学校课堂或教育中的应用,这方面的一个佐证就是在张晓华所著《创作性戏剧教学原理与实作》中,将教育戏剧(DIE)、教育剧场(TIE)、儿童剧场(Children’s Theatre)、少年剧场(Youth Theatre)与社区戏剧、戏剧治疗等形式并列为创造性戏剧的应用领域 [2 ],足可见创造性戏剧的外延实则大于教育戏剧(DIE)。即使我们将讨论范围局限于
中小学阶段,由于创造性戏剧也可应用于这一阶段的TIE活动,因此依然超出了DIE的范围。然而,由于作为DIE的“教育戏剧”与“创造性戏剧在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创造性戏剧最主要也最重要的应用领域)完全一致,再加上学术上比较研究的需要,人们往往就容易将“教育戏剧”等同于“创造性戏剧”。这就是“教育戏剧”概念的第二种泛化形式。
由于创造性戏剧的外延比DIE+TIE还要大,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前述的第一种泛化形式就有被第二种泛化形式所同化的趋势。李婴宁在2008年对教育戏剧所下的一个定义就是如此:“教育戏剧是一种区别于舞台演出的、以过程为主的、即兴表演的戏剧形式。参与者在指导人的引导下,运用想象、调动自己的经验在戏剧实作中开拓、发展、表达、交流彼此的理念与感觉,达到开启智力、增加知识、活跃身心的目的。” [9 ]很明显,这个定义本质上是创造性戏剧经典定义的一个变体,可以称为“中国化的创造性戏剧”概念,该定义可以看作是当前“教育戏剧”概念泛化的一个结论性的观点。
3. 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的混淆
戏剧教育,顾名思义是以戏剧作为教育内容的一种艺术教育,包括以培养专业戏剧人才为目的的专业戏剧教育和以普及戏剧艺术为目的的通识戏剧教育 [1 ]。所谓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的混淆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包括比大陆更早引进教育戏剧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内,华语世界中“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这两个词被混用乃至(后来被发现是)错用的情况广泛存在。比如,台湾最早介绍教育戏剧的是李曼瑰的《儿童戏剧教育运动及儿童剧的征选与出版》(1974),1998年香港一项旨在推广教育戏剧的项目被命名为“戏剧教育计划”。大陆最早介绍教育戏剧的是孙家琇发表于1984年第2期《外国戏剧》上的《关于英国的TIE》一文,其中在翻译DIE/TIE时所使用的也是“戏剧教育”;李婴宁 [10 ]与张金梅 [11 ]分别于1997和2004年所写的介绍西方教育戏剧的文章也都以“戏剧教育”作为标题。
笔者认为,“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的混用现象(尤其是在某地区刚引入教育戏剧时)是如此普遍,以至于不能仅仅解释为个别研究者的疏忽。实际上,除了汉语中这两个词本身相似以外,这种现象背后也暗示了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之间难以分割的联系:一方面,教育戏剧本就源自戏剧教育,是将培养演员与排练戏剧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移植到非戏剧的教育领域中,而戏剧教育本身也是教育的一个门类,本来就可以并且也一直使用着教育戏剧的方法,“如戏剧院校的表、导演实践教学,也是采用戏剧手段、在戏剧形式下达到对戏剧知识、技能的了解和掌握” 角色,但人们在使用任何工具的过程中总是会不可避免地伴有对于工具本身的熟悉,正如枪支之于士兵、赛车之于车手,因此在教育戏剧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很难完全避免(更多的时候是刻意为之)戏剧教育的发生。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任何教育戏剧活动都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起到一些戏剧教育的作用,尽管在大多数时候这并不是它们的主要目的。
现代社会的专业划分有逐步走向精细化的趋势,并且从欧美国家的发展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来看,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之间最终“划清界限”也是历史的必然。随着教育戏剧近几年在大陆的发展,我国学者现在都同意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是不同的概念。比如吴戈就曾指出:“戏剧教育活动都是以戏剧知识、能力培养为目的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内容是戏剧知识和戏剧能力。但是,教育戏剧,除了手段借助于戏剧方式之外,教育活动的内容可以是其他任何知识、技能,往往与戏剧无关。” [12 ]李魏则根据戏剧在两种活动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认为:“教育戏剧的‘戏剧’在教育过程中往往是被作为一种教学的方法、手段或者工具,而戏剧教育的‘戏剧’往往是作为一门学问知识,是传授的内容。” [3 ]笔者也曾列举过七种通常被认为是“戏剧教育”或“教育戏剧”的活动,试图从外延上对两者加以区分 [1 ]。
根据前面对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联系的考察,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之间其实是交叉的关系(部分重合)。然而,在当前的相关讨论中还出现了一种需要商榷的观点,那就是认为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是下属关系——戏剧教育包含教育戏剧。比如黄爱华就认为:“戏剧教育不仅与教育戏剧内涵不同,外延也明显大于后者,戏剧教育与教育戏剧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意义相通,但不能混用。” [13 ]大陆持此观点的还有张金梅 [11 ]、陈漪 [14 ]、郭梅君 [15 ]、苗芳 [16 ]等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出现可能与前面提到的概念泛化有一定关系:相关研究者拒绝泛化教育戏剧的概念而坚守“教育戏剧=DIE”的立场,这样就需要用另一个词来指称DIE的上位概念,由于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联系密切,于是这个“重担”就自然落在了(相对广义的)“戏剧教育”身上,否则许多重要的带有教育性质的戏剧活动比如TIE、社区戏剧、戏剧治疗等就会陷入既不属于教育戏剧也不属于戏剧教育的尴尬境地。然而,这一方案明显窄化了教育戏剧的目的——正如吴戈所言,教育戏剧的内容并不必然与戏剧相关,不仅如此,这种划分还会导致语文课上的课本剧排演被归类于“戏剧教育”这一明显违反常识的结果,正如谁也不会把英语课上唱英文歌称作“音乐教育”一样 [1 ]。
4. 困境的症结——“发育不良”的教育戏剧概念
以上我们对教育戏剧的相关概念问题做了初步的梳理,并列举了人们在使用教育戏剧概念时的几种常见错误,这些错误表面上看起来是“概念泛化”、“概念混淆”或“归类不当”,实则与研究者在使用“教育戏剧”概念时两条不失合理性的诉求有关:其一,人们
倾向于用一个词(“教育戏剧”或“戏剧教育”)来指称包含DIE和TIE在内的所有创造性戏剧在教育中的应用形式;其二,专业精细划分和学科独立的必要性则要求我们把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更明确地区分开来。
虽然形成这两种诉求的背景、原因各不相同,然而它们在理论中却遇到了同样一个“又硬又臭”的障碍,那就是汉语中直译于DIE的“教育戏剧”外延过窄——它既不能收留无家可归的TIE,也无法容纳创造性戏剧广阔的应用领域,从而也就不能承担与戏剧教育“分庭抗礼”的历史重任,研究者们盯着这个“发育不良”的教育戏剧,颇有些恨铁不成钢之感。无论是教育戏剧的概念泛化还是“广义戏剧教育”的出场其实都是这一处境下的无奈之举。
为了解决当前的诸概念问题,我们似乎有三种选择:一是弃用“教育戏剧”而改用外延更广的“创造性戏剧”;二是发明一个新语词来指称DIE+TIE,比如李婴宁在2013年的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教育性戏剧” [17 ]就是这方面的一种探索;三是放弃“教育戏剧=DIE”的成见,重新定义一个教育戏剧概念以增加其外延。我们下面所要尝试的是第三条道路{3}。
二、教育戏剧概念的重新定义
我们定义“教育戏剧”的基本原则是优先考虑汉语自身的习惯和逻辑上的准确性,而不拘泥于最初的、并不准确的翻译。实际上,当前概念使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大都源自于将DIE一词翻译为“教育戏剧”的不恰当,国内早有研究者指出把DIE译为“教学戏剧”似乎更为贴切 [18 ]——“教育戏剧”这个词对于DIE而言实在有些偏大了。更何况,从教育学原理上来看,把DIE译为“教育戏剧”实际上就是把学校课堂教学等同于教育本身,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
除此之外,在定义“教育戏剧”时我们也不能过于迁就西方现有的各种流派所使用的名词,比如将“教育戏剧”简单地解释为DIE+TIE或者将其直接等同于“创造性戏剧”就分别是在迁就英国和美国的习惯,而这些做法的本质是把某种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人类活动同这种活动在某些国家的具体形式相混淆了。事实上,除英国和美国外,其他国家还有许多以各种语词命名的同类活动,加拿大的“开发性戏剧” [19 ]就是一例,而每个国家的类似活动在活动方式、应用领域以及概念划分上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果仅仅采用某一个国家用来指称某种具体活动形式的名词来对应汉语中的教育戏剧概念都会或多或少地阻碍对其他国家相关活动的研究,同时也容易使我国本土的相关活动陷入一种“削足适履”的尴尬处境。不仅如此,这些做法也很容易保留所沿袭概念的自身缺陷,比如DIE+TIE的外延对于教育戏剧来说依然偏窄(下面会给出证据),而创造性戏剧又明显偏宽(与教育不必然相关)。
诚然,在刚开始引介教育戏剧时,使用源自西方的概念和名词是难以避免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建立自己的教育戏剧方法体系乃至本土化的教育戏剧学是迟早的事,而在这一过程中,“拿来”的概念最终会遭遇到本土适应性的问题从而使教育戏剧在大陆的发展陷入画地为牢的窘境。有鉴于此,确立逻辑上禁得起检验又适合中国本土需要的概念就很有必要了。笔者认为,汉语中的“教育戏剧”应该用来指称与具体流派无关同时又是所有流派所共同关心的“那种活动”,而这种活动实际上就是戏剧与教育这两种活动的交集部分——教育戏剧=戏剧∩教育。为了阐明这个概念的内涵,我们就要对什么是戏剧、什么是教育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
1. 当“大戏剧观”邂逅“大教育观”
人们在使用教育戏剧概念时所发生的一切泛化、混淆的现象以及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诉求说穿了均源于这样一个事实:“戏剧”与“教育”这两个概念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戏剧”来说,《辞海》(第六版彩图本)对于戏剧的定义是:“综合艺术的一种。由演员扮演角色,当众表演情节、显示情境的一种艺术。”很明显,这个定义指的是一种狭义的“戏剧”,即作为一种艺术门类的舞台戏剧,这个定义很难适用于我们之前提到的包括教育戏剧在内的各种非舞台演出的戏剧活动。针对这种情况,李婴宁曾提出一种“大戏剧观念”,即通过把戏剧划分为“舞台戏剧”和“应用戏剧”两大类对传统的戏剧概念进行拓展,从而获得一个广义的戏剧概念,在这一概念中,教育戏剧(DIE)就属于应用戏剧的一个门类 要再现的经验进行想象和扮演,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加深对所再现的人类经验的体验和理解,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这一定义强调参与者的共同分享,也就包含儿童群体自发的游戏、需要想象的集体活动以及绝大多数狭义的戏剧形式,同时也排除了非社会性的、个人独自进行的想象、回忆、模仿、演练等活动。
如果说广义的戏剧可以概括为人类经验的再现,那么广义的教育似乎就可以概括为人类经验的传递,正如杜威所言:“任何经验的延续是实在的事实。教育在它最广的意义上就是这种生活的社会延续……社会通过传递过程而生存,正和生物的生存一样。这种传递依靠长者把工作、思考和情感的习惯传达给年轻人。” [22 ]然而,严格地说,并不是所有人类经验的传递都是教育,一个被称为 &ld
quo;教育”的人类活动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条标准:
首先,教育活动中的经验传递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广义的经验传递实际上是在人类交往的过程中普遍发生的事情,但只有有意识地进行经验传递的社会活动才是教育。如果从教育的规定性中抽掉了有意识性,就会使教育泛化为个体的全部社会生活,使教育成为一种漫无边际、无法把握的社会存在 [23 ]。
其次,教育过程中所传递的经验,必须是善的。“‘教育’从来同‘使人向善’相关,或者说它以‘使人向善’为内涵” [24 ],与教育紧密相关的这个“善”主要有两义,一是道德上的善良,二是人性上的美好,到了近代则演变成“个性和谐发展”的“完善” [25 ]。这一标准意味着教育应当是“培养好人”的活动,而教人偷东西就不是教育,而是教唆 [26 ]。
第三,教育必须以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来进行。这一标准即“教育的过程标准” [27 ],也是教育区别于灌输、洗脑、训练或建立条件发射之类活动的关键所在。这些活动把被教育者当成器皿、奴隶、动物,不尊重被教育者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虽然在现代学校中依然可能会有这些活动的存在,但我们并不会把它们认作是教育{4}。
以上这三条标准构成了比较科学的广义教育概念的内涵。那么,用这三条标准来衡量广义的戏剧概念,也就是取它们的交集(待定义的教育戏剧),我们会得到一个怎样的结果呢?
首先,戏剧虽然也是有意识的人类活动,但其直接目的是再现经验而非传递经验,因此教育的第一条标准,即“有意识地传递人类经验”在教育戏剧的概念中应该保留。
其次,戏剧对于所再现的经验是善是恶并无规定。实际上,只要参与者同意,戏剧完全可以再现丑恶的、黑暗的人类经验。因此,教育的第二条标准“所传递的经验必须是善的”在教育戏剧中还是应该保留。
最后,戏剧活动中所使用的想象与扮演的方式在道德上显然是可以接受的。不仅如此,教育过程中所使用的戏剧方式在道德教育方面还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比如通过角色扮演让儿童认识到欺骗和说谎的危害就比直接的道德说教更生动,更有效。这样,教育的第三条标准在戏剧与教育的交集中就被通约了。
综上所述,教育的前两条标准在教育戏剧的内涵中应予以保留,第三条则可以通约。这样,教育戏剧就是通过想象与扮演的方式有意识地再现并传递善的人类经验的社会活动。
2. 对新“教育戏剧”概念的重新审察
以上我们从广义的戏剧和教育出发对教育戏剧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界定,获得了一个新的定义。李婴宁(2010)将“教育戏剧”(DIE)划分在戏剧的子类“应用戏剧”之中从而使其有别于舞台戏剧,我们这里所定义的“教育戏剧”则只是指广义戏剧活动与广义教育活动的交集,而不论所涉及到的戏剧活动是舞台戏剧还是应用戏剧。这样,如果一场舞台戏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教育观众而非欣赏娱乐,那么该舞台戏剧也应被视作教育戏剧。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历史上的“样板戏”——一种以政治教育为主要目的的舞台戏剧,因此也属于教育戏剧。样板戏不属于TIE,这就是DIE+TIE不能穷尽教育戏剧外延的证据。
很明显,新的教育戏剧概念已经足以将DIE与TIE同时囊括在内,与此同时,它也基本涵盖了创造性戏剧在教育领域中的所有应用形式。新的教育戏剧概念与戏剧教育之间依然是部分重合的关系,而是否重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教育活动在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广义的戏剧活动形式。如果只是一个老师在讲台上向学生传授有关戏剧的知识,那么这种戏剧教育就不属于教育戏剧,只有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了想象和扮演的方式,才能归入教育戏剧的范畴,对于其他任何教育领域来说都是如此。这样,教育戏剧与戏剧教育之间的区别也已经可以相对明确地予以表述。
由于重新定义了“教育戏剧”,使之不再局限于DIE,就反过来需要用另外一个词来指称DIE。就精确性来说,刘艳卉提出的“教学戏剧”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然而,教育戏剧最终是为教育服务的,像DIE这样的重要概念其译名越符合中国教师的习惯,在教学实践、教师培训中所遇到的障碍就也越小,对于推广和普及DIE来说也就越有价值,而我国教育界对同类活动的传统称呼实为“戏剧教学法”,并且这个词对我国港台地区来说也不难理解——香港政府的“戏剧教育计划”中就有“戏剧教学法”的部分{5}。北京师范大学的马立文在推介DIE时,主要使用的也是“戏剧教学法”这个词 [28 ],她在为《教育学报》“教育戏剧”专题所撰写的一篇文章中还曾特意说明:“教育戏剧,在本文中又称为应用戏剧教学法,两词同义,为方便语境理解常替代使用。” [29 ]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的准确性还是实践上的接受度来说,“戏剧教学法”作为DIE的译名都是最好的选择。与此同时,为了方便国际交流,新的“教育戏剧”所对应的英语可以考虑使用通俗易懂的“Educational Drama”{6}。
我们在这里所提出的方案未来可能遭遇的最大反驳将来自于“习惯”,比如可能会有人提出“教育戏剧=DIE”已经是整个中国“约定俗成”的说法——积习难改。然而正如我们在前面分析概念泛化时所列举的那样,尽管的确有许多研究者坚守“教育戏剧=DIE”,把“教育戏剧”当作“DIE+TIE”的也大有人在——积习未成,何来难改之说?更何况一个错误的习惯本来就应该被改掉。就当前的形势来看,DIE在我国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和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幸接触并且在在课堂中使用DIE的教师依然是极少数,我们正应该趁此时机一举把这个错误改掉,从此便可一劳永逸,否则这个不当译名所造成的“名实错位”将永远横亘在我国教育戏剧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道路上,成为一根后患无穷的“鱼刺”。
教育戏剧是充满魅力、寓教于乐并且潜力巨大的教育形式,然而它在大陆无疑还是一个相对
陌生的、新兴的事物,更何况这朵奇葩丛生于“戏剧”与“教育”这两座早已百花齐放的园圃之间,相关概念的模糊、歧义、混淆实属情有可原。虽然本文已经为解决这些概念上的问题做了一点努力,但可以想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某些混乱可能还会持续下去。然而,对于即将诞生的“教育戏剧学”来说,基本概念与名词的规范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没有一门学科可以在其基本概念混乱的情况下建立起来,更不用奢谈有任何建树。我国台湾地区在推介教育戏剧的过程中就由于不同学者引进欧美不同流派而又没有对基本概念及其译名予以统一而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本文的啰嗦归根到底只是希望大陆能够避免重蹈台湾的覆辙,在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基础上开展教育戏剧的推广工作。当然,仅仅有清晰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教育戏剧在大陆究竟能否真正地生根发芽乃至最终修成正果,成为教师们得心应手、学生们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还有赖于相关管理者、研究者与实践者们的共同努力。
注 释:
{1} 为精确起见,本文凡使用引号的“教育戏剧”均指语词,不用引号的则指概念。与此同时,为了在行文上避免与相关引文的冲突,在本文的整个第一部分中,我们所说的“教育戏剧”暂指狭义的DIE概念。
{2} 关于Creative Drama应译为“创造性戏剧”还是“创作性戏剧”,在较早引入该理念的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也尚无一个统一的定论。台湾台南大学戏剧创作与应用学系系主任林玫君教授主张译为“创造性戏剧”,台湾艺术大学戏剧系教授张晓华则认为应译为“创作性戏剧”。笔者认为对大陆而言似乎译为“创造性戏剧”更妥。理由有四:其一,在普通话中“创作”一词主要用来特指文艺作品的创作,对于强调重在过程的Creative Drama而言似乎有些偏狭;其二,最初提出这一概念的瓦德女士之所以要使用Creative一词,主要是受到她老师迈恩斯所著《Creative Power》的影响,而Creative Power在普通话里只能译为“创造力”而非“创作力”;其三,“创作性”在普通话里是一个极为生疏和少见的词,推广起来颇不方便;其四,我国教育界当前正有大力培养创造性人才、创新型人才的风尚,而Creative Power最大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挖掘和发展儿童的创造性,因此翻译为“创造性戏剧”会更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它在这方面的作用,这也是顺应中国教育历史潮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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