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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动机、功能缺陷和发展的

发布时间:2015-07-28 18:38

 一、高校科研机构概述
  高校科研机构是指高校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高校科研机构是促进高校科研发展的重要学术平台,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新载体,是高校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1]。从起源来看,高校科研机构伴随萌芽状态的大学的存在而存在,有时地位甚至超过教学职能。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哲学学校吕克昂,是“古代第一所具有大学性质的学校,在这个学校中建立起的教学与研究之间的联系直接证明了它的效率,很快成为其他地方此类机构的榜样。”[2]中世纪至19世纪末,“大学”原意是学者或学生们的行会,后专指12世纪末在西欧出现的一种高等教育机构。18世纪在德国出现的哈勒大学和哥廷根大学,使得自由的科学研究受到提倡和支持。为鼓励科学研究,哥廷根大学建立了许多优良的设施,教授们大量发表研究成果。然而,整体而言,科学研究在19世纪前的德国大学仅为副业,并非对每个教授的要求,更非大学的正式职能[3]。研究和教学通常结合在一起,教学内容也是教师的研究成果,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学。因此,这一时期,教学和研究仅为由行会组织实施的两种工作,并无具体机构设置;19世纪柏林大学的成功,开启了德国大学辉煌的世纪,提倡“教学与研究的统一”、“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等高等教育思想的柏林大学也开始将科学研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20世纪初至二战,高校科研迅速发展,成立了多个独立科研机构。二战结束至今,高校科研进一步得到重视,以交叉学科为背景的独立研究所或研究中心,逐渐成为高校科研机构发展的新趋势。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1991年,高校科研机构总数为1 676个,2004年高校科研机构总数已达到5 035个,其中部属高校科研机构2 085个,地方高校科研机构2 950个[4]。近10年来,高校科研机构的发展尤为迅猛。例如,截止2009年1月,仅北京大学文科科研机构数量已达238个[5],占1991年全国高校科研机构的14.2%。高校科研机构不同于其他科研机构,首先,高校科研机构不但要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还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创新人才的重任。其次,高校科研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务。再次,高校科研机构有较强的自主性,可以相对自由地安排研究内容和计划。最后,高校科研机构的队伍并非一成不变,人员流动相对频繁,形成动态平衡[6]。高校科研机构在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及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组织内部结构以及运行在发展过程中也日益完善。但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科学研究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论从设立动机或是功能方面,传统模式的科研机构已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改进的方面。
  二、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动机、功能缺陷的理论关照
  1977年,《美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迈耶和罗恩二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与礼仪的正式结构》一文,开创了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托尔伯特与朱克,迪马奇奥和鲍威尔等学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制度理论[7]。在他们看来,组织并不仅是如韦伯在理性的组织模式中提出的是“为了完成某种任务而建立的一个技术体系”,组织的发展演变是和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下不断变化、不断适应周围社会环境的自然产物。组织结构因环境、技术、目标的条件不同而变化;如果环境条件变化,组织结构也相应变化[8]。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进行分析,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在设立动机上具有趋同性,在功能设置上仍具有较大的缺陷。
  (一)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动机的趋同性
  近年来,高校科研机构发展迅猛,机构设立的动机趋同现象明显,形成了高校科研机构成立在国家政策以及高校自身方面的双重动力机制。国家政策的动力机制是指对高校科研机构的设立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动力因素,包括政策推动、驱动或转化为合作主体的因素;高校自身的动力机制存在于高校系统内部各主体产生的内驱力,包括自我发展需求及利益驱动等。
  所谓“组织趋同性”,迪马奇奥和鲍威尔认为,“最恰当理解趋同化过程的概念是同形性”,即指组织的制度同形性[9]。在理论层面,新制度主义中的“合法性机制”是对于组织趋同现象的重要解释工具之一。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8]。
  道格拉斯从“强意义”上讨论了合法性机制如何规范人们行为。在他看来,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引导性与“强制性”,使组织能够产生形成合理行为的观念力量。比如,2011年清华大学百年校庆,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增强高校的科研能力”、“用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教育部随即于2012年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四年为一个周期,旨在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教育部、财政部于2013年1月中旬至4月初组织了2012年度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经过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综合咨询、社会公示等环节,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认定14个2012年度协同创新中心[10]。
 而迪马奇奥和鲍威尔则从“弱意义”上讨论了合法性机制[9]。他们提出了组织趋同化的三种机制: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及社会规范机制。从以高校为主导的内部动力机制来看,高校自身的发展需求是主要原因,同时,“模仿机制”在高校间起到重要作用。“模仿机制”,即各个组织模仿同领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相互依存中共谋发展。高校科研水平提升、科研事业蓬勃发展,会给高校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有利于数量更多、级别更高的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建立。因此,高校会模仿同领域中成功高校的行为与做法,这种“模仿机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确定性[8]。高校 与企业相比,是一个底部沉重、目标模糊、难以评估的机构。由于高校模糊的目标,相互矛盾的功能与作用,以及缺乏测定成功与否的简便方式,外界对于高校的认可以及同领域其他高校的做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科研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失衡
  高校科研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缺乏合理的规划与建设,导致科研人员结构设置不合理,研究方向缺乏规划。第一,机构设置缺乏科学规划,存在着科研机构重复建设的现象。我国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科研机构是与系或所或教研室于一体的,很少的高校少数科研机构是与系分开独立设置的,学校层面上的科研组织并不多,多数研究机构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大学中的系与研究院各持不同观点,系、所认为研究任务应由研究所来负责,对一些科研项目不予以重视;而科研机构认为本身主要工作是做好研究,对教课任务不认可[1]。第二,研究领域、研究特色和优势都不明显,无固定研究人员。有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甚至是某一二级学科下的一、两个方向,造成资源浪费。第三,人员结构不良,科研机构内部人浮于事,各种人员互相交叉,缺少凝聚力。很多高校科研机构职责定位不清,徘徊于教学与科研两种任务之中,有的侧重教学,有的侧重科研,有的是纯粹的科研机构。纯粹的科研机构多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多挂靠在其他教学或者研究机构,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多为兼职的研究人员。对于人才培养,只是在课题或者研究范围之下,协助组成单位培养人才[11]。这种“双肩挑”的现象存在于大多数高校中,使得高校内部遇到研究问题互相推诿,研究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认为,组织处于两种环境中,即技术环境以及制度环境。技术环境强调效率机制,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照最大化原则生产;制度环境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机制,采用那些在制度环境下“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论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从对高校教育机构内部的分析中可见,在技术环境层面看似无效率的做法之所以会有存在的理由,是因为每个科研机构的设立就意味着资源与权力,同时,存在“路径依赖”的影响。所谓“路径依赖”,源于新制度主义的三个理论流派。霍尔和泰罗认为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大流派。各个流派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流派里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12]。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假设是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是指制度一旦形成,就会不断强化,一直走下去,制度具有自我强化机制。其核心观点是:在分析制度的产生时,强调宏观社会背景和偶然事件的作用;在分析制度的发展过程时,特别强调路径依赖[13]。传统文化与经典理念作为一股强大的潜在制衡力量影响着现实路径的选择。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之初,为了获得“合法性”地位以及相应资源,会在暂且搁置技术性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制度与规定,不断进行正向强化作用。不论是组织结构,还是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设置,以及研究取向,都路径依赖于建立之初的制度模型,辅之以个别调整。
  (三)高校科研机构的机制缺陷
  首先,我国高校科研机
  在一些高校科研机构的运行中,形成了以关注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所谓的“社会规范”,共享观念与共享思维方式,这是一种“反向社会规范”,影响深远。我国高校的科研机构经过广大科研工作者多年的努力,研究出大量科研成果,也为整个社会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名义上是归学校所有,而实际上大多数成果所有权都被个人所利用。我国高校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在6 000~8 000项之间,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十分之一[15]。现在许多高校的科研团队的带头人几乎都有自己开办的公司,利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科研成果,通过公司运作,将科研成果的社会化收入直接纳入个人账下,并没有去发展壮大科研机构[16]。例如,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陈英旭利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17]。目前,高校在高职称、高学历人才方面缺口仍然很大,为了引进和稳定人才,兑现给人才的优厚政策,高校因人而设校级科研机构的现象也很多普遍,并没有考虑到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
组织处于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之中,技术环境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讲求效率,按照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这其中还应该包含社会个体对于私人利益的思量,引申为功利性以及实用性的追求。这种思想对于机构本身的运行不利,但是它仍有存在的根基。例如,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学而优则仕 ”的官本位思想影响深远,因而在高校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高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考量的重要因素,科研机构中的“头衔”,象征着行政级别。最初,科研人员为了考核过关、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不断努力从政府、企业、社会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而在承担科研项目中尝到经济实效后,为获得纵、横向项目的资助,有时放弃自己的研究领域,利用各种关系争取项目[18]。这对于科研人员提升自身社会地位、获取领域资源、与政界要人开展对话尤为重要,同时,也是一些权势领导激流勇退后的利益谋求的变相手段乃至权力的延续。因此,有很多高校设立了一些“空头”科研机构,封给研究人员“空头头衔”,用以对外进行社交联络,甚至是“寻租”、“走穴”。
  三、我国高校科研机构运行的实践启示
  高校科研机构本身首先是技术组织,这是从组织本身的共性而言,理应关注效率,对于效率忽视的主要原因是由高校组织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制度性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其次,高校科研机构也是制度的组织,主要是与环境作用以及对于资源与权力依赖的结果,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引入其中,作为补充。从整体上来讲,高校科研机构是制度化的组织,在机构运行中表现出路径依赖、“合法性机制”的作用,同时,需要引入市场机制中的竞争、绩效理论,使其更有效率地发展。针对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动机及功能缺陷问题,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可提出以下改进思路:
  第一,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厘清高校科研机构的定位与职责,处理好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相融合是高校科研机构的最终目标,也是高校中的科研机构与其他科研机构的区别之一。而且,在高校中,教学即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是最为主要的两大职能,应做到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2012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提出,“坚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遵循创新型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培养创新型人才新思路新方法”,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的紧密结合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选择,体现了高等教育思想和理念的转变与突破,体现了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在更深层次上的改革与创新;应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建立“科研—教学—学习”的联结体,以充分发挥科研的育人功能;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强调科研和教学的融合,必须树立科研本身就是一种效率很高和非常有力的教学形式的观点[19]。
  国家高等教育领域的政策是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重要原因之一,紧随政策的引导,从“强意义”角度来说,主要通过“强迫性机制”、同类高校间的“模仿机制”,接受外界环境认可的制度与行为;同时,在“弱意义”层面,国家政策演变成一种“无形制度”,通过影响资源的分配以及提供激励方式影响高校科研机构的设立与否,高校科研机构的设立与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以及政策方针一致。中美国情不同,美国高校的科研机构多为跨学科研究,资源进行整合,且资金来源比较广泛,并不主要依赖联邦政府的资助,所以强制性机制起的作用不大。高校科研机构的设立,是由于政策的引导性与“强制性”,实际是高校对于制度环境在“强意义”以及“弱意义”上的“同构”与“迎合”,也是认同与回应,也是高校自身需求与竞争性模仿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我们不能将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动机的趋同性现象简单理解为是一种追赶潮流、跟风的表现,而要意识到科研机构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的设立与发展,除了需要关注组织内部技术环境的效率机制之外,还要考虑外部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机制,在关注国家政策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高校的现有资源。高校是创新的主要阵地,承担着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重要历史使命。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大学为科技创新、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所做出的贡献是绝不可被忽视的。以美国为例,“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星球大战计划”、“国家纳米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的成功实施都离不开高等学校的投入与支持[20]。
  第二,合理规划,敢于突破旧有制度体系。若对“路径依赖”缺乏把握,容易陷入无效率的状态之中。但若加以合理利用,会节省制度成本,使组织迅速产生学习效应,组织适应制度,紧抓制度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从而很快进入良性循环之中。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分析“路径依赖”产生的根源以及所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从而进行更彻底、更本质的改革。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在设立之初,需要关照制度环境的要求,但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特点,将科研机构办出特色。科研机构不应只是制度的组织、技术的组织,应引入市场机制中的评价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竞争机制与准入机制。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统筹规划,依据不同学科发展的状况以及岗位内需求做好组织内部的设置以及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配置与资源分配。同时,要协调好相关部门,为机构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以及运行所需要的研究经费。
  第三,打破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反向社会规范”的深远影响。社会需要建立一个“强意义”的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进行引导。这种合法性机制如果是建立在个人功利性或者是出于实用性,那么这种规则永远是不稳定的,因为利益的变化总是要比一个稳定制度的变化要快。制度必须建立在人们都能接受的基本的理念规范之上,建立在自然规则或超自然世界中的规则才能稳定,才能被予以接受,因为这样的规则是超越个人的利益的[8]。从政府层面来说,要加强对高校科研机构的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引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制订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科研机构可以设有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本机构的学者、管理人员、本校的教师、社会企业的负责人等,对科研机构的各项事务负有监督权,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要重视高校教师以及科研人员的地位待遇问题,不断改善教师 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要落实教师绩效工资[21]。从科研工作者自身层面来说,要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身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尊重科学,严谨治研,淡泊名利,自尊自律,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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