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路径分析
一、多样化的大学体系及现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缺陷
(一)多样化的大学体系
本文所指的高等教育多样化淡化了学校层级的概念,抛弃了能够培养高学历人才(硕士、博士、博士后)是评价高校水平的唯一标准这一认识,而是将我国未来的大学体系框架归纳为三个层次、两个方向和两种组织形式的结构。[1]
首先,“三个层次”是指:第一,高水平大学,现在称为“研究型大学”、“重点大学”、“综合性大学”,它以专业健全、学历层次完整(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教育特色以基础理论研究和高新科学理论研究为主。第二,大众化大学,现在称为“二本大学”、“本科大学”、“技能型大学”,它以培养本科学生为主,包括专业健全的“综合性本科大学”、“学历层次较为完整的专业学院”、“本科职业教育大学”。第三,专科学校,它由职业学院和社区学院组成。[2]
其次,“两个方向”是指大众化教育大学中包含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方向,大众化教育大学既注重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经过本科学习后毕业生可根据意愿进入研究型大学继续升学,也有实力进入社会,获得就业机会。
再次,“两种组织形式”是指无论哪个层次、哪个方向的高等学校均没有国办、民办的组织形式限制,高校最终定位于哪一个层次和方向,完全依赖于高校自身定位和发展的考虑。也就是说民办高等教育可以办成高水平大学、大众化大学和专科大学等任何类型。
(二)现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主要缺陷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应至少在两个方面适应多样化的要求:一是考生有机会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高校;二是高校有机会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办学思想的考生。但是,现行的招生考试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难以适应这些要求。
首先,一考定终身,考生缺乏多次选择的机会。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招生形式即通常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对于绝大多数高中毕业生而言,只有通过参加高考,才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或资格。在现行的招生方式下,考试分数是考生进入某一层级大学的决定性指标。虽然高考分数与考生的知识水平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因高考失常,而与自己心仪的高校失之交臂的情况。不仅如此,一旦填报志愿失误,某些“上线”考生也会被自己心仪的大学拒之门外。同样,现行制度下“复读”造成的时间成本损失和制度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致使绝大多数高考分数未达到“心理预期”的考生放弃“复读”,选择进入“下一档”学校就读。上述现象导致考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大学。
其次,高校只能按照高考成绩选拔学生,且受到招生计划指标的控制,缺乏招生自主权。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教育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规定大学招生条件、考核标准、考试科目与考试内容、招生指标计划、生源分配计划、录取程序与要求以及考试管理规划等,留给高校的选择空间十分狭窄。第二,经过高等学校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的自主选拔,入选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考(高考),只有“上线”才能被某些高校“降档”录取。因此,现行自主招生是从属于统一高考制度下的自主招生,其实质是“高考”的降分录取形式。[3]
再次,“高考”自身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虽然名义上是“统一考试”,但是“省级命题”的形式,使地区之间高考成绩的差异很大;而“分省录取”的模式,也导致某些地区的“高分”学生往往竞争不过某些地区的“低分”学生,损害了高考的公平性。巨大的地区差异衍生出“高考移民”等畸形社会现象和由于“高考”制度不统一衍生出的各种“高考”腐败也不断侵害着高考的公平性。
最后,高校录取条件只以高考成绩作为标准,不利于中等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现行高考制度下,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水平的高低仍然与高考升学率密切联系,致使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举步维艰。
二、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第十二章“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规划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框架,据此本文认为,高等教育多样化背景下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核心部分:分类自主招生制度、招考分离制度以及为考生和高校服务的招考中介服务组织体系。
(一)分类自主招生制度
1.分类自主招生制度的内涵
分类自主招生制度是指不同类型高校之间采用不同的入学形式,但是同一类型的高校采用同一入学形式。同一入学形式的要件包括:统一入学测试形式、统一测试课程门数、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程序等。分类自主招生制度具有独立性,即充分的高校自主招生权力。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除了必须采取的调控措施以外(如防止地区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公平、防止高校招生腐败等方面),不得以控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招生方式等手段干预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自主招生制度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一是达到选拔人才的目的;二是入学形式与多样化的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三是有利于提高中等教育水平;四是有利于考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即继续升学和就业。
2.分类自主招生制度框架
第一,不同层次的高校采取不同的入学测试标准。高水平大学实行严格的入学标准,保证少数高水平、高素质的考生进入一流大学,在接受高质量的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具备继续进行高层次科学研究的能力。大众化大学实行较为宽松的入学标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保证每一位合格的中等教育毕业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这种模式下,绝大多数的本科毕业生有能力获得被社会认同的就业技能,一部分优秀学生可以继续本科后的学习或进入高水平大学进行学术研究。
第二,不同层次的高校采取不同的自主招生模式。高水平大学实行自主命题为特征的自主招生模式,即入学条件、入学测试命题、入学测试实施等由高校自行安排。大众化大学仍然采取统一考试的自主招生模式。专科学院实行注册入学的自主招生方式。
第三,在制度设计上,各
类型大学的入学测试制度之间可以相互衔接,保证考生有多次选择的机会。一是高水平大学和大众化大学都采取每年春季、秋季两次入学测试,这样在春季申请高水平大学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在秋季继续申请高水平大学,或者申请大众化大学。二是大众化大学的入学成绩只能以统一考试成绩为准,高水平大学的入学测试结果不得作为大众化大学的入学参考,但是高水平大学之间的入学测试结果能够被相互认可(是否认可,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三是入学条件的多样化。各层次大学的入学条件应该包括大学入学考试成绩(测试成绩)、中学成绩和综合素质三个部分。四是上述各个部分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因申请学校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一方面,大众化大学的入学条件可以采用“大学入学考试成绩”、“中学成绩”与“综合素质”所占比例应为7∶2∶1,具体比例应该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确定。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大学入学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大,具有较强的区分度,可以保证学习能力和水平较高的考生考取优异成绩;某些中学成绩较好,而在大学入学考试中偶然发挥失常的考生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弥补;而将综合素质计入入学条件也对中学开展素质教育起到了切实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高水平大学入学条件由高校自行确定,即自行组织入学测试,入学测试成绩、中学成绩与综合素质分别占总成绩的比例也由高校自行决定。
3.民办大学的招生自主权问题
本文所述的各类高校均是按照教育层次划分,而不是按照公立、民办高校的分类进行论述。也就是说,民办高校也可以办成高水平大学或者以进行知识教育为主的大众化大学。从理论上说,政府无权过度干预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应该具有较为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国外的著名私立高校都实行非常有特色的自主招生制度。然而现实是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还很低,在我国教育立法程度不高,政府部门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短期内允许民办高校实行开放性较高的自主招生,对民办高校发展和维护考生的利益都是不恰当的。因此,在相当长时期里,我国民办本科高校的招生方式应纳入大众化大学的自主招生制度体系,民办专科高校的招生方式应纳入专科院校的招生制度体系。不过,随着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和政府教育职能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教育法制体系的健全,民办高校一旦办成公认的高水平大学,将自然取得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招生自主权。
(二)招考分离制度
1.构成大学入学成绩的类型
(1)高中学业成绩。高中学生的高中学业成绩有两种形式,一是《高中课程成绩记录和证明》,它是中学生所有高中阶段所学课程科目的记录以及每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由高中的学籍管理部门提供。二是《高中课程证书》,类似于英国的“教育考试/证书”(GCSE和A-Level)模式,是考试机构组织的每一科目课程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出具的证书。[4]政府教育管理部门要求的高中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学一科、考一科,而获得一科的成绩和证书,这是证明学生学习能力的成绩证明。这两类成绩如何计入大学入学成绩,由招生者自主确定。
(2)大学入学测试成绩。也可称为学习能力测试,类似于美国的SAT,主要考核中学生的学术倾向,以及能否适应大学生活的考试。[5]它与“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区别是,不仅考核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而且注重发现其在高等教育中的潜力,区分其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倾向。大学入学测试有两种类型:一个是大众化大学的统一入学考试。考试一般由政府教育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也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给独立的考试机构实施。另一个是高水平大学的自主招生考试。考试可以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也可以由独立的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3)综合素质成绩。这里所说的综合素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高中毕业生所具有的职业技能水平;二是高中毕业生在艺术、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出版发行的文学作品等方面的特殊技能;三是高中生已经掌握的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知识。上述三个方面,可以通过获得证书或参加考试等方式予以确认。
2.各类型大学考试模式
(1)专科学院。专科学院一般采取开放式的录取方式,宜于选择注册申请入学形式,只要学生向学校提供《高中课程成绩记录和证明》,证明其完成高中学业并且学业成绩合格,即可获准进入专科学院学习。
(2)大众化大学。大众化大学采用“大学入学考试”为主,“高中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成绩”为辅的录取标准。“大学入学考试”采用类似于现行高考的统一考试模式;“高中学业成绩”要求考生获得必要等级的《高中课程证书》;“综合素质成绩”仅要求考生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证书或特殊技能证书,而不要求考生获得《高等教育基础课程证书》。
(3)高水平大学。高水平大学实行的是较为自由的自主招生政策,要求考生提供的证明“高中学业成绩”证书的数量、“综合素质成绩”中的证书项目和数量由招生高校自行决定,获得《大学基础课程证书》的学生进入高水平大学的机会较大,获得的证书越多越有竞争力,而且这些证书可以帮助考生免修相应课程,或者获得一定的奖学金。高水平大学的“大学入学考试”可以由高校自行组织考试、组织联考;或者要求考生参加大众化大学的“大学入学考试”,并达到较高的分数。
3.招考分离制度框架
(1)由经过授权独立的考试机构负责大众化大学的“大学入学考试”、自主招生高校的“大学入学测试”、“高中课程证书考试”和各类“综合素质考试”。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考试时间、组织命题、考试报名、实施考试、评阅试卷、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证书。
(2)高校招生部门不负责考试,而是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是制定本校的录取政策,如考试科目、录取分数,要求提供的证书类型和等级,组织面试、提前录取、正常录取、延缓入学、免试和奖学金条件等。二是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包括接受考生申请,审核考生申请资料;按照各自的招生录取条件,确定录取结果;根据招生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录取;录取完成后,发放录取通知、向未被录取学生退档等。
(3)考生多次报考,多次申请。由于不同层次大
学均进行春秋两次招生,考生有机会向不同层次的大学申请入学。在申请同一层次大学时,考生有权向多所大学提出入学申请,并根据大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成绩证明;考生还有权在有意录取他的大学中选择一所符合自己意愿的大学,但是在学生向学校注册后,不得再选择其他大学;考生有第二次选择的机会,即当考生没有被其第一次报考或申请的所有大学录取时,可以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录取信息,向那些没有达到招生计划的高校提出申请,重新填报志愿;或者选择参加下一季或下一年的入学申请。
(三)健全的招生考试服务机制
招生考试服务机构是独立于高校和政府教育管理部门之外的,为考生、高校提供考试、招生服务,代行部分政府教育职能的机构。按照招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其在招生考试体系中通常有两种身份:一是作为责任主体,直接承担一些事务,如承担各种类型的“大学入学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任务。二是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为考生和高校提供服务。在招生考试服务机构的各项职能中,中介性服务最为常见,而且以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为主。
1.考生学业、入学成绩评估服务
在《高中学业证书》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下,高中生持有的各种证书、考试成绩需要经过换算或评定等级,以便科学确定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在此,可借鉴英国证书成绩与分值换算方式,把不同类型教育机构发布的学历证书、不同类型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机构发布的资格证书以及各类出版物、发明专利证书、竞赛获奖证书等赋予相应的分值,从而把各种类型的证书统一为可累计、可比较的分数,便于高校录取时酌情使用。
2.考试入学申请服务
考试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考生提供的个人资料和报考意愿,代为提交入学申请。在多次申请、多次录取的制度下,考生可能会被某一所大学拒绝录取,考试服务机构仍可以继续代理考生向录取计划未满的高校提出申请,直至其考上满意的大学。考试服务机构在代办入学申请业务中派生出咨询职能。考试服务机构可以对其掌握的大学招生信息、政府招生政策信息等进行分类、筛选,定向发布给有需要的考生,帮助其有针对性地提出入学申请。
3.学生资助申请服务
考试服务机构可以代理经济困难考生寻找最佳的资助方式和最满意的资助金额,并代为提出资助申请。考试服务机构的这项工作在帮助考生顺利升学的同时,也使高校的资助政策得到最为合理的使用。
4.高校考试、录取服务
一方面,考试服务机构直接承担大众化大学的“大学入学考试”任务。在招考分离模式下,高校和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均不宜介入考试的组织、实施,而是应该由公益组织承担此项使命。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为考生和高校提供服务。一是接受自主招生大学的委托,代为完成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二是在录取方面,可以承担大学委托的代发录取证书、拒绝录取通知等事务性工作。
5.学生转学、转专业服务
考生在某一所大学注册以后,不能放弃入学,并向其他大学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但是,如考生在入学后,对所学专业不满意,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或者申请转学到其他大学。招生服务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和转学的相关服务。
(四)过渡时期的招生考试政策调整
过渡期政策调整是指健全的招生考试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前,必须逐步改革现行制度,分步骤地向新制度过渡。过渡期的政策调整重点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彻底割断现行自主招生政策与统一招生之间的联系,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招生制度。二是逐步推进统一考试制度的并轨。在新的大学入学考试模式建立以前,高考并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统一考试科目和数目,统一分数;第二步,统一考试大纲;第三步,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评分。三是以建立独立的考试机构体系为契机,建立完善独立的考试管理机制。首先是合理界定考试机构的职能。考试机构的建设必须建立在重新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承接目前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考试中心承担的部分考试事务。其次是建立分布合理的考试机构组织架构。按照职能类别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大学入学考试部门、中学成绩证书认定部门、代理入学申请部门、招生信息咨询部门等。再次是合理布局服务机构,采用新技术为考生和高校提供便捷、权威和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