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研究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需要特别帮助的社会群体,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适龄青年迫切需要接受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来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成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实现享有尊严、体面生活和发展成果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包括宏观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投入、办学观念和就业保障,以及微观的教育教学过程、师资队伍、课程、教育教学方法和康复等方面都存在众多阻碍因素,导致了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出现问题,如:受教育机会不均等、教育条件缺乏、残疾毕业生出路堪忧等等。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称《纲要》)[1]。《纲要》首次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在国家教育规划中单列一章,从而进一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纲要》强调“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与落实,对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推动我国残疾人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1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要遵循高等教育一般规律,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律。本研究中,笔者将残疾人高等教育定义为“以培养残疾人专门人才、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目标,在残疾人接受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公共专业教育”。残疾人高等教育包括特殊教育(如中、重度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就读)和普通教育(如肢体残疾人和轻度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两种方式。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在残疾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延伸,本研究专指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2],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的机会均等和残疾人高等教育学业成功机会均等。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是指每位残疾人都均等地享有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要求的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得因身体残疾而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是指残疾人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每位残疾学生都平等地享有其所选择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教育资源包括学校内的建筑物、实验室、教学仪器、图书馆、课程设置等物的因素和师资的因素。残疾人高等教育学业成功机会均等是指每位接受完高等教育的毕业生都应该得到社会平等地对待,得到其应享有的社会待遇的机会。
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考量。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3。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首先彰显了对残疾人的人权尊重和身心关怀。其次,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反映着高等教育利益在普通人与残疾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没有受教育以及受教育的程度与个人的社会生活状态、生活质量紧密相关,因此,人人都想获得教育甚至是更高层次的、优质的教育。但在公共教育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建立一定的规则,在普通人和残疾人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第三,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是规范概念和描述概念的统一。它一方面包含着对现实教育利益关系、分配模式的价值评价,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对教育的现实、事实、实然的超越,即包含着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理想与应然的价值取向。
实践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教育机会均等原则。一般意义上,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指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在目前,受教育的权利平等,“一方面是指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它还包括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4]。我国将九年义务教育确定为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公民在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时是完全平等的。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相对高级的权利,每个人的条件不同,才能与智能也有差别,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只有按照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原则来分配教育权利,才是对社会、国家更好的选择,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并不违反公平的原则。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首先要在保障“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真正实现的前提下,才具备讨论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但是,从残疾人教育现实情况来看,仍有一部分重度残疾人无法享受“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而残疾人非基本权利的平等是“低比例”或“不成比例”的。笔者认为,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应具有特殊性,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特别保护,在普惠的基础上实行特惠的措施。
第二,正视能力差异原则。残疾人因身体残疾,在接受教育的能力(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在残疾人群体与普通人群体之间,也表现在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之间,以及同一残疾类别、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之间。政府要保证每个残疾人能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能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要提供不同的教育形式、途径和方法以满足不同能力的残疾人完成基本教育需要,甚至要超越原有的融合式或集中式的学校教育模式,采取个别教学、送教上门等等,做到对所有的残疾人实现“零拒绝”的教育。事实上,残疾人并不是因为能力差而不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而是政府和社会所提供的现有教育条件无法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求。如果过分地关注并且强调残疾人能力的差异,不仅起不到促进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作用,还会影响残疾人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所以,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尽量创造公平的规则与环境,在实行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过程中,使能力不同的参与者在竞争中拥有同等的取胜机会。
第三,利益补偿原则。罗尔斯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5。罗尔斯所提出的利益补偿原则是要照顾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在教育领域中,指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弱势群体也能普遍地得到教育带来的收益,进而提高教育的质量。
在分配教育资源时主动向残疾人群体倾斜,减少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的不公平,从而进一步减少社会的不公平问题。
2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
200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6强调,“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200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M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教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这些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都表明,我国政府在未来一个时期将更加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成立的滨州医学院医疗二系(现已改名为特殊教育学院)是最早成批次、成规模招收肢体残疾类的残疾大学生的高校院系。1987年成立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则是我国第一所招收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大学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同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了21名本科肢残生。随后,天津理工学院也开办了聋人工学院,招收听力残疾学生就读本科。21世纪初,北京联合大学、西安美术学院、重庆师范大学、中州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等高校陆续开设特殊教育学院(系、专业、班)招收残疾学生。2002年,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升格成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该院目前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开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特教师资培养和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培养。一些中医药类高校,如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郑州中医学院等也开始招收盲人就读针灸按摩专业。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专门招收残疾人的残疾人高等院校(系、专业、班)17个,在校生近3000人[8,年招生计划约为1000人。目前,全国有17个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多称“特殊教育学院”)实行单独考试单独招生政策;经教育部同意,可面向全国或跨省区招生的达11个;在办学规模上,有7个院校的学生人数在百人以上,其中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规模最大,在校生约为700人;在办学层次上,有7个院校设有本科层次的教育,其他院校只有专科层次的教育。此外,笔者了解到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聋人美术专业硕士点正在申请待批。
在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招收残疾学生的同时,还有大量肢体残疾和部分轻度听力残疾、视力残疾人通过普通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据统计,仅“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录取残疾学生约30000人[9。2010年,全国有7782名残疾人被高校录取,分别比2000年、2005年增加5453和2543人。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等高校积极探索盲人、聋人在普通高等学校随班就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上海开放大学先后开设了残疾人教育学院,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面向残疾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一些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采取合作办学等方式,招收残疾中职毕业学生修习大专课程;还有部分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大学或夜大学等非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初步显现为以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就读为骨干,以普通高校就读为主体,成人高等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就读为辅的格局。
3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问题分析
自1999年高等学校开始扩大招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大大加快,高等教育已不再是精英与大众的区分机制,享受高等教育不再是精英的特权。但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岁及6岁以上残疾人口抽样调查总量158783人[10,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占总数的比例为1.44%,远低于普通人口样本总量2360030人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普通人口比例(5.46%)。其中接受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0.54%),22人(0.01%)。可见,在大众享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残疾人高等教育普及率仍远低于大众的平均水平。此外,在实现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如残疾人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制度不完善,残疾人高等管理体制不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匮乏,残疾人高等教育师资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明确今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实现的目标。
3.1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
随着教育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教育已经突破义务教育向两头延伸,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目前,教育部在基础教育二司设立特殊教育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工作,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录取事务。而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未列入相关司局的职责范围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也仅在基础教育处(科)中有一人兼管特殊教育。在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下,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整体规划、政策导向、学科建设、办学资金和条件、师资队伍培养等多个方面,缺乏宏观统筹、协调、管理和指导;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大多各自为政,独立作战,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3.2中央财政投入不足
目前,国家财政支持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相关数据尚无具体统计,仅就全国17个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高等特教学院)而言,因均属地方院校,经费绝大部分来自地方财政。其中,11个面向全国或跨省招生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外省生平均比例达到71%,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外省生比例更是高达87%如樹《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11]公布的数据,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8542.30元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3802.49元分别计算,这些省地方财政一年为外省残疾大学生支出的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至少需要1500万元和600万元。残疾人教育成本高于普通教育成本是普遍现象。据笔者了解,国际一般水平测算约为5—8倍,以5倍计算,地方财政每年需为外省残疾大学生投入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约1.05亿元。中央财政投入不足,地方为全国买单,已严重影响地方举办高等特殊教育的积极性。
3.3考试招生录取政策不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
随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残疾人融入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力、听力、重度肢体残疾等残疾考生要求参加普通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就学。由于身体不便,一般考试和考试办法无法满足他们同等参加考试的需求,需要制定特别保障措施,如制作大字或盲文试卷、延长考试时间、允许携带助视器或助听器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残疾人制定了特别保障措施,托福、雅思等考试也提供了相应服务,而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导致了这部分残疾人因此丧失了平等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0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普通高等院校拒收残疾考生的现象减少很多,但仍有个别院校以“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为由拒收残疾考生。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单考单招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统一考纲导致同科考试难度不一等。
3.4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保障条件不足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和课程设置相对单一,即视力残疾以按摩专业为主,少数学习钢琴调律、音乐和外语等专业;听力残疾以美术专业或美术专业延伸的相关专业为主,少数学习园林设计等专业;肢体残疾所学专业相对广泛,但仍不能满足个体发展需求。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和课程大都不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
目前,高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仍需加强,建无障碍建筑设施和实验设备的学校并不多见。为残疾学生专设的服务办公室和专门人员(如:手语翻译员)等无障碍软环境,几乎还是空白,根本不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要,急需各级政府和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为残疾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机构、人员和设备保障。
国家设立的普通高校.高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为广大贫困大学生提供了资助,但覆盖面有限,资助金额不大,部分贫困残疾大学生仍存在困难,需要制定特惠政策加以扶助。全国残联系统在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做了比较多的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03年就印发了《关于开展资助贫困大学生工作的意见》。目前,全国各级残联普遍建立了贫困残疾大学生资助制度,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捐赠资金等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
3.5残疾人高等教育结果公平堪忧
由于用人单位观念滞后,残疾人就业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残疾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排斥比较普遍。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下,残疾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更为严峻。据笔者了解,目前除中医按摩专业的残疾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外,其他专业残疾大学生一次性就业率并不高。目前,残疾大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需要与普通大学生竞争研究生教育资格,受到研究生招录政策中导师主导选拔,以及学位与英语成绩挂钩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使得残疾大学生很难被公平录取。国内还没有专门招收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大学毕业生的研究生教育机构,有许多优秀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大学生只能选择到国外攻读研究生学位,据了解,仅美国加劳德特大学就有数十位中国籍听力残疾毕业生就读。这种状况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较为不利。
4促进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对策探讨
4.1调整残疾人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构建实现公平的政策基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内部与外部环境短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使得我国政府更加关注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调控。但已颁布的政策更多地针对以普通高等教育,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则十分有限。残疾人高等教育仍然呈现为“精英式教育”,表现出极大的不对称性。给弱势群体适当倾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选择[12],如何在落实“普惠”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残疾人教育发展以“特惠”政策,甚至可以把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内的残疾人教育整体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尽快缩小差距,促进整体发展,这应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今后制定教育政策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此外,要尽快调整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充分考虑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正当诉求,构建实现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基础。
4.2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建立实现公平的管理机制
从残疾人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教育部应当明石角相細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特别要明确发展规划司、财务司、直属高校工作司、高等教育司、高校学生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等与残疾人高等教育密切相关的关键司局的职责。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将涉及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工作内容纳入相应处室,加强对地方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指导。同时,可以发挥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力作用,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工作应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高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机制。另外,教育部应统筹规划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推进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拓宽学科专业和提升办学层次,待时机成熟,可将个别服务全国、规模较大、质量较好、地理位置便利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调整为部属,培养具有更高层次和水平的专门残疾人人才,进一步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社会地位和人们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认同度。4.3加大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提供保障公平的物质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地方政府应针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性,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财政部、教育部应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矢知〉提出的“中央财政支持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政策;在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中,将高等特教学院(专业)作为重点领域和特色办学予以支持;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充分考虑特教相关专业的特殊性,支持建设一批高等特教学校特色专业,逐步带动高等特教专业结构的优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现有中央特教补助专款做大,把高等特殊教育投入纳入其中,予以支持。
要尽快制定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生均经费标准,以便指导地方制定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生均经费标准。据了解,2008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类生均综合定额标准”,其中,本科生为30000元。其他省份残疾大学生定额标准基本等同或略高于一般标准。
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还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笔者认为,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民办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我国应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和社会宣传,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渠道。
4.4完善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考试法律和政策,促进入学机会平等
教育部在制定《考试法》、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视力、听力、重度肢体残疾学生在障办法(其他各类考试可比照高考做法实施),对其提供特别保障措施和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如:适当延长考试时间,提供单独考场,为盲生提供大字试卷或盲文试卷,允许携带和使用助听器,双上肢功能障碍的考生可以由他人代笔答题等。
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继续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相关政策,制定专门的措施,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制定“体检标准”和“体检补充规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残疾学生的权益。
在规范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单考单招方面,可借鉴我国台湾省做法[13。台湾身心障碍者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由台湾教育部特别教育小组牵头,由招收残疾学生的大学进行单独命题并组织考试。我国大陆也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牵头,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考试。
4.5加快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无障碍环境等建设,助力实现过程平等
从多元智力理论角度来看,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应具有多元潜力开发可能,在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中,专业与课程设置应广博,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要求与就业市场接轨,与区域发展接轨,与特色经济接轨、与新兴行业接轨。比如,“十二五”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高等特教学院可与文化部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配合,结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选择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技艺,开发成为适合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课程,作为拓宽专业课程和就业的新途径。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建议高校加强无障碍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图书馆作为重要的信息和交流平台,更需要考虑无障碍设计。同时,从无障碍信息交流环境考虑,应逐步设立手语翻译、有声解说等,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学习和交流。
针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建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特别保障措施,通过财政拨款、政策优惠等手段,鼓励普通高校接受残疾学生,并为他们提供特别支持保障条件。同时,通过税收等杠杆,引导、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资设立专项奖、助学金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
4.6切实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政策,推进实现平等结果
残疾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每年毕业的残疾毕业生有数千人。从目前的经济条件来看,政府和社会有能力解决好这些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国残联专门就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矢知》,该通知提出: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大学生,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同时,在就业条件改造、就业咨询、就业辅导、职前、职中和职后培训等方面对用人企业和高校给以相应的帮助和资金补贴。有好的政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解决好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促进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整体就业层次、拓宽残疾人就业领域,而且对于带动整个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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