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导向下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路径的再思考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在逐渐减弱,然而,随着全球化浪潮与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教育的制度与理念亦面临着挑战。回顾我国市场导向下的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路径,能为进一步高教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自1949年以来,我国以平均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全权管控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亦有了变化。可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导向发展迄今已逾30年,而其中的演进路径,我们可从不同层面来解构。
一、政府解除管制下放教育决策权
(一)法制化保障高等教育为独立组织之法人地位。随着1995年《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5年《职业教育法》的相继出台,预示着我国教育正式迈入依法治教的阶段,透过法制化以保障高等教育院校之办学自主权,并赋予高等院校法人的地位,都意味着高等院校已成为独立组织,逐渐拥有学术的自主与自由。
(二)党委负责制到校长负责制。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1985年至1989年发生了历史性突破,以党政分开为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办学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界线逐步划清,高校内部管理的自主权随之加大。
(三)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扩大。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尽管“分省命题”的范围仅限共同科目,且“高等教育院校自主招生”之学生数限定在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至10%以内,但自主性招生的多元化标准,终究有利于不同专长的人才脱颖而出。
二、市场导向下的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一)注重市场竞争逻辑,强调教育质量。1985年《决定》始创的教学评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启动均预示着“211工程”,1998年的“985工程”,乃至2007年的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等国家对教育质量与教育责任的重视。基于教育市场竞争的逻辑,只有优质的、得到良好评鉴的高校方能获取政府提供的专项教育科研资金,进而促使教育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扶持民间力量,以扩大教育选择权。《高等教育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且第68条还将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划入了高校的范畴,以多元化的机构形式向社会提供更多选择权。此外,1993年的《纲要》亦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倡导民办高校、民办公助及与境外合作办学等模式,而且,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即是对政府扶持民间力量的印证。
(三)培植市场理念,践行付费精神。市场经济下,大学免费、“人民助学金”制度已成为历史,尽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经费占全国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但历年数据显示,即便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逐年递增,也难解庞大需求的燃眉之急。为解决长期以来高等教育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现象,《高等教育法》第60条倡导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管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透过国家、社会、学校、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教育经费,提倡形成多元化管道教育经费来源。换言之,“使用者付费”精神已成为构建高等教育第二大经费来源的理念,而政府补助的教育经费,则转化为奖学金、学生贷款等形式。
(四)开放教育市场,招收外国学生。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招收对象不再局限于东欧国家、周边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此外,我国的留学生教育规模亦不断扩大,我国同时也加入到全球范围的留学生市场之竞争中。等级与考试制度、教师评鉴制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奖学金以及“三级管理”层次之管理体制均是现行的留学生教育发展制度,而2010年的《留学中国计划》指出,在国际留学生市场竞争环境中,我国至2020年将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国家,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竞争力的体现。
三、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路径再审视
(一)消减政治干预,强化高校法人地位。我国《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以法律层面赋予了高等教育院校的“法人”地位,表明大学法人是独立组织,拥有自我意志,享有法人之权利与义务,亦代表了高等教育与国家之间已演变为两个相对独立个体间的关系。但现实中仍存在诸多党政不分的现象,其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借由党委的政治领导地位,高等教育院校之校长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一定程度上禁锢了学者的思维模式,可知,高等教育单位尚未成为真正的法人。
(二)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自1985年《决定》出台以来,政府即致力于鼓励民间办学,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为辅的多元化教育体制。可以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对长期受国家集中管理的公立高校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然而,直至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民办高等教育才正式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尽管该法并未赋予其与公立高校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相关配套制度的供给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具备了积极发展的前景。
(三)细化高等教育评估与奖惩措施。1985年的《决定》首次提出了针对高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机制,对评估成绩卓著的院校给予荣誉以及物质上的支持,而对于办学效率不彰的院校则进行整顿,甚至施以停办的措施。可以说,在赋予高校高度自主权的同时,亦要责权并重,高等教育评估不亚于“质量工程”的评估,建议评估结果适度与补助挂钩,并将评估结果公示,这样,不仅能通过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励各校学校和地方政府积极重视高等教育之绩效,同时亦是高校把握危及意识、发展出自身特色必然途径。而且,作为高等教育资源消费主体的学生与家长,能凭借信息的筛选做出最符合自身发展的选择。
作者:吴霜 来源:亚太教育 2016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