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关系
发布时间:2015-07-10 09:06
论文摘要:大学生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基础,大学生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宗教权、受教育权、行政管理相对权、民事权等,要想保护大学生权利,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雏权意识,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奖惩应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我国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等。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生:权利保护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因此高等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我国公法在高校法治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凸现依法治校的方针,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公法保护,保证权利大门对每一个学生敞开,使其充分感受法治精神、理念的存在和力量,从而最终实现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良性互动。
一、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规范基础
1.法律法规
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法规主要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位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等。
其他相关部门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2.政策类
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等等。
二、大学生权利的内容
1.大学生的人权
大学生首先是人,以人权相待是高校管理的大前提。大学生的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问题,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困境中的生命有请求救济的权利。我国高校目前不能支付学费甚至起码生活费的贫困生占在校生的12.5%,高校有义务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
大学生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问题。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获得发展机会,高校有义务保障他们获得可持续、健康的教育资源。尤其是对待学习不好的差生,更应予以特别关照。决不能歧视差生,剥夺他们的发展权。
2.大学生的公民权
首先,高校学生作为公民,只要满足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便应享受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高校学生享有言论自由,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言论自由,而且包括出版,在bbs、博客等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不仅包括赞扬歌颂的自由,也包括批评、反对的自由。高校可以不同意学生的观点,但决不能剥夺学生说话的权利,不能只给自己的拥护者自由,也不能把言论自由作为一种特权仅给予一部分人。当然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在网上的言论自由也需要自律,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
第三,大学生的宗教权利。在对两千名大学生所做的调查中,赞成大学生信仰宗教的有五百多人,占总教的25.58%,此数据表明大学生与宗教的亲和力增强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这意味着高校学生在校内不能举行宗教仪式,这个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应予修正。当然,在我国特定的宏观政治条件下,大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并且注意划分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坚决与邪教做斗争。
第四,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比较随意,这已经引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许多诉讼。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校对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认知不到位,从而越位行使权利。
3.大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享有学位学历证书权,要求行政保护权、行政复议请求权,行政监督建议权、行政听证权、行政赔偿权、行政诉讼权,以及对招生、缴费、教学、奖惩、重大事件、就业、安全、学籍档案等的行政知情权。
4.大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缴纳学费,购买高校的教学服务和教育资源,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大学生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民事诉讼权以及在选择专业、教师、课程、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方面的消费权。
三、保障和加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措施
1.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传统教育仅把学生当作是受教育的对象,较少把学生当作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只强调学生的义务,却漠视学生的权益。事实上,教师与学生更多地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学生应注意教育行为与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学校、教师与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应当互为磨刀石,只有学生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才能促使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大学生应当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权利。同时高校以及教师也应转变将乖顺听话作为评判学生优劣的标准,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权利,将学生的评判作为自己服务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
(1)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权利的教育立法数量不少,但更多地体现为管理者权利垄断的特点,在立法原则上亟待从管理者本位向受教育者本位转化,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
(2)及时制订《学校法》、《考试法》、《学位法》、《学生申诉条例》等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改变目前教育立法难于操作,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教育法治体系。
(3)加强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消除法律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教育法律法规会出多门,上位法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因此,应根据《立法》对涉及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整理,加强教育立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4)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使学生与学校的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纠纷越来越多,但由于法院受案理由过于狭窄和机械,使许多案件被法院以“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办学自主权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人民法院应扩大受案范围,使高校自己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象得以改变。
3.奖惩规则应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
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应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明确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规定证据制度,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在做出前一定应给学生自我表现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质证、确认的机会,并规定送达处罚通知的期限和送达回证制度。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分为内部行政关系与外部行政关系,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学生身份。内部行政关系只可通过申诉来寻求救济,外部行政关系可通过复议、诉讼来救济,据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为内部行政行为,勒令退学与开除为外部行政行为。
当前在大学建立听证制度尤其重要,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甄别证据的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高校对学生的许多管理都属行政行为,因此,建立大学校园的听证规则,不仅合理,而且必须。
4.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学生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力度
高校不仅是教授学生知识的地方,也是培养学生自由、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地方,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只有使大学生具备现代先进的社会理念,中国的民主法治才能进步。然而目前高校仅注重教授专业知识,忽视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素质教育,同时在管理观念上也存在误区,将服从、听话作为学生品行评定的主要根据。此外,在学生管理上,也是高校单方意志行为,大学生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民主法治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高校应适应这一世界潮流,在开课、选课、教师评定、校园规则、建章立制、处分决定等环节吸收大学生参与其中,让大学生获得更大的话语权、知情权和表决权。地位决定作用,只有有效参与,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5.构建我国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具有分担危险、补偿损失等功能,对于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程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是在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由保险人直接向学生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程序是有利的。该制度既可使学生迅速、可靠地获得赔偿,又转嫁了学校的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生:权利保护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因此高等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我国公法在高校法治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凸现依法治校的方针,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公法保护,保证权利大门对每一个学生敞开,使其充分感受法治精神、理念的存在和力量,从而最终实现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良性互动。
一、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规范基础
1.法律法规
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法规主要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位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等。
其他相关部门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2.政策类
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等等。
二、大学生权利的内容
1.大学生的人权
大学生首先是人,以人权相待是高校管理的大前提。大学生的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问题,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困境中的生命有请求救济的权利。我国高校目前不能支付学费甚至起码生活费的贫困生占在校生的12.5%,高校有义务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
大学生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问题。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获得发展机会,高校有义务保障他们获得可持续、健康的教育资源。尤其是对待学习不好的差生,更应予以特别关照。决不能歧视差生,剥夺他们的发展权。
2.大学生的公民权
首先,高校学生作为公民,只要满足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便应享受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高校学生享有言论自由,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言论自由,而且包括出版,在bbs、博客等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不仅包括赞扬歌颂的自由,也包括批评、反对的自由。高校可以不同意学生的观点,但决不能剥夺学生说话的权利,不能只给自己的拥护者自由,也不能把言论自由作为一种特权仅给予一部分人。当然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在网上的言论自由也需要自律,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
第三,大学生的宗教权利。在对两千名大学生所做的调查中,赞成大学生信仰宗教的有五百多人,占总教的25.58%,此数据表明大学生与宗教的亲和力增强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这意味着高校学生在校内不能举行宗教仪式,这个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应予修正。当然,在我国特定的宏观政治条件下,大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并且注意划分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坚决与邪教做斗争。
第四,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比较随意,这已经引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许多诉讼。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校对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认知不到位,从而越位行使权利。
3.大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享有学位学历证书权,要求行政保护权、行政复议请求权,行政监督建议权、行政听证权、行政赔偿权、行政诉讼权,以及对招生、缴费、教学、奖惩、重大事件、就业、安全、学籍档案等的行政知情权。
4.大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缴纳学费,购买高校的教学服务和教育资源,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大学生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民事诉讼权以及在选择专业、教师、课程、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方面的消费权。
三、保障和加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措施
1.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传统教育仅把学生当作是受教育的对象,较少把学生当作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只强调学生的义务,却漠视学生的权益。事实上,教师与学生更多地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学生应注意教育行为与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学校、教师与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应当互为磨刀石,只有学生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才能促使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大学生应当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权利。同时高校以及教师也应转变将乖顺听话作为评判学生优劣的标准,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权利,将学生的评判作为自己服务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
2.通过立法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权利的教育立法数量不少,但更多地体现为管理者权利垄断的特点,在立法原则上亟待从管理者本位向受教育者本位转化,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
(2)及时制订《学校法》、《考试法》、《学位法》、《学生申诉条例》等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改变目前教育立法难于操作,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教育法治体系。
(3)加强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消除法律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教育法律法规会出多门,上位法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因此,应根据《立法》对涉及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整理,加强教育立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4)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使学生与学校的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纠纷越来越多,但由于法院受案理由过于狭窄和机械,使许多案件被法院以“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办学自主权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人民法院应扩大受案范围,使高校自己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象得以改变。
3.奖惩规则应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
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应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明确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规定证据制度,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在做出前一定应给学生自我表现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质证、确认的机会,并规定送达处罚通知的期限和送达回证制度。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分为内部行政关系与外部行政关系,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学生身份。内部行政关系只可通过申诉来寻求救济,外部行政关系可通过复议、诉讼来救济,据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为内部行政行为,勒令退学与开除为外部行政行为。
当前在大学建立听证制度尤其重要,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甄别证据的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高校对学生的许多管理都属行政行为,因此,建立大学校园的听证规则,不仅合理,而且必须。
4.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学生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力度
高校不仅是教授学生知识的地方,也是培养学生自由、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地方,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只有使大学生具备现代先进的社会理念,中国的民主法治才能进步。然而目前高校仅注重教授专业知识,忽视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素质教育,同时在管理观念上也存在误区,将服从、听话作为学生品行评定的主要根据。此外,在学生管理上,也是高校单方意志行为,大学生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民主法治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高校应适应这一世界潮流,在开课、选课、教师评定、校园规则、建章立制、处分决定等环节吸收大学生参与其中,让大学生获得更大的话语权、知情权和表决权。地位决定作用,只有有效参与,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5.构建我国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具有分担危险、补偿损失等功能,对于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程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是在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由保险人直接向学生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程序是有利的。该制度既可使学生迅速、可靠地获得赔偿,又转嫁了学校的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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