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
摘要: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仍相当薄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拿大大学章程发展较早,且特色鲜明,既实现了大学管理权力的明确性又对大学管理中的权力设立了制衡机制,凸显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框架。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主要有: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等。
关键词: 加拿大;大学章程;办学宗旨
教育分权是加拿大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加拿大大学管理的分权使得大学自主权相比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尤为突出,在这种分权体制、大学拥有高度的自主权的制度设计下,大学如何实现良好的自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拿大的做法是制定大学章程。
一、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起源和发展: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
加拿大在作为英国殖民地期间大学开始出现,18世纪末19世纪初温莎国王学院、麦基尔大学、约克大学国王学院等高等教育机构相继建立。这些大学都通过获得皇家特许状来得到合法性认定,这些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学院最初都受教会控制, 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特许状因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学校内部的管理而成为连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与学院自我治理的纽带。加拿大大学章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
受此影响,清教徒也于1840 年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位于金斯顿的女王学院。其后,其他教派均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为数众多但规模不大的学院办学资源十分匮乏,为获得财政资助展开激烈的争夺。冲突的结果是约克国王学院正式变为非教会大学,于1849 年更名为省立多伦多大学,其他受公共资助的大学也先后转变为非教会大学[2]。这些殖民地学院因为在土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社会世俗人士参与以解除大学发展的瓶颈,这也为加拿大大学由校外人士参与组成董事会,进而进行学校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俗化之后加拿大大学开始制定大学章程。
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其规定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逐渐发生了转变。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的传统,出于明确的宗教动机而设立,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在殖民地早期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培养基督教徒及一般民众的宗教信仰成为其首要任务。此后随着殖民地商业的发展,社会要求学院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社会,各个大学的特许状发展为大学章程,其中对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等办学目标成为了学校的追求。
二、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 对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的规定
早期加拿大的大学由英国殖民者建立,当时的特许状起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规定了学院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但是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尤其是英国学院的传统,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建立较早的几所大学都被教会控制,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大学章程取代特许状之后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如约克大学在章程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注:参见york university act 1965。];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是“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注:参见university of waterloo act 1972。
(二) 对学校决策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规定,可以把大学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的职责、权限。
1. 董事会。加拿大大学的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任命校长,为学校筹集资金,监督财政管理制度,处理大学的法律问题,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其主要职责可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主要有:管
理与控制大学的财产、收入支出业务及有关事务;负责大学投资和基金管理;任命名誉校长、校长和副校长。分享权力主要有:由校长负责推荐聘任、晋升、解雇教职工;建立院(部)、研究所、系时,需经过大学评议会的同意;建立附属的实体时,要咨询大学评议会;另外,任命名誉校长、校长时,要与评议会协商。
2. 评议会。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是学术决策组织,它与大学董事会平行,独立运作,主要负责教学和学术管理,有权决定所有学术事务,向大学董事会提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建议。详细的职责也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包括负责大学及学术政策;在院(部) 、研究所和系设立委员会;确定和掌握学生入学标准、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负责处理学术奖励事务。也可为了实施其权限内的事务制定细则、条例、规程。分享权力主要有负责向董事会推荐设立院(部) 、研究所、系等教学机构和负责人的提名;授予学位并由大学名誉校长颁发;授予名誉学位,在授予名誉学位前,要与董事会商量。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力,并对大学的任何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具体包括:“建议设立、维持、撤销组织机构”,“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管理方面的教职员工任职标准和任期”,“学生入学标准,决定大学所有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考试事宜”,“听取教师和学生的上诉”,“对大学及其附属学院的学位、文凭、证书进行确认和发放”,“发放名誉学位、制定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针对董事会的内部资源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设立委员会以评议会的名义行使权力,通过评议会职权范围中的实施细则”等职权。
3. 校长。加拿大大学的校长有校长和名誉校长之分,后者只是一个虚职,承担一些礼仪性的职责。校长则有更多实际的权责,包括在名誉校长不在期间代为执行其职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学生和学生活动的政策;检视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发展高等教育;建议董事会聘任、晋升、解聘教职员工;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设立新的学院、研究所、项目等;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对学院、机构、研究所、教师、学生活动实施的规制等。多伦多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必须有一位管理理事会任命的校长,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和教学、行政管理事务进行检视、指导。”[注:参见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act, 1971。]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在没有前述一般原则限制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力和责任管理大学事务,并相应地代表董事会执行学校管理和控制。”
(三) 对学校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董事会和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既有大学的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教师、学生代表,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官员,体现着与大学事务相关主体的代表性和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追求。
1.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大学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规模较小,名誉校长和校长通常作为当然委员成为其中一员。约克大学章程规定:“约克大学的董事会应由名誉校长、校长及一个不超过30人的团队组成,这个团队按照董事会的细则规定选举产生,任期4年。”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包括以下36名成员:名誉校长、校长、滑铁卢市市长、kitchener 市市长、滑铁卢县县长(均为当然董事);由副总督任命的7名成员;评议会指定的评议会7名成员;2名全职工作人员;10名社区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校友),他们应当能代表尽可能广泛的社区意愿;5名学生代表(其中有2名研究生代表且是由评议会从其中的研究生成员中指定)。
2. 评议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规模要比董事会大,平均规模大约为60人,但是各大学的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最多的是约克大学为192人,最少的是萨德伯里大学(sudbury) 仅10人。大学评议会的成员多是内部相关人员,实际上只有5%的成员是外部特定群体组成的(大约3%的外行和2%的校友代表)。为了加强董事会和评议会的联系,还会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派一些人到评议会,大约占到3%。
约克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名誉校长、校长、glendon学院院长、每所学院院长、图书馆主任、大学副校长、教师组织的主席、不少于2人并不多于4人的董事会成员、评议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教师应在评议会中占多数。滑铁卢大学的评议会在约克大学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规定要有按照细则要求的当然委员、1名本科生代表、4名研究生代表、4名校友代表等成员参加。
多伦多大学由于一院制的特殊管理模式,学校中设有管理理事会,没有分设董事会和评议会。其章程规定理事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名誉校长和校长作为当然成员(
ex-officio member);校长从大学、学院、联合大学、附属学院管理人员中指定2人;副总督会议任命的16名非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12名教师成员;8名学生(4名全日制本科生、2名兼职本科学生、2名全日制研究生);2名大学管理人员;8名校友(非在校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
(四) 对大学财务管理的规定
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的财务状况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大学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提交省审查。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省教育部长需要的内容和形式呈交。财务报告同时也应该由部长交总督会议”。约克大学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多伦多大学章程还规定理事会应任命1名或多名审计人员,根据公共会计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学校账目和各理事会的交易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 对领导者任期的规定
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基本都有对董事会、评议会主席的任期规定,可连选连任,有的大学对连选连任有限制,如滑铁卢大学规定董事会和评议会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然成员除外)。
三、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特点
1. 章程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加拿大的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考虑省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省立法会议通过,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不仅仅是大学的规章制度,更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性质,在政府、社会对大学的监督管理及大学内部的管理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大学宪章”的作用。
2. 明确界定了大学决策主体的权责。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区分出哪些是其中某一个主体的专享权力,哪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与其他主体协商,即分享权力。这样一来各个权力的行使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扯皮降低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掣肘和干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3. 重视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重视与政府间的正式关系,在决策方面让官员和社区管理者参与董事会(理事会),参加学校管理,在监督方面省政府对大学的财务有知情和进行监督的权力。大学所在市的市长等政府官员能够在学校中担任当然董事,这样政府就能够通过法定的和正式的途径对学校施加影响而避免了因政府过分干预大学管理引发的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权的矛盾。在董事会的成员选择中也有能够代表大学所在社区意愿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大学的师生也不是管理人员,能够从社区的诉求出发参与大学决策。
4. 提供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教师、学生、学校行政人员等在大学中占据主要成分的成员在决策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章程尊重和保障与大学管理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决策的权利,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意愿的畅通渠道。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行政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学术的发展和学生培养是大学的核心功能,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在各个环节都充分重视教师的作用,教授能够在董事会、评议会中占据较大比重,从而有利于实现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5. 重视校友的作用。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中都有关于校友的规定,董事会、评议会(包括多伦多大学的理事会)吸纳一定的校友参与大学管理。大学章程中关于校友的规定,既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动、互赢。
通过程序的安排使得大学章程具备法律的性质,是加拿大大学章程真正能够强有力地落实到学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证,因为这赋予了章程远大于学校一般管理规定的效力,同时也是对大学按章程自主办学的强制性要求。在加拿大,大学章程同美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一样,都是经由相似的程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由立法机关通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重视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处理,并对校友的作用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是加拿大大学章程处理外部关系的核心规定。通过明确大学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与社区的互动机制、明确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决策途径,大学相关的外部关系主体被大学章程纳入了体制化的框架中。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权责及组成人员选举原则、校内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这就把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内部主体纳入了体制性的框架之中进行管理运作。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大学章程是加拿大大学章程效力的根本保证;章程中将内部和外部关系主体纳入体制化的管理框架之中,是加拿大大学章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获得、内部关系的理顺、外部关系的处理三者统一于学校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实践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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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政治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与加拿大不同,大学发展、建设的具体情况与加拿大也有较大差别,但是,章程作为学校设立的基本要件,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纲领性文件,加拿大大学章程建设的实践及经验对加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我国现行的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自行制定,或大学制定出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与大学其他管理规定的产生过程基本一致,这样章程在地位上没有高出其他规定一筹的基础。加拿大的做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制定大学章程时吸收大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在我国,由立法机关审议大学章程当前还不太现实,但是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让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其中,积极吸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现教育主管部门的意志。当前各大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制定出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这样,有利于保证大学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推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不断落实。
第二,要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加拿大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评议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特别是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教师代表,在有关学术发展政策中教授们的意见能够很好地得到表达和实施。借鉴加拿大的做法,我国大学章程可规定在大学的决策机构如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这有利于保证教师们的意见在学校各项决策中得到贯彻和体现,实现教授治学。这种做法符合现代大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当前有些人提出大学应实行教授治学,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应由教授们说了算,这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如果只提教授治学,导致的结果是教授无法真正实现治学。只有强调教授治校,并在制度上形成教授治校的环境,才能保证教授治学的真正实现。
第三,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目前,从我国教育法律及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管理体制中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定位在区分度上并不是非常清晰。加拿大大学章程中对董事会、评议会、校长的权力都可以归纳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种权力在章程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应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中党委和校长的权力做出相对明确的划分,厘清责任界限,并进一步对学术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要重视扩大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多主体参与。在加拿大大学章程规定中,不论是董事会还是评议会都有来自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代表。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对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术政策权利的尊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处理,在保证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在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不同的声音在经过体制内的博弈后达成一致,就能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的过分干预,也能减少学术决策不考虑行政可能性的两张皮现象。
第五,要处理好大学与外部主体的关系。大学的发展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息息相关,主要有政府、社区等,大学与之发生的联系就在于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形式参与大学管理;大学如何与社区乃至社会良性互动,发挥大学的社会服务作用。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建设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把这些外部影响主体纳入到大学的管理机构中,把外部环境内部化,进而在共同的情景中解决管理过程中大学与政府以及社区出现的某些不和谐的问题。
第六,校友是大学发展的重要资源。加拿大的大学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和评议会中有一定比例的校友代表,校友与学校有体制化的沟通渠道。国内大学对校友工作虽然也较重视,也有大学与校友之间的互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有完善的体制化的校友组织,特别是在吸收校友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方面的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阻碍着相互之间的促进作用的发挥,这是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中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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