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法的价值选择
摘 要:统治阶级意志决定着法的价值选择。我国价值体系深受政治、文化、道德、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多元且深刻。所以我国证据立法须以深入分析自身价值体系为基础,以作出相对最优的价值选择为目标,凭借共同的意志和智慧,走出一条健康发展之路。
关键词:证据 法 价值 选择
一、法的价值选择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该意志由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决定。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贯穿着统治阶级对利益的取舍、调整和分配。从法自身的角度看,这种阶级利益的取舍、调整和分配就是法的价值选择。
法的价值选择并非随意。既要满足统治阶级实现和巩固其统治的需要,处理好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又要符合客观规律,兼顾效率与公平。所以法的价值选择常常表现为各种价值之间的博弈,此消则彼长。一部法若要从政治、文化、道德、历史等各方面看来都非常适宜,就必须在各种价值的博弈之中作出正确合理的选择。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要处理好价值获益与价值代价之间的关系。
二、价值选择的差异
国外尤其是美国在证据法方面已经走得很远,《联邦证据规则》就是例子。国内许多证据法方面的研究,无论是比较法学、实证法学还是对策法学等,都能或多或少看到《联邦证据规则》的影子。毫无疑问,美国证据法的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当我们试图将美国证据法果实取为己用时,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两国证据法之价值选择的差异。如果不将这个问题研究清楚,就无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勿论加以发展和创新。
以个人利益的定位为例来说明这种差异。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在拥有极大自主权的各州之影响下并未居至最高地位。而且其政治体制使得选票成为政党发展壮大的基石,对选票的重视反映在社会各个方面公民权利的强力伸张,上至联邦宪法下至各州法律,个人利益几与国家或州利益平起平坐,甚至屡屡超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鲜明的写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美国不同,国情也非常特殊。一党执政的政治属性和民族复兴的发展使命决定了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过分超脱只会使这样一个朝气蓬勃的发展中国家进步缓滞。
五千年的历史塑造了中华文明丰富多彩的价值观念,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曲折历程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演变得更为复杂和深刻。兼之我国近于大陆法系的司法模式,在审理方式、审判程序和法官职能等方面与证据法发达的英美法系存在根本不同。所以体现着国外价值博弈理念及结论的特免权规则、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法内容,难以直接在我国生根发芽。国外的证据法模式固然是很好的参考对象,但构造我国的证据法,要充分尊重历史和传统,深入考虑国情现状,不能单纯地复制或模仿国外成果。
三、证据法的价值选择
(一)证据法的价值内涵
证据法价值体系涉及政治、文化、道德、历史等诸多方面,笔者能力所限无所将其内涵一一剖析,现仅就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价值谈谈看法。
1、事实真相
证据的本意在于构造已发生的事实,所以证据承载的默认价值就是事实真相。虽然各种证据承载的价值量有多有少,但为了诉讼需要,证据只要有所承载,证据法均要尽可能地加以吸收。这一点在学理上称为证据相关性规则,证据承载的价值量对应的是证据的关联性。
2、人权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许多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之外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人权的范畴。证据法必须对人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有义务保证其不受非法侵犯和轻易削弱。例如当证明某人的品格优劣时,支持优良品格的证据可以不加约束地提出,但否定性证据则要经过审慎辨别、筛选和限制。这是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权,这种权利要求人的品格不受随意和错误地贬低。支持优良品格的证据无侵犯人格尊严权之虞,否定性证据则因具有侵犯该权利的目的和可能性而必须严格对待。
3、政策需求
我国现行有七项基本国策,分别是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节约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以及水土保持;另外还有若干临时和长期政策,比如援川救灾、抗击非典、民族平等、一国两制等。这些政策代表了国家对现实形势的把握和对长远未来的规划,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迫切需求和长期利益的内在需要,所以证据法必须将政策需求作为重要标尺加以考虑。例如王某侮辱案中,王某被指控辱骂其妻。王某请同村村民作证说“喜欢男孩是村里的传统,生女孩会被人看不起”,以支持其行为的正当性。该证言可能属实,也具有关联性,但承认该证据意味着对重男轻女现象的纵容,有违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4、和谐关系
个体之间的亲情、信任、合作等均属于和谐关系的范畴。在建立和维系这些关系的过程中,个体之间不断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产生一些隐密的讯息。这些讯息可能会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提出,证据法所要斟酌的就是披露这些讯息后对和谐关系存续的影响。国外的特免权规则就是一例。律师、医生等特殊群体能够在执业过程中获得有关当事人、病人的隐私,完全是基于两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隐私面临随意被披露的风险,那么这种信任关系就危在旦夕。此外,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之间的不利证言,偷拍或偷录所得的视频、音频资料等也使和谐关系受到考验。
5、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维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更是审判实用主义的必然要求。司法效率时常关注的是审判收益及成本,它强调这样一点:如果证据的关联程度,即为案件作出的贡献远远比不上辨别和认定其关联程度或贡献度所消耗的成本或带来的损失,那么该证据应当舍弃。和解程序、调解程序是司法高效化的体现,在和解、调解的过程中某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可以在后来或者另外的诉讼中作为不利证据反对该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双方开诚布公、毫无顾虑地沟通和交流,如果这种坦诚的后果是引发对自己的不利,那么人们参与这些程序的意愿会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将无从谈起。
6、弘扬道德
道德是法律之外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道德与历史和传统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其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常说的爱心、良知、礼节等均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以维修行为为例。某一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曾经的维修行为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以证
明该当事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注意维修以防止发生事故的良好道德意识会在人们心中迅速消散。追求个案效益还是顾及长远影响,证据法必须慎重考虑。
7、理性
这里所说的“理性”并非指沉着、淡定等性格特点,而是指正确逻辑和严格要求。理性有时就是法理,但范围比法理宽得多。如果数学中的理性是指“1+1=2”,那么这里的理性可以认为是“按照常识和逻辑,肯定要这么做,而且要做好”。
以传闻为例。传闻有很多类型,一句话经过了十几个人的传递,以讹传讹,可能已经面目全非,可信性很低;同学把半分钟前从导师那听来的几个字对你转述,这种传闻自然比前面那个可靠得多。不同程度的传闻,证明力不一。对事实真相的探究要求诉讼尽可能吸纳证据,包括所有传闻;理性则要求诉讼遵从正确的逻辑,区分传闻的不同程度,并对传闻严格要求,限制不可靠的传闻。
最优证据规则也体现着理性的要求。副本存在篡改和伪造的可能,除非能说服法庭相信其与原件一致,其证明力将低于原件。
(二)证据法的裁量空间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决定了价值选择也是确定的,只不过这种确定性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过程的确定性和结论的确定性。过程的确定性是指证据法规定在审查或判断某一证据时需要经历何种价值选择路径,对结论不作具体要求,而是留给法官去总结。结论的确定性则指立法直接给出价值选择的结果,法官的工作只是负责执行法律规定。我国证据法应当追求过程的确定性,还是结论的确定性?
陪审团案件中,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导下遵从证据规则并最终作出一致裁决。确定无疑的证据法是保证陪审团顺利作出一致裁决的重要手段,如果证据法充满了想象的空间,虽然可能陪审团最终仍会作出一致裁决,但却会过分消耗宝贵的时间。而在我国,法官负责对裁断事实,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思维同时在法官的审判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与陪审团成员易受情感因素影响不同,法官的中立性和专业素养使其在进行价值权衡时更能准确把握获益和代价的真实关系。从这种角度考虑,我国证据法为法官预留的空间不宜过窄。
其实,无论哪个法系或国家,优秀的审判都不是机械作业,而是智慧的闪耀。证据法的作用不是规定裁判者的想法----这也根本没有可能,而是让裁判者知道他在裁判时应注意什么。在这种意图下,裁判过程或许是饱含人性的、充满变化的,但绝不会是急功近利的、缺乏弹性的。诉讼之意,定纷止争。面对复杂多变的纷争,证据法的作用是利用其价值选择标尺帮助法官认清情势,拟定策略,采取措施,解决纠纷。所以我国的证据法应采用更加灵活的模式,多一些指导性规则和限制性条款,少一些非此即彼的禁止性规定,与“自由心证”保持融洽的关系,给法官预留适当的自由空间。
当然,自由空间的存在也为审判不公带来了滋生土壤。但这一潜在错误可以交由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去纠正,追求绝对完美并不是证据法的任务。
(三)价值选择的后果
证据承载着事实真相,而大多数价值冲突都发生在事实真相与其他价值之间。冲突的结果可能不对证据产生任何影响,但也有可能使证据之证明力面临削弱甚至消灭的风险。因为冲突的过程是获益与代价权衡的过程,当权衡结束,一旦对立价值胜出,证据之证明力就被削减。削减幅度受获益与代价之比例关系的直接影响,如果削减至零,证据就失去了证据资格。这是价值选择的直接后果。
间接的后果是价值体系的变迁。无论胜出或败北,一种价值在立法及司法中获得的评价将给其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地位带来可预测的影响。这些影响逐渐叠加和融合,各种价值此消彼长,旧灭新生,价值体系亦随之变迁。
(四)价值选择的风险
横向来说,不同价值其内涵的复杂程度各异,发生冲突的也往往不仅是两种价值。价值内涵越复杂,冲突的价值种类越多,合理评估获益和代价的关系就越困难。纵向来看,随着生产力发展,统治阶级需求会发生变化,价值体系亦会随之改变。今天看来似乎正确合理的价值选择,十年之后未必还能站得住脚,甚至可能完全推翻。而且某一步的行差踏错,付出的可能就是几年十几年的周折和若干法律人的辛劳,更严重的是价值的毁损和灭失。所以证据立法可能听上去简单,看上去也不复杂,但真正做起来犹如走蜀道,那些汗水和辛酸恐怕只有亲历之人方能体会。
价值选择所面临的风险给立法者的社科眼界和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事实裁判者更艰巨的任务,也昭示着我国证据立法道路的艰难险阻。但是,证据立法的前途是光明的,我国有着丰富的价值选择经验、高超的权衡智慧和充足的智力支持,相信证据法一定会在广大有志、有识之士的努力下,稳步地蓬勃发展开来。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进喜.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作者信息:
姓名:庄超(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出生年月: 1983年8月
性别:男
籍贯:山东青岛胶南
最高学历:硕士
现在职称:无
主要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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