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摘 要:摘 要: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方向,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是建立一套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理学体系。西方法理学源远流长,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在如今高校法理学教材中占据相当大篇幅,因此,学习时必须从西方源头上弄清。双语教学给我们提供较为可行的教学模式。本文从背景、可行性及具体方法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我国的法理学教学做出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双语教学;法理学;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经济的时代里, 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涉外法律活动的数量增多,扩大了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并对法律人才设定了更高的规格和标准。既熟悉基础知识, 又懂得专业知识; 既熟悉国内法律法规, 又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等方面的知识; 既有坚实的理论功底, 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必然。按照教育部教高[2001]04号文件规定,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 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
为什么法理学要使用双语教学呢? 我国法理学可的设置经理从全盘学习苏联到完全自我再到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现在的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中很多理论都源自西方。我们学习西方法理学的目的不是全盘西化,西方的法理学既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更不可能完全适合于中国。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法理结合本土资源进而构建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理学。毋庸置疑,在法理学的授课中有许多源自西方的法理学术语、概念、理念是不能用中国的语言习惯理解的。同时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概念囿于汉语多音字及同音字的原因导致教学中产生诸如读音乃至理解上的重大误解。比如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当我们讲解这对概念时,可以用双语来解释二者的来源及其真正的含义。
二、双语教学的概念界定
1、定义 国外双语教育专家麦凯和西格恩认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体的教育体系,其中一种语言常常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1]卡明斯则进一步解释道:“双语教学”这个词通常是指在学生教育生涯的某个阶段使用两种(或者更多)教学媒介语,这两种语言被用来教授科目内容而不单纯是语言课程本身。[2]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学校运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知识性科目” [3]。《双语主义与双语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言的情景,即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传授科学、数学、社会学科或人文学科的内容。
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是运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并将它们同时用于学科教学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教学模式。在我国,高校双语教学指的是在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中,利用国外原版教材(通常是英文教材),使用汉、外(通常是英语)语两种语言进行授课,作业、考试均采用外文(英语)的一种教学方法。而影响双语教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就是针对学生特征选用相应的教学模式。
2、国外双语教学的理论及模式
双语教学是指在学校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来教授教学内容的教学[4],其最低要求“应该是一种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学法”[5]。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要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教学,使学生熟练使用两种语言,能够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交流,即培养“双语、双技(艺)、双向交流的驰骋世界一体化经济的双雄杰出人才”[6]。
在中国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之下,双语教学呈现出如火如荼、星火燎原的发展态势。但是,现在有些学校和教师基于各种目的开设双语课程,不考虑某一门课程是否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教师是否有能力从事双语教学以及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双语教学,由此所带来的表面繁荣并不利于双语教学的开展,甚至有误人子弟之嫌。笔者认为,某一门课程是否采用双语教学,取决于该门课程的特性,取决于该门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对在双语教学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对策。《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总结出双语教学的三种实践模型沉浸型教学、保持型教学和过渡型教学。用中文解释大体上分别是沉浸型教学指采取全英文讲授。保持型教学指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过渡型教学指采用中文讲授,在正常的国际商法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必须指出的是,不同学科、不同的学校并无固定的模式,在实践中可以灵活掌握。
三、具体措施构想
1、选择合适的教材
大学教学,学生主动学习的成分较多,这需要有一本合适的教材,围绕教材展开教学内容,课堂的讲授及学生课后的阅读才有明确的目的性。双语教学中,一本合适的教材尤为重要。双语教学原版教材的选择,应当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内容体系应当与国际贸易专业教学计划相适应,考虑到与其它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二是语言表述能够尽量适应学生的阅读习惯,法律语言的理解本身难度较大,不宜选择那些语言冗长的教材。
2、充分运用典型案例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较广的一种方法,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7]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比如当我们学习法律监督的时候,我们可以认真人详细的把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用英文讲解与交流互动,并且充分运用多媒体的音像效果。
3、注重教学方法
古人云学无定法,教无定法。笔者在实际教学与学习过程中发现很多双语教师讲课的层次不清楚,导致一部分英语基础稍差的同学压根跟不上,异常被动。由于英语在我国还只是外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远没有达到第二语言的程度,所以用英语授课,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使学生抓住教学的要点。为达到这一目的,教师在上课时,不仅要有讲课的提纲,而且要将提纲在讲课之前告诉学生,以便学生预习,有所准备。更为重
要的是,在讲课中,要使用一些呈上启下的标志性话语(discourse markers),将讲课的各个部分串连起来,提醒学生各内容之间的衔接和过渡。
4、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
科学的考核方法可以激励教师和学生投身到双语教学之中,因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 允许教师在计划学时的基础上增加20%的实际授课学时, 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在教师工作量考核时, 在计算实际授课学时的基础上乘以2.0的系数。另外,为了消除一些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担心进行双语教学从而影响年终考核的担忧, 学校在实施教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时, 对因实施《法理学》双语教学改革而导致课程教学评分暂时不太高的教师实行豁免政策, 并帮助教师查找原因, 提出改进建议。( 3) 在教学奖项的评定中向从事双语教学改革的教师或项目倾斜。这些措施的实施, 有效地调动教师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W•F•麦凯, [西班牙]M•西格恩•双语教育概论(中译本)[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
[2] 卡明斯Cummins, J•& Corson, D•BilingualEducation[M], Dordrecht: Kluwer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3] 理查兹•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M]•管燕红•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0.
[4] Jack Richards, John Platt, Heidi Weber. Longman Dictionary of Applied Linguistics[M]. Longman, 1985:28.
[5]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0.
[6]张谦.关于建立双语教学型大学的论证与思考[J].教育科学,2001:(4).
[7]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J].教育探索,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