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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看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7 11:56


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实现这一基本治国方略需要相应的全民法律意识。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民众在法律意识现状上呈现出,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存在传统社会特征的差异局面。造成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的原因除了社会构建因素,还包括社会环境因素、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文化环境因素。同时,这种差异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冲突的增多、城乡认同的长期对立、法律公正难以实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关键词:社会学视角;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
  一、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格局,造成了城市和乡村生活的巨大差异,在城市现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的同时,乡村的传统性特征依然清晰。这样的特点在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方面体现的更加深刻。

  (一) 社会环境不同导致城乡居民法律认知程度不同

  城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工业化大生产、发达的服务业、快捷的信息交换速度和良好的教育条件。市民们能够便捷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其中包括接触相当数量的法律信息,接受基本的法律宣传教育,从而扩大了居民法律认知的广度和深度。而农村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物质生活水平、教育资源和信息传递条件相对较低,平均受教育年限较低,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和概率也相对较少,造成了农村居民法律认知水平和城市居民的差距①

  (二)法律制度本身非广泛适用性导致城乡居民法律信任度不同

  虽然国家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定期进行修订,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差异问题,且近年来城乡经济差异进一步扩大,国家立法又始终坚持“先进法律”的发展方向,这就有城市居民在面对适应其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诞生时,表现的非常积极,能够快速将其应用于自身的生产生活中,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随之加强。而由于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导致了农村法律“超前性虚置”状况;我国普通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也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错位现象。②农村居民大多将法律束置高阁,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非常遥远。这些状况表明,“法律在近几年虽有较大的发展,但在农村它还未以其有效性立起信誉,它急欲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还未得到农民较大程度的认可”。③

  (三)文化环境不同造成了城乡居民法律应用程度不同

  由于城市居民长期生活在基于现代法律精神的城市社会中,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民之间的关系也大多是一种法理层面的交换关系,而非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亲关系,市民在长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了公民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维持市场经济制度平稳运行的基本要求。“法治”已经内化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法律越来越成为生活的主旋律,调整者城市市民之间的各种关系,依法办事成为行为准则。遇到一般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市民会选择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法律被广泛的应用于市民阶层间。而目前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是一种熟人式经济,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所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民关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伦理道德层面,经常忽视自己的权利地位,有较明显的“义务中心”取向。④且农民在解决纠纷时,主要采取的方式是调解,很少有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某地调查资料证明,在农民权利或利益被政府或组织侵犯时,选择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的仅占9.93℅,而当权利被私人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的更低至6.21℅。⑤可见,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应用程度相当有限。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现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问题不可以单纯看作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阶段性特点,从而不予重视。由于社会转型是一个历史过程,短时期内不会完成,所以,认清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对加速我国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会冲突、不稳定性的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欲时代的到来,城市的诱惑越来越多,新一代的农村居民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追求自己精神生活的满足,大量涌入城市。可是,再大的城市都会有自己的承载极限,虽然国家针对农村进城人员,进行了工作、住房、医疗保障等一系列政策的适时调整,仍会有许多农村进城人口在与城市居民的博弈中面临许多 “不公正待遇”,当然也会有大量进城农村人口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由于他们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认知程度不够,在处理与市民发生的纠纷时,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遇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很可能会采取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处于闲散状态却心存侥幸的人则可能提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长期研究农民工现象的郑州大学教授许圣道主持的一项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⑥这样的调查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普法教育程度和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如若我国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长期存在,必然会导致社会冲突、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

  (二)城乡认同的长期对立

  由于城市居民的取法便利条件,更多人选择法律途径达到维权的目的。而农村居民由于法律自身的使用局限,长期远离法律,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认同度很低,且长期受到乡土礼俗社会的影响,道德伦理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了城市人认为农村人在对事、对物上是“老顽固”、“老土”;农村人认为城市人是“ 冷血动物”、“没有人情味”、“忘本”,双方经历这样一番骂后,结果是两个主要社会群体对立的两种意识形态长期存在。这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进程,也不利于全民凝聚力的稳固。

  (三)法律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上文写道,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城市居民大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我国农村居民对法律存在的不信任感,距离感,使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大多寻求法律以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差异形式,使得法律成了“强者的武器,弱者的刑器”。同样,由于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差异,以及现在社会存在的拜金之风,官员腐败,钱大于法,官大于法和权重于 法等错误认识在社会盛行一时,使得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或其他权利组织产生正面交锋时,大多数农村居民会考虑到自身的“地位”局限,甘愿“屈死”不“上庭”。这样的差异状况如若继续存在,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必将难以真正实现。

  (四)阻碍了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

  每个民众个体的法律意识不仅能够表征法治社会这一特定时代的文化形态,同时也能够促成一个更加合乎理性、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⑦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仍然薄弱。这样的差异现状严重阻碍了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因为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有机关联,并需要协调配合,是整体推进的同步过程。从社会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上看,法治是社会文化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进步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引自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8月,第一版。

[2]引自孙育玮:《都市法治文化与市民法律素质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年3月。

[3]引自郑永流等:《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4]引自史清华、陈凯:“现阶段农民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分析——对山西省农民政策法规了解情况的问卷调查”,载《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2期。

[5]引自许圣道:“调查称农民工犯罪率5年升2成”,检察日报,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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