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设置专业学位探究
发布时间:2015-07-01 15:59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的类型,它具有职业性和高等性双重特性。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学位制度,不能授予毕业生相应的学位。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性特性以及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借鉴专业学位发展的经验,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设置专业副学士学位,进而建立高等职业教育自己的专业学位体系。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位;副学士学位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一方面高职教育作为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重要教育形式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也受到了许多学生、家长的欢迎。另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年年攀升的就业率也使高职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然而,目前的高职教育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受人诟病并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学生和家长不愿意选择高职教育原因之一的就是:目前的高职教育主要集中于专科层次,而且不能授予学位。因此,要进一步推进高职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在资金、政策上的支持,更需要提供法律支持,即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设立高职教育学位。
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高职教育属性的逻辑必然和发展需要
(一)域外学位制度的实践为我国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提供了借鉴
从域外学位实践来看,虽然名称各异,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高职教育这一层次设立了专门的学位,如美国的社区学院一般设文科、理科和应用科学三种准学士学位,应用科学副学士学位课程偏重应用,多数学生修完后直接就业。这里的应用科学副学士学位就是高职教育学位。英国于2000年2月正式公布的新高等教育资格计划,在保持传统三年制荣誉学士学位教育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了两年制职业性的新学位——基础学位(foundation degree)。在日本,职业教育机构统称为专修学校,其中高等专修学校相当于高中层次,高等专门学校则属高等学校范畴,仅次于大学,学制为1~4年,可授专门学士学位。两年或三年制的初级学院、短期大学以及五年制的技术学院、高等专门学校授予毕业生准学士学位;两年制的专门培训学院授予毕业生技术副学士学位。
(二)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高职教育属性的逻辑必然
笔者认为,高职教育属性更多的体现在其职业性和高等性的复合上。高职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高等教育,它是具有职业性特点的高等教育,也是职业教育位阶中的高等教育。从这点而言,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唯一区别就应该是职业性,至于如何体现职业性特点则是高职教育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应该解决的问题。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实行学位制度。虽然在学历层次上高职教育被认为是高等教育中的专科层次,但在学位制度上高职教育却被排除出去了。也就是说,高职教育不能授予学位。如果高职是专科层次能说明高职教育仍属高等教育范畴的话,那么不授予学位的高职教育就很难说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了。因此,从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属性出发,应当授予顺利完成高职教育,达到一定学术、能力水平的高职毕业生相应的学位,以示国家对其知识能力等级的认定。
(三)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高职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草创、90年代中期地位确立和90年代末的大发展三个阶段,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都已占有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数量的递增却从另一方面反映着高职教育发展的粗放性现状。高职教育应该如何发展成了职业教育学界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高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路径之一无疑是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进而建立有特色的职业学位体系。一方面使学业选择和就业选择与学程证书关联,有利于确立高职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声誉,更广泛地吸引优秀生源;另一方面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能促进高职教育学分制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全面贯彻高职教育的质量观,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加大高职教育在
其次,高职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存在暗合交点。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那么,这种立交桥应当如何建立?其切入点在那里?笔者认为,专业学位教育正是这一立交桥的互通口。通过设立高职教育学位,使一批优秀的高职学生能有一张进入高层次职业教育阶段的通行证,进而逐渐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学位体系,为职业教育的深入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现有的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着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最为人诟病的则是在职研究生数量过多,培养质量堪忧的问题。其实,在职人员也有提高能力、提升素养的需求,读研究生并没有错,而且在职人员就读的主要是专业学位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本来就是建立在一定的职业共同性基础上的职业学位教育。因此,不准许在职人员就读肯定是不符合设立这一教育制度初衷的。那么,问题在哪里呢?笔者认为,问题恰恰就在于现在的专业学位教育集中于研究生层次,没有形成自己的学位体系,因此,人们当然会将同为研究生的专业学位习得者和学术学位习得者进行对比。平心而论,由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的不同,专业学位习得者和学术学位习得者在学术水平上本就存在一定差异①。如果能设立高职教育学位并将其与专业学位对接,进而形成自己独立的职业学位体系,那么专业学位研究生下面就会有相应的专业学位本科和专业学位专科。这样,一则有了纵向的对比,就能体现上位阶专业学位习得者较之于下位阶专业学位习得者有更高的学术和实践能力水平;二则能相对减少专业学位习得者和学术学位习得者之间的横向对比,有助于共谋发展。 综上所述,将高职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两个具有共同职业性特点的教育制度相结合,建立有特色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当是两者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之路。
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及设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
对于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综合起来看有副学士学位说、技术专业学位说以及专业学位说。副学士学位说站在高职教育的高等性这一特点上,力图说明专科层次的高等教育也应当拥有属于自己的学位制度,其论者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也是把论据放在高职教育发展的现实意义上;而技术专业学位说和专业学位说实际区别并不大,都是站在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点上建议设立适应于职业教育特点的专业学位制度。鉴于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其实将上述观点折中起来也许更为合理,即将副学士学位区别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在现有高职教育的专科层次设立专业副学士学位,以区别于普通教育专科层次的副学士学位。而在以后的高职教育本科、研究生层次则参考现有专业学位制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士、专业硕士以及专业博士学位。
(二)设置高职教育学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做好法律准备近年来,尽管《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法〉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出台,但还没有一部法律提到如何解决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问题,甚至于连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定位都不甚了了。在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形式,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复合体。《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职业教育法》并未从宪法文本出发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地位加以阐释说明,反而出现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如根据《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教育法》将高等教育归入学校教育制度中,而职业教育则被排除在学校教育之外。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复合体,其地位处于相对尴尬的状态。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从立法环节入手,尽快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制定符合高等教育长期发展目标的新的《学位法》,以取代现有的《学位条例》和《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并在《学位法》中确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种不同性质的学位体系。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步推行逐步推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整个高职教育专业学位体系的建立需要首先在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设立专业副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个高职教育的学位体系;另一方面,对个体的高职院校应集中力量先在部分办学情况较好的高职院校设置和开展副学士学位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也可以选择部分经济与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行试点。
注释:
①笔者仅仅是泛泛而论,并不必然认为所有的专业学位习得者的学术水平都不如学术学位习得者,因为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下某些学术学位习得者的学术水平也确实堪忧。
参考文献:
[1]李进,樊军.对我国学位体系中增设副学士学位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
[2]毕家驹.外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2):77.
[3]黄蕾,黄焕山.论高等职业教育的“二重性”[j].北京劳动职业保障学院学报,2009,(3):2.
[4]苏杨,李建德,王立东.高等职业教育应回归职教体系发展——基于江西调研的分析[j].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学位;副学士学位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一方面高职教育作为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重要教育形式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也受到了许多学生、家长的欢迎。另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年年攀升的就业率也使高职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然而,目前的高职教育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受人诟病并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学生和家长不愿意选择高职教育原因之一的就是:目前的高职教育主要集中于专科层次,而且不能授予学位。因此,要进一步推进高职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在资金、政策上的支持,更需要提供法律支持,即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设立高职教育学位。
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高职教育属性的逻辑必然和发展需要
(一)域外学位制度的实践为我国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提供了借鉴
从域外学位实践来看,虽然名称各异,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高职教育这一层次设立了专门的学位,如美国的社区学院一般设文科、理科和应用科学三种准学士学位,应用科学副学士学位课程偏重应用,多数学生修完后直接就业。这里的应用科学副学士学位就是高职教育学位。英国于2000年2月正式公布的新高等教育资格计划,在保持传统三年制荣誉学士学位教育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了两年制职业性的新学位——基础学位(foundation degree)。在日本,职业教育机构统称为专修学校,其中高等专修学校相当于高中层次,高等专门学校则属高等学校范畴,仅次于大学,学制为1~4年,可授专门学士学位。两年或三年制的初级学院、短期大学以及五年制的技术学院、高等专门学校授予毕业生准学士学位;两年制的专门培训学院授予毕业生技术副学士学位。
(二)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高职教育属性的逻辑必然
笔者认为,高职教育属性更多的体现在其职业性和高等性的复合上。高职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高等教育,它是具有职业性特点的高等教育,也是职业教育位阶中的高等教育。从这点而言,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唯一区别就应该是职业性,至于如何体现职业性特点则是高职教育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应该解决的问题。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实行学位制度。虽然在学历层次上高职教育被认为是高等教育中的专科层次,但在学位制度上高职教育却被排除出去了。也就是说,高职教育不能授予学位。如果高职是专科层次能说明高职教育仍属高等教育范畴的话,那么不授予学位的高职教育就很难说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了。因此,从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属性出发,应当授予顺利完成高职教育,达到一定学术、能力水平的高职毕业生相应的学位,以示国家对其知识能力等级的认定。
(三)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是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高职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草创、90年代中期地位确立和90年代末的大发展三个阶段,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都已占有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数量的递增却从另一方面反映着高职教育发展的粗放性现状。高职教育应该如何发展成了职业教育学界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高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路径之一无疑是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进而建立有特色的职业学位体系。一方面使学业选择和就业选择与学程证书关联,有利于确立高职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声誉,更广泛地吸引优秀生源;另一方面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能促进高职教育学分制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全面贯彻高职教育的质量观,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加大高职教育在
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及设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
对于高职教育学位的名称,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综合起来看有副学士学位说、技术专业学位说以及专业学位说。副学士学位说站在高职教育的高等性这一特点上,力图说明专科层次的高等教育也应当拥有属于自己的学位制度,其论者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也是把论据放在高职教育发展的现实意义上;而技术专业学位说和专业学位说实际区别并不大,都是站在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点上建议设立适应于职业教育特点的专业学位制度。鉴于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其实将上述观点折中起来也许更为合理,即将副学士学位区别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在现有高职教育的专科层次设立专业副学士学位,以区别于普通教育专科层次的副学士学位。而在以后的高职教育本科、研究生层次则参考现有专业学位制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士、专业硕士以及专业博士学位。
(二)设置高职教育学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做好法律准备近年来,尽管《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法〉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出台,但还没有一部法律提到如何解决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问题,甚至于连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定位都不甚了了。在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形式,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复合体。《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职业教育法》并未从宪法文本出发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地位加以阐释说明,反而出现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如根据《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教育法》将高等教育归入学校教育制度中,而职业教育则被排除在学校教育之外。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复合体,其地位处于相对尴尬的状态。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从立法环节入手,尽快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制定符合高等教育长期发展目标的新的《学位法》,以取代现有的《学位条例》和《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并在《学位法》中确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种不同性质的学位体系。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步推行逐步推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整个高职教育专业学位体系的建立需要首先在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设立专业副学士学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个高职教育的学位体系;另一方面,对个体的高职院校应集中力量先在部分办学情况较好的高职院校设置和开展副学士学位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也可以选择部分经济与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行试点。
注释:
①笔者仅仅是泛泛而论,并不必然认为所有的专业学位习得者的学术水平都不如学术学位习得者,因为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下某些学术学位习得者的学术水平也确实堪忧。
参考文献:
[1]李进,樊军.对我国学位体系中增设副学士学位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
[2]毕家驹.外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2):77.
[3]黄蕾,黄焕山.论高等职业教育的“二重性”[j].北京劳动职业保障学院学报,2009,(3):2.
[4]苏杨,李建德,王立东.高等职业教育应回归职教体系发展——基于江西调研的分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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