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诚信缺失:对策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5-07-10 08:35
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契约社会的构建进程。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与出路,已经成为从事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无可回避的焦点问题。然而,影响社会成员诚信水平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不诚信者从道德上进行口诛笔伐,还必须深刻分析导致诚信缺失的各种社会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卢梭在《爱弥尔》一书中,曾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即“必须通过人研究社会,通过社会研究人”。然而,通过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考察,无法解释社会罪恶的产生,故而他结束了对自然人的抽象推论,而着眼于对现实社会的考察,力图通过对社会的研究,揭示出人的本性和道德的根源。考察的结果,使卢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自私自利是社会腐败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虽然二者相互作用而走向一个恶性循环,但这个循环的起点是社会的腐败。
卢梭从“通过人研究社会”向“通过社会研究人”的方法的转变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对我们研究当代中国的诚信缺失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我们不能脱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抽象地谈论人的道德,从人先天的善良本性中去寻找个体道德的起因。在社会大众层面上,人们的道德发展水平总是受到他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种条件的制约。作为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人而言,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有赖于创造有利于个体道德进步的社会环境。因此,要使人们具有诚信的美德,就应当营造有利于培养诚信品德的社会环境。具体地讲,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来看,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以及相应强调政府的责任。
首先,制度的合理与否是人们能否诚信的关键。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不合理的制度在促使人们不能做到诚信。例如,全国外语职称考试这个制度的设立,要求申请晋升职称的人必须首先通过全国英语职称考试,这看似对于提高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不分情况地“一刀切”,对于那些上了年纪的、工作又与英语毫无关系的人而言,凭着自己的英语水平根本不能通过这类的考试,但又不愿意因此而丧失晋升职称的机会,于是在一些地方的英语职称考试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讲诚信的替考、抄袭等情况。制度的设立多是为了达到公正或提高效率的目的。但当某种制度的不合理到了令人无奈或可笑的程度时,人们对不讲诚信的宽容度也就大大提高了,有时甚至反而会对这些不讲诚信的人产生一种同情感。当不合理的制度蜕变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时,执行这种制度无非是徒耗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及时废除或调整不合理的制度,在政策和制度出台之前,首先自下而上认真倾听民众的呼声、专家的意见,政策和制度实施以后,根据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这一政策和制度,是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取信于民的关键。不能取信于民的制度包括:使公民普遍受害而不是普遍得利的制度;不公正的、保护特权阶层的制度;权大于法、命令随时可以取代法的制度;不稳定、不明晰的制度;彼此矛盾、前后相左的制度。可见,制度的民主性、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理制度,是形成一个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风气的最起码要求。
此外,合理的制度还表现在它使讲诚信的人受到褒奖或鼓励,而使不诚信的人受到谴责和严惩,从而促使人们愿意养成诚信的品德。例如,随着统一的身份证件的使用,人们在互联网上就能查到某一个人的真实身份。而将每次发现或查处的不守信的人或公司的事实通过舆论公之于众,并如实记录到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全国联网的电子档案中,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供用人或合作单位查询。这样一种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既有助于人们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人们发现不诚信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不相称时,人们就不会轻易地失信于人了。相反,假设人们仅仅冒很小的风险通过坑蒙拐骗的手段就可以获得比诚实守信更大的利益时,这个社会为坑蒙拐骗等现象所充斥就不足为奇了。密尔说得好,当社会不利于人常常运用高尚的情感时,这种情感就会由于缺乏培养而枯死。
其次,强调政府的责任是合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制度实施的监督者。因此,制度执行得如何、法律和监督机制能否奏效,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是否承担了应尽的职责。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恶意欺诈等行为,固然是由于市场主体为利益驱使而不择手段所导致的,但这与一些政府的无所作为、听之任之的态度是分不开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充当了失信的保护伞,使得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因此,当市场上出现了诸如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足以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时,在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严惩的同时,也应当追究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中的作用。
政府的特殊地位还决定了政府的诚信对于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诚信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强调政府诚信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孔子讲:“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一个政府对人民,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守信用,要取信于民。古语说得好:“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对于国家有信心,就能形成强大的向心力,那么国家办任何事情,都容易成功。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高统治者朝令夕改,老百姓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如果老百姓对于政府在位的人失去了信心,那么政府讲得再好,百姓都不愿意配合,即使再好的政策也难以实施。先秦时期,商鞍为了变法而“立木取信”的故事就说明了政府不能欺骗老百姓、“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就必须做到才能取信于民的道理。
合理制度的设立、法律的保证、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合理的制度、良好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是依靠人来制定、完善和实施的。在很多时候,法制不可谓不严厉、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健全,但是人们往往只是顾及到一己私利或眼前利益而置诚信于不顾,为了追求利益而丧失了理智,从而导致了很多损人不利己的结果。因此,在健全法制和监督机制的同时,培养人们树立起诚信的美德,从而为契约社会的形成奠定思想的基础,也是十分迫切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把信看做是为人处事的根本。《论语》上记载,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朝,小车无朝,其何以行之哉?”兢是牛拉的大车上的一个关键,朝是马拉的小车上一个关键。无朝无朝,那么即使牛马的力量再大,也拉不动车子。这是说明,信对一个人的行为、品德而言,可以构成一个动力。一个人没有信的话,就如同无貌无朝的车子,寸步难行。因为他说话别人不相信,做事别人也不相信,就没办法在这个社会上生存下去。在孔子看来,这样的人就不可以称其为人了。
《中庸》上说:“诚者,天之道也。”可见,“诚”是天道的根本特征,因而也是人固有的性德。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也就是说,通过诚其心,养其性,人就能自然而然地达到对天道的体认和理解,即“赞天地之化育,而与天地参”的境地。可见,立诚,就是立自然和谐之道、社会和谐之道,也是立宇宙和谐之道,即天人合一之道。而“信者,诚也”,“诚”是“信”之体,“信”是“诚”之用。可见,诚信作为人立身处事的根本,是天地之道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古代有所谓“信者,行之基也”、“行无信非以立”的论断。
在这种道德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商人大都秉承了讲求诚信的传统,把“货真价实”、“童雯无欺”作为自己的经营原则。早在先秦时期,大商人出身的吕不韦就认识到良好的商业道德是“万利之本”。到了明清之际,“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很多商人更是把诚信作为自己的经营信条。樊现说:“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以不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日损。”正是由于他诚信不欺,才使其贸易事业日益壮大。据同治《桂阳直隶州志》载,广州一个经纪人,在充当客商代理人时,一位客商在结算时多付了1000余两白银。他发现后,立即起程追赶,将多余的白银如数奉还。此事传开,各地到广州来采购的商人争先雇他当代理人,于是这个经纪人便大发其财。由于“诚”和“不欺”上通天道,所以在明清商人的史料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不欺而得到上天保佑、免祸去灾的记载。《空同先生集》卷44记载,山西商人王现“利以义制,名以清修”,以信义待人,有一次逃过了盗劫。汪道昆《太涵集》所载商人汪通保,由于他有操守而“好仁义”,所以处处能逢凶化吉、遇难呈祥。
这种“好仁义”、“守诚信”而得到好报的观念,在中国道德传统中是根深蒂固的。这并非只是一般民众的迷信思想,而是人们通过社会生活的实践而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
市场经济条件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契约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上的一种自由交易,其目的是交易各方都获得更大利益,达到共赢的目的,并因此建立起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必须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允诺和责任。允诺一般是有条件的,一方的允诺往往以另一方的允诺为前提。因此,在契约社会中,诚信原则显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因为,契约如果没有信用做保证,就等于一纸空文。在契约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真正持久的经济效益来自于诚信经营。守约即是信誉,信誉即是资产。凡是效益好的企业,无不是以诚信为本。也正因为如此,“商海无涯信作舟”已经成为商界广为流传的哉言。而不守信者最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的不仅砸了牌子,跑了客户,甚至还倾家荡产、银挡人狱,结果得不偿失。可见,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所总结出来的“守诚信”而得到好报的观念,在契约社会形成的过程中也以不同的形式得到了充分体现。
总之,解决诚信的缺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既重视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完善以及法制、监督机制的健全,重视提供提高整个社会成员诚信水平的良好社会外部环境,从而消除诚信缺失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又要加强社会主义契约道德,特别是诚信道德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以增强社会大众的诚信观念。这是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契约社会形成的重要思想保证。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共同努力,中国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才能够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卢梭在《爱弥尔》一书中,曾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即“必须通过人研究社会,通过社会研究人”。然而,通过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考察,无法解释社会罪恶的产生,故而他结束了对自然人的抽象推论,而着眼于对现实社会的考察,力图通过对社会的研究,揭示出人的本性和道德的根源。考察的结果,使卢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自私自利是社会腐败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虽然二者相互作用而走向一个恶性循环,但这个循环的起点是社会的腐败。
卢梭从“通过人研究社会”向“通过社会研究人”的方法的转变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对我们研究当代中国的诚信缺失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我们不能脱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抽象地谈论人的道德,从人先天的善良本性中去寻找个体道德的起因。在社会大众层面上,人们的道德发展水平总是受到他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种条件的制约。作为在社会群体中生活的人而言,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有赖于创造有利于个体道德进步的社会环境。因此,要使人们具有诚信的美德,就应当营造有利于培养诚信品德的社会环境。具体地讲,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来看,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以及相应强调政府的责任。
首先,制度的合理与否是人们能否诚信的关键。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不合理的制度在促使人们不能做到诚信。例如,全国外语职称考试这个制度的设立,要求申请晋升职称的人必须首先通过全国英语职称考试,这看似对于提高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不分情况地“一刀切”,对于那些上了年纪的、工作又与英语毫无关系的人而言,凭着自己的英语水平根本不能通过这类的考试,但又不愿意因此而丧失晋升职称的机会,于是在一些地方的英语职称考试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讲诚信的替考、抄袭等情况。制度的设立多是为了达到公正或提高效率的目的。但当某种制度的不合理到了令人无奈或可笑的程度时,人们对不讲诚信的宽容度也就大大提高了,有时甚至反而会对这些不讲诚信的人产生一种同情感。当不合理的制度蜕变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时,执行这种制度无非是徒耗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及时废除或调整不合理的制度,在政策和制度出台之前,首先自下而上认真倾听民众的呼声、专家的意见,政策和制度实施以后,根据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这一政策和制度,是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取信于民的关键。不能取信于民的制度包括:使公民普遍受害而不是普遍得利的制度;不公正的、保护特权阶层的制度;权大于法、命令随时可以取代法的制度;不稳定、不明晰的制度;彼此矛盾、前后相左的制度。可见,制度的民主性、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理制度,是形成一个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风气的最起码要求。
此外,合理的制度还表现在它使讲诚信的人受到褒奖或鼓励,而使不诚信的人受到谴责和严惩,从而促使人们愿意养成诚信的品德。例如,随着统一的身份证件的使用,人们在互联网上就能查到某一个人的真实身份。而将每次发现或查处的不守信的人或公司的事实通过舆论公之于众,并如实记录到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全国联网的电子档案中,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供用人或合作单位查询。这样一种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既有助于人们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人们发现不诚信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不相称时,人们就不会轻易地失信于人了。相反,假设人们仅仅冒很小的风险通过坑蒙拐骗的手段就可以获得比诚实守信更大的利益时,这个社会为坑蒙拐骗等现象所充斥就不足为奇了。密尔说得好,当社会不利于人常常运用高尚的情感时,这种情感就会由于缺乏培养而枯死。
其次,强调政府的责任是合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制度实施的监督者。因此,制度执行得如何、法律和监督机制能否奏效,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是否承担了应尽的职责。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恶意欺诈等行为,固然是由于市场主体为利益驱使而不择手段所导致的,但这与一些政府的无所作为、听之任之的态度是分不开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充当了失信的保护伞,使得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因此,当市场上出现了诸如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足以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时,在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严惩的同时,也应当追究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中的作用。
政府的特殊地位还决定了政府的诚信对于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诚信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强调政府诚信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孔子讲:“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一个政府对人民,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守信用,要取信于民。古语说得好:“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对于国家有信心,就能形成强大的向心力,那么国家办任何事情,都容易成功。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高统治者朝令夕改,老百姓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如果老百姓对于政府在位的人失去了信心,那么政府讲得再好,百姓都不愿意配合,即使再好的政策也难以实施。先秦时期,商鞍为了变法而“立木取信”的故事就说明了政府不能欺骗老百姓、“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就必须做到才能取信于民的道理。
合理制度的设立、法律的保证、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合理的制度、良好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是依靠人来制定、完善和实施的。在很多时候,法制不可谓不严厉、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健全,但是人们往往只是顾及到一己私利或眼前利益而置诚信于不顾,为了追求利益而丧失了理智,从而导致了很多损人不利己的结果。因此,在健全法制和监督机制的同时,培养人们树立起诚信的美德,从而为契约社会的形成奠定思想的基础,也是十分迫切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把信看做是为人处事的根本。《论语》上记载,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朝,小车无朝,其何以行之哉?”兢是牛拉的大车上的一个关键,朝是马拉的小车上一个关键。无朝无朝,那么即使牛马的力量再大,也拉不动车子。这是说明,信对一个人的行为、品德而言,可以构成一个动力。一个人没有信的话,就如同无貌无朝的车子,寸步难行。因为他说话别人不相信,做事别人也不相信,就没办法在这个社会上生存下去。在孔子看来,这样的人就不可以称其为人了。
中国古人对诚信的重视是奠定在他们对宇宙人生规律的观察的基础之上的。如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天何言哉?”他在思考天的默然无语与日月星辰以及四时更替运作的过程时,就指出了一种不是因超验上帝的创造而神圣化的自然,而是由于自然万物化生过程中所赋予我们的自然秩序、关系和目的。孔子昭示我们:尽管天不以语言的方式示人以理,我们也可以从天的运作活动中认识到宇宙客观秩序的存在。《易经》上说,古代的圣人上观天象,下察地理,从中得出了关于世间各种事物(包括祸福等)产生的原因。孟子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荀子也说:“道者,古今之正权也,离道而内自择,则不知祸福之所托。”可见,能够按照天道而行动的人必然昌盛,反之,必然败亡。
《中庸》上说:“诚者,天之道也。”可见,“诚”是天道的根本特征,因而也是人固有的性德。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也就是说,通过诚其心,养其性,人就能自然而然地达到对天道的体认和理解,即“赞天地之化育,而与天地参”的境地。可见,立诚,就是立自然和谐之道、社会和谐之道,也是立宇宙和谐之道,即天人合一之道。而“信者,诚也”,“诚”是“信”之体,“信”是“诚”之用。可见,诚信作为人立身处事的根本,是天地之道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古代有所谓“信者,行之基也”、“行无信非以立”的论断。
在这种道德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商人大都秉承了讲求诚信的传统,把“货真价实”、“童雯无欺”作为自己的经营原则。早在先秦时期,大商人出身的吕不韦就认识到良好的商业道德是“万利之本”。到了明清之际,“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很多商人更是把诚信作为自己的经营信条。樊现说:“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以不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日损。”正是由于他诚信不欺,才使其贸易事业日益壮大。据同治《桂阳直隶州志》载,广州一个经纪人,在充当客商代理人时,一位客商在结算时多付了1000余两白银。他发现后,立即起程追赶,将多余的白银如数奉还。此事传开,各地到广州来采购的商人争先雇他当代理人,于是这个经纪人便大发其财。由于“诚”和“不欺”上通天道,所以在明清商人的史料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不欺而得到上天保佑、免祸去灾的记载。《空同先生集》卷44记载,山西商人王现“利以义制,名以清修”,以信义待人,有一次逃过了盗劫。汪道昆《太涵集》所载商人汪通保,由于他有操守而“好仁义”,所以处处能逢凶化吉、遇难呈祥。
这种“好仁义”、“守诚信”而得到好报的观念,在中国道德传统中是根深蒂固的。这并非只是一般民众的迷信思想,而是人们通过社会生活的实践而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
市场经济条件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契约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上的一种自由交易,其目的是交易各方都获得更大利益,达到共赢的目的,并因此建立起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必须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允诺和责任。允诺一般是有条件的,一方的允诺往往以另一方的允诺为前提。因此,在契约社会中,诚信原则显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因为,契约如果没有信用做保证,就等于一纸空文。在契约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真正持久的经济效益来自于诚信经营。守约即是信誉,信誉即是资产。凡是效益好的企业,无不是以诚信为本。也正因为如此,“商海无涯信作舟”已经成为商界广为流传的哉言。而不守信者最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的不仅砸了牌子,跑了客户,甚至还倾家荡产、银挡人狱,结果得不偿失。可见,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所总结出来的“守诚信”而得到好报的观念,在契约社会形成的过程中也以不同的形式得到了充分体现。
总之,解决诚信的缺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既重视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完善以及法制、监督机制的健全,重视提供提高整个社会成员诚信水平的良好社会外部环境,从而消除诚信缺失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又要加强社会主义契约道德,特别是诚信道德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以增强社会大众的诚信观念。这是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契约社会形成的重要思想保证。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共同努力,中国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才能够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下一篇:浅论终身学习观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