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善的求索 实然与应然
发布时间:2015-07-10 08:57
论文关键词:教育善 应然 实然
论文摘要: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和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其研究必须注意以下方面:在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中,不仅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而且要昭明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在教育伦理的目标设定上,既要坚持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又要承认多元道德取向的现实合理性;在教育伦理的功能向度上,不仅要注重贬抑教育行为之“恶”,又应衰扬教育行为之“善”;在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上,不仅应研究个体如何致善,而且要关注社会善的实现。相信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切实关注和有效解决,将有利于提升教育伦理学的学科价值。
当代中国教育界正处在由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引发的社会全面转型和不断推进的教育改革进程之中。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必须关注并积极应对这种变化,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研究为教育改革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广大教育者的教育实践设定符合时代精神的伦理路标。教育伦理学要有效履行这一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必须在审视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研究视角的选取和研究内容的安排做出富有新意的探求。而教育伦理学要实现这种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改变和突破。
一、规范建设: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探索何为教育善、如何实现教育善的科学,其价值的实现集中在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觉信守。离开了这一点,教育伦理学就只能是停留在形式上的神思玄想,就难以体现其作为教育实践理性的内在特质,从而亦难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因为,尽管教育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具体地体现为教育伦理价值、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秩序三个层面。但在这三个层面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却是教育伦理的规范层面。其一,教育伦理规范是教育伦理价值的载体,离开了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价值就无所附依。其二,从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来看,它实际上是教育伦理规范实现的必然逻辑结果。没有广大教育者对教育伦理规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根本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教育伦理这三个层面的内在逻辑表明,教育伦理的建设过程就是内蕴一定价值因子的教育伦理规范外化为教育伦理秩序的过程。离开了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的价值就难以实现,就谈不上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
教育伦理规范在社会教育伦理现象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整个教育伦理建设中,规范建设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必须十分关注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这是整个教育伦理建设过程的开端,也是引导教育者趋向教育善的第一步。
进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这种应然集中反映了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是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导向和伦理规范。但这种应然能否因教育者的自觉信守而转化为新的实然,还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中,教育者对这一应然的内在依据是否认同,是其能否得到教育者自觉遵循的先决条件。这要求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告诉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应进一步告诉他们为什么应该如何。即在追求教育伦理规范的现实转换中,不仅应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而且要昭明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教育伦理的实践表明,对于教育者而言,只有当他们对教育之应然的内在依据有了深刻把握,他们的行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趋于至善的境界。因为,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如果说,在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处于尚不发达时期,社会的伦理秩序依靠麻醉性的宗教谕等外在强制尚可维持的话,那么,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没有他们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是很难教其有效内化并自觉遵行的。就此意义而言,教育伦理学尤其要关注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要向教育者阐明所设定的教育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并探寻教育者对这种内在依据的接受机制,这是传统教育伦理学向现代教育伦理学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教育伦理学由应然向新的实然跨越的重要步骤。
二、伦理目标:一元价值导向与多元价值取向
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教育伦理的宗旨在于自身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成为教育者行为的自觉追求。教育者对这一伦理目标的追求状况,关乎教育伦理功能的实现程度;这一伦理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则决定了教育者对其追求的程度。只有当一种教育伦理目标具有内在的科学合理性,它才可能有效地把握教育者。从这一意义上讲,科学性问题是我们在确立教育伦理目标时首先必须注意的,而衡量我们所确立的教育伦理目标是否科学,关键是视其能否坚持一元价值导向和多元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
之所以将一元价值导向和多元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作为衡量教育伦理目标科学性的重要标准,原因在于唯有这种设定能较好地体现中国社会的特点,符合时代发展对教育伦理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构和不断完善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得我国的意识形态不能不体现社会主义的特质和要求,在教育伦理目标的设定上也不能不体现社会主义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同时,我们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特征。受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影响,往往难以使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都可能达到社会主义主导道德所要求的高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使得多元道德的存在具有了现实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教育伦理目标时不应忽视社会成员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事实,应承认这种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在教育伦理目标体系中给予其以应有的地位。
基于这种分析,教育伦理研究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必须使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既坚持社会主义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又反映由于教育者德性水平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多元道德价值取向的事实。以对教师的教育伦理要求为例,我们首先必须承认教师的德性水平处于不同层次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既不乏具有奉献精神、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教师,也存在仅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教师,还有的教师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最起码的教师道德,而且违犯了法律。根据上述教师德性水平不一致的现状,教育伦理既要大力倡导为了人民的教育事业而无私奉献的精神,也要肯定坚持最起码教育良心的积极意义,甚至还应将遵纪守法作为对教师道德的基本要求。这种对教师德性现状的分析和伦理要求表明,我们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是一个蕴含各种道德要求的体系,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社会主义的主导道德位居最高层次,对全体教育者的行为起着导向的意义,而其他道德要求也都具有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行为导向的价值。在这一教育伦理目标体系的感召下,中国社会的教育伦理建设将既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马克思主义惫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育者投身于教育伦理建设的热情;教育伦理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教育伦理建设也将由于科学的价值目标的引导而取得理想的效益。
三、功能向度:抑恶与扬善
教育伦理作为对教育行为主体的价值导向,是通过贬抑教育行为之恶和褒扬教育行为之善而实现其功能的。教育伦理的作用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抑恶和扬善的有机统一。贬抑了教育行为之恶,客观上就为教育伦理目标的实现清除了障碍;褒扬了教育行为之善,将激励更多的教育者自觉追求教育伦理的目标。因之,抑恶和扬善是教育伦理建设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是教育伦理功能的两个重要向度。忽视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教育伦理的作用机制都是不健全的;抑恶或扬善中任何一方的不尽人惫,都表明教育伦理功能的实现存在缺憾,从而教育伦理建设的效益将是难尽人惫的。
鉴于将教育伦理的功能向度设定为抑恶和扬善两个方面的内在合理性,我们所制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既应包含禁止性规范,又应包含倡导性规范,从而在机制建设中注意惩处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结合。由于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往往只注重抑恶,只关注惩处机制功能的发挥,从而将传统的教育伦理等同于抑恶伦理学,现代教育伦理学要特别注重倡导性规范的确立,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因为,教育善实质上是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所以对他们而言,设定一定的激励机制远比展示刚性的不得为非的抑恶机制更为有效。我们认为,这种激励机制大体可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自我激励,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的动力机越,由于教育者的高尚举动.一般都是在一定机制的激励下对祟高价值目标理性认同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教育伦理要致力于培养教育者科学的教育理性、良好的教育情感、高尚的教育良心,将此作为教育者高尚行为的内在驱动。二是外在的社会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激励,也可以是物质激励。行之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既是激发教育者职业自豪感和强化其工作责任心的需要,也是实现旨在追求教育者德福一致的教育伦理公正的需要。只有既注重自我激励。又不忽视社会激励,激励机制才可以说是健全的;只有在完整科学的激励机制推动下,教育者的求善行为才可能获得持久不断的动力,才能不断趋近教育伦理的价值目标。
四、价值追求:个体善与社会善
教育伦理的要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将教育主体导向善的境界。在这里,教育主体既指个人,也应包括社会、政府和政党等特定的角色。在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中,教育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各个个体,从而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就是个体善的实现:教育伦理原则是个体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依循的准则,教育伦理规范是对个体的行为限定,教育良心和教育责任等范畴是个体必须具有的自觉意识,而教育伦理评价和修养等则是个体所从事的教育伦理实践活动。诚然,个体确实应该作为教育行为的重要主体,教育伦理研究必须关注教育个体行为之应然,正是这种对教育个体善的追求,使得教师伦理学、家庭教育伦理学等成为应用伦理学的重要分支,也使得教育伦理学的体系更加丰满,所植根的基础更加厚实。
然而,将教育行为的主体等同于各个个体,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仅局限于个体善的实现,使得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视域过于狭窄,从而导致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功能实现上存在缺憾。事实上,不仅诸如学校的教师、家庭的家长属于教育者的范畴,对他们所从事的教育活动存有一个进行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的问题,我们所处的社会、政府和政党等往往也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对他们所实施的具有教育意味的行为也有一个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的任务。例如.社会应该对其宏观环境的育人效应承担何种责任.政府所倡导的教育理念和制定的方针政策将会对教育产生何种伦理后果,政党对受教育者所施行的教育是否符合时代精神,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状况都直接关乎教育善的实现,从而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纳人教育伦理的研究视域。
基于这一认识,我国教育伦理研究要实现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还必须在研究视域和价值追求上有所拓展,即在研究视域上从个体教育伦理走向社会教育伦理,在价值追求上从个体善走向社会善。如果说,传统的教育伦理作为一种个体教育伦理,主要是昭示个体行为之应然,将个体善的实现作为学术研究之旨归,那么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伦理绝不能忽视对社会行为应然之研究,绝不能放弃对社会行为的教育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应该要求社会对自身行为的教育伦理后果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目前,我国的教育伦理学研究尤其要关注两大社会现实问题:一是政府所制定的事关教育的大政方针的伦理合理性何在,它将会产生何种伦理后果;对于不良的伦理效应,政府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予以矫正和消解。二是如何实现教育公正。尤其是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各人群之间贫富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如何体现和落实教育公正原则,如何解决好教育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间题。相信对这类社会教育伦理问题的关注,将会丰富教育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有利于教育伦理功能的全面实现,从而也将有助于推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论文摘要: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和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其研究必须注意以下方面:在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中,不仅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而且要昭明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在教育伦理的目标设定上,既要坚持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又要承认多元道德取向的现实合理性;在教育伦理的功能向度上,不仅要注重贬抑教育行为之“恶”,又应衰扬教育行为之“善”;在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上,不仅应研究个体如何致善,而且要关注社会善的实现。相信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切实关注和有效解决,将有利于提升教育伦理学的学科价值。
当代中国教育界正处在由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引发的社会全面转型和不断推进的教育改革进程之中。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必须关注并积极应对这种变化,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研究为教育改革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广大教育者的教育实践设定符合时代精神的伦理路标。教育伦理学要有效履行这一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必须在审视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研究视角的选取和研究内容的安排做出富有新意的探求。而教育伦理学要实现这种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改变和突破。
一、规范建设: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探索何为教育善、如何实现教育善的科学,其价值的实现集中在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觉信守。离开了这一点,教育伦理学就只能是停留在形式上的神思玄想,就难以体现其作为教育实践理性的内在特质,从而亦难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因为,尽管教育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具体地体现为教育伦理价值、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秩序三个层面。但在这三个层面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却是教育伦理的规范层面。其一,教育伦理规范是教育伦理价值的载体,离开了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价值就无所附依。其二,从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来看,它实际上是教育伦理规范实现的必然逻辑结果。没有广大教育者对教育伦理规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根本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教育伦理这三个层面的内在逻辑表明,教育伦理的建设过程就是内蕴一定价值因子的教育伦理规范外化为教育伦理秩序的过程。离开了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的价值就难以实现,就谈不上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
教育伦理规范在社会教育伦理现象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整个教育伦理建设中,规范建设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必须十分关注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这是整个教育伦理建设过程的开端,也是引导教育者趋向教育善的第一步。
进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这种应然集中反映了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是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导向和伦理规范。但这种应然能否因教育者的自觉信守而转化为新的实然,还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中,教育者对这一应然的内在依据是否认同,是其能否得到教育者自觉遵循的先决条件。这要求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告诉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应进一步告诉他们为什么应该如何。即在追求教育伦理规范的现实转换中,不仅应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然,而且要昭明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教育伦理的实践表明,对于教育者而言,只有当他们对教育之应然的内在依据有了深刻把握,他们的行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趋于至善的境界。因为,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如果说,在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处于尚不发达时期,社会的伦理秩序依靠麻醉性的宗教谕等外在强制尚可维持的话,那么,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没有他们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是很难教其有效内化并自觉遵行的。就此意义而言,教育伦理学尤其要关注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要向教育者阐明所设定的教育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并探寻教育者对这种内在依据的接受机制,这是传统教育伦理学向现代教育伦理学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教育伦理学由应然向新的实然跨越的重要步骤。
二、伦理目标:一元价值导向与多元价值取向
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真谛及其实现的学问,教育伦理的宗旨在于自身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成为教育者行为的自觉追求。教育者对这一伦理目标的追求状况,关乎教育伦理功能的实现程度;这一伦理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则决定了教育者对其追求的程度。只有当一种教育伦理目标具有内在的科学合理性,它才可能有效地把握教育者。从这一意义上讲,科学性问题是我们在确立教育伦理目标时首先必须注意的,而衡量我们所确立的教育伦理目标是否科学,关键是视其能否坚持一元价值导向和多元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
之所以将一元价值导向和多元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作为衡量教育伦理目标科学性的重要标准,原因在于唯有这种设定能较好地体现中国社会的特点,符合时代发展对教育伦理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构和不断完善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得我国的意识形态不能不体现社会主义的特质和要求,在教育伦理目标的设定上也不能不体现社会主义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同时,我们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特征。受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影响,往往难以使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都可能达到社会主义主导道德所要求的高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使得多元道德的存在具有了现实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教育伦理目标时不应忽视社会成员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事实,应承认这种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在教育伦理目标体系中给予其以应有的地位。
基于这种分析,教育伦理研究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必须使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既坚持社会主义主导道德的一元性,又反映由于教育者德性水平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多元道德价值取向的事实。以对教师的教育伦理要求为例,我们首先必须承认教师的德性水平处于不同层次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既不乏具有奉献精神、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教师,也存在仅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教师,还有的教师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最起码的教师道德,而且违犯了法律。根据上述教师德性水平不一致的现状,教育伦理既要大力倡导为了人民的教育事业而无私奉献的精神,也要肯定坚持最起码教育良心的积极意义,甚至还应将遵纪守法作为对教师道德的基本要求。这种对教师德性现状的分析和伦理要求表明,我们所设定的伦理目标是一个蕴含各种道德要求的体系,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社会主义的主导道德位居最高层次,对全体教育者的行为起着导向的意义,而其他道德要求也都具有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行为导向的价值。在这一教育伦理目标体系的感召下,中国社会的教育伦理建设将既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马克思主义惫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育者投身于教育伦理建设的热情;教育伦理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教育伦理建设也将由于科学的价值目标的引导而取得理想的效益。
三、功能向度:抑恶与扬善
教育伦理作为对教育行为主体的价值导向,是通过贬抑教育行为之恶和褒扬教育行为之善而实现其功能的。教育伦理的作用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抑恶和扬善的有机统一。贬抑了教育行为之恶,客观上就为教育伦理目标的实现清除了障碍;褒扬了教育行为之善,将激励更多的教育者自觉追求教育伦理的目标。因之,抑恶和扬善是教育伦理建设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是教育伦理功能的两个重要向度。忽视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教育伦理的作用机制都是不健全的;抑恶或扬善中任何一方的不尽人惫,都表明教育伦理功能的实现存在缺憾,从而教育伦理建设的效益将是难尽人惫的。
将教育伦理的功能向度设定为抑恶和扬善两个方面,既具有学理的依据,也符合人类道德建设的实际。从学理上而言,一方面,否定往往就是肯定,对某种事物的否定往往意味着对这种事物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教育行为之恶实际上就是肯定教育行为之善;另一方面,肯定往往就是否定,肯定某一事物往往内蕴着对这一事物对立面的否定,肯定教育行为之善同时意味着否定教育行为之恶。就人类道德实践的历史来看,抑恶和扬善作为表现形式相异而价值目标一致的行为,两者实质上是互为支撑、互相策应的。例如,为了遏制个人主义价值观,就必须弘扬集体主义精神;而为了弘扬集体主义又必须逻辑地否定个人主义。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批判将有助于弘扬集体主义精神,而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坚持客观上也是对个人主义的一种遏制。这两者对于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基本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将社会道德建设的过程视为道德之舟驶向善的彼岸的航程,那么在这一航程中,我们既要应对险恶的冰山暗礁、急流险滩,又要为航船提供足够的给养和持续不断的动力。如果我们将道德建设的过程视为使人成圣的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注意遏制、贬抑人性中恶乱东西,又要强化和激励人性中美好的一面。既然人可能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那么就必须既以抑恶机制应对兽性,又通过扬善机制使美好的人性发扬光大。
鉴于将教育伦理的功能向度设定为抑恶和扬善两个方面的内在合理性,我们所制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既应包含禁止性规范,又应包含倡导性规范,从而在机制建设中注意惩处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结合。由于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往往只注重抑恶,只关注惩处机制功能的发挥,从而将传统的教育伦理等同于抑恶伦理学,现代教育伦理学要特别注重倡导性规范的确立,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因为,教育善实质上是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所以对他们而言,设定一定的激励机制远比展示刚性的不得为非的抑恶机制更为有效。我们认为,这种激励机制大体可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自我激励,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的动力机越,由于教育者的高尚举动.一般都是在一定机制的激励下对祟高价值目标理性认同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教育伦理要致力于培养教育者科学的教育理性、良好的教育情感、高尚的教育良心,将此作为教育者高尚行为的内在驱动。二是外在的社会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激励,也可以是物质激励。行之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既是激发教育者职业自豪感和强化其工作责任心的需要,也是实现旨在追求教育者德福一致的教育伦理公正的需要。只有既注重自我激励。又不忽视社会激励,激励机制才可以说是健全的;只有在完整科学的激励机制推动下,教育者的求善行为才可能获得持久不断的动力,才能不断趋近教育伦理的价值目标。
四、价值追求:个体善与社会善
教育伦理的要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将教育主体导向善的境界。在这里,教育主体既指个人,也应包括社会、政府和政党等特定的角色。在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中,教育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各个个体,从而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就是个体善的实现:教育伦理原则是个体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依循的准则,教育伦理规范是对个体的行为限定,教育良心和教育责任等范畴是个体必须具有的自觉意识,而教育伦理评价和修养等则是个体所从事的教育伦理实践活动。诚然,个体确实应该作为教育行为的重要主体,教育伦理研究必须关注教育个体行为之应然,正是这种对教育个体善的追求,使得教师伦理学、家庭教育伦理学等成为应用伦理学的重要分支,也使得教育伦理学的体系更加丰满,所植根的基础更加厚实。
然而,将教育行为的主体等同于各个个体,教育伦理的价值追求仅局限于个体善的实现,使得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视域过于狭窄,从而导致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功能实现上存在缺憾。事实上,不仅诸如学校的教师、家庭的家长属于教育者的范畴,对他们所从事的教育活动存有一个进行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的问题,我们所处的社会、政府和政党等往往也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对他们所实施的具有教育意味的行为也有一个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的任务。例如.社会应该对其宏观环境的育人效应承担何种责任.政府所倡导的教育理念和制定的方针政策将会对教育产生何种伦理后果,政党对受教育者所施行的教育是否符合时代精神,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状况都直接关乎教育善的实现,从而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纳人教育伦理的研究视域。
基于这一认识,我国教育伦理研究要实现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还必须在研究视域和价值追求上有所拓展,即在研究视域上从个体教育伦理走向社会教育伦理,在价值追求上从个体善走向社会善。如果说,传统的教育伦理作为一种个体教育伦理,主要是昭示个体行为之应然,将个体善的实现作为学术研究之旨归,那么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伦理绝不能忽视对社会行为应然之研究,绝不能放弃对社会行为的教育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应该要求社会对自身行为的教育伦理后果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目前,我国的教育伦理学研究尤其要关注两大社会现实问题:一是政府所制定的事关教育的大政方针的伦理合理性何在,它将会产生何种伦理后果;对于不良的伦理效应,政府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予以矫正和消解。二是如何实现教育公正。尤其是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各人群之间贫富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如何体现和落实教育公正原则,如何解决好教育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间题。相信对这类社会教育伦理问题的关注,将会丰富教育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有利于教育伦理功能的全面实现,从而也将有助于推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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