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议网络舆论污名化与警察职业风险

发布时间:2016-06-27 15:09

  防范职业风险,可以从各个角度开展综合研究。互联网上舆论对警察的污名化,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加大了警察的职业风险。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无意识的群众心理问题,就是广场效应广场效应在特定环境下会影响群众对法制和道德标准的判断。在中世纪的欧洲,在18世纪的法国,这类现象俯拾皆是。这种效应在虚拟世界中也一样存在。

 

网民(netizen)个体的理性会在网民群体的极端情绪中消失殆尽。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随波逐流等现象屡见不鲜。在教育互联网中,对某些事物的标签化污名化就是实例。

 

  一、污名化的含义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不可能一一对应,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保真。但是,污名化不单单是对事物认识的偏差,不仅仅是认识不足,而是远远偏离了事物的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世界的认识、对世界的适应和对世界的改造。污名化(stigmatization)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最终形成对某一事物的歪曲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污名化现象很多。对警察的污名化,只是当今中国某些亚文化中一个具体的方面。

 

  二、污名化的表现形式

 

  我国对警察的污名化有地域、警种、时段的区别,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警匪一家

 

  这种谬论认为,警察与匪徒早已勾结,集体分赃,置普通民众的利益于不顾,随意出入人罪,徇私枉法。当然,有个别地区、个别警种、个别警察在特定时期确有这种事例,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案”[1]。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普遍,也不是常态。这种论调并未建立在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基础上,属于以偏概全的错误。

 

  ()“()商勾结

 

客观上讲,我国大陆有一些私营企业主千方百计绑定官员、绑定警察,但是,真正能够绑定警察的商人也只是个别现象。2006,徐某以个人资产48亿元人民币进入全球华人富豪500,东窗事发,判刑受罚后,201512月徐某因病去世。[2]可见,()商勾结现象并不是常态,也没有好下场。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警(包括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并无违规滥权的现象。同时,毋庸讳言,确有一些人将警察视为商人的狗腿子

 

因为在城市规划、强制拆迁、征收征用等场合,确有一些地方政府喜欢出动警察助威。有时,为了在招商引资竞争中胜出,低人权保护成了竞争砝码,在项目用地、雇工等事情上,地方政府确有一些以警壮胆的冲动。以警开路的现象比比皆是。殊不知,这会置警察于风险之中,也会助长()商勾结论这一类谣言。

 

  ()“无官()不贪

 

  在上升空间狭小的前提下,确有极少数警察滋生了捞一把的补偿心理,但是绝大部分基层警察并没有贪腐的条件,也没有贪腐的目的,他们有事业心、职业荣誉感,大部分警察能够做到慎独自省自律。同时,也有一些基层警察选择辞职,更换工作环境,追求待遇优渥的职业,而不是靠山吃山、以权谋私。

 

  ()“无警不色

 

  极少数警察由于接触社会阴暗面多,正气不够、自律不足、放纵个人欲望,以至于找小三、出入风俗场所,给基层民众留下了无警不色的负面印象。不过,泛化是不应当的,一竹竿打落一船人的做法是不妥的。绝大多数基层警察还是洁身自好的。

 浅议网络舆论污名化与警察职业风险

  三、去污名化的措施

 

  ()正确对待传统媒体

 

  有个别小报记者包藏祸心,打着新闻第一的幌子,以抓眼球为目的,为赢得掌声与喝彩而采用非法手段,陷一线警察于不义。另一方面,被访问者(危机中的警察)的素质千差万别,如果他是个精明的人,还是能躲躲闪闪,虚与委蛇,使对方抓不到什么把柄的,如记者追问得过于凌厉,他甚至可以闭口不言,无可奉告”;如果他是个脾气暴躁、敏感自尊的人,甚至可能勃然大怒,佛袖而去。

 

  为了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为了警媒关系的持续,谨慎地接触才是应有的态度。侃侃而谈,出尽风头,口无遮拦,言多必失,往往损害警察的整体现象。总之,一线警察适时退出,让执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危机公关,才是正途。

 

  ()正确对待误会和误解

 

  面对社会上一部分人的误解,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警察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该做的事、能做的事,避免意气用事,避免冲动型执法,避免报复性执法,从而逐步赢得民众的信任。个别事例中,危机公关也有良好效果。此外,与人大代表保持沟通,赢得支持也是一条化解途径。每年,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向当地本级权力机关递交不涉密的工作报告。警方”(警局、警队)也可以仿效工作报告这一做法,主动联系当地人大代表,将不涉密的工作信息向其通报,消除隔阂,破除神秘感,减少工作阻力,努力赢得广泛的支持。这是一种尝试,值得考虑。

 

  ()依法打击行侠仗义旗号下的极端主义行为

 

  近年来,一些人造谣生事,以侠客名义出现,干扰警察执法,破坏社会秩序。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甚至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极端主义(Extremism)又可分为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恐怖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极端爱国主义、极端男权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极端环保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等。

 

  2015829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七条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其第九章为法律责任,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4]

 

  有了法律的规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会收敛一些,干扰执法的现象会减少许多。

 

  ()正确发挥网评作用,宣传警界楷模

 

  一些网民自认为网络就等于全世界,一些网民自认为网上多数就等于社会多数,一些网民甚至自认为真理在手。殊不知,许多公务员、知识分子、军人平时很少上网,即使上网也很少发帖、灌水,而是做一个潜水员,还有几亿的人也不上网。但是,他们却都是如假包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选举权。可见,网络舆情引导十分重要,网评工作十分关键。

 

  网络评论员”(Internet commentator)是指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以上网评论热点事件为目的,力图扭转舆情、影响网上舆论倾向的一种专职或兼职人员。人员复杂,组织程度差异大,物质待遇千差万别,文化素质相差悬殊,道德品质良莠不齐,是这一群体的特征。五毛一词(50 Cent Party)就是对他们的蔑称。本来,网评员的作用应当是在网上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合乎逻辑的辩驳,引导虚拟世界的理性,进而让网民们兼听则明,抵消极端言论对网民的蛊惑,最终使本单位、本部门、本级政府的形象得到维护。但是在实践中,个别网评员出口成脏以骂代驳强词夺理胡搅蛮缠,极大地损害了网络的正常秩序,出现了帮倒忙的效果。有鉴于此,有必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精挑细选,以理服人,求大同、存小异,在团结广大网民共同建设网络和谐的过程中,自然地维护本单位本部门本级政府的正面形象。

 

  近年来,警察队伍中涌现出了刘建设、王军、周克武等英雄模范,[5]再如全国敬业奉献模范高宝来(生前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驻区民警)[6],等等。大力宣传这些榜样,可以抵消污名化的不利影响,弘扬正气。

 

  ()动用技术手段,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第三章为安全防范,其中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7]社会在向前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紧密结合,才能达到消除污名化、降低警察执法风险的目的。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降低污名化的概率

 

  对于警察来说,摆脱形式主义束缚,做好本职工作,刻不容缓。过去,在警察面临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参与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而产生的,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参与了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而产生的。因此,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完善机制,将一线警察从形式主义的活动中解放出来,真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可以通俗地说,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规范警察权力,制约警察权力,既保护了警察个人,也使污名化言论失去了市场。

 

  20151029,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第二部分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指出:“……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8]可以预期,在法治政府建成之后,对警察等执法者污名化的现象将会减少许多。

 

  总之,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这就是网络舆情。当下,只有网络舆情健康,警察的职业风险才能降低。

 

  作者:刘刚 胡泰阳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624

上一篇:闽西红色文化教育微探

下一篇:我院老年服务康复治疗需求评估体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