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改革的可行途径论文(共2篇)
第一篇: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改革的可行途径
近些年以来,作为特殊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医教结合已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当前,一部分的政府以及国家已经将医教结合纳入到了特殊教育的工作文件和政策法规,并且积极的进行了实验以及试点的开展。另外,一些地方从事特殊教育的学者以及学校也开始不断的进行特殊职业教育的开展和转变,并且不断进行康复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这些探索有的在地方甚至教育部的项目支持下进行另外一部分则是学校自发的。不过也有一些人对于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提出了一些质疑。文章希望通过相关性分析,来对于更好的开展特殊教育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施的基本背景
(一)特殊教育学校困难日益凸显,对象也在改变
当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当中具有听力障碍的学生数量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而且聋哑学校的规模也在逐步的萎缩,而培智学校则呈现出了教育对象以及教育结构上面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障碍的类型更加的多样化、障碍的程度也更加的严重,具体疾病则主要包括:脑瘫、生长发育迟缓、自闭症、中度甚至中度的智力障碍等;另外多重残疾儿童的数量也在逐步的增多。当前,特殊教育的学校以及教育的对象都呈现出一定的变化甚至是困境,最终可能会导致特殊教育的模式产生一定的改变。
(二)特殊教育的服务以及支持体系呈现出一定的缺失
在欧美发达国家当中,其法律规定针对特殊的儿童要进行特殊的教育,于此同时也要向学生提供ST(语言心理学)、PT(物理治疗)、OT(智能治疗)以及进行心理上面的服务以及其他的相关内容,逐步的建立一个具有早期疗育的综合性的服务体系。在我们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我们进行康复治疗的相关专业内容甚至是其他相关的服务形式以及开始逐步的进入到特殊教育学校当中,从而尽可能更好的满足学生的相关需求,更好的为那些在进行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交教学上的支撑以及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在康复治疗方面的相关服务主要由医院进行负责,而特殊教育方面则更多的让相关教育机构来进行,由于他们分别属于教育以及卫生两个不同的系统,而这两个系统之间本身又是相互分离而且封闭的。
二、医教结合的基本做法
对于我国教育部对待相关特殊教育学校在医教结合的试验基地项目以及上海市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改革相关的实践以及标书的内容,文章目前认为医教结合本文认为目前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工作内容包括了:低龄段在校特殊学生的康复训练;基于学校的儿童康复中心建设;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安置与综合干预的服务机制建设;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工作制度;医教结合的专业队伍建设;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改革;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人才培养等。整合分析这些内容,从特殊教育学校、政府两个层面来看,目前较成型的一些做法有以下几个。
(一)引进个别化康复的内容与方法,落实特殊儿童个别化计划
个别化计划是特殊教育最重要的核心,特殊儿童与青少年的特殊教育需求正是通过个别化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得以实现的。个别化康复是康复医学所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康复训练人员对患者进行某些方面功能或能力的系统评估,并制订相应的康复计划,对其进行个别化、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的过程。
(二)注重课程教学与个别化训练的内容衔接,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在学前聋儿的康复教育中,医教结合实践以聋儿康复教育HSL理论和“1+X+Y”操作模式为依据,在听觉康复和言语矫治的基础上开展语言教育,将集体语言康复与个别化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采用强化听觉、言语训练的主题教学活动,渗透语言、健康、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内容的六个康复活动以及生成课程等集体康复教育形式,在促进语言发展的前提下全面提升聋儿的各种技能,使得聋儿得到真正意义的全面发展。
三、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积极作用
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使之融入主流社会,适应社会生活。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符合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有助于每一个残疾学生的身心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对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而言,实施医教结合具有如下积极作用。
(一)转变特殊教育观念,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职能
医教结合实践也能使一些特殊教育学校逐渐认识到,在面对中重度特殊学生时,学校的职能定位不只是单纯的学科教学和知识传授。提供康复训练,满足特殊儿童的康复需求也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有些自发探索康复课程的培智学校中,康复课程正逐步成为学校的核心课程。
(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特殊教育中的新问题
医教结合的实践探索,能帮助学校和教师逐渐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途径。通过实践操作和继续教育的形式,大部分教师都能掌握一些可在学校环境和教学中实施的康复方法与技术,充分发挥学校所配备的基本康复设备、器械,以及残障个体所适配的辅助设备的作用。还可以和其他专业人员配合,通过教育、康复与医疗(与医生配合)等手段的综合运用,使残障学生得到更理想的发展。
目前,一些较先进的评估和康复训练的手段方法已运用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中。与一些传统的方法相比,这些手段方法可以提高特殊儿童参与教育训练的兴趣,减少教师的工作量,还能及时地反馈训练效果,提高训练的科学性、针对性。
亚太教育 2016年10期 作者:曾荣 吴飞灵 颜建辉 宋新志
第二篇:对我国特殊教育综合改革之思考
党和政府是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权威决策主体,特殊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党和政府的一种政策性表达,特殊教育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认识定位。当前,特殊教育正面临向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发展转向,这必然要求适应的新的特殊教育发展改革逻辑。
一、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转向
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作为指导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纲领,是奠定特殊教育新认识的重要基础。十七大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要求“关心特殊教育”,并把它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十八大则进一步强调教育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民生之利,要求“支持特殊教育”,并且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表明,党和国家不再把特殊教育视为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利益的工具,而把特殊教育作为残疾人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民生福利,强调特殊教育在实现残疾人民生改善和自身成长发展中的目的和作用。这种新的认识和定位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单纯注重国家利益和政治意志的工具本位、国家本位的特殊教育发展观,而转向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取向的目的本位、民生本位的特殊教育发展观,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之于残疾人人权性质的充分肯定,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之于残疾人人本价值和民生意义的高度认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科学认识和合理定位。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教育规划纲要”)再次强调了特殊教育在推动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1],并要求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这既表明了特殊教育的民生性质,又表明了特殊教育不是一个机构的“局部性事情”,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全局性事业”的组成部分。2014年国务院转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下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明确指出:“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2]这些重大政策表述以权威话语建构了特殊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充分显示了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及其在经济会社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及其必要性
特殊教育发展对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定位,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改革逻辑支撑,这种改革逻辑就是综合改革。
关于综合改革,最权威的设计源自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思路设计。这对特殊教育而言既是一个改革逻辑被动的政策植入,又是一个适应特殊教育新定位的主动逻辑跟进。因为,一方面,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其改革发展自然属于教育综合改革的整体设计之中。另一方面,这是与特殊教育新定位及新的问题矛盾相适应的逻辑必然。特殊教育人本价值与民生意义的转向,揭示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心必然以公平和质量为价值核心,既要面向增量改革,为改善残疾人教育提供充分的量的增长保障,又要面向存量改革,为解决既有矛盾、特别是体制束缚和制度缺陷提供合理路径。从特殊教育内外部关系看,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重心就是既面向特殊教育系统内部要素改革,促进特殊教育系统自身的制度优化、完善创新,又面向多学科知识及其工作者,以及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改革创新,促进特殊教育多元合作、多元主体治理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这表明特殊教育改革要面对的是一个错综交杂的制度问题,特别是利益分配制度问题是一个硬核。它与不同区域、部门或组织、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内部要素结构上盘根交错相互嵌入,形成一个既有利益格局的“铜墙铁壁”。由于改革总是基于特定制度结构束缚之下的,特别对稳定的价值追求往往会使改革回避“硬核”风险,这样仅凭某些局部改革就难以破除改革的壁垒。因此,就需要一种超越于任何局部改革或零散改革而追求全面逐步深入的综合改革思维,即要坚持一种综合改革逻辑。
三、特殊教育综合改革方法论特征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改革和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设计的精神,本文所指特殊教育综合改革,以促进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完善为主要手段,追求特殊教育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全面深化。它具有以下方法论特征:
第一,特殊教育综合改革是一种整体性改革。在现代社会,特殊教育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的宏结构系统。它一方面有机嵌入社会结构中,是一个依赖于整个社会系统的开放结构。另一方面其自身有一定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和人群,以及较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是一个相对完整、稳定的学科领域。同时,构成特殊教育宏结构整体的部分之间,特别是特殊教育投入、师资和学生等要素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动态平衡过程。特殊教育每个局部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整体的分析,局部问题需要放到特殊教育整体的系统之内考察,明晰要素构成及其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以特殊教育宏结构整体优化提升促进局部问题的根本解决。特殊教育综合改革逻辑就是基于对这一整体性状及其关系的体认,认为特殊教育部分的某些属性、功能优化和问题解决,不仅是其本身的属性、功能问题,而且来自于特殊教育整体结构调整组合对部分属性、功能的影响和制约,是整体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结果。譬如,优秀教师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金子”,只有在适宜的、能调动其积极性的整体制度环境中才能“发光”,实现其“优”的价值。也就是说,特殊教育任何一个要素功能的充分发挥并不是无条件的,而受到整个体系结构的制约。
文教资料 2014年35期 作者:于炳霞 王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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