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教练员评价研究
摘要在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教练员是起主导作用的关键人才。那么,究竟哪些人适合做教练员?具有何种品质的人能够更好地适应教练工作?科学的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教练员做出合理的评价。教练员评价是“评价者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采取多种方法搜集评价资料,对教练员个人的任职资格、能力及表现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1]。本研究从教练员评价的历史回顾,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为我国竞技体育教练员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竞技体育教练员评价研究
一、教练员评价概述
教练员的产生离不开竞技体育的发展,而教练员评估的存在是保证教练员群体合理有序发展的标尺,这其中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是评价教练员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练员聘任的重要参考。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竞技体育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的指导,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观需要促使1958年我国第一部教练员等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2]的颁布。该条例对教练员的评估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如教练员的晋级、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条例的颁布为刚刚起步的新中国竞技体育提供了科学化的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
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颁布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更加切合新中国竞技体育的实际,但十年“文革”的动乱,竞技体育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条例》实施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随着“文革”的结束竞技体育的发展重新步入正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草案)》颁布,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但对重新恢复发展的竞技体育来说仍然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80年代随着《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实施,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与等级制度得到了规范。这一时期对教练员群体的高标准要求,无不与我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息息相关。
二、教练员评价存在的不足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评价模式,也深刻地影响着对教练员群体的评价。在以获取优异成绩为向导的教练员评价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值得反思的环节。
(一)行政力量为主导,教练员主体性缺失
在竞技体育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竞技体育成绩成为考核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业绩的评价标准,造成了现有教练员评价是一种外在于教练员的行为,以绩效责任为评价的主导,评价的开展与教练员的专业发展处于脱节状态;在评价过程中以外界行政力量为主导,往往会把对教练员的评价转变为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体育行政部门业绩的提高,这样的后果就是教练员在评价中的主体性地位难以得到体现,教练员角色过于被动。
(二)评价主体单一,缺乏对话与合作
教练员评价的主体是教练员自身,教练员评价的开展应围绕教练员而展开。但以教练员为单一主体的评价,使得评价方法以及评估资料来源单一,单一化的评价资料来源其信度与效度难以得到保障。教练员评价并不是一个独立体,其与运动员评价、同行教练的评价以及教练员的自我评价有着密切的关联,不同群体间的对话与合作才能实现教练员评价的全面性。此外教练员与评价实施者间的对话与合作同样不容忽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评价的单向性,才能有效地促进教练员的发展。
(三)评价标准僵化,缺乏积极反馈
“金牌至上”的教练员评价标准由于其僵化单一的特点,造成了教练员的个体差异性被忽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遏制了教练员的发散性思维,阻碍了教练员的可持续性发展;评估过程中反馈不足,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评价却没有取得切实的效果,评价往往停留在纸质层面。
三、教练员评价的发展
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作为评价教练员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虽然经历历史的变革得到了完善与改进,但它所代表的仅仅是教练员竞技训练能力,教练员岗位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是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面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应该在教练员评价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评价的多元化;教练员评估的多元化不仅要表现在评估主体的多元性上,还体现在评估方法、评估资料的来源与评估对象的多元化上。(二)强调教练员的主体性;提升教练员在评估中的地位,实现教练员与评估的紧密结合;完善教练员在评估过程中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实现教练员与评估的双向沟通;重视教练员评估的反思与发展,促进教练员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举国体制”在为我国竞技体育带来辉煌的同时也遗留下来一系列的问题,而教练员评价的现状正是这些问题中的一个方面。面对历史遗留下的一些劣势以及我国教练员的评估与国外的差异,要求我们在完善我国教练员评价制度的时候付出更大的努力。结合自身实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是中国特色教练员评价发展的有效路径。本文来自《中国体育教练员》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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