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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立法步伐加快

发布时间:2023-12-07 01:14

  3・11日本宫城外海大地震引发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泄漏事件,由于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得它的核泄漏大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之嫌。肆意排放的受到核污染的废水和有害气体随着洋流和大气环流影响全球,造成了十足的另类“核扩散”。世界在震惊之余,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核能利用安全方面的考量。核能是人类的发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可是当危机来临时人们对核能的看法却愈发复杂了,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作为日本近邻的中国也开始加快了原子能立法方面的工作。


  作者:李海毅


  从1991年秦山核电站并网发电开始,到今天中国正在运行的核电站目前共有四座,分别是秦山核电站(一期、二期、三期)、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田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在建及规划中的核电站有数十项,可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核电开发事业处于“无法可依”的“裸奔”境地。


  中国原子能法案立法进程


  般有核国家在原子能起步阶段就开始了相关的立法工作。例如美国1945年制定《原子能法》,1954年进行了修订。英国1946年颁布《原子能法》,之后陆续做了修订和补充。法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原子能法》,但相关法律分散在其他法律之中。日本1955年颁布《原子能法》。韩国1958年颁布《原子能法》。


  事实上中国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核电站项目立项之初就着手开始准备原子能立法的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原子能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出台,二十年来两次立法尝试都惨遭夭折。


  1984年,国家科委主导成立了原子能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后来核工业部也加入了进来,但最后《原子能法》还是没能出台。该次原子能立法尝试的失败,除了因为当时核电站刚刚起步,需求没有那么迫切,另一个原因则是来自体制方面。核工业的主管部门是核工业部,但相关原子能的立法工作是国家科委,相互之问关于认识和看法的统一工作不好调节。于是原子能的立法工作没有了下文。


  1998年,新成立的国防科工委成为核工业的主管部门,开始第二次立法尝试。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承担了立法的研究工作,并在2006年完成了文本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到了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立法工作再次因为客观原因而搁浅。核电站项目被划给了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而这其中包括核燃料在内的部分内容则继续由国防科工委管理。


  2009年,工信部又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开始做原子能立法的研究工作,原子能立法工作第三次启动。正是今年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发生,使得中国原子能立法的第三次工作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而这一次的关注也超出了行业的范围成为全民的话题,一定意义上说成为了全民的要求。中国原子能的立法工作突然具有了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立法“拖”不得了。


  据了解,4月7曰在深圳举行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年会上,协会理事长张华祝表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已经完成《<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核能开发的尴尬


  根据“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有多达30台左右的核电机组投产建成,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超过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将达到3200亿千瓦时,核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2%。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核准13个电项目共34台机组,核准规模达3702万千瓦,其中在建规模3097万千瓦,占世界在建核电机组的40%以上。目前全球有400余台核电机组运营,我国运营的核电机组总体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部分机组处于世界先进行列。


  可以看出来,发展规模我们已经迎头赶上,核能技术我们也并不落后,关键问题在于如此光鲜的成绩却处于“裸奔”的尴尬境地之中,而没有法律的担保。目前国内涉及核能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2003年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能开发是为了造福于民,它的应用是为了百姓,同样当有危机爆发的时候受到它影响最大往往正是核电站所在地的普通居民。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中国目前已经建有四座核电站了,可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消息却闻所未司。一个核电站该不该建、能不能建,是否广泛征求了民众尤其是当地民众的意见,而这样一个明显的公民权利,却没有一条法律加以保障,公民参与权诚然是原子能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这种不知不党的开发会给可能出现的问题带来莫大的困扰。日本核泄漏引发了对普通民众生命安全的忧虑的同时也暴露出核工业对自然环境的隐患。中国已经建成的和在建的核电站对于环境影响的评估是否符合发展核能的相关要求,民众是否了解,可以说这也是尴尬。中国涉及核电站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归属存在严重的交错现象,这也为可能的问责带来了麻烦,这又是一层尴尬。


  中国核能开发所遭遇的尴尬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但真正解决的办法却必须从内部人手。要避免尴尬,就要加快立法步伐,做到统筹安排,权责一致,做到开诚布公,民众参与。


  中国的原子能法案真容?


  中国核能产业起步较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但此后二十年的发展十分迅速。相比之下中国的《原子能法》却一再难产,这个话题似乎不是十分的重要。而今对于它的立法可以说是在日本福岛核泄漏的警钟伴奏下才正式走上轨道。如果不是福岛核泄漏给人们上了一堂科普课,今次立法何时“开花”犹未可知。但毕竟走上了正轨,我们想探知中国的原子能法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部在年内很有可能出台的法律能不能对中国飞速发展的核能产业做到有效的规范,能否成为公众在原子能方面的维权法、保护法,而当潜在的危险来临的时候它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目前的揣测都是盲目的猜想。关于《原子能法》草案的具体内容,我们得不到公开的信息,相关人员也并不愿意透露。据了解,《原子能法》中大体将包括铀矿地质的勘察和采冶、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管理、核技术应用的管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安全的管理、核应急的管理、核损害赔偿的管理以及核进出管理等。如此看来这是一个比较全面的原子能法案。可预料原子能法案的颁布理论上将有效的应对原子能开发应用过程中所面对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中国的立法千呼万唤,相比之下欧美日韩等早在几十年前就颁布原子能法案的国家在实际操作中就显得驾轻就熟了。尽管日本遭到了地震、海啸、核辐射三重打击,但是应对危机的处理客观上还是有章法的(虽然日本处理核危机的实际工作遭到广泛的诟病)。作为世界上最早颁布《原子能法》的国家,美国在1979年经历了一场和今天日本福岛核泄漏相似的核危机,当年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的三里岛核电站第2组反应堆部分燃料棒锆包壳和铀燃料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质,特别是氙、氟之类的气体与碘同从反应堆释放出来,并有少量放射性物质随部分冷却水的泄漏而释放。面对如此大的核危机,美国政府按部就班地展开危机应急,全部工作基本得到有条不紊的实施。相关法律的制定能够保证一旦有事可以做到可问责的对症下药,相反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病急乱投医似乎就成了必然结果。


  当然中国的《原子能法》不会是“核危机应急处理法”,毕竟核工业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如今立法开始,它将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本文来自《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年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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