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探讨论文(共2篇)
第1篇: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在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共识,政府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保障每位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更多的焦点集中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弱势群体的教育发展上。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把学前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呼声日渐增强,每一个适龄幼儿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成为社会各界和幼儿家长最为殷切的期望。农村留守幼儿的学前教育_直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短板和促进教育公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尽快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现状
1.数量大。目前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七成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近些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不断激增,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还在上升,教育问题变得日益突出。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其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结构发生了变化,目前学龄前0-5岁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达到2342万,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这就意味着有1639.4万的农村留守儿童无缘学前教育。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更多人把关注的目光投向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为她们解决生活和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但还有另外一大批更小、更需要教育与关怀的学龄前留守儿童长期被忽视,而且这个群体的数量在逐年增大,她们也渴望能够和其他的孩子_样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2.条件差。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生活状况令人堪忧。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由于休息时间短,她们很少有机会回家看望孩子,致使孩子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呵护,这样的亲情缺失,及易导致儿童性格孤僻。在生活方面,同样面临着很多问题。监护人在照顾孩子的同时还要兼顾农活,在农忙时期年龄较小的孩子要么被锁在家中,要么被放在田间地头,一日三餐得不到保证,有些幼儿四五岁就需要自己砍柴做饭了。面临这样的严峻生活,幼儿的身心成长和发育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安全问题更是不可忽视的,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意识弱,容易受到意外伤害,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据公安部门统计,被拐卖儿童中农村留守儿童仅次于流动儿童,而其中学龄前留守儿童又占据半数以上。
3.教育资源少。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小学布局调整,附设在小学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也随之停办或合并,造成农村幼儿园数量急剧减少,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多数的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照顾,由于农村大多数的老人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对学前教育观念缺乏认识,认为三五岁的孩子只要吃饱穿暖,不出事就可以了。而有意识送孩子接受学前教育的养育者,由于受到农村办学条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也只能望园兴叹了!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1.学期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的奠基工程。学前教育能为小学以及中学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减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失败,影响着各类教育的教育质量。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为〈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战略目标包括“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可以促进每位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增加社会稳定。研究显示,学前阶段的儿童是人的一生中发展最为迅速也是可塑性最大的时期。学前阶段所受到的教育机会与质量,对其一生的学习与发展都产生着重要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深刻影响着家庭生活的质量,是家长能否安心工作的重要条件;儿童的健康发展可以促进家庭的和谐幸福,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特别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通过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来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途径,对国家长远的减贫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长期而巨大的影响。
3.学前教育具有较强的补偿功能,能为社会带来巨大收益。增加弱势群体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能够有效的促进其融入主流社会,降低不利环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效减少社会分层现象和社会贫困。美国‘‘开端计划”和“佩里学前教育方案”等均为我国提供了成功的教育典范。从对我国经济的整体贡献来看,如果增加学前教育投资,使学龄前儿童入学率提高一个千分点,就可以使人均GDP提高个百分点。已往的大量关于教育投入与回报的研究证实,在各个阶段的教育中学前教育阶段是获得回报最多的阶段,可以为国家日后节省巨额的教育培训费用和社会福利支出,并可以产生高额的社会经济效益。美国一项追踪研究显示:在就业率、学业完成率、成婚率等多方面接受过早期教育的儿童比未接受过早期教育的儿童要高,而犯罪率会更低;若在学前教育上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
三、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目标明确,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学前教育的教育资源短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师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都与财政投入有直接关系。在我国,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并未单独列入国家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学前教育的经费一直包含在中小学的教育预算之中。而在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仅占1.2。各省、市、县也少有或没有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更多依靠专项经费。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学前教育上,经费短缺问题尤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开始采取积极行动,在“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以500亿元来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在学前教育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相信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2.完善政府主导职能,把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为本。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长效体制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确立政府的主体责任,做到职权明确,落实到位。科学统筹和明确各级政府基本权力与责任,不再出现“看起来谁都管,实际上没人管”的局面。建立健全的地方政府为主、社会家庭为辅,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政府的主要职能关注点是建构起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通过加强立法保障、科学规划、合理投入、有效监管和政策支持,以保障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服务。
3.均衡发展,逐步推进,统筹城乡学前教育_体化。农村留守幼儿由于其家庭环境与教育的缺失,更需要学前教育机构采取有力措施。0为了贯彻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_体化建设,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大力推进区域间制度统筹衔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实现教育公平。《规划纲要》提出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过程中,重要的是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偏远地区,实现学前教育优秀人才与技术的合理分配和共享,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适合当地学前教育模式。不搞“一刀切”,积极稳步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
作者:陈红梅,阎瑞华(佳木斯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第2篇: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状况
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出现了巨大变革,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谋生,农村壮年人口大量减少,而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又都把孩子留在了农村,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关系农村发展的重要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普及学前教育和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的目标和要求,本课题组针对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教育教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和指引的角度来呈现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状况来呈现调查结果。
一、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
本课题调查以湖南省农村为例,所称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为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家乡,并需要其他亲人照顾,年龄在0~6岁的儿童。此次调查我们共计发放问卷500份,有效问卷426份,其中接受调查的农民工留守子女年龄在0~6岁的累计百分比。
在被调查的群体中外出打工的父母每隔“1~3个月”“3个月至6个月”“半年至1年”“1年以上”回来看望孩子一次的分别占20%,22.1%,35.7%和。其中59.9%的父母通过电话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孩子父母与孩子1周未联系的占调查总数的29.1%,1个月未与孩子联系的占30.8%,半年未与孩子联系的占31.0%,1年及以上未与孩子联系的占8.9%。由此可见,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与父母的联系并不密切,互动较少,沟通时间少必然导致教育机会和时间减少,可以说对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而言,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甚至缺失。
家庭是幼儿进行初级社会教育的场所,长期与父母分离会使幼儿在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消极情绪一直困扰着孩子,使他们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
在调查中,留守的学前儿童由祖父母抚养的比例高达32.2%,由父亲一方抚养的占14.8%,母亲抚养的占9.2%。
其中父亲一方独自留在农村照顾0~6岁学前儿童的比例高于母亲一方单独留守的情况,更加让我们忧心。因为在0~6岁的幼儿具有明显的依恋倾向,母亲的角色对其教育教养更加显得重要。在孩子“10个月之内”外出务工的母亲占21.8%,在孩子“1岁左右”外出务工的母亲占32.2%,累积在孩子1周岁前母亲外出务工的比例高达54.6%,而父亲在孩子1岁以前外出务工的累积百分比为64.6%。由此可见,半数以上的父母亲在婴儿哺育工作结束后便外出务工,这对婴幼儿的教育教养存在很大的弊端。
在调查的群体中,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占56.8%,并且从3岁开始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占调查总数的41.1%,可见现阶段农村对于正规学前教育(上幼儿园)的接受度较高。但是在与学校沟通的问题上,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监护人的表现并不让人满意,只有21.8%的监护人经常与老师联系,57.0%的监护人有时跟老师联系,还有13.8%的监护人从来不与老师联系。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孩子接受教育的两大主要阵地,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
二、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违法性分析
1.父母未尽己所能履行监护人义务家庭教育也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具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父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危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都有照顾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民法通则意见》中明确阐述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应该仅以外出务工为理由懈怠或者放弃履行监护人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
父母长时间不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联系,不在身边照顾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生活,不尽己能提供较好的家庭教育,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即存在违法性。
2.监护责任委托范围不明确和被委托主体不合法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尽己所能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父母外出务工背井离乡,在不能把未成年人带在身边的情况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是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无奈之举。
目前的研究认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其中祖辈监护和成年的同辈监护是履行监护职责最有力,也是最多的一种方式。但是从家庭亲子关系,儿童依恋的角度来看,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在这两种类型的监护模式下都得不到最好的家庭教育。
亲友监护多数是一种基于传统社会人情关系上的委托,在这种委托中多数侧重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的职责。祖辈监护、成年同辈监护和亲友监护,一般都是按照农村传统风俗进行,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委托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委托的风险。而同辈监护中未成年兄姐监护与自我监护一样都存在被委托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因为未成年兄姐本身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也是受监护的对象,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他们不能成为监护职责委托的对象。农村留守学前儿童作为被监护对象本身,更加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3.家庭教育功能弱化不符合法律精神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对3岁以前的婴儿来说,心理发展的最大威胁是安全感得不到满足。0~5岁是婴幼儿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家庭环境的影响在这一时间段内至关重要,即需要来自父母的关怀和照顾。对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来说,从家庭中获得安全感的满足,接受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于其一生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都无法达到的。
农村留守学前儿童过早和父母分离,缺乏亲子互动,减少了家庭对儿童的情感支持和言传身教,使得留守学前儿童面临生理和心理的安全问题,甚至在早期的研究中将农村留守儿童视为“问题儿童”的一部分。按照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家庭教育功能应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地提高,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家庭教育应该成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这种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实况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指引和规范。
三、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法律保护的践行
1.提高法律意识,明确父母责任运用法律保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其父母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意识到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不能以外出打工为由不尽自己所能履行的监护职责。在监护职责委托的过程中,外出打工的父母必须明确委托的职责范围,明确被委托主体具有合法资格,明确未成年自我监护的违法性。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
2.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我国教育部门、妇女儿童联合会、学校等应该依法为我国农村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家庭教育指导应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特点来设计,使得农村留守学前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中获得与该年龄阶段儿童教育教养相符合的指导,从而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3.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维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权益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两部专门法律,但都存在缺乏操作性的困境,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备。因此加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留守学前儿童权益有重要意义。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外出务工还将继续,留守儿童现象将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在社会各领域提高法律的效用。只有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明确家庭教育的义务性和重要性,才能保护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权益。
作者:吴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