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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发展诸多乱象的原因透视及政策的解

发布时间:2015-07-28 18:04

 近几年,关于民办幼儿园的各种负面报道不绝于耳,从校车事故、虐童、性侵到故意投毒伤害,从食物中毒、“小学化”泛滥到集体喂食病毒灵,民办幼儿园被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这些现象,人们不禁要问,为何这类负面事件大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前教育到底遭遇到了什么发展怪圈,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重点聚焦近期持续发酵的“幼儿园喂药”事件,探寻民办幼儿园发展诸多乱象的原因,寻找解决之策。
  一、现象回放:一切只为出勤率
  从各路媒体对“幼儿园喂药”事件的报道来看,处于不同地域的几所民办幼儿园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选择给幼儿喂食病毒灵?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规避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退费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同样,《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家长权益,降低家庭支出,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规定将完全依赖学费收入的民办幼儿园置于更大的办园风险之中,使民办幼儿园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都非常清楚,在春秋交替季节,在幼儿园的集体环境中,幼儿很容易患感冒、腹泻等疾病。一旦患上感冒,少则三两天,多则一周以上才会康复。倘若家长多请几天假,退费就会在所难免。然而,幼儿园的实际运营成本并没有因请假幼儿的多少而相应发生变化,幼儿园仍然要支付教师的工资,开展日常教育活动等。当幼儿园的办园风险因为退费的硬性规定而被放大时,在成本压力、营利冲动的角力下,部分办园者选择铤而走险——喂幼儿吃药。病毒灵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听上去很美”的名字满足了民办幼儿园办园者降低成本、稳定幼儿出勤率的需要。表面看来,“幼儿园喂药”事件与收费、退费有关,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一事件折射出民办幼儿园以费谋生、生存艰难、风险丛生、营利意识膨胀的整体困境。
  二、原因透视:自律意识淡薄与集体性不作为
  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诸多乱象不是一天形成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发酵期。正如前文所述,民办幼儿园乱象丛生不仅缘于民办幼儿园自身的私有属性和营利欲望,也缘于整个社会对民办幼儿园的集体性冷漠与集体性不作为。显然,民办幼儿园营利欲望膨胀很可能导致其自律意识淡薄,而当整个社会又有意无意地集体性不作为时,无论是扶持、认同还是监管、督导都会严重缺位,从而给民办幼儿园的“自由”发展留下太多空间。
  (一)民办幼儿园自律意识淡薄
  自律是一种重要的心理品质。在社会生活中,只有人人自律自察,社会才有可能有序和谐。然而,当下民办幼儿园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事件,恰恰反映了民办幼儿园办园者利己意识的膨胀与自律意识的淡薄。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民办幼儿园办园者道德良知的脆弱与守法意识的欠缺,成为问题引发的导火索。
  1.良知与利益博弈
  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强调人心向善、社会有序,遵守个体做人和社会治理的良知底线。个人缺了良知,利益和欲望则会甚嚣尘上;社会缺了良知,人际关系则会日渐冷漠,社会生活则会失去和谐,最终成为一个“互害社会”。在民办幼儿园的诸多负面报道,尤其是持续发酵的“幼儿园喂药”事件中,民办幼儿园在“利益和良知这场永恒的博弈”中偏向了利益,放弃了良知。诚然,在利益时代的思维模式中,利益诉求是隐藏在所有矛盾背后的根本力量,但办园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应当剥夺或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该无所顾忌地扩大自己的利益边界。
  亚当·密斯曾说过:“我们的晚餐并不来自于屠夫、啤酒酿造者和面包师的善行,而是源于他们对自我利益的追逐。”可见,逐利不但无可非议,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基于此,我们似乎无需神圣化人类的良知,将利己主义冲动完全驱逐出去。在当下社会中,不利己的道德良知,其实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1〕但是,反过来,尊重人类的利益冲动,并不意味着放弃良知。正如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中所言,“人类自私的逐利本能一旦失去控制将会露出狰狞的一面,使得社会市场化、〔2〕物欲主义盛行,最终导致社会的堕落、人类的毁灭”。
  2.守法与违法交锋
  在我国的药品管理中,处方药是绝对不能通过市场流通的方式大批量进入幼儿园的,而喂食病毒灵的幼儿园之所以能够一次性购进上万片药剂,完全是因为自身药品安全意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和有关部门市场监管缺失所致。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但卫生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此外,卫生保健部门要求,若家长要求幼儿园代家长给幼儿服药,幼儿园必须要求幼儿家长提供相关处方证明,家长带来的幼儿用药当日登记,当日喂服。而在英、法等国,幼儿园绝不会代替家长给幼儿喂食任何药物,即便家长请求幼儿园帮助喂服,也只能喂非处方药。
 在我国,公众的用药不规范现象广泛存在。根据卫计委调查,超四成的幼儿家长会自作主张给孩子服用减量的成人药、抗生素等。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不强,使得民办幼儿园有意忽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预防性药物”与“治疗性药物”之间的区别,甚至违背家长的意愿私自给幼儿集体喂食病毒灵,还要求幼儿隐瞒家长。这就“不仅违规还涉嫌违法”了!
  社会学家韦伯说过,人们之所以会遵守法律,是因为对违法后果的敬畏。同理,只有当守法的好处大于违法的代价时,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否则违法谋利的冲动很可能会占据上风。针对“幼儿园喂药& rdquo;事件,各地政府必须严格执法,用法律来捍卫儿童的生命权利,并用法律来唤醒国人敬畏法律的意识。
  (二)整个社会的集体性不作为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不仅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幼儿园自律意识严重不足,而且整个社会也表现出集体性不作为,如政府的懒政思维、投资方的生意意识、教师的集体失语、家长的察而不觉,等等。捷克政治家哈维尔曾说:“在我谈到崩溃的道德时,我是指我们每一个人。因为我们全都屈从了这个制度,都把它当作不可改变的事实,从而维持了它的运转。换而言之,我们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对这个制度的存在负有责任,没有人只是一个受害者。是我们所有人制造了这部机器。”〔3〕
  1.政府的懒政思维
  现代政府治理的核心原则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表面看来,这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因为“各司其职”不仅遵循了权力的排他性原则,〔4〕而且赋予了不同级别政府及其部门充分的行政自主性与权力自治性。然而,从权力的运作效果来看,“各司其职”与“齐抓共管”存在着执行悖论,它一方面会使一些原该“齐抓共管”的任务遭遇“各司其职”的权力困境,另一方面会促使一些官员、政府部门偷换概念,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职责“推出去”,吁求其他部门“齐抓共管”,从而形成一种互相推诿的“新官僚主义”和“懒政思维”,最终导致政府的隐性不作为。
  从“幼儿园喂药”事件看,政府的“懒政思维”集中表现为三个层面的权力排他性:一是权力的职责排他性,即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垄断行使权力,而一旦超出其职责范围,权力就会失效。例如,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地方教育部门强调在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中,自己的核心职责是进行业务指导,而非全面监管。二是权力的区域排他性,即不同区域政府机构之间的管辖范围非常明确,一旦越过行政区域的界线,权力便会失效。例如,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枫韵幼儿园的保健医生的执业资格是在广东获得的,而其实际的工作地点是在陕西,而政策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必须在执业区域内重新注册执业资质。三是权力的部门排他性,即行政管理权力只在一定的部门范围内具有执行力,一旦超出部门之外,则不具备执行力。例如,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出事幼儿园的业务管理权在教育局,收费管理权在物价局,卫生保健权在卫生局,权力的部门排他性看似是“各尽其职”,实际上却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监管上无法形成合力,从而使得民办幼儿园既处于各部门的监管之下,又游离于各部门的监管之外,形成了巨大的权力空白和监管空白。
  2.投资方的生意意识
  政府在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上存在着懒政思维,而民办幼儿园自身从孕育、诞生到发展、壮大的过程也充满了投资意识与生意倾向,导致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投资者“把幼儿园当成一门生意,而不是教书育人的事业”。
  3.教师的集体失语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出事幼儿园里的教师遭到来自各方的质疑与非难。人们认为教师完全无视自己的专业性,成为民办幼儿园“一切为了营利”的同谋和帮凶。面对这样的质疑,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教师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集体失语到底是被动失语,还是主动缄默?
  如果教师是“主动缄默”,那很可能是因为其工资待遇与幼儿的出勤率挂钩,教师在利益的诱导下放弃了职业操守,选择了助纣为虐。如《南方都市报》报道说:“为了更方便喂食,药片被研磨后溶入开水中,让小班的孩子们喝下去。大一点的孩子,老师则会监督他们吞下去。不老实服药的孩子会被罚站。”可见,教师的主动缄默是有意识的选择,是以主动认同来换取生存空间,以专业失德来谋求职位稳定,以放弃教育理想来换取眼前利益。这种现象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如果教师是“被动失语”,那很可能是因为教师自身药品安全意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愚昧无知而成为帮助园长给幼儿集体喂药的“执行机器”。在历久不察、习以为常的喂药过程中,教师日益表现出熟视无睹、事不关己的麻木状态。而更为可怕的是,“被动失语”的教师很可能会在长期的反复喂药过程中形成一种行动的自我合理化。
  4.家长的察而不觉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家长是事件的揭露者。但与个别家长对幼儿在园状况的高度敏感不同,大多数家长是“察而不觉”的。警方调查表明,枫韵幼儿园开园第二年,就开始给幼儿喂病毒灵了,不少幼儿已被持续喂药三年之久,许多幼儿身上间断出现了各种不良反应,如皮肤起疹瘙痒、便秘、食欲不振、腹痛、腿疼,等等。然而,大多数家长并没有把幼儿身上出现的各种不适症状与幼儿园联系起来,更没有仔细去了解幼儿在园的一日生活。
  家长的“察而不觉”有很多种可能。一是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弱化了家长的防范意识。出事的几所幼儿园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规模较大,办园等级相对较高,社会声誉相对不错,等等。出事的幼儿园都是获得政府评审认定的合格园,有的甚至拥有优质园的荣誉称号。陕西的两所幼儿园还挂靠在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的名下。政府的认证标签、宋庆龄基金会的社会声望、规模办园的社会效应等都使家长信任幼儿园,疏于防范。
  二是家园之间在各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大部分家长来说,幼儿在园的一日生活一直是家长想了解却总是很难了解清楚的。一方面,家长很少有机会全面了解幼儿园的真实情况。绝大部分家长只是在接送孩子时匆忙进出幼儿园,或者是在家长开放日时才会去参观事先经过精心准备的幼儿园,这些都很难让家长了解幼儿园内部的真实世界。另一方面,幼儿园也会刻意制造一些假象,做好表面文章,给家长一个好印象,以打消家长的各种顾虑,稳定生源。
 三是家长的“察而不觉”很可能是无奈之举。“投鼠忌器”是当下许多家长的真实心理。毕竟,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里生活,如果与幼儿园、教师关系太过紧张,很可能会导致孩子在幼儿园的 生活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因此,即便家长对幼儿园安排的课程、提供的服务有所质疑,也大多隐忍不发,以免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另眼相看。〔5〕这种权利的不对称很可能导致民办幼儿园日益有恃无恐,而家长越来越“噤若寒蝉”。
  5.公众的集体性冷漠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的持续发酵过程中,公众的集体性冷漠表现得相当突出。尽管各大报纸连续报道、评论的频率较高,但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感却表现平平。虽然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告全国幼儿教育工作者宣言书》,但响应者寥寥。
  在利益思维与社会失德的双重禁锢下,公众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众的这种集体性冷漠既可能是习得性麻木,也可能是抗争无果后的宿命论选择。正如许多社会学研究者所分析的,当代中国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进程,当事人的诉求基本上都停留在对利益的获得或情绪的发泄上,很少有人申求普遍权利,更谈不上对制度变革的要求了。
  三、政策建议:重建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社会磁场①
  正如上文分析所示,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诸多乱象不仅缘于民办幼儿园自身自律意识的淡薄,也缘于整个社会的集体性不作为。面对“幼儿园喂药”事件的良心拷问,我们要痛定思痛,厘清乱象的体制之因、系统之果,重建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强大社会磁场。〔6〕具体而言,要以政府的规范扶持来实现普惠,用系统的制度设计来捍卫良心,用联合的监管来守护底线,以严厉的惩罚来突破怪圈,以集体的责任来守护童年。
  (一)以规范扶持来实现普惠
  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民办幼儿园的成长过程中,各级政府的规范与扶持一直严重不足。重建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社会磁场有待于政府实现全面规范与扶持。
  全面扶持不仅包括资金、政策、人力、声望扶持,还包括名分扶持,即正本清源,使民办幼儿园从营利导向逐渐回归公益导向。所谓名分扶持,从操作层面来看,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纳入工作视野,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分开来分别管理。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可更多运用市场杠杆,为其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使其为部分公众提供优质高价的选择性服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则要通过政府挂牌、全方位规范扶持来促进其身份认同与价值认同。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要利用媒体加强宣传,促使社会公众转变民办幼儿园与政府无关的传统认识,以公益的标准来衡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各种服务质量,用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集体监督来完善和延伸政府监管的力度。
  名分扶持是政府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规范扶持的第一步。在名分认同的基础上,政府还要实施全面的政策扶持。我们的研究发现,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包括硬件扶持与软件扶持、规范扶持与质量扶持、专项扶持与制度扶持等方面。为了能使政府的政策扶持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各级政府先要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标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的基本办法,从整体上统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我们在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各试点区县多是从自身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的。例如,深圳市民办幼儿园发展面临的最核心问题是师资队伍不稳定,因此,深圳市福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重点是实施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政策规定在深圳地区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每月可以获得市财政、区财政拨发的双份从教津贴补助,最少可获200元,最多可获2000元。这一政策的实行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预期的政策目标,教师队伍流动性迅速降低。而重庆市江北区则针对当地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困境设计了组合性扶持政策,如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师保险补贴、新增保教人员生活补助、教职工体检补助、保安补助、设施设备补助等。
  在2010年之前,我国相当多的民办幼儿园与政府有一定距离,很少得到政府的承认与信任、扶持与规范、监督与管理,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边缘状态。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性身份的不认同也直接导致了民办幼儿园自身的营利性认同。而当下,我国政府正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将成为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合法的身份、充分的扶持与全面的监管。
  (二)用系统制度来捍卫良心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被报道后,很多人纳闷,为什么又是民办幼儿园,为什么不是公办幼儿园?其实,道理很简单,公办幼儿园的各方面发展都在各种规章制度的监管之下,而很多民办幼儿园则处于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既不受法规制度的保护,也不受政策制度的限制。因此,要想杜绝民办幼儿园各种乱象的再次出现,把民办幼儿园纳进政府的制度框架是必须的选择。正如前述,要想把民办幼儿园真正纳进政府的制度框架内,单纯的制度约束是不够的,也是行不通的。政府首先要重建自己与民办幼儿园的关系,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视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制度上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各项权利,在此基础上再强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各种义务。只有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才会良性发展。
  具体而言,政府要重建的系统制度包括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两大类。内部制度主要包括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医生、保安职责制度,幼儿园教育教学制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晨检制度,消毒与隔离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会计与财务制度等。这是因为,相比于公办幼儿园,当前民办幼儿园在内部管理上不规范的问题较多,随意性较大,自查自究的意识不强。
  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除了监督民办幼儿园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外,各级政府更要强化外部制度的系统化,使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真空。具体而言,政府要建立的外部制度包括民办幼儿园规划布局制度,登记与注册制度,建筑与设备规范,招生与编班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保育与教育规范,收费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督导制度,捐赠 制度与投资助学制度等。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如果民办幼儿园都能严格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又能及时对违规民办幼儿园进行处理,那么,民办幼儿园的乱象就可能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幼儿的健康成长就可以得到更大保护。
 所幸,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不仅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标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还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这些全国性的政策、制度都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定了适宜空间。此外,各地政府还根据学前教育的国家性政策,设计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政策,如各地的三年行动计划、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
  除了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扶持制度外,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也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性约束,以保障其确实提供了与其收费标准匹配的有品质的教育服务。如果制度不够健全、细化、系统,则有可能在教育层面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民办幼儿园的公益责任再次受到挑战。在当下的利益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呼唤个人的良知、办园者的自律,但我们更需要设计系统的制度防护网,用系统的制度呵护良心,用严苛的法律捍卫道德,防范制度对良心的逆淘汰。
  (三)用联合监管来守护底线
  政府既要设计一系列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制度,还要实行强大的政策跟踪和制度监管,以免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在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上,政府部门必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和各项规章制度,联合监管,统筹协力,形成民办幼儿园社会治理的统一战线。
  《若干意见》第九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中,提到了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等十余个部门。如果各部门在民办幼儿园社会治理上都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那么性侵事件、违规喂食处方药事件、虐童事件等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防范。然而,多部门联合监管在实践层面又经常沦落为无部门监管,原因就在于前文提及的政府权力的排他性。因此,多部门联合监管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有一个核心机构,如教育部门来统筹协调,既“各负其责”,又在教育部门的统筹下“形成合力”。
  多部门联合监管,也许会因为各部门事务繁杂,导致对民办幼儿园的内部、外部监管执行不到位。但有一点是必须保证的,即各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都要划一条政策红线,从而在民办幼儿园头上悬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那些危害幼儿生命健康、侵犯幼儿基本权利、违背教育基本规律的事件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因为政府人力恐有不及,所以还可以走群众路线,发挥更多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家长的监督力量,以使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更加规范、透明,杜绝任何伤害幼儿事件的发生。
  (四)以严厉惩罚来突破怪圈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法不外乎人情”“和为贵”。这种思想造就了中华民族隐忍坚毅、厚德载物的传统美德,也造成了社会公众在各种违规事件中“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伦理倾向,〔7〕还造成了相关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时的容忍、轻判思维。在“幼儿园喂药”事件的相关处理中,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拘捕,而不是以“数罪并罚”的形式加以认定。相关涉事教师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惩处,教育、药监、卫生、基金会等相关部门也只是受到社会舆论的炮轰而未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这样的事件处理方式实际上纵容了很多责任主体,既无法促使他们加强监管,也无法使他们痛定思痛,强化责任意识。
  撇开其他责任主体不谈,就以药监部门为例。我国对于处方药的管理不可谓不严格,不仅有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处方药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8〕可是,如此数量巨大且具有毒副作用的处方药是如何逃过药监部门的监管流入幼儿园的呢?这一问题需要一查到底。
  同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对于幼儿长期服用病毒灵也毫无觉察,或察而不觉,即便孩子已经出现各种副作用症状,即便孩子已经说过在幼儿园吃了“苦苦的药”。那么,这些监护人是否也应该承担监护失职的责任?
  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道德思维,更不是人情思维。“法不外乎人情”“情大于法”使得在此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全体中国人缺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已有的法律文本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广泛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却很少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强调法律思维,对伤害儿童权利的责任主体予以严惩,伤害儿童的事件才有可能得到杜绝。
  当然,除了进行文化心理、法治精神、法律思维的重建外,保护儿童权利、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相关法律文本还要与时俱进,逐步细化,以便更好地捍卫儿童权利,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
  (五)以集体责任来守护童年
  儿童的幸福成长关涉儿童个人的未来,关涉同伴、家庭、国家利益。儿童的幸福成长既与幼儿园、学校、社区有关,也与政府各部门、市场机构、民间团体息息相关。所有的儿童利益相关者都应当强调儿童关怀意识,强调儿童权利优先,为儿童的成长筑就严密防护网。
  作为儿童生命中的重要他人,父母有责任全方位关心儿童的成长,重视其日常生活、认知发展、道德养成、情感发展,呵护儿童成长的每一步,为儿童成长提供最坚实的依赖、最温馨的氛围、最强大的支持。在家庭力有不及时,政府部门要承担起培养儿童的重任,完善政府的托底功能。
  作为儿童成长的乐园,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幼儿园,都要承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与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双重使命,创设安全的生活空间和丰富的活动环境,选择适宜的课程资源,开展丰富的游戏活动,遵循儿童的发展规律。幼儿园园 长、教师、保健医生、保安等工作人员要具备合格的资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到幼儿园教育活动中。各级政府有责任为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资金、人才、声望支持,以敦促幼儿园合法办园,承担相应的公益责任。
  作为儿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保护神,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儿童教育事业的投入与扶持力度,履行自己的发展与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正本清源,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政府工作视野,通过全方位扶持规范来促进其承担公益性社会责任。对家庭,要加强科学育儿宣传,强化父母的科学育儿观念,敦促父母形成合理教育期望,建立健康亲子关系。对整个社会,要加强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教育,防范集体性冷漠。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倘若幼儿贫弱,何来强大少年,又何来强大中国?守护童年是一项集体性事业,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国乡.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从经济学视角求解伦理学难题〔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2〕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J〕.中国社会科学,2008,(1).
  〔3〕老愚.幼儿园喂药:可怕的罪恶“制造业”〔EB/OL〕.〔2014-03-20〕.http://.
  〔4〕周勇.流域政府间横向协调机制研究:以流域水资源配置使用之负外部性治理为例〔D〕.南京:南京大学,2008.
  〔5〕彭科峰.病毒灵事件突显幼儿园监管之殇〔N〕.中国科学报,2014-03-18.
  〔6〕王海英.成功教育改革的系统设计、协同运行与效果评价〔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3,(5).
  〔7〕傅梅蓉.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局限及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32).
  〔8〕吴成臣.幼儿被“喂药”不仅是监管缺失〔N〕.人民法院报,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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