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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学硕士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0 06:02

  摘要: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是培养制度发展的引导。其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机制构成包括全程评价制度、多元主体制度、复审责任制度。建构和发展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标准体系有助于法学硕士研究生个性化培养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个性化评价指标


  教育评价是指通过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教育的价值作出判断,并对其增值的途径进行探索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研究生阶段教育评价机制的发展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个性化教育模式又处于刚刚探索阶段。因此,个性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评价机制的实践和研究还付之阙如。


  一、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的性质


  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作为教育评价的一种,具有教育评价的一般特点。首先,评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学校和社会。政府参与评价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管理。学校参与评价的目的是自我完善。社会参与评价的目的是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三种评价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保证对于教育的全面评价。第二,评价的客体是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过程及其效果是评价的对象。第三,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教育的效益。教育是在坚持教育目的情形下考虑教育成本和收益的活动。教育评价的目的是改善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达到更优效果。第四,评价的手段是指标体系。教育活动评价的指标体系需要充分反映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进展和成效。


  同时,法学学科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具有特殊性。首先,评价的对象是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活动。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不同于一般性的培养。包括招生、入学到毕业的整个教学环节,其中包含特殊性的内容。其次,评价的目的是检查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目的的实现过程和效果。个性化培养的目的是通过针对学生个性和学院资源设计教学方案,培养法学研究生的法学创新能力。能力的体现则包括论文发表、学术会议、就业状态等等。最后,评价机制的手段是体现为指标体系的标准。个性化培养的指标体系应当具有个性化培养内容的相关性和整体性,体现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的全部要求。


  二、个性化法学研究生培养评价机制的原则


  法学学科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应当贯彻如下原则:


  第一,全面评价原则。个性化培养机制包含从招生、入学、培养到毕业的整个环节,覆盖课程设计、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实践实习等各个方面,虑及学习方法、学习心理、学习目的等各个维度。因此,要考察培养的整体效果,应当尽可能覆盖个性化培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维度,尽可能保证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二,质量结合原则。评价区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对于可以量化的评价对象,应当尽可能细化测量的标准,保证效度和信度。对于难以量化的评价对象,应当采取描述现状,指出问题的方法,区分若干方面,尽可能详尽阐明状态。对于个性化培养这一教育行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需要相互结合,合理搭配。


  第三,多方评价原则。个性化培养涉及到教师、学生、社会,涉及到国家、学校和社会。因此,评价要做到兼顾相关主体的诉求。保证个性化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都参与到评价活动,吸纳各方意见。主要是教学系统内的法学学科研究生、教师、管理人员。其次,教学系统外的社会、单位等等。尤其是研究生教育中的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更不同于小学教育,有着充分的自主人格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要更充分尊重研究生对于教学的判断。


  第四,专业相关原则。个性化培养的对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研究生的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其课程设置、培养方案、教学方式等等都以此为核心。因此,评价机制应当体现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针对性。在评价内容上体现对于法学创新能力的考察。包括其培养环节和效果的考察都以法学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否作为标准。


  三、法学学科研究生个性化评价机制的制度构成


  评价机制是运用评价手段进行评价的整体制度体系。按照评价对象和评价环节等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区分。本文认为,个性化研究生培养评价机制需要做到主体多元,覆盖全程,指标合理,内容相关。主要机制的制度构成如下。


  1.培养全程评价制度。首先,师资队伍建设评价。通过调查问卷或者定量统计的方法,第一,是否做到教师理论实务能力平衡的师资队伍,是否有校外导师。第二,是否有合理的师生比率。第二,入学招生制度评价。招生规模是否合理,考试试卷主观题是否比例合理,面试环节是否有个人陈述和研究计划,是否做到招生入学信息电子建档。第三,课程体系制度评价。主干课是否凸显培养优势,选修课是否数量足够,探讨性课程是否比例合理。第四,教学体系制度评价。个性化教学方法是否运用充分,个性化教学改革有无支持,个性化教学效果有无反馈制度。第五,导师指导制度评价。导师关于学生个人信息是否建档,定期指导制度是否有效,课题参与是否足够,导师指导的责任监督制度是否完善。第六,学习奖励制度评价。科研奖励所占比重是否合理,各类奖励是否公平,个性化培养的激励制度是否明显,学生论文發表以及其他创新成果是否丰富。第七,社团组织制度评价。学习小组以及自主学习活动是否具备,研究性社团组织是否得到支持。第八,毕业论文制度评价。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是否充分。开题到答辩阶段指导是否到位。第九,就业辅助制度评价。研究生就业和心理辅导机制是否完备。研究生就业率和工作表现反馈机制是否健全。第十,全程监管制度评价。


  2.评价主体多元制度。多元主体评价制度是指要在教育行政部门个性化培养模式评价主导的情形下,发展学院自身评价、学生评价、社会评价相辅助的评价机制。建议教育部门依法制定个性化法学研究生培养评价规范,规定每年度进行个性化培养评价。学院、学生、社会各自设计自己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每年度做出一份评价表。综合这四份评价表,对学院的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各主体的评价体系指标设计和信息收集中,应当相互吸纳,保证各方主体的评价在各自的评价体系中有合理的体现。比如,学院评价体系中需要将学生的感受作为一个辅助指标。


  3.评价复审责任制度。评价机制运作必须要有再评价的监督机制。因此,评价机制既需要有横向的多元评价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对比,防止信息失真,评价作假,也需要有纵向的层级评级主体之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我国目前教育行政管理占据主导地位。可以尝试将个性化培养评价责任规定在教育行政人员的职责中。对于发现个性化培养评价虚报作假的,要追究其责任,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惩戒以及收回教育改革投资等等处罚。


  作者:罗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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